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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指斥乘舆”罪的变迁(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3 共5862字

  宋真宗时,“有百姓争财,以状投匦,辄比上德为桀、纣”.宋真宗“令宫人录所诉事,付有司施行,而匿其状”,说:“百姓意在争财,其实无他。若并其状付有司,非惟所诉之事不得而直,必先案其指斥乘舆之罪,愚民无知,亦可怜也。”南宋人俞德邻在记载此事时,评论说:“《书》曰:’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真庙有焉。”注12宋真宗虽然不是好皇帝,但处理此事,还是表现了一定的肚量。

  始于 1966 年的所谓文化大革命,仅就教科文而言,是一场人类史上空前的摧残。讲究文明的现代各民族,无不谴责ISIS摧毁古迹的暴行。其实,文化大革命对教科文的摧残,就远非ISIS之摧毁古迹可比。

  1967 年 1 月 13 日,发布了后来称之为“公安六条”的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应当依法惩办”.“公安六条”与1957年的反右派政治口径,有重大差别。1957年时,凡是对本单位的党领导有意见,就是反党,就是右派。不少右派埋怨说,我又不反对党中央,不过是对本单位的领导有意见。回答是党的领导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党中央的正确领导难道不是体现在本单位的党组织的领导中?然而文革时的政治需要,就是要煽动怀疑一切,打倒一切,横扫党政军的各级领导。不少人翻出了往年的“反右派”皇历,出来“保卫”本部门、本地区的党领导,又被纳入所谓保皇派。由此造成了文革中的打派仗,以致爆发严重武斗。依“公安六条”的规定,即使是身为政治局常委,又主持党中央日常工作的周恩来,也不在“公安六条”“监谤”之列,这至少是体现了江青要打倒周恩来的意图。这个文件后来在实际执行中的扩大化,则是将所谓无产阶级司令部首长均列入“监谤”之尊,其中主要是江青,也包括陈伯达、康生等人。江青的部属戚本禹公开示意,周恩来不在“无产阶级司令部首长”的名单中。

  就“公安六条”的实际执行情况而论,林彪享有“监谤”之尊,仅4年有余,转眼之间,又成了人人必须口诛笔伐的对象。记得北京大学历史系有位袁良义先生,居然公开为林彪鸣冤叫屈,因此沦为新的反革命分子。“公安六条”对他又如何适用?自始至终享有“监谤”之尊者,其实只有两人。但是,“公安六条”是辛亥革命推翻中国帝制后,再次变相地复辟了帝制时代“指斥乘舆”的可怖刑名,而无可质疑者。从历史长河来看,“公安六条”仍是印证了“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我清楚地记得,时值1975年、1976年,尽管曾经制造了人间无数冤狱惨案的“公安六条”仍然没有废除。特别是江青,成了亿万人民切齿而怒骂的对象。真要按“公安六条”抓“攻击污蔑”的反革命,则人人都是反革命。故“公安六条”的无比淫威,十年上下,即烟消云散,却又余毒犹存。

  据《“民主堡垒”群星陨落记》第145页引《同舟共进》2011年第10期所载,1984年5月,中央经过2年7个月的全面调查、核实,重新统计的文革有关数字是:420余万人被关押审查,172.8万余人非正常死亡,13.5万余人被以“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武斗中非正常死亡 23.7 万余人,703万余人伤残,7万多个家庭被毁。

  有位卢显忠,是北大历史系1956年毕业生,比我进北大还早一年,也算是我的学长。在当时的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工作。文革期间,他参加造反派,负责秦汉史组。一次偶尔在一张纸上乱涂,其中有“整 毛泽东”,“毛泽东 整群众”几字,与其他文字混在一起。谁都清楚他不过是在纸上乱写,但按当时的“公安六条”,谁也必须与这个“恶毒攻击伟大领袖的反革命分子”划清界限,并向公安部门报告,否则,岂不成了包庇反革命分子,而与他同罪。他终于因此被捕入狱。后来释放时,仍不得完全自由,并已得一身重病,这当然是监狱的严酷环境和他的悲哀恶劣心境所致。人们带他问医。医生不知他方从狱中释放,只是感到奇怪,说从未见过一个病人,全身器官竟有那么多的重病,问为什么不及早医治,竟拖延了那么久?卢显忠不久就去世了。我每忆及此事,就觉得十分的沉痛,一条宝贵的生命,竟如蝼蚁一般!这当然只是当时被无辜关押者的几百万分之一!

  依卢显忠的情况,如按唐律的解释,“若使无心怨天”,“不入十恶之条”.据说按法西斯德国的法律,詈骂元首,也不过禁闭几小时。相形之下,“公安六条”之残酷,竟连唐律和法西斯德国的法律也瞠乎其后。这是我作为一个现代中国的治史者,不得不被迫承认的事实。

  当年文革时,似乎是上苍在一夜之间,恩赐给中国人一位九天玄女护国娘娘,官方的宣传形容为“文化革命旗手”,圣洁无比。当时进驻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学部的工人阶级宣传队头领,在公开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无产阶级司令部首长的声誉,绝不准扩散任何反革命恶毒攻击的言辞,云云。有一份华东局书记魏文伯的“反党”言论材料,魏文伯用现代语翻译和转述《尚书·牧誓》“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一句,就被指为含沙射影,恶毒攻击旗手。但在另一方面,民间关于这个女人当年在十里洋场,当三流电影明星的逸闻,也是真假掺杂,不胫而走。四人帮垮台时,我正好在上海,随便问一邻居家几岁的男孩:“侬晓得江青是啥人?”他完全不假思索地应答:“江青,赖姗总司令!”我还听不懂,将上海方言音的“赖姗”问人,说是近年来上海新出的名词,意为淫娃荡妇。大约是英文licentious的音译。前辈学者杨希枚的夫人马钟勤女士曾对我说,她文革期间,是在甘肃一个偏僻的小县。有位迁居到此地的上海小青年,回上海一次,听到了有关江青的往事传闻,对人扩散。于是就立时成了小现行反革命,不仅被判处死刑,按当时惯例,家人还须缴纳子弹费!一个蛮好的青年就如此丧失了一条宝贵的生命!他当然也只是当时以“现行反革命”判处死刑的十多万分之一!

  以上不过举两个实例而已!想当年,中华神州,冤狱遍地,无辜致死者如麻,谁之罪?

  即使按中国古老的开明的政治伦理,尚且有“’小人怨汝詈汝。‘则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依此政治伦理,如果百姓怨王詈王,王不但不能给百姓加罪,还须反躬自责,省愆念咎。《国语·周语》有周厉王“监谤”的故事,凡是统治者倒行逆施,又自觉理亏心虚,就要“监谤”,以致百姓们不敢乱说,只能“道路以目”,用眼神表达怨愤,最终则是周厉王被放逐。如前所述,由此留下了着名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训。南宋人彭龟年也特别强调:“言路通塞,天下治乱系焉。言路通,则虽乱易治也;言路塞,则虽治易乱也。”他真是将“言路通塞”的问题和效应说得非常透彻。难道今人竟连古代开明的政治伦理也做不到?

  与中国古老的开明的政治伦理根本不同者,则是人类文明史上先进的马克思主义着名的巴黎公社原则。问题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任何政治领袖应当摆在什么地位。巴黎公社原则上规定了他们的地位只能是公仆。既是公仆,“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人,人人对任何公仆应有直接选举、监督、批评、弹劾、罢免等神圣权利。社会主人对任何公仆可以说三道四,这就是社会主义的人权,马克思主义巴黎公社原则的天经地义。反言之,世上绝不可能有只准百姓歌功颂德并遭“监谤”的“公仆”.如若真有此类“公仆”,难道不是盗用“公仆”的虚名以欺世之真皇帝?

  时值20世纪下半叶,在辛亥革命50余年后,中华大地上居然出现完全悖逆巴黎公社原则,比唐律和法西斯德国的法律更为惨无人道的“公安六条”,难道还不是国耻和族耻?难道还不值得每个对祖国有起码感情的人深省吗?一个真正的爱国者,应当绝对正视本民族的一切缺陷和错误。只有有勇气正视所有重要的历史教训,克服和改正所有重要的缺陷和错误,中华民族才能成为一个真正伟大的、不可侮的现代民族。

  历史教训是极其沉痛和深刻的,归根结蒂,中华民族仍是一个受专制文化影响和毒害很深的民族。按照马克思主义着名的巴黎公社原则,“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如何在巴黎公社原则的指导下,从中国古老的等级授职制的框架中跳出来,在维护祖国统一和发展,避免动乱的前提下,逐步地、稳步地推行直接选举制,这才是中华民族进步之正道。唯有如此,方能从根本上铲除可怖的“指斥乘舆”罪滋生的土壤,而确立社会主人与公仆之间应有的正常政治伦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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