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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文献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5-26 共8932字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货币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从最初充当交换媒介的实物货币,发展到了铸币和银行券等代用货币。20 世纪 70 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System)瓦解,美元脱离黄金以及黄金非货币化,货币逐渐从价值实体向完全抽象的价值符号即信用货币进行转变。21 世纪以来,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以及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货币形态演变的速度也随之加快,网络经济中出现了新的支付工具与交易媒介:虚拟货币。它的概念国内外并不统一,2009 年 6 月 4 日国家文化部下发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09]20号),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定义为“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而2012 年欧洲央行将其定义为“一种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由开发人员发行并控制,在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中接受和使用。”

  2013 年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网络将其定义为“一种交换的媒介,类似于货币在某些环境中运行,但不具备实际货币所有的属性。”2014 年欧洲银行业管理局进一步将其定义为“一个数字表示的值,不是由中央银行或政府机关发行的,也不一定与法定货币相联系,但是却被由自然人或法人作为支付手段所接受,可以转让、储存或进行电子交易。”

  根据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网络经济发展的水平,体现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网络虚拟货币虽然是个新生事物,但是发展速度较快。世界上最早面世的网络虚拟货币是 1998 年由 Flooz.com 推出的Flooz 币。国内最早出现的网络虚拟货币是 2000 年由中文利网(China Bounz.com)以积分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虚拟货币。目前虚拟货币的种类日益丰富,国内外许多知名网站纷纷推出名称各异的虚拟货币,主要有比特币、林登币、魔兽币、百度币、腾讯 Q 币、网易 POPO 币、新浪 U 币、搜狐狐币、盛大点券等。

  网络虚拟货币以其便捷性促进了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进而对实体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文章试图通过梳理和总结国内外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文献研究,基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研究方向,以期使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业界实践。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及交易研究
  
  1.对网络虚拟货币性质的研究
  
  目前,国外直接以虚拟货币作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较少,主要是通过网络游戏来间接分析虚拟货币的性质,并对于近年来兴起的比特币也归入网络虚拟货币进行了一定的研究。最具代表性的文献如:Hiroshi Yamaguchi(2004)[1]通过分析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将虚拟货币看成一种局部交易系统(LocalExchange Trading System,LETS),使用范围局限于虚拟社区,其供给不受中央银行控制和利率的管制,有可能成为突破地域限制成为一种全局性的局部交易媒介。Philip Ernstberger(2009)[2]的研究则是通过分析网络游戏“第二人生”(Second Life)的经济和货币体系,研究了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汇率对于消费者选择的影响。Kevin V.Tu & Michael W.Meredith(2014)[3]以比特币为虚拟货币的代表,研究认为比特币作为一种分散的虚拟货币,是以电子的方式产生和储存的,不会像传统货币如美元获得政府或中央银行的支持,但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具有匿名交易时个人账户信息不易被泄露等优点,整个交易使用过程中却存在特殊的监管问题。

  国内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它与法定货币、电子货币的区别方面。首先与法定货币的区别,如邱晗、陈恩情(2008)[4]通过研究虚拟货币中网络游戏货币和 Q 币,认为把这两类“货币”界定为货币是错误的,它们至多是带有一些货币的特征。而任会来(2008)认为网络虚拟货币属于预付式工具,从一般预付式工具到代币工具是一个货币性渐增的连续区间。谢灵心、孙启明(2011)[5]认为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相比,只是一种具有准货币职能的网络商品,但呈现出商品属性具有不断弱化与货币属性不断强化的趋势。樊玉红(2012)也认为虚拟货币只是提货凭证,不具有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本质属性,只能单向流通而不能自由兑换,是一种约定货币而非法定偿付货币。其次与电子货币的区别。网络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密切相关,目前两者的对比研究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认为虚拟货币只是电子货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如姬智敏等(2008)[6]认为虚拟货币是电子化不成熟的货币形态之一,本质类似货币。黄琼(2010)[7]主张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是电子货币,其发行机构主要以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机构为主,如支付宝和上海环迅等企业。第二种是认为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存在交叉关系。如苏宁(2008)[8]把虚拟货币分为高能初级虚拟货币和低能初级虚拟货币两部分,对于电子货币中具有预付性质的如交通 IC卡、电话缴费卡、加油IC 卡等界定为高能初级虚拟货币。第三种是认为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属于不同的范畴。如孙宝文等(2008)[9]认为虚拟货币不能等同于电子货币,它是由网络企业发行的、不采用法币名称与单位的电子信息价值单位,根据发行过程是否需要法币购买,将其分为法币预付充值型虚拟货币与网络活动卷入型虚拟货币。

  冉璐(2009)在其研究中也认为网络虚拟货币区别于电子货币,是商家自行发行用于购买其商品和服务的电子符号。

  2.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机理的研究
  
  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通过分析消费者的交易行为来探析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机理。Edward Castronova[10,11]在 2001 年和2002 年通过对网络游戏虚拟世界(Virtual World)的研究,将标准的微观经济学消费者行为理论运用于游戏物品的选择,发展了游戏玩家对于游戏物品进行选择的理论,并提出对于消费者游戏的难度效用函数是一个倒 U 型函数,玩家愿意花钱到网络游戏中购买约束。Dong Hee Shin(2009)[12]研究了在 Web2.0 环境下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通过扩展的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Acceptance Model,TAM),分析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受到哪些变量的影响。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是:可理解的用途决定是否愿意使用,又决定是否真实使用;风险影响是否使用虚拟货币;信誉又是影响使用的重要因素;方便使用的影响程度在态度之后,主观标准影响程度最大。Yue Guo·Stuart Barnes(2009)[13]分析了虚拟市场玩家的购买行为,发现部分玩家通过使用虚拟货币买卖虚拟物品以获取收益。

  国内的相关研究,围绕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支付及回收等交易过程来进行分析。如王一、叶茂升(2009)[14]从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和中央银行的视角,对其发行机制进行了探讨,认为应该成立一个类似虚拟货币银行的第三方机构,将发行权从网络服务企业独立出来,建立相应的货币发行体系,以规范交易的行为。孙宝文等(2009)[15]根据虚拟货币运行过程中的数量特征和时间顺序,将其交易过程分为发行过程、非发行商之间的转移过程和回收过程三个阶段,并把非发行商之间的转移过程进一步区分为借币收费过程、倒卖过程和交易媒介过程的运行模式。

  赵勍升、王晓东(2013)对虚拟货币支付行为进行研究,从虚拟货币使用意愿的视角,发现其受到信任、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等因素的影响。

  三、网络虚拟货币涉及财产权的法律监管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网络虚拟货币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虚拟财产,从法律的视角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现实世界的财产与虚拟财产存在本质的不同,在虚拟世界执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管理在经济上是否存在异同。

  Gregory Lastowka & Dan Hunter(2004)[16]围绕虚拟世界的法律展开研究,认为化身角色的虚拟财产应该由玩家所拥有,其财产特征与现实财产相同,因为玩家从虚拟财产中所获得的利益与现实财产具有相同的特征。Greg Lastowka(2010)[17]进一步研究认为,“虚拟法律”应作为未来新的法律主体而存在,同时对于大众用户与授权用户要予以区别。Erez Reuveni(2007)[18]认为着作权法可以而且应该适用于虚拟世界的艺术和文学创作。

  Justin M.Ackerman(2012)[19]认为制定包括虚拟财产在内的虚拟世界的管理规则最基本是要保持现实和虚拟世界经济的增长。

  二是对于虚拟世界游戏开发者与玩家不平等的合约,是否需要增加玩家的财产权。AndrewJankowich(2006)论证了虚拟世界经营者与参与者在相互合约中某些方面采用了欧盟的法律条款(EULAW),但同时欧盟的法律条款也存在片面性,即在虚拟世界的点击意味着从广泛参与的形式转换成软件授权管理的形式。Joshua A.T.Fairfield(2005)[20]将虚拟财产看成一种新的财产权利,不同于知识产权,虚拟财产与现实的财产一样具有竞争性、永续性、互动性三个特性。普通财产法应该能够起作用,限制互联网反公地悲剧导致的资源浪费和成本。Joshua A.T.Fairfield(2008)[21]进一步研究认为既有的虚拟社区合约存在一些问题,如通过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服务条件及行为准则用合同法对参与者进行约束,并不能满足其所有的法律需求,对此国际公法需要进一步拓展以解决这些问题促进虚拟社区的发展。

  Christopher J.Cifrino(2014)[22]认为现有关于虚拟财产权的争议基于洛克的劳动理论、个人主义及功利主义理论,但均不能完全适合虚拟财产,合同法仍然具有解释力。

  国内的研究主要从网络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财产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展开研究。代表性文献如:骞磊(2007)研究了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认为其更多的是特殊财产属性,存在于一定的范围内,不具有一般等价物特性。作为运营商提供的产品,还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谢永江(2010)进一步分析了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功能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认为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刘少军(2011)的研究则系统分析了虚拟货币的财产性质,认为虚拟货币作为约定货币,其财产属性是一种新的衍生财产;财产类型是由某原生财产或某衍生财产转化而成的,在受约各方组成的社区内具有货币功能的衍生财产;财产权利归属主要是虚拟货币财产权利在发行主体、持有主体和接受主体之间分配。侯国云、么惠君(2012)进一步通过对虚拟财产的法律界定,分析认为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的兑换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会为洗钱赌博犯罪提供方便,主张严格禁止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的交易,将虚实兑换行为以犯罪论处。

  四、网络虚拟货币涉及税收问题的研究
  
  国外大多数文献对于涉及现实法币的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应该征税没有异议,而争论的焦点是:在网络游戏虚拟社区,对于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虚拟物品交易是否应该征税。

  Leandra Lederman(2007)以“游戏世界”和“即兴世界”为例,认为美国联邦所得税对两者的处理存在差异,认为前者比后者获得更多有利的税收待遇。如“魔兽世界”等游戏世界不应该征税,除非玩家从事真正的市场出售或交换。相比之下,在“第二人生”这样的虚拟世界,联邦所得税的法律和政策是在其销售的物品都必须征税,无论参与者是否套现。但是 Bryan T.Camp(2007)通过考察虚拟的角色扮演游戏“魔兽世界”和“第二人生”,发现现实中大量的资金流入这两款游戏的所有者暴雪公司和林登研究公司,但相应的游戏中只有虚拟货币的流转,导致出现兑换问题。研究还认为只要虚拟世界的物品或服务存在线下交易时,就需要对其交易征税。Steven Chung(2008)[23]也认为虚拟货币是否被征税是依赖于其收入是否在现实世界形成了收益,对于那些不以虚拟活动盈利为目的且偶尔使用的用户应该予以减免考虑。并且征税要考虑税收收入最大化,因为一旦对某些虚拟游戏收税,部分玩家可能会转移到其它免税的游戏,如果不能对开发商由此形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则征税就是无效率的。Nell A.Beekman(2010)[24]进一步研究认为在虚拟世界不能根据用户交易属性将其收入划分为普通收入或资本收益进行征税,因为准确判定其收入活动的性质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如果给予资本收益一定的税收优惠将导致征税时大量普通收入与资本收益的混淆,他认为最好的税收管理是将虚拟世界所获得的收入均作为普通收入予以对待。

  国内关于网络虚拟货币涉及税收的研究,主要源于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 年 9 月 28 日公布的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818 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这项批复,引发了对虚拟货币性质、交易合法性及纳税监管等的讨论,进而对虚拟财产的属性认定、所有权归属等产生一系列的税收及法律上的争议与探讨。代表性研究文献如:陈凯(2012)提出必须要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包括尽快出台配套法律法规,明确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和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细则,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之下;利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来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收效率;提高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的融合程度。贾丽平(2014)研究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征税范围,但是由于虚拟财产交易匿名化、电子化、无纸化、无地域限制等特点,存在虚拟物品交易缺乏有效的立法保护、征税对象界限难以确定、纳税人销售额难以确定、征管技术及制度设计的缺失与困难以及税收征管成本加大等问题。
  
  五、网络虚拟货币对经济与金融的影响
  
  研究国外有关网络虚拟货币对宏观经济及金融的影响研究文献较少,而国内对此已经开展了一些相关研究。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网络经济中,由于虚拟货币是由互联网运营企业发行,以互联网电子信息为载体,并不以实际法定货币或者实际资产作为发行储备,其充值和实际提供服务的过程是分离的,因此对实体经济及金融并没有显着的影响。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的无限发行与虚拟产品的有限消费可能会形成矛盾,而且没有被纳入到现有的货币监管体系内,当虚拟货币一旦与法定货币发生兑换,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将会冲击到现实生活中的金融秩序,进而形成巨大的经济风险。

  上述观点的代表性文献如:贾丽平(2008)对虚拟货币的规范及发展方向进行研究,认为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单向流通不会冲击金融秩序,但与人民币双向流通则会冲击金融秩序。在此基础上,2009 年进一步提出随着虚拟货币逐渐进入现实流通领域,其发展使货币体系不断创造新的货币供给量,对货币供求会产生负面影响。朱玮宾(2009)从货币的角度解释虚拟货币对金融的影响,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虚拟货币对金融体系的影响,体现在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供应量,减少央行的铸币税收入,可能诱发通货膨胀等;二是虚拟货币产生的潜在风险,包括虚拟货币对央行的风险、对消费者的风险、对发行者的风险以及对第三方商家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风险。袁正、秦盛(2010)的研究则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是代金券。它对现实金融体系的影响非常有限,不会冲击人民币的法定地位,挤兑人民币,也不会引发传统空间的通货膨胀。

  但是王俊(2011)进一步分析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从货币交易规模、货币需求函数、货币流通速度以及基础货币的角度都可能会对现实经济产生影响。

  六、研究述评与展望
  
  目前国内外研究网络虚拟货币的文献对厘清其含义、性质和分类有很大帮助,也能够对存在的风险和影响有一定的理解。但是已有文献理论分析深度不够,未能构建起网络虚拟货币发展、影响等理论基础。其中国外文献又以虚拟游戏中使用的货币为目标的研究居多,而国内的研究整体统计数据较为缺乏,导致定量分析较少。具体总结如下:

  1.尚未统一网络虚拟货币的含义及性质
  
  已有文献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含义给出很多解释,也对与之相近概念如法币、电子货币等的关系进行了界定。但已有文献并没有得出一致结论,关于虚拟货币的具体含义和性质仍然存在较大争论。一部分观点认为虚拟货币是货币,并有可能影响到人民币金融秩序;另一部分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不会影响到人民币金融秩序。此外,已有研究也没有从货币演变历程和网络虚拟货币运行过程的特点来详细考察虚拟货币的含义和本质。例如通过货币史可以了解到货币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组织形态的演变而发展。布雷顿森林体系(Bretton Woods System)崩溃后,美元与黄金脱钩,货币就完全脱离了金属价值,成为一种观念上的计量单位。虽然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些类似“货币”的特征,但是如果从货币形态和货币制度的变迁来加以考察,它并未超越货币演进的规律,完全可以用已有理论加以解释。

  2.缺乏对网络虚拟货币运行机理的深入探讨
  
  已有研究较少剖析虚拟货币自身这个系统内的一些机理性或规律性东西,虽然国外学者如 Hiroshi Yamaguchi(2004)[1]等对虚拟货币的运行机理进行了研究,但局限于“魔兽世界”、“第二人生”等具体的网络游戏,对于其在整体互联网形成虚拟世界中的流通环境、运行规律并未深入涉及。而国内学者如孙宝文等(2009)[15]的研究对虚拟货币的发行过程、转移过程和回收过程进行了分析,但并没有涉及它的流通速度、流通规律及币值波动等,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

  3.没有对网络虚拟货币的影响进行系统性分析
  
  已有文献虽然对虚拟货币的某些影响如经济金融等进行了分析,但这些分析并不系统和深入,没有建立起揭示虚拟货币影响的整体分析框架。国内如李翀(2003)[25]、贾丽平(2008)等学者研究了虚拟货币对货币供给、货币乘数的影响,但未能全面系统分析虚拟货币对货币理论和货币体系的影响。又如朱玮宾(2009)、袁正和秦盛(2010)及王俊(2011)等学者的研究虽然涉及了虚拟货币对经济与金融的影响,但没有能够深入分析其对经济系统的影响机理,因而无法客观评价虚拟货币所带来的具体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对于网络虚拟货币今后的研究,可以考虑从货币变迁、货币体系及其对经济的影响三个方面予以推进。

  首先,从货币演变史和虚拟货币运行过程的不同特点来详细考察虚拟货币的含义和本质。

  由于货币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最主要的职能是充当商品交换媒介、价值尺度和贮藏手段。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组织形态的演变,货币的价值由内在价值决定的金属货币体系逐渐发展为由国家信用支撑的信用货币体系,实质上成为一种观念上的计量单位。在此基础上,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的兴起,网络虚拟货币应运而生。它作为一种新兴的支付工具和交易媒介,虽然具备了一些类似货币的功能,但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因此,可以从货币演变史角度分析虚拟货币的演进,它在现阶段具有商品和货币的双重性质,但根据其发展情况来看,可能存在商品属性不断弱化而货币属性不断强化的趋势,对此可以予以深入的探析。

  其次,研究虚拟货币对现有货币理论及货币体系的影响。

  网络虚拟货币虽然不是法定货币,但是并不表示它是非法的。由于它的产生属于新兴的金融现象,从货币职能的角度分析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可以发现它虽然不能符合作为货币的所有条件,但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在价值尺度上,网络虚拟货币与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并非是直接对价的关系,而是存在一定的兑换比例。在流通手段上,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其中既有国家层面管控的因素,也有尚未形成统一的币种的影响。此外,由于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只限于直接购买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已经购买的虚拟商品却不全通过官方的平台再次出售,进而无法被用来支付和偿还债务。在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上,目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缺乏一定的国家信用支持,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没有对虚拟货币的定价或运营商倒闭后的清偿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其价值不具备稳定性,无法完全充当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因此,可以从货币理论与货币体系的角度出发,探讨其是否可以与法币进行兑换,如果不能兑换则地下交易规模是否会影响现有货币的供给,如果未来允许兑换则货币体系是否需要进行变革,进而完善相应的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措施。

  最后,分析虚拟货币对网络经济的影响机理以及这些影响的决定因素。

  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讨虚拟货币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机理,加强理论分析的力度。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快捷的支付手段,对新兴网络信息商品和服务起着重要的中介作用,极大促进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同时由于网络经济对实体经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各类电商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电子支付平台等,有可能出现网络虚拟货币通过网络经济进而对实体经济中的消费、投资等产生一系列的影响,而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三者的融合发展,将不断拓宽网络虚拟货币的应用领域和范围,有可能使其对经济与金融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因此,可以从金融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角度,分析网络虚拟货币的影响机理,研究其规模及结构的变迁对经济发展作用的情况。

  综合上述分析,文章基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展现状,梳理了该研究领域的主要文献,归纳总结这些研究主要涉及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及交易研究、对其涉及财产权的法律监管研究、对其涉及税收问题的研究以及其对经济与金融的影响研究四个部分;总结了相关代表性研究的主要观点并进行了评述,认为现有研究总体的理论分析深度不够,未能构建起网络虚拟货币发展、影响等理论基础。而对于网络虚拟货币进一步的研究,文章提出了一些建议,可以从三个方面予以推进:一是从货币演变史和虚拟货币运行过程的不同特点来详细考察虚拟货币的含义和本质;二是研究虚拟货币对现有货币理论及货币体系的影响;三是分析虚拟货币对网络经济的影响机理以及这些影响的决定因素。文章的研究结论为网络虚拟货币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Hiroshi Yamaguchi. An Analysis of Virtual Currencies in Online Games[R].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04.
  [2] Philip Ernstberger. Linden Dollar and Virtual Monetary Policy [R].Social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09. 
  [3] Kevin V.Tu,Michael W. Meredith Rethinking Virtual Currency Regulationin the Bitcoin Age [J].Washington Law Review,2014.
  [4] 邱晗,陈恩情。 虚拟货币中的网络游戏货币和 Q 币的经济学分析 [J].电子商务,2008(12):73- 75.
  [5] 谢灵心,孙启明。 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监管 [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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