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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11 共3401字
  第三章 “合伙人”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合伙人”制度的运行现状
  
  对于阿里巴巴集团这样的高科技企业而言,创新发展具有绝对的影响力。从现实情况来看,人力资本是创新的唯一承担着,因此,人力资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
  
  “合伙人”制度恰好能够满足目前的这种需求,并希望借此来传承阿里文化,保持阿里的竞争力,为阿里带来更多的长期回报,①细看阿里巴巴在上市前的股权结构,我们可以看出,以马云为首的公司“合伙人”持股比例较低 (“合伙人”共持有阿里巴巴 14%的股份,其中马云持股 8.9%,蔡崇信持股 3.6%),然而公司最大的两个股东却分别是日本软银(持股 34.4%)和美国雅虎(持股 22.6%)。②如果按照一般的“资本决定董事”的原则,由于日本软银和美国雅虎占据了较大股份,日本软银和美国雅虎将成为阿里巴巴集团的主要大股东,其对阿里巴巴的日常运营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由于没有掌握大多数资本,“合伙人”将不能名正言顺地控制董事会,当然也就会逐步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马云这些“合伙人”不愿意看到也会想办法阻止的局面。相反,采用“合伙人”制度,使得马云等创始人称为合伙人,能够为创始人团队对公司拥有长久控制权提供可能性。通俗而言,“合伙人”制度是以马云为首的创始人团队与软银、雅虎等大股东所达成的一个契约。
  
  对于为何建立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马云、蔡崇信的解释称,“这个制度能够使公司业务的核心高管,即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对公司的管理拥有较大的决定权,将牢牢地控制公司发展的权利,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给公司所带来的影响,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客户的长期利益。我们为何要坚持这种’合伙人‘的治理结构?确保公司的文化得到传承是我们最首要的目标”③从实践角度来看,目前大型的公司一般都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相比于“股东会中心主义”能更加有效地应对讯息万变的市场,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虽然是经过股东大会的选举选出董事,但是由董事构成的董事会将直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负责,相对而言,股东会的作用并没有那么大。通常来说,“谁控制了董事会、谁也就对公司掌握了实权”.“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已经出现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弊端,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合时宜的因素,主要在于:一方面,公司的股东众多且比较分散,而且股东大会也不可能经常召开,因此很多时候公司的重要事宜都要被搁置,等到开股东大会的时候再一次性解决,这样容易导致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在公司经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大会具有公司经营方面各主要事项的决策权,但是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并不需要对公司的决定承担责任,因此实践中很容易出现股东大会决策失误但最后责任却无人来承担的局面。
  
  从大环境来看,我国与很多欧美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再加上不同的文化背景,因此,直到目前,我国仍然还是更倾向于集权化的公司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长期存在使得我国一直以来都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这种情况虽然会导致无论是在我国的传统企业还是新兴企业中,人治将占据主要局面。但是这种方式往往会让我国的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很大的优势,因而在目前仍然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中小股东追逐短期利润的压力,并加大管理层的影响力,使得公司的管理层能够在公司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最大力度地来传承公司的使命与文化。
  
  第二节 上市公司“合伙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或现提名僵局
  
  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规定由公司的“合伙人”来提名董事。可是其中蕴含了一个实践层次的问题:如果“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未能获得股东会的投票支持怎么办呢?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规定“合伙人”可以再次提名别的董事来争取股东会的支持,可是如果还是重新提名的董事仍然未能获得股东会的支持怎么办呢?
  
  如果股东大会对“合伙人”所选取的董事始终很不满意,这就很容易陷入一个僵局,使得一直无法选出合适的董事。长此以往,需要股东和公司的管理层团队不断地达成妥协,以选出令股东和管理层团队都满意的董事,这一方面会降低公司的选举效率,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会使得股东和管理层团队因为不断达成新的妥协协议,谋取更多的利益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根据阿里巴巴集团对外正式披露的有关投票协议内容来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运作提名董事制度存在着完善的保障制度,以马云和蔡崇信为例,二者的投票信托权有很大的一部分来自软银所持有的股份。可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上市后这两大股东退出了公司后续事宜应该如何进行?“合伙人”的“多数董事提名权”在阿里巴巴中获得有效地运转。只靠以马云为首的“合伙人”一共百分之十几的股份是远远难以得到保证的。
  
  二、公司治理逻辑存在缺陷
  
  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人”概念似乎与公司法上规定的“合伙人”的概念相去甚远。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真正的合伙人是指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这些合伙人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和管理合伙人。然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不仅仅不需要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没有拥有法律上规定的真正合伙人的法定的管理权利。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具有公司治理逻辑上的内在缺陷。
  
  根据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相关规定:阿里巴巴“合伙人”的人员组成边界是变动不定的。每一年公司的合伙人可以提名选举新的合伙人。对于这些合伙人,公司的员工、股东以及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组织都对其没有明确可控制、监督的权利。这些合伙人能够坚持公司的使命和长期利益,也能够以公司的使命和长期利益这个理由来侵害其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第三方的相关利益。这里有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合伙人的权利并不是很大,但是由谁负责监督这个合伙人团队,由谁来防范合伙人团队可能带来的腐败和权利滥用问题,由此极易导致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面临管理上的不透明乃至“黑箱操作”,势必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或许这也是港交所未能同意其在香港上市的原因之一。
  
  三、抵消了收购的外部治理作用
  
  众所周知,收购可以使公司的资源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然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因为拥有多数董事提名权,相当于由这些公司的高管间接的控制着公司,能够更有效的利用其自身的权力抵制公司的外部收购。但是也是由于“该合伙人”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合伙人”为了继续掌握迪欧公司的经营控制权,自然会抵制公司的外部收购。即使外部收购会为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阿里巴巴的高管仍然会一味地抵制收购。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的合伙人在很大程度上掌握了公司的经营权,使公司的管理层团队不寻求突破口,长此以往不利于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
  
  四、“合伙人”权力过大,缺乏监管
  
  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中,如果“合伙人”的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限制,“合伙人”将极有可能使用其拥有的权力获得更多的利益。例如设置更高的工资和福利,通过使用内幕信息让他人来购买公司的股票,等等,这必然会使得股东的可分配利润变少,间接剥削了股东的经济利益。当对“合伙人”的监管出现不力的情况时,自然会导致“合伙人”利用其自身的权力进行寻租。
  
  五、冲击了股东本位理念
  
  对于为何要推行“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集团提出了很多的理由,例如确保阿里巴巴集团的制度不断创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公司制度,保证公司的文化传承,给股东创造更多的回报等等。但是无论阿里巴巴集团如何阐述其动机,都无法不承认一个事实: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使得“合伙人”享有的提名半数以上董事的权利,这将使得公司现有的管理团队能够获取上市后公司的控制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我国传统的股东本位理念。
  
  按照传统的股东本位的理念,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决定,股东通过提名、选举、更换董事进而逐步实现对董事会乃至对公司的控制。阿里巴巴集团推行“合伙人”制度实际上是将公司的控制权从股东手中转移至公司的“合伙人”手中。从当前实践来看,股东本位理念虽然面临着很多的挑战,但是其赞成者也不在少数,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使得阿里巴巴集团的“合伙人”制度自实行以来一直备受各种争议。
  
  另外,管理层控制模式也存在一些不可回避的弊端。有学者认为管理层模式使得管理层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将会引发更多的道德危机。很多时候,管理层的利益和目标与股东的利益和目标存在不一致。股东的追求的是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而公司的管理层希望获得的是更高的职位、更好的待遇和福利。因此管理层在做公司决策的时候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的实现而去危害股东的利益,公司的管理层容易利用自身权利使得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目标背离公司股东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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