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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饭店企业流转税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2-12 共6153字

  第 3 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3.1 概念界定

  3.1.1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和劳务税。自新中国成立伊始,营业税就是构成我国税收制度的几大税种之一。营业税在 1958 年被归并为工商统一税,1984 年又重新划分出来,单独针对商业和服务业征收。随后,营业税又经历过多次改革,并于 1994 年建立了统一、规范的营业税制。2009 年我国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使营业税制度更加严谨完善。

  现行营业税税目共有 9 个,包含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2013 年改革后,交通运输业从营业税转为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销售额。

  3.1.2 增值税

  增值税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从世界范围看,法国于 1954 年最先成功实行增值税,随后多个国家也开始采用这一税种。我国于 1979 年进行增值税试点,于 1984 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并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1994 年通过一次大规模增值税改革,构建了新型流转税制格局。自此我国增值税开始进入规范化增值税的行列。

  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式。

  3.1.3 营业税改增值税内容内涵

  2003 年我国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推出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此中的重要部分。在现行税制结构下,我国营业税和增值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的征税范围可以大致划分为第三、第二产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第三产业地位作用的提升,这种按照产业划分的不同税制逐渐显现出不合理性。营业税改增值税即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将原来适用营业税的行业分步骤的转为适用增值税,以完善税收制度,优化经济结构。

  目的和意义

  首先,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推进我国第三产业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增强我国第三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优化经济结构有重要意义。而目前大部分第三产业都是由营业税覆盖,其内在缺陷对产业发展起了阻碍作用。由于营业税是根据营业额全额计税,改为增值税后,有利于降低税负,推进第三产业的专业化分工。另外,营业税没有出口退税政策,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有退税政策,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我国第三产业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会有所增强。

  其次,营业税改增值税可以彻底解决目前双税并行导致的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原有的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制度导致第三产业承担了上游产业的税负,同时也导致下游实行增值税的行业难以获得抵扣,增值税的优点得不到发挥。

  最后,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也引发了税收征管上的困难。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模式日益多样化,原有的以商品和服务来划分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方式出现困难,税制的统一也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改革进展

  自 1994 年起,我国形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并行格局,两税并存引发的弊端日益显现,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的研究也从这一时期开始。2009、2010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先后认可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2011 年 11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正式公布了试点方案。

  国务院决定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2 年 8 月 1 日起,实行营改增的试点扩大至北京、江苏、天津、浙江、安徽、湖北、福建、广东和厦门、深圳等 10 个省市,试行方案与上海市试点方案相同。2013 年 8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也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2014 年 1 月 1 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开始适用增值税,预计 2015 年全面完成改革。

  相关政策

  目前营业税改增值税涉及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论文摘要

  3.2 营业税与增值税差异对比

  3.2.1 纳税人身份差异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计税方式不同,适用税率也不同。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含)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含)以上的按一般纳税人纳税。销售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计税方法是直接用征收率乘以不含税销售额,与营业税计税方法类似,不存在进项税抵扣问题。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式与营业税类似,本部分重点分析一般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计税方式的差异。

  3.2.2 计税基础差异

  我国现行营业税计税基础为营业额,即下表中各环节销售额。增值税针对增值额计税,各环节的增值额等于本环节的销售额减去购进成本,即上一环节的销售额。将某产品的流通环节依次抽象为 A、B、C、D。以 B 环节为例,在营业税条件下,其计税基础为 30 元,但增值税条件下,计税基础为“30(本环节销售额)-10(上一环节 A 的销售额)=20 元”。总的流通环节中,该商品在营业税条件下的计税基础为 200 元,而增值税条件下仅为 100 元。

  3.2.3 价内税和价外税差异

  营业税为价内税,由销售方承担税款,即销售方收到的货款只有销售款,税金由销售款承担并从中扣除,销售额就等于收到的货款。

  价内税税额=含税销售额×税率

  而增值税为价外税,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收取的货款包括两部分,即销售款及税金,销售额等于受到的货款减去其中包含的税金部分。

  价外税税额=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

  以表 1 中 B 环节为例,营业税税额可以直接用含税销售额乘以税率 5%得出。

  而增值税销售额,则需将含税销售额 30 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即“30÷(1+6%)”,然后再用不含税的销售额乘以销项税率 6%得出销项税额。

  3.2.4 税率差异

  我国现行营业税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针对不同行业,税率包括 3%、5%、5%-20%浮动税率三类。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实行 3%的比例税率,服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适用 5%的比例税率,娱乐业适用 5%-20%的幅度比例税率。

  增值税税率有 17%、13%、11%、6%四类。现行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 17%,对初级农产品、食用油、自来水等部分产品实行 13%的低税率。2013 年 8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 17%,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 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 3%。

  总体来看,增值税税率要高于营业税税率。

  3.2.5 计税方法差异
  
  增值税是针对商品增值额征税,但在流通过程中,直接计算增值额有一定困难,所以计税时采用进项抵扣的方式,即以各环节上发生的货物、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率计算出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形成销项税额,同时通过税款抵扣方式将外购项目在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扣除,即减去进项税额,从而避免重复征税,即增值税计税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本环节税率)×本环节税率-各项进项税额。

  例如表一所示,B 环节的增值税额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根据本环节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为“30÷(1+6%)×6%”,第二部分为购入 A 环节产品时负担的 0.57 元的进项税,二者相减得到应纳税 1.13 元。C、D 环节原理同上。

  在营业税条件下,营业税计税公式为:

  营业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税率

  表一中 B 环节的营业税额直接可以通过“30×5%”得到,税额为 1.5 元。

  由上述对比可见,饭店业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税方式的变化将导致税负产生变化。产生变化的原因在于:普遍来看增值税税率要高于营业税税率,产生了增税效应;增值税下会出现抵扣,应纳税额计算中要减去进项税额,进而产生了减税效应。

  3.2.6 应纳税额影响因素差异

  通过对比营业税和增值税二者计税方式以及整理现有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影响因素增多。

  在营业税时期,应纳营业税额只与企业销售额和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相关,而在缴纳增值税后,影响增值税税负的因素可以分为政府政策因素和企业经营因素两方面。其中,政策因素包括:税率和抵扣规定。企业经营因素包括:企业规模、收入构成、成本构成、采购途径和经营所处阶段。

  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企业税负,二者呈正相关。由于增值税销项税额等于税率乘以不含税销售额,因此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越高,则改征后企业税负必然越高。

  抵扣规定

  抵扣规定也会对增值税额产生影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增值税应纳税额越少,企业税负越轻。

  增值税抵扣规定包括:抵扣范围规定和抵扣率的规定。一般来讲,企业增值税的抵扣额等于其购入产品或服务中附带的增值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增值税率远低于抵扣率的情况。例如某产品或服务适用 6%的税率,但其购入的原料适用 17%的增值税率,从而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能会对允许抵扣的项目作出规定,并降低其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从而保证政府税收。这些规定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

  企业规模

  营改增后,企业规模会决定其按照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二者在计税方式、适用税率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就目前已经实行营改增的企业来看,规模较小的企业在转变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获益更为明显。而按照一般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同时受到了增税和减税双重作用,税负并不会必然降低。

  收入构成

  企业的收入构成差异也会导致其在营改增后表现不同。由于增值税税率目前有四类,针对不同的行业会有不同税率规定。因此对于兼营多项业务的企业,各项业务要依照不同税率纳税,每类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会影响其应纳税额。

  成本构成

  成本构成会影响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而影响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为购买产品和服务所支出的费用中,也会负担产品和服务中含有的增值税。营业税时期,企业自行承担了这部分上游产业转嫁来的增值税,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缴纳营业税,从而导致重复征税的出现。而改征增值税后,由上游转嫁来的增值税可以得到抵扣,会减轻企业负担。

  因此,企业购入的产品或服务中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占总支出比重越大,则其营改增后受到的有利影响越大。

  采购途径

  营改增后,能够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所占比重越大,企业能够抵扣的税额越多,增值税应纳税额越低,营改增后减负作用越显着。

  根据增值税进项抵扣规定,企业实现进项税抵扣的凭证为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需要具有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税务部门代开,而代开发票可能会导致成本增加,这部份成本会转嫁到下一环节。

  因此,改征后企业为获得专用发票,在选择供应商会考虑其纳税人身份差异。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会受到更多青睐。

  经营所处阶段

  通过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可知,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处于不同经营阶段的饭店影响不同,这与饭店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和数量相关。

  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企业所受有利影响更大。企业往往在初创期和发展期购入更多固定资产,改征增值税后,所购入固定资产中含有的增值税可以实现抵扣,因此减负作用更为明显。

  处于成熟期和衰退期的饭店受到的有利影响偏小。营改增时处于这一阶段的企业往往已在之前大量购买了固定资产,而改革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是不能实现抵扣的,因此对这些企业的减负作用没有处于初创期和发展期的企业显着。

  3.3 我国饭店企业流转税分析

  3.3.1 饭店企业主要业务应税行为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T 14308-2010),旅游饭店是以间( 套) 夜为时间单位出租客房,以住宿服务为主,并提供商务、会议、休闲、度假等相应服务的住宿设施,按不同习惯也被称为宾馆、酒店、旅馆、旅社、宾舍、度假村、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自 1950 年我国颁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开始,饭店业缴纳工商税。1984年营业税从工商税中拆分出来后适用营业税,包含于在服务业中。2009 年我国对《营业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现在饭店业缴纳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均依据本次修订。

  饭店企业主要涉及到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商场,提供保龄球等娱乐设施等,对应税目、税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

  在饭店上述各项业务中,住宿、餐饮、娱乐现缴纳营业税,其中住宿和餐饮业务为饭店主营业务,本文重点对其改征增值税后的情况进行分析。零售类业务由增值税覆盖,不存在营改增问题,因此不作为分析对象。此外,饭店兼营住宿、餐饮、娱乐等多种业务时,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依照税法规定,如未分别核算则饭店各业务将从高适用税率。

  此外,饭店涉及的流转税还包括城市维护建设费以及教育费附加等,由于二者以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税基础,税额较小,与本文研究对象相关性较弱,因此不作为研究对象。

  3.3.2 不同经营模式下涉及的饭店各方主体应税行为分析

  随着饭店经营模式的多样化,饭店所用房屋所有权、经营权可能与饭店所有权分离。不同经营模式下,可能出现三方纳税主体,即饭店、房屋产权所有者、提供饭店管理服务的管理公司,各方应税行为不同。按照房屋所有权、经营权与饭店的关系可以将饭店划分为以下四种经营模式:

  第一种模式,房产所有权、经营权归属饭店。我国大部分单体酒店都是采用这种经营模式。该类型饭店依照其业务范围,住宿、餐饮、娱乐业务缴纳营业税,商品零售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模式,房产所有权不属于饭店,饭店租房经营,产权酒店即属于这种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下,饭店作为单独纳税人依照其业务范围对住宿收入和餐饮收入缴纳营业税。房屋产权所有者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实质是将房屋出租给饭店获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纳税,税率为 5%。此外,上述经营模式中所涉及的房屋出租行为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不包括在本次营改增“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范围内。

  第三种模式,饭店拥有房屋产权,但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目前全权委托管理模式即属于这一类型。饭店作为独立纳税人对其获得的住宿、餐饮收入缴纳营业税。饭店管理咨询公司获得的管理咨询费收益原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税率为 5%。但管理咨询类收益现已纳入营改增范围,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咨询鉴证服务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其中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本项收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

  第四种模式,饭店不拥有产权,同时将饭店委托酒店管理公司经营,饭店、房屋产权所有人、管理公司三方主体分别以独立纳税人的身份按照其不同应税行为缴税。饭店依然属于“服务业——旅店业”、“服务业——饮食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房屋产权所有人获得的收入和分红依“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饭店管理公司因提供酒店管理咨询服务获得的管理收入应依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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