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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惠全书》中对清代州县司法官任用的记载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07 共7138字
论文摘要

  在中国古代诉讼中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是司法官,而州县司法官处于国家政权结构的基层,在整个帝国司法运作中处于最基层的环节,他们承担着绝大多数案件的受理和解决工作。

  《福惠全书》详细记载了黄六鸿历任山东郯城县知县时从政为官的经历,其中包括州县司法官从吏部铨选到走马上任的一系列任用细节,许多内容在其他史料中很难看到。作为官箴书的代表之作,它被列入《清史稿·艺文志》官箴书中三十部文献之中,其历史地位不言而喻。

  随着近年来法律史学界对于清代司法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注意到《福惠全书》的价值,笔者期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探析清代州县官任用制度的经验。

  黄六鸿对《福惠全书》一书的命名也饱含深意,他说:“福惠何居,福者,言乎造福之心也,惠者,言乎施惠之心也。夫人有是心而后有是事,无是心即无是事。故在上者,必先存有造福百姓地方之心,而后能有施惠百姓之事。”卷一也就是说司法官员必须要先有造福百姓的为官理念,然后才能为对老百姓施惠。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中对于司法官任用的记载较为详实,笔者将择取司法官品质、筮仕、刑名、升迁等几个方面来研究司法官任用的问题。
  
  一 司法官品质

  (一)谨操守

  黄六鸿认为“谨操守”是司法官首要的必备品质,主要是告诫司法官要为官清廉,不得鱼肉百姓。“夫为官之道、必以操守为先而州邑为尤要。”

  卷四一些地区比较贫穷,老百姓也贫困潦倒,即使是一些稍微富裕的地方,对于老百姓收取的费用也应当适可而止。有的时候,胥吏比州县司法官拿取的更多,出现了“官取一而吏取其十”的现象。另外,司法官的薪俸常常需要“养廉银”来维系日常活动,也就是“官亦借以养廉、而应酬公费”,对于巧取民利,盘剥百姓的做法,也有监督,“上司自有耳目。或密加访闻或被害鸣控。”

  卷四黄六鸿说道:“与其负虚名而身婴实祸,曷若甘淡泊而福遗子孙。”卷四告诫为官者应当造福子孙,不要在历史上留有恶名。

  (二)忍性气

  州县司法官为官,应当有“忍性气”的品质,要做到“心如衡然。使权与物,适相当而止,勿使有所偏欹”,也就是“方公事如乡邻释争,宜平心静气以处之,稍或不耐,则相助为斗。”

  卷四其中,黄六鸿记载了自己在东光县任职时,有恶吏平日把持衙门赋税等,黄六鸿“好言慰之出”,后来这个问题得到了很好的处理。他说:“司民牧者、以鸿二事为鉴。处地方公事。如乡邻之释争。使两家之意平。而欣然听处。驭大奸大恶。如上天之生狼虎。不必雷霆下击。辄思殄绝。但使咆哮跳梁之气无逞施。彼将敛足戢尾而退。则善矣。”

  卷四这是告诫人们州县司法官应当能够拥有“忍心气的品质”,两造常常有如天生的恶狼恶虎,司法官不必像雷霆一样吓唬他,通过温和的手段反而可以更好地处理问题。(三)戒躁怒州县司法官处理问题要根据事情的原委,而不能夹杂着自己的感情因素,所谓“惟理与情而巳,理所应执,则据理以用法,而法不为滥情,有可原则因情”,如果夹杂着感情因素在其中,那么“则理与情,皆有所偏用”,告诫司法官“接物处事”要“惟酌其理与情”,然后再用法,不能因“一时之躁怒”而将来则后悔莫及。卷四
  
  二 筮 仕

  筮的本义是用蓍草占卜,古时候的人们大都迷信占卜,做事前都会先卜测一番凶吉,连士人要出仕做官时,也一定要先占卦以卜吉凶。据《左传·闵公元年》记载:“初,毕万筮仕于晋……辛廖占之,曰:‘吉’。”后人便称出仕做官为“筮仕”。同样,黄六鸿也将出任司法官的第一步看得非常重要,所谓“夫万里之程、必始于跬步;千仞之峻、必积于培塿。盖非近无以致其远、非卑无以成其高也。然则投牒需铨,乃宦途之跬步捧檄,司牧乃入仕之培塿,将来之宏伟业登极品者,非此其发轫乎,故士君子服古入官,毋以一命为微员,百里为易治,方其待次之时,必先有以定其志,而后敷政临民,皆有所从事,而不为境遇邪说所惑,其于自奉也须拼咬断菜根”,州县司法官必须要有造福百姓的心,竭尽全力,若存旁心,那是行不通的,所谓“司牧者非有仁慧之心,则岂能得行乎。”

  卷一进士者进京赴吏部应选,即所谓的“谒选”,“需次铨1选例分为单月”急选“,双月”大选“,”急选补复、大选陞二除八、除者前双月二十八日投供、本月初一日验到、如截取到部人员、挨次除授。“[2]

  卷一而且在大选前还必须实行”点卯“制度,如有缺席,则”行扣选故投供后不可远出二十截缺、二十一开缺、二十三出序、二十四过堂唱名、是口过大堂、左堦下站立、详听呼名、从容朗应、至檐前、向上中立。“[2]

  卷一对于掣签也有详细记载,官员黎明时由东长安门进入等候掣签,待吏部堂官到时,”名签筒一置大堂案前,缺签筒一,置掣桌上,先唱名签,后掣缺签,拈着便是,不可停留混搅,致官呵叱掣着本省缺应。“[2]

  卷一遇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则”许本官另掣。“清代州县官实行籍贯回避,籍贯既包括祖籍,也包括寄籍。《铨选则例》记载:”各省员缺,在五百里之内者俱行回避。安庆、苏州、湖北、湖南、甘肃、西安、原系两省,毋庸回避。其在五百里以内者,仍行回避。“《钦定吏部铨选则例》卷八更有甚者,还推行”回避法“,即”禁止同宗和外亲姻亲在同一省内任职,也不得与同祖兄弟(堂兄弟)及‘例应回避’的外姻亲族在同一省任职。而且,如果某一省下列官员——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或巡行全省的道员——中有一个是他的同宗或外亲姻亲,他就不得在该省任职。“[3]P40掣签过后,则是赴吏部领凭,司法官上任都有凭证,”赴吏科画凭、是日用红手揭二个、写脚色投吏部并选司又具脚色手本互结供状。”卷一司法官被选任某地并领取凭证后,必须按照吏部规定的时间到任。一般来说,州县司法官会选择吉日到任,如果遇到特殊情形时,可以选择两个吉日以备后选,并任前有无别处淹留或选择两吉日以备到任迟速之用。卷一对于云南、贵州到任期限的规定较其他地方则更为严格。对于吉日的记载甚为详细,有“上官赴任通用吉日”、“天迁图说”、“论本干枝对冲”等,此处不作赘述。

  司法官要辞朝辞行,要答谢皇帝的隆恩。若遇到有皇帝上朝,要先在午门外等候,然后待皇帝来临时,“随班行三跪九叩头、礼毕、仍归班俟饮茶散”,而辞行则常常会拜别自己的故旧,“起行有日凡在京相识各官、照例用手本柬帖、到门辞行近日惟座主相厚、及请酒送贺礼者方具柬亲辞余俱省止、以免奔驰。”[2]

  卷一司法官的初任是极为重要的。黄六鸿总结为:“谚云:新妇看进门,新官看到任,又云:官看吏一七,吏看官三日何也,葢观其始。”[2]

  卷二新官上任到临前需要给予“到任禀”,“如省郡附郭县邑,将到任数日前,用禀帖禀知本府及军粮等厅,其禀只报明到任日期,词贵简要无事浮冗。”[2]

  卷二交付吏部发的上任“部凭、照例”,“申缴该衙门、转申布政司司详抚院、咨缴部科查销、其凭须细加检点仍照式誊写一张收存,日后有所稽考,凭限不得过一月,在一月以内者勿问。”[2]

  卷二州县则会发给官员“到任示票”,并且会“受印”,受印各地规矩也不相同,一般会委托本县的佐贰官以及吏房的办事人员送至公馆。前往衙门也会定吉时选择,穿吉服或者是朝服前往,首先会前往城隍神前“行祭礼、牲帛照例备办、礼生赞唱行献礼后、礼生宣读誓文。”[2]

  卷二《福惠全书》中对于祭城隍文、祭仪门文、到任祝文也都记载详实,此处不作赘述。司法官来到地方时,对于不同的民风也会实行不同的政策,所谓“地方疲瘠、先之以抚恤。民俗刀悍、先之以法令。士风浇漓、先之以礼教。胥役作奸、先之以刑罚贵有以快人心而孚众望使刓敝之习。”[2]卷二这样体现了司法官的智慧,因势而治,与历史上“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周礼·秋官·大司寇》有相同的智慧。待上任的诸多事务完毕后,需要去城隍庙斋宿,如果遇有不方便时,“先一日预拟誓文,端楷书就,授礼生俟,谒神时礼生展读焚化。”[2]

  卷二城隍庙斋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示意自己为官之志,也借此为自己警示作用,不可以有所违背。关于衙役任用,《福惠全书》记载:“吏书皂快、除经制外类多帮身白役、县务殷繁之处过汰则不足供役、滥用则匪类滋奸、每有父子婣亲盘踞年久者,有巨棍势豪串党窜入者,弊窦熟滑胆大手辣、本官长厚可欺,恣为不法,严刻过”.

  卷三这说明对于衙役必须加强管理,因其长期盘踞在州县政府中,容易互相勾结,破坏法纪。新上任的司法官对于监狱管理也有一定的要求,到任后命令刑房把监狱中服刑人员的姓名、何时作案、因何事而作案记载在花名册上,州县司法官需要对这些人员亲自核实过问,若遇到饥寒交迫、没有亲属且身患重病的犯人,那么就需要找医生前来医治,另外要给予一些棉衣。若是那些在外有亲属的则可以在外就医,待疾病治愈再归来。从中可见黄六鸿作为州县司法官对待牢犯的仁爱之心。另外对于监狱中的差役也有规定,差役在执勤时不得有所疏忽,“内堆积,严谕禁卒小心火烛,不许酗酒,熟睡,刑书每夜轮班直宿。火夫每夜绕狱廵更,不许怠误,违者重究,在仓人犯”。卷三
  
  三 刑 名

  《福惠全书》共三十二卷,其中涉及刑名共十卷,占据三分之一,黄六鸿记载道:“有司以钱谷刑名为重,而刑名较钱谷为重。夫钱谷不清,弊止在于累民输纳;刑名失理,害即至于陷人性命,故是集于刑名一条,更为加意。”

  卷一可见黄六鸿认为刑名事关人命,不得有半点疏忽。黄六鸿认为:人与人之间的诡诈莫过于狱讼,而狱讼中又莫过于“人命盗贼逃奸诸事”,那些户婚田土之类的案件则相对而言并不重要,五刑虽然设置,但是触犯的人还是少数。

  黄六鸿对于刑名部分记载也甚为详细。在诉讼程序上,百姓的“立状式”要杜绝虚假陈述,而且为防止立状书冗长繁杂,限定“一百四十四字为率”。如果所告是户婚案件,那么要以“媒妁聘定”为凭。如果所告是盗窃偷窃类案件,则应当附加“出入踪迹”以及丢失物品的清单。《福惠全书》中对于立状书的格式也有具体的规定,包括两造住址、证人以及案由等。放告日时,百姓们来到县衙,为避免百姓等候多时,应当早早升堂,“放告时、官坐卷棚、桌置墀砌上、安放重压纸一枚、东角门放告状人鱼贯而进,不许投文混入其内”。若遇到讼棍,恐吓百姓,则“即差押补状限拘速理是非执法公断不得狥情姑纵。”

  卷十一关于诉讼受理时间。根据《大清律例》记载:“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户骗劫客货,查有确据者,俱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以后方可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府指明题参。”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福惠全书》记载“农忙停讼,每岁值乡农播种之时,有司悬牌,大书农忙止讼四字,晓谕署前所以重农桑裕。”

  卷十一对于诉讼受理时间的规定,有些恶棍常常以此故意假装醉酒惹事,百姓无法诉讼却只能忍耐,黄六鸿规定,若有这样的情况,那么定要重惩,这也体现了黄六鸿作为司法官处理问题时的变通之处。清代规定诉讼受理时间,主要是因为农业作为第一要务,凡事不得耽误农时。

  对于前来告状的百姓,黄六鸿记载还特别设有便民房,“便民房者乃为讼事之人而设也,乡人讼事入城,必投歇家,其歇家非包揽官司之人。”两造在审前也“禁打架”,“遇有打架之人。立将凶器一并拿获。”

  卷十一关于审判程序,人犯应当“于早堂带齐”,“先具报单并原票呈騐相同”,而审讼最好是“午堂”,这样罪犯“饱餐伺候”,不可于晚上审理。待到了中午,“午时升堂、将公座移置卷棚必照牌次序唤审不可临时更改恐听审人未作准备”,待差役将人犯押进大堂后,把守大门的衙役不许闲人进门,“如有在外窥探。东西混走,及喧哗者,立拿并门皂陪责。”

  卷十一然后则进入问审阶段,古代审判有“五听之法,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周礼·秋官·小司寇》古代“五听”主要是对两造的外在表现来断定其所陈述的真假性。黄六鸿总结前人的“五听”制度的经验,根据自己断案经验得出自己的问审方法,即“彼曲直之情不我与也,然其要有七。曰钩、曰袭、曰攻、曰逼、曰摄、曰合、曰挠。”

  卷十一如果问审时,有年老体迈之人,“令起立廊下衰年筋骨疲惫,岂能久跪”,若有年轻妇女,有关犯奸之事,则“不可与众人同跪点名,养其廉耻”。卷十一对于尚未出嫁的女子,“断不可轻拘听审”,卷十一这样露面,会影响以后夫家的名誉。关于监狱管理,女犯若早间放风,男犯不得接近,晚间须监门锁闭,防止通奸。犯人入狱后,“性命悬于狱卒之手”,“狱卒索诈不遂。买命无钱。而百般凌虐以死者。有共案诸人。欲要犯身亡。”

  卷十三狱卒常常是给人这样的“勒索钱财”的不良形象,而且狱卒对犯人常加以酷刑,名目繁多,“本管牢头、与众牢头群来帮殴、名曰打攒盘;夜问倾水湿地、逼令睡卧、名曰湿布衫;将犯人足吊起、头下向卧、名曰上高楼;捏称某犯出入、难以堤防、既上其杻、又笼其匣、名曰雪上加霜”,而遇到那些给狱卒贿赂钱财的人犯,则会受到“铺监”的待遇,即“新犯入监,有钱者本管牢头先设酒款待,私与开锁松杻,以示恩惠,次早众牢头俱来,拜望送礼三日,本管牢头开帐,派出使费。”

  卷十三对于那些没有给予狱卒行贿的人犯,则会受到残酷的待遇。对于人命案件,黄六鸿记载区分为“真者”和“假者”,“真者”为“曰劫杀曰谋杀曰故杀曰斗殴杀曰误杀曰戏杀曰过失杀”,“假者”为“自缢、投河、自刎而巳”。卷十四据黄六鸿记载,地方对于人命案件的告诉,往往“假者”多于“真者”,“假者居多真者十之一二”。

  卷十四对于人命案件,首先应当“庄地呈报”,该村庄应当向州县司法官呈明是谁于什么时间、什么原因死亡的,是与人打斗死亡还是与人发生口角导致的,也要呈报现在尸体所在何处,若隐匿不报,或三天后才报,那么州县司法官将以“受贿作弊”来“重究枷责”。

  关于人命案件的司法检验,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堪称中国古代最着名的法医学着作之一。这其中对于各种死亡原因的尸检都规定得很详细,也为后代的司法检验奠定了基础,后代很多司法检验的规定都受到《洗冤集录》的影响。《福惠全书》受此影响,对于司法检验规定得较为详细,对于司法检验待州县司法官验明原告的验状,带仵作一同前往,携带“刑书朱墨笔砚纸”,进行司法检验时,要“出一高脚牌”,“竪立騐棚前”,同时规定旁人不得观看。在司法检验过程中,常常也会有仵作忤逆作弊的情况存在,仵作忤逆作弊,往往导致死者喊冤而死。故司法官必须亲身验明,这样“经目分明,自已放心,仵作不敢轻易作弊。”

  卷十四司法检验中,必须详细到身体的具体部位,尸格式也有一定的体例。《司法检验》篇中对于孕妇的检验、杀死、刎死、殴死、吊死、淹死、火烧死、汤泼死、以及因多种中毒引起的死亡也记载得很详细,附加了医救方法,这是前人所没有记载的,此处不作赘述。

  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古代历来都有“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谨慎处理原则,黄六鸿认为那些是圣人皋陶所为,而自己还不及圣人,那么自己更应该谨慎断案。这体现了他作为司法官为官谨慎的理念,黄六鸿在书中也认为“刑名”是最重要的,其“事关人命”,若刑名失理,则“至于陷人刑名”。

  四 升 迁

  州县司法官因自己的能力而受到拔擢,那么他们在任期间所做事情的善后问题以及后续工作的交接问题则是离任前的最后工作,必须做好。黄六鸿记载道:“及一且幸获陞迁。离任有日,而清夜扪心自问,造福于地方者何事,施惠于百姓者何人,恐福之未,或造惠之未,或施作孽,既多含怨,不少而奸民黠棍,将有起而议之者矣。”

  卷三十二他告诫司法官员要扪心自问是否给地方有所造福,司法要秉公执法,不要偏执,要把自己任期内的事情完成。

  在任期间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案件一般都有期限限制,若在任内没有完成的话,则会有碍升迁,没有完成的案件,将会受到罚俸的处罚,具体规定为“未完事件。照离任官例于补官之日。每案罚俸一年。”

  卷三十二对于在任期间监狱的清查,黄六鸿指出,应当及时登记在册清理,不要等到卸任那日再行清查。监狱内的人犯均应当逐个确认是否是本人,防止受贿的监狱衙役用那些身患疾病的人掉包,必须严加管理。

  对于临近卸任案件的处理,即“报陞”之后的一些“人命盗逃重案”来说,应当受理的仍旧应当受理,其余的一些诸如户婚田土之类的小案件,可以立即断定的应果断判决,若卸任在即,则不能立即盲目判决,以防处断不公。因为常常有一些胥吏趁新旧司法官交接之际向两造索贿,甚至“更有奸吏以暮夜之金耸动本官”,他们以为在新旧司法官交接之际“以为时将去任,即一二事稍为出入”。

  卷三十二对于刑具的处理上,黄六鸿认为,那些严酷的刑具之所以设置是为了震慑那些恶棍的,以儆效尤,若这些刑具存在而不毁弃的话,则担心“有乘怒骋威以戕虐民命者”。

  卷三十二对于胥吏和衙役应当给予一定的奖赏,黄六鸿指出,在司法官离任之时,对于那些难以携带走的“粗重木器及旧屏敝簏之类”,可以奖赏给班头,差役等人,也根据情况,力求酌情平均给予,也可“使若辈叨去后之思也”。

  卷三十二对于新上任的司法官也需要迎接,根据远近不同迎接也不尽相同,迎接需要“检点名讳”,验明正身,另外还要“设席迎风”,官场很重视这种人际关系的交往,人脉摸透了才能在上下官中游刃有余,这在官员上任、离任的各个环节都有体现。

  结 语
  
  黄六鸿的《福惠全书》,不仅使他名垂青史,而且也对清代州县吏治起到非常大的影响。通览《福惠全书》一书,其详细记载了清代州县司法官从上任到升迁离任,涵盖了州县司法官任用的各个环节,甚为详实,通过记载自己的亲身为官经历,并总结司法官处理民间诉讼、管理幕友衙役胥吏、对待讼师讼棍以及各种公文的样式等智慧经验,对后来司牧者提供了经验范本,也为我们今天了解清代司法官任用制度有一定的帮助作用。黄六鸿所追求的“存造福地方之心”、“行施惠百姓之事”的施政理念也是今天司法官应当学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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