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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天然气长期合同价格复议争议仲裁与中国对策

来源:当代石油石化 作者:程大庆
发布于:2020-07-24 共8829字

  摘    要: 价格复议条款是天然气长期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触发条件、价格修改、复议程序等关键要素。价格复议仲裁会面临诸如证据、专家问题,这些在其他国际商事争议仲裁中可能不会遇到。中国早期LNG进口长期合同可能存在合同缺少价格复议机制或者价格复议条款关键要素不完备,在价格复议协商不成时缺乏法律救济机制等问题。中国企业应加强对价格复议条款的研究和运用,完善合同条款,防控由于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 价格复议; 触发条件; 价格修正; 仲裁;

  Abstract: The price review clause is the essential clause of a long-term LNG sales contract, which usually includes the key elements such as trigger events, price adjustment and review procedure. The price review arbitration will face issues related to evidence and expert which are not encountered in other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dispute arbitrations. In China's early LNG long-term contracts, there may be some problems such as the lack of price review mechanism or the incompletion of key elements, and the lack of legal mechanism when price review and negotiation fails. Chinese LNG importer should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price review clauses, improve the contract clauses to mitigate the risks brought by future market changes.

  Keyword: price review; trigger event; price adjustment; arbitration;

  长期以来,国际市场液化天然气(LNG)买卖多采取签署长期合同方式,一些买卖合同的期限长达20年甚至更长。通过签署长期合同,LNG项目投资人可以通过稳定的销售收入来回收其建设和运营生产设施所需要的巨额投资。对于需要银行融资的项目,该合同可以说是项目融资启动的基础,只有买家愿意签订买卖合同,从而确保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收入,银行才愿意正式谈判。通过签署长期合同,买方也能为下游市场获得长期稳定的气源。作为通行的国际惯例,“照付不议”(take or pay)条款会被写入合同,买方需按照每年最低购买量的承诺,持续不间断地从卖方购买LNG,若买方实际接收量未及最低购买量,仍应按最低购买量向卖方支付价款。

  对于这样一份金额大、期限长且需要照付不议的买卖合同,如何确定合同价格显然要成为双方的关注重点。通常来讲,LNG长期买卖合同会参考特定的市场因素,约定一个用以计算价格的公式。但对长期限买卖合同来说,一个适用于整个合同有效期的价格公式,对买卖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使价格公式与某一价格指数挂钩,市场结构的变化仍可能导致合同谈判时的基础产生根本性变化,从而对价格的竞争性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大多数长期合同会另外约定价格复议条款,允许合同一方或双方启动价格公式复议机制以响应不可预见的市场变化,避免合同一方受制于不经济的合同价格。

  在天然气市场最活跃的欧洲,价格复议与争议仲裁几乎是伴随天然气贸易而生,且已经得到市场的普遍认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市场参与者积累了丰富的价格复议和争议仲裁的经验,又籍此不断地完善合同条款,在英美法体系下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包含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在内的价格复议机制。相对而言,中国等新兴市场的买家在天然气价格复议方面明显欠缺经验,对天然气价格复议条款的重要性及复杂性认识不足,导致企业在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中国企业应充分借鉴西方企业在价格复议方面的先进经验,加强对价格复议条款和争议解决的研究,掌握谈判主动,完善合同条款,以最大程度地防控由于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
 

国际天然气长期合同价格复议争议仲裁与中国对策
 

  1、 价格复议条款关键要素

  由于有关LNG买卖合同价格复议方面的争议通常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而基于仲裁结果及过程的保密特性,与案例相关的合同条款细节在公开渠道并不多见。但近年来,在美国和英国法院出现了一些挑战仲裁裁决的案例,导致一些买卖合同条款及争议细节公开,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也在隐匿当事人及其他敏感信息的情况下,公布了一些仲裁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和仲裁结果。另外,一些公司为满足信息披露要求,部分公开相关合同或纠纷的内容,比如巴基斯坦国家石油公司(PSO)网站在隐匿敏感信息的前提下公开了其与卡塔尔天然气公司(Qatar Gas)于2016年签署的LNG买卖合同[1]。从这些案例来看,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价格复议条款已经在行业中被广泛接受,但不同交易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市场上并没有完全标准的格式条款,不同的条款在适用范围和效力上往往也有很大差别。但典型的价格复议条款通常都会包含以下关键要素:触发条件、价格修正、复议程序。

  1.1、 触发条件

  价格复议条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同方是否有权主张价格复议。此时,合同规定的价格复议触发条件将成为判断依据。有些合同直接约定在经过规定的时间,通常来讲是每隔一段时间(如每隔4年)后,合同任意一方可以提出价格复议请求。例如Qatar Gas公司与PSO公司之间的LNG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一方在不早于某一特定时间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启动价格复议谈判。这样规定的优点在于可以很容易地判断合同一方是否有权提出主张从而避免争议的发生,缺点是不能对影响合同价格的市场变化做出及时反应。

  合同方也可约定在相关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一方享有提出回顾价格主张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为避免争议,合同条款起草者需考虑多重因素。

  1.1.1、 相关市场的确定

  合同需就“相关市场”进行定义,通常指向买方的终端用户市场或天然气生产地市场。合同起草者要考虑到双方有可能就市场的地理范围和本质产生争议:是整个市场还是市场的某些部分,仅考虑工业用户或民用用户还是两者兼顾,是否考虑竞争燃料等。为了获得更大的确定性,合同方很容易定义出相对精确的市场范围,但在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在市场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确定性本身可能也会带来问题。

  1.1.2、 对比参数

  要证明市场变化是否已发生以及相关市场变化是否足以支持价格调整,通常要将正在执行的合同价格(合同签署之日或上一次价格回顾之日确定的价格)与当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为了确保市场变化的客观性,当前的市场情况不应局限于某一具体时点,即存在重大变化的当前市场应持续一定的期间。因此,在确定对比参数时,合同双方需要回溯价格复议启动之前一段时间的市场情况,比较准确的方式是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该段期间的数据,取其平均值作为对比参数,此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数据的起止日期,否则很容易产生争议。

  1.1.3 、市场变化的评估标准

  评估可以采用客观标准,如当价格变动突破一定的百分比或者突破上限时即视为发生重大变化。在埃索(英国)勘探生产公司诉供电委员会案中,双方即约定在合同价格低于对比参数85%时卖方可以提出价格复议。也可以采用主观标准,仅笼统规定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至于何为重大变化,需要主观综合判断,通常会考虑相关指数(零售价格指数、通货膨胀等),油气价格或实际成本(管理费用、运输费用等)等因素。这两种情况均有优劣势,前者缺乏灵活性,而后者合同双方容易对“重大变化”产生争议,而最终的决定权将交到仲裁庭手中。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14年在其电子公告中发布了一个仲裁案例[2],其中卖方(一家北非的国有油气公司)要求启动特别价格复议程序,遭到买方(一家西欧的公司)反对。仲裁庭裁决合同价格与基准价格平均价差24%不足以构成重大变化,驳回了卖方的仲裁请求。

  1.2、 价格修正

  如果双方认可价格复议触发条件已满足,那么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对价格公式进行修正。与已转为直接采用天然气交易中心(NBP或TTF)价格计价方式的传统天然气欧洲市场不同,亚洲市场的大多数LNG长约价格仍采用与原油价格指数挂钩的方式,而为了将以桶计价的原油价格换算成以百万英热单位(mmbtu)计价的LNG价格,一般通过约定的斜率进行换算。为减少油价过高或过低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合同还会在价格公式中约定上至或下至价格(S曲线),超过范围将适用不同的斜率。另外,一些合同还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式中增减常数。如何通过对一个如此复杂的计价公式的修改,来反应合同价格与对比参数之间的差异,是合同双方在起草合同时就应该考虑的问题。

  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2008年审理的大西洋LNG公司诉西班牙天然气公司一案中,卖方大西洋公司与买方西班牙公司签署了为期20年的LNG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价格复议机制被触发,双方应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修正(a fair and equitable revision)。2005年卖方启动了价格复议,双方未能就价格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卖方申请了仲裁,而买方西班牙公司在仲裁中提出了要求降价的反请求。仲裁庭引入了一种全新的价格机制,这种机制导致卖方要对买方进行大额经济补偿。卖方认为仲裁庭的裁决改写了合同,超越了授权范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但法院认为合同并没有设定任何参数来限制仲裁庭修改价格,仲裁庭基于“公平合理”的要求所作出的裁决并无不妥。而在2013年莱茵公司与俄罗斯天然气公司仲裁案中,国际商会仲裁院裁定将合同参考的价格指数由原油指数修改为天然气现货价格指数。这些案例充分说明,如果合同条款对如何修正价格表述不清或过于宽泛,将给仲裁员留下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而其结果有可能远超出合同方的预期。

  为避免争议,合同双方有必要在价格复议条款中对价格修正的范围和方式做出合理限定,作为复议过程中修正价格的基准,一旦协商不成提交仲裁,该约定也将作为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和边界。修正的范围可以是整个价格条款,也可限定于价格条款中的价格公式;修正方式可以是完全推翻现有公式,也可限定为改变价格公式的斜率、常数、S曲线或其他某一组成部分;可以明确锁定油价挂钩机制,也可以为将来引用交易中心价格指数留下空间。另外,双方还可以基于对价格修改可能带来的财务影响预期,对价格修正的幅度进行定量限制,如规定调整数值的上下限或比例。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价格修正的范围和方式时,同样需要合同双方在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进行平衡,过度限制可能会导致价格修正难以真实反映市场的变化。

  1.3、 复议程序

  1.3.1 、通知

  作为价格复议的启动标志,合同条款会规定提出价格复议主张的一方需向对方发出要求回顾价格的正式通知。通常情况下,主张价格复议的一方希望为自己的立场预留更多余地,有时也会因准备不充分或掌握资料不全而不能提供详细的依据或具体的价格要求,其发出的通知可能简明扼要。这时通知接收方可能对价格复议通知的充分程度和有效性提出挑战,从而拒绝进入实质性的价格复议谈判。埃索(英国)勘探生产公司诉供电委员会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有关价格复议通知有效性的争议。埃索公司与供电委员会签署了一份为期15年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了价格复议机制。埃索公司根据合同发出了价格复议通知,供电委员会认为埃索公司的通知无效,因为通知采用了错误的参数,因此不存在可以提交仲裁庭裁决的争议。法院支持了供电委员会的观点,最终判决仲裁庭无管辖权。为避免争议,合同条款应对价格复议通知从内容和形式上作出明确约定,比如启动价格复议的依据、价格修改提议及依据、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1.3.2 、协商期

  合同条款通常会规定在收到价格复议通知后一定时间内,合同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价格问题,如在规定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方可寻求第三方解决。在起草这项规定时,合同起草者首先要解决期间的长短问题,既要考虑到通知接收方可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以确保其为谈判作好准备,同时要考虑通知发出方希望尽快解决价格问题的需求,因为过度的拖延将会影响其财务状况。当然,如果在期限届满时谈判接近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临时协商延长期限。有关协商期间的约束力问题也需要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在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解决前必须协商,那么仲裁庭在期限届满前受理仲裁申请将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一方拒绝谈判或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协商期具有约束力,这一约定会起到延缓形成最终决定的后果。

  1.3.3、 协商不成情况下的选择

  不是所有的价格复议都能通过协商解决,合同方需就双方在规定期间内协商不成情况下的后果在合同中作出安排,通常有4种选择:(1)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即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现行价格。在此情况下,由于对协商不成的后果有确定的预期,接到价格复议通知的合同方可能无动力就价格修改与请求方达成一致,从而导致价格复议条款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2)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如Qatar Gas和PSO之间的LNG买卖合同第15.2.4条就规定了终止条款,虽然终止的具体程序被隐藏,但通常终止条款会赋予合同一方在双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就价格调整达成合同的情况下,在正式通知对方后终止合同的权利。取决于价格复议启动时的市场情况,终止合同的选项可能会对合同某一方有利,从而成为其谈判中的筹码。(3)专家裁定。其优点在于专家通常比由律师组成的仲裁庭更了解天然气市场,缺点在于专家可能需要律师的帮助来解决合同条款或程序的问题。此外,如果需要强制执行专家的裁定或者合同方对裁定有异议又另行提起仲裁,则此过程将更加繁琐,将会导致争议最终解决的拖延。(4)提交仲裁。仲裁是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争端解决机制。基于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过程及结果的保密性,考虑天然气价格复议中定价安排和市场信息的敏感性,仲裁更是成为解决天然气价格争议的首选方法。从欧洲市场的历史经验来看,鲜见直接将争议提交法院诉讼的案例,这也是市场上很少能看到有关价格争议案例具体细节的原因。

  2、 价格复议争议仲裁

  与其他国际商事合同一样,天然气买卖长期合同的仲裁条款也应包括仲裁庭的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员组成、仲裁语言等常规条款,这些条款适用于包括解决价格复议争议在内的所有因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本文对此不做详细讨论。由于价格复议争议的一些特殊性,价格复议仲裁面临一些在其他国际商事争议仲裁中不会遇到的问题,当事方和仲裁庭可以基于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就一些特殊问题进行特别处理,从而找到更能有效解决争议的办法。

  2.1、 证据规则

  在价格复议协商期间,一些当事方可能会将讨论和交换的资料标注为享有英美法下的无妨害特权,这些资料将不能作为证据在仲裁或任何法律程序中出示。为确保双方在谈判中能坦诚和充分地交流,同时又不至于将可能决定结果的事实证据资料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双方可针对哪些资料可以或不可以作为证据在仲裁中使用作出明确约定。另外,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通常由当事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而不会要求一方提供另一方可能需要证明其立场的证据。但在价格复议仲裁中,各方在取得证据资料的能力上可能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如买方比卖方更有可能获得有关其参与市场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一方提供特定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必须提供的证据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为鼓励当事人提交证据并最大限度上保护商业秘密,可以就这类证据设定数据库,限定对方进入的人数和条件,或者由仲裁庭指定第三方专家审阅。

  2.2、 专家的作用

  关于价格复议条件是否被触发以及如何调整价格,仲裁庭的裁定在很大程度上要基于经济和市场分析。与其他仲裁案件一样,仲裁庭本身有权指定专家。而当事方在仲裁过程中通常也需要依靠专家的协助,对经济和市场提供咨询意见并准备相关文件甚至代表当事方出庭。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仲裁程序中可能出现3名专家,这将增加解决争议所需的时间和费用。另外,对经济和市场的分析判断在解决争议方面起着如此关键的作用,以致法庭任命的专家可能成为事实上的决策者。因此,一些仲裁专业人士提出了所谓的“黄金规则”[3],每一方指定自己的专家,在仲裁程序起始阶段,由仲裁庭组织双方确定分歧点,各自专家在此基础上准备专家报告。随后,仲裁庭组织听证会,由双方专家进行交叉询问,仲裁庭也会对专家进行提问。会后,由双方专家共同准备一份报告,阐明双方已经形成的共识以及分歧点,并附上各自立场的详细解释,由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考虑在价格复议的早期阶段确定合适的专家团队,对于要求复议的一方,更应该确保专家的意见从一开始就纳入价格复议通知中,并保持立场和策略在整个复议过程中连贯一致。

  2.3、“分段”仲裁

  在当事人就是否应该调整价格的问题尚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就这一争议进行审理,如果确定价格复议条件被触发,则仲裁庭先作出价格应该被调整的裁定,并明确调整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基于裁定继续协商修正价格,如协商不成,再就如何修改价格提交仲裁。这种“分段”式的仲裁,先仅聚焦触发条件是否被满足,同时保留通过协商修改价格的可能性,一旦能够协商成功,将提高效率并降低当事人费用。但如果协商不成,仍要寻求仲裁,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3、 中国LNG进口长期合同价格复议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讲,中国LNG进口业务起步较晚,大规模进口LNG始于本世纪初。但随着天然气消费量的快速增长,中国LNG进口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成为第二大进口国。但我国大多数进口LNG的长期贸易合同签订于高油价时期,合同价格公式约定的斜率普遍较高。受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的油价大幅下跌影响,叠加市场供应宽松、需求增速放缓等因素,国际LNG现货价格大幅下跌,加上国家对门站气价格的限制,长期合同项下进口的LNG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倒挂,LNG进口长期合同持续处于亏损状态。按照国际LNG贸易有关价格机制惯例,我国LNG进口企业早期签订的长期合同应该已经陆续进入价格复议阶段,借助价格复议机制修改合同价格,应该成为LNG进口企业扭转不利局面的重要手段。而价格复议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中有关价格复议机制的安排。

  目前,从公开渠道可以获得的与中国买家有关的价格复议或争议的信息非常有限。2016年4月15日,加拿大上市公司超准能源控股有限公司(Primline Energy Holding Inc.,简称超准能源)发布公告,披露其已对浙江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燃气)就2014年签署的天然气买卖合同的履行事宜,正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4]。之后超准能源又于2017年3月和5月两次公告了争议解决及和解情况[5,6]。上述天然气买卖合同的气源来自我国东海25/34区块的LS36–1气田,该气田由中国海油中国有限公司与超准能源共同开发。该合同争议虽不涉及LNG进口,但与天然气长约价格争议有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根据披露的信息,由于国际油价和国内天然气价的大幅下跌,浙江燃气于2015年就要求降低合同价格,以匹配中国政府发布的管道气价格指南。超准能源认为,虽然合同规定双方应该协商确定一个价格调整机制,但该机制必须要获得双方一致认可,浙江燃气无权单方决定降低合同价格。而且,也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支持浙江燃气要求根据中国政府发布的管道气价格指南进行调价。在双方未就价格调整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浙江燃气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最低提货量提取货物,虽然于2015年10月恢复了正常提货,但其仅按照其所主张的降价后的价格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仲裁庭调解,浙江燃气同意按照原有合同价格向超准能源支付所有已交货部分的不足款项及未足额提货部分的照付不议款项,双方同意自2017年起,在现有合同价格基础上降低7%直至合同期结束。

  虽然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了纠纷,但该浙江燃气的合同争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中国早期LNG进口长期合同价格复议机制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合同缺少价格复议机制或者价格复议条款关键要素不完备,国内市场因素未作为价格调整考虑因素,在价格复议协商不成时缺乏法律救济机制。展望中国天然气市场,国家层面的环保政策将会继续拉动天然气需求增长,天然气进口量也将继续平稳增长,而LNG长约采购仍然是确保清洁能源供应安全的主要方式。由于全球LNG市场的不确定性,即便是已逐步转向以交易中心价格为基础定价的欧洲,价格复议条款也并未被摈弃。随着各国天然气贸易管制日益放松,供应渠道日益多元化,现货市场的流动性不断增强,LNG市场的复杂性将继续增加。鉴于此,在今后的LNG买卖合同谈判时,中国企业一方面应高度重视合同价格复议,加强对价格复议条款的研究和运用,充分考虑长周期情况下市场的不可预见性,遵照行业惯例,充分考虑各个关键要素,在追求确定性的同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在合同中规定完备的价格复议机制。另一方面,随着天然气需求的持续稳定增长,中国终将成为天然气进口第一大国,国内天然气供应也将逐步市场化,中国在国际天然气定价机制上的话语权将逐步增大。现阶段LNG市场正处于买方市场,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谈判优势地位,争夺在定价机制上的主动权,将中国市场因素纳入调价因素,以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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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ase 10351,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BULLETIN VOL 25/Number 2–2014:27–29.
  [3] Alexis Mourre. Gas price reopeners:is arbitration still the answer?[J]. Dispute Resolution International, 2015,19(2):139–147.
  [4] Primeline Commences Arbitration Against Zhejiang Gas To Rectify Gas Sales Contract Breah[EB/OL].http://222.161.207.51:8000/rwt/CNKI/https/P75YPLURPJVX43LMNFYGK3LPMW3GP8JPMNYXN/news/news-releases/primeline-commences-arbitration-against-zhejiang-gasto-rectify-gas-sales-contractbreach.
  [5] Primeline Resolves Zhejiang Gas Dispute[EB/OL].http://222.161.207.51:8000/rwt/CNKI/https/PB3GT5LFNSVX63LFN3TYE353FG/ com/news/newsreleases/prime line-resolves-zhejiang-gas dispute.
  [6] Primeline Completes Settlement of Zhejiang Gas and COSL Disputes[EB/OL]. http://222.161.207.51:8000/rwt/CNKI/https/PB3GT5LFNSVX63LFN3TYE353FG/ com/news/news-releases/primeline-completes-settlement-ofzhejiang-gas-and-cosl-disputes.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企改和法律部
原文出处:程大庆.国际LNG买卖合同价格复议与仲裁[J].当代石油石化,2020,28(06):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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