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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探究网络反腐本身特性规范化治理的几点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3-20 共7583字
    在网络时代大势下积极推进网络反腐是执政党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的强力抓手、可靠载体与重要力量。深入探究网络反腐本身特性与功能、行动原则与活动边界、指导理念与规范路径,从而在理论上为网络反腐走出一条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之路提供智力支持。
   
    一、明晰网络反腐的基本特征是规范化治理的认识基点
   
    准确认识新形势下网络反腐的基本特征是得以明确网络反腐内在运作机理的基本前提。“网络的廉价性、快捷性、互动性、隐蔽性和追踪性特点,决定了网络具有举报腐败现象、监督公权运行、制造社会舆论的强大反腐功能。”“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低成本性、低门槛性、匿名性、互动性、迅捷性、即时性、全时性、多元性、自媒体性、多媒体性、海量性、几何增量性、难控性等特点,使网络反腐易参与、成本低、风险小、影响大。”毋庸置疑,网络反腐的特征建构于网络平台本身的特性之上,然而网络反腐特征却不完全就是网络特性本身。对网络反腐特征的认识不仅要善于从载体本身的创新性方面进行,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从网络反腐作为权力制约问题的角度切入加以考量。基于此,网络反腐的基本特征可从如下层面认识:
   
    (一) 从参与主体看,网络反腐具有“大众性”特征,表现为反腐监督的无处不在
   
    在现代代议制政府权力体系框架下,领导干部由于掌握了人民群众赋予的“公权力”,因此自然属于必须被广泛监督的“公众人物”,而网络反腐的广视角监督符合监督现实需要。传统制度反腐格局下尽管也有相关知情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参加反腐线索提供,但参与主体无疑仍是纪检监察部门,反腐全过程依靠他们按照保持党的纯洁性与政府清廉来自觉展开; 网络反腐格局下,人民群众依托网络人人都可以成为反腐斗士,都能参与到反腐全过程中来,他们根据履行监督权利的政治诉求自觉进行。传统条件下,人民群众参与反腐途径不畅、成本较高,往往局限于信访渠道与群体性事件,反腐参与呈现“小众化”; 信息网络化条件下,权力监督体系得以开放,人们通过网络可以参与到反腐体系中来,反腐参与呈现“大众化”.正是这种网络反腐参与主体的“大众性”,使得官员如明星处在全方位监督之下。
   
    (二) 从反腐方式看,网络反腐具有“滥权性”特征,表现为反腐调查的集体侵权
   
    从“网络举报→曝光关注→全民侦查→查处惩戒”的网络反腐流程看,“人肉搜索”、“公众讨伐”、“集体行动的逻辑”等方式具有“滥权性”特征明显,这种特征诱致误伤的案例屡屡发生,对一些官员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必要的侵权伤害。据上海交通大学新媒体与社会研究中心公布的《2012 年微博年度报告》显示: 其搜集到的24 起影响较大的2012 年网络反腐案例中,非谣言误传的为 15 个,占总数的62. 5% ,也就是说三成多有误。一定程度上讲,诸如“人肉搜索”等方式造成的网络反腐侵权已成为网络反腐的最大困扰、最大忧虑所在。但是,这些误伤侵权说到底是由于网民的网络政治参与权利缺乏相应的规范所造成的,不能因为不规范而否定网络反腐本身的积极意义。
   
    (三) 从惩戒机理看,网络反腐具有“倒逼性”特征,表现为反腐查处的急功思想
   
    追本溯源,网络反腐现象背后折射出的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民主制衡逻辑,而左右这种逻辑的内驱力则源自于引导网民进行政治参与的社会心理---人们对腐败现象的深恶痛绝。可以说,此种厌恶思想总体上是理性监督心理的使然,但其中也一定程度蕴藏着部分“仇官心理”在其中作怪---存在一种对腐败官员杀之而后快的急切、极端反腐心态。正是由于此种“急功”但不一定“近利”心理机制使然,使得实践中常常出现网络反腐的民间力量倒逼甚至干扰正常的法制化反腐工作推进的现象。“网民的出发点是善意的,是网民为了达到某种正义的目的,而在网络上聚集、实施惩罚,但它有两个先天缺陷,一个是它的道德审判恰恰违背了道德的自由本质……第二,道德审判很有风险,可能成为‘多数人的暴政’、‘以暴制暴’”.
   
    (四) 从反腐客体看,网络反腐具有“泛疑性”特征,表现为反腐线索的庞杂零碎
   
    在网络反腐过程中,官员们的一言一行均处于网民们的广泛监督之下,人们不禁感叹“老百姓成了‘老不信’”
   
    ,网络反腐呈现“泛疑化”特征。其实,只要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就应该成为被质疑的对象,质疑本身就是强有力的监督。问题在于,“泛疑化”特征本身存在法学上所言的“有罪推定”的嫌疑。有法学研究者就认为网络反腐存在一种“有罪印证模式”,而网络反腐的曝光,会有意识误导我们办案人员向“有罪证据”靠拢,可能违背法律公平正义原则。
   
    此种担忧就法律执行过程中的操作难度而言确有道理,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恐怕还在于作为一种群众性监督的网络反腐在根本上契合了“把权力装进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健康运行”的政治法则。因而,尽管网络反腐提供的线索看起来“鸡零狗碎”,但监督视野的广视角性却值得肯定,需要重视,通过认真筛选和深入分析为反腐败提供丰富的线索以及相关反腐的智力支持。
   
    (五) 从反腐权责看,网络反腐具有“失责性”特征,表现为反腐举报的真假乱象
   
    比较而言,从权力制约的角度看,“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 从权利规范的视角看,绝对的权利也必然导致肆意的滥权。“权责对等”对于手握公权的领导干部与拥有权利的普通网民同样适用。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7 条明确规定: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据此而言,目前网络反腐过程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则明显违法。然而违法追责必须主体明晰,在网络反腐参与者匿名化、信息传播纵深化的现实情景中,追责要明确主体首先是一个大难题。同时,网络反腐的群体性参与特征,使得网络反腐过程中的侵权普遍化、随意化,换言之,侵权普遍、守法罕见,这就从更深层次上使得网络反腐追责出现实质上的“法不责众”现象屡屡出现。因而,在履行监督权力失去责任约束的情况下,网络反腐衍生出一系列侵权案例便不再是新鲜事,反腐举报中出现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攻击伤害他人权益也就不难理解。简言之,网络反腐的“失责性”必然导致匿名乱象丛生。
   
    二、明确网络反腐的功能定位是规范化治理的行动先导
   
    长期以来,网络反腐一直饱受争议,这与对网络反腐自身功能定位不清晰,活动边界难以明确规治直接相关。然而,“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对网络反腐的功能多是从宏观角度泛泛而谈,并未概括出具体的功能,此问题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目前关于网络反腐的研究之所以存在具体功能概括零散的问题,究其根源却在于宏观结构性定位不准---由于网络反腐在权力监督坐标系中游移,因而从理论上认识网络反腐在网络实践探索发展中亦步亦趋。因而,当前应该从结构定位的视角切入解读与总结网络反腐的基本功能。
   
    (一) 从权力体系看网络反腐的监督功能
   
    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 “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从本源上看,网络反腐是民众所掌握“公民权利”对领导干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制衡监督的一种动态实践过程,而此过程中“网络”发挥了“桥梁”沟通的媒介作用。换句话说,网络反腐实现了 “以权利制约权力”从政治理念到政治实践的现实转化,使广大民众便捷、高效、低成本参与到权力体系监督中来。因而,首先理应从权力体系来分析网络反腐的监督功能。其一,从权力的性质看,网络反腐监督是一种舆论压力型监督。诚如有学者指出: “网络反腐的内在机理不仅仅在于网络技术在反腐败中的应用。更本质的方面在于这种反腐形式通过互联网先将涉腐信息公之于众,对官方形成舆论压力,从而使官方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始终处于舆论的监督之下”.网民们的监督权究竟是一种公民监督权利得以依托网络平台集聚而形成的 “软权力”,其最终目标或者说有效手段还在于对公权力形成强有力的外在舆论压力,敦促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对反腐行为给予应有惩处。其二,从专业化职业素养看,网络反腐监督是一种线索输入型监督。曾有网络反腐人士周晓赟细致勾勒出了网络反腐流程图 ,汕头大学魏永征教授分析指出: “图中显示网络曝光只是查处程序的前置行为,即举报。受到举报的官员是什么性质呢? 什 么 也 不 是。他 只 是 受 到 舆 论 的 质 疑 而已。”从网络反腐流程图中我们不难发现其监督功能处于政府查处程序的线索搜集前端,究其实质是一种线索输入型监督,不应该过分夸大其监督作用及监督范围。其三,从监督的惩戒机制看,网络反腐是一种公信抵押型监督。在现代代议制政府框架体系内,建构见认同基础上的合法性支持对于党执政和政府行政是根基问题。尽管网络反腐是一种舆论压力型、线索输入型的有限监督,但在惩戒机制方面民众抵押上的是自己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公信力的 “易碎品”性质使然,警醒党和政府必须及时有效应对网络监督关切。其四,从现实实力资源比较看,网络反腐监督仅是一种民间辅助型监督。肯定网络反腐监督功能的积极意义是一回事,但网络反腐的监督功能能不能成为主流舆论监督却是另外一回事,这说到底取决于现实实力与资源的对比。就此而言,与体制内反腐机构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等具有的专业化队伍实力、办理反腐案件的侦查能力训练与历史经验、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资源比较起来,网络反腐自身定位只能是一种辅助型的监督,而不可能成为主导型反腐监督工具。
   
    (二) 从政治参与看网络反腐的表达功能
   
    政治的核心议题是“权力”,网络反腐作为公民对权力进行监督的工具,其本身是一种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过程。亨廷顿先生曾深刻指出: “区分现代化国家和传统国家,最重要的标志乃是人民通过大规模的政治组合参与政治并受政治影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中,民众大规模的政治组合参与政治仍然不足,集中表现在公民政治参与的诉求与制度化通道之间不匹配。“当国家无法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那么具有参与冲动的公民只能在制度外采取行动,这就是非制度化政治参与”.
   
    网络反腐正是作为一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典型表现形式,在网络平台上实现了社会民众反腐的表达权。俗话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任何对现实的不满都需要一种表达的出口。
   
    反观网络反腐屡屡出现的“人肉搜索”侵权误伤现象、“官二代”遭网络围攻现象、官员言行遭受网络泛化质疑现象,其根本原因更多地指向广大民众对于官员财产公开推进缓慢、“三公”浪费严重、选人用人不公、社会阶层固化等社会现实问题存在严重不满,这些不满借助网络反腐的方式表达出来。当然,这些表达难免存在宣泄成分,理性与非理性错综交织,方式也是极端化与常态化并存。但是,从政治参与看网络反腐的表达功能,就是既要看到民众非理性宣泄对于释放社会不满情绪的积极作用,又要看到网络反腐过程中民众对于监督公权力、要求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理性诉求。概言之,辩证看待网络反腐的民意表达功能,方能对其报以理解、包容与认同,进而认准民众所要表达的核心民意之所在。
   
    (三) 从政党治理看网络反腐的教育功能
   
    从党的纯洁性建设的角度加强执政党自身的治理无疑是极重要的教育途径。然而,领导干部毕竟又处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社会环境充当了他们丰富教育材料的源头。与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网络化相契合,网络反腐表现出双重教育作用。一方面,它教育警醒了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从信息传播的量上看,网络时代被人们称为“大数据时代”,铺天盖地的网络反腐信息使得领导干部每天自觉或不自觉的接受教育。“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网络反腐使得公权力处于网民的“天网”监督之下。恰如“表哥”杨达才案例曝光后曾有网评人深刻评述: “让官员们以后有表不敢戴,有车不敢开,有妞不敢泡,有房不敢住……贪了没用处,官员自然就老实了。规规矩矩做人,看好自己媳妇,别找别人媳妇,骑车送女儿,请农民工吃饭。这于官员才有希望。”诚然,网络反腐既对那些腐败官员们造成了惶惶不可终日的巨大心理压力,又为那些清廉官员们敲响的拒腐防变的警钟。另一方面,它教育也唤醒了公民权利参与的自觉。毋庸讳言,参与的实效性是最能激发人们参与热情的。在传统参与框架内,民众失去参与兴趣往往是由于长期的参与对结果不引起任何作用,既然参与只是被一些他人用来装饰门面的“形象工程”,参与无意义,那只好以政治冷漠拒之; 而在网络环境中,“政府官员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专制地管治社会了,而社会也不再像从前那样顺从政府的权力了。”
   
    网络技术性分权使得民众参与实效性凸显,这就鼓励了人们通过网络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让他们自觉行动起来表达自己的公民权利的基本诉求---公权力回归权利授受本位。
   
    三、探索网络反腐的善治之路是规范治理的努力方向
   
    从网络反腐过程中出现的诸如“人肉搜索”侵犯人权、公众声讨干扰法治、舆论传播丧失理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看,网络反腐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运动”色彩。一方面,这种“运动”色彩是以一些网民存在“运动式思维”作为前导的---突出表现为他们在网络反腐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 但另一方面,这种“运动”色彩及“运动式”思维本身则取决于网络反腐的外部条件---匿名活动的网络反腐使得他们权利无限大甚至可以肆意攻击、责任无追究使得他们“零约束”自然难免“违法普遍”.诚然,普遍存在的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外在环境治理问题。因而,饱受诟病的网络反腐要在扬弃中发展必须在规范化治理中探索新进路。
   
    (一) 网络反腐的舆论传播规范
   
    “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技术性分权使得舆论传播机制发生重大变化。与网络舆论传播的广泛性、及时性和互动性相伴生,网络反腐舆论失真并被无限放大的风险加剧,“三人成虎”现象在网络舆论生成过程中屡屡出现。由于舆论传播必须依托一定的语言体系,因而网络反腐的舆论传播规范主要是一种网络语言规范。这一规范的基础建构在网络反腐本身合理的监督权上,换句话说,网络反腐只能是一种合理质疑绝不能演化为无理的人身攻击。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规范: 一方面,借助网络信息屏蔽技术对不当言辞加以规范化筛选。比如说,在网络上人们把“腐败”泛化使用情况在教育、医疗、学术、社会等各领域多方面的情况加以规范化筛选,让“腐败”回归到“权力寻租”的本意上来,防止此种泛政治化语言现象对党和政府公信力的无形损耗。另一方面,应科学开展对网络反腐工作的舆论引导。技术智能作用不可小觑,但技术智能决然代替不了人脑智慧,网络反腐语言规范要靠技术规治更要靠智慧引导。网络反腐作为一种媒体舆论监督不能替代权力监督机关依法依纪审查。
   
    这在网络反腐的语言上就引导网民们在参与网络反腐的过程中力求定位准确、用语得当。比如说,不能把“道德风险”混同于“权力腐败”、不能把“腐败嫌疑”等同于“腐败事实”、不能把“个人腐败”推演成“集体腐败”,如此等等。
   
    (二) 网络反腐的政治治理规范
   
    从提升规范治理主体的能力素质方面进行规范。网络化反腐实际上就是运用新的科技传播手段在“人格虚拟化”或是“部分真实化”条件下的一种反腐信息传递、互动过程。网络民众借助这个工具来完成自身反腐的“利益诉求”传输,党和政府在其中是作为治理主体,自然要善于通过网络平台把此种诉求作为自身常态化反腐的信息资源库。具体来说,第一,把致力于搞好“电子党务”、“电子政务”作为当前科技反腐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把建好党和政府自身的反腐网站与帮助建立各地民间反腐网站结合起来,力争建立“全线贯通”的反腐系统网络; 第二,注重培养一大批“有能力、懂科技、政治强”的党政舆论引导人才骨干队伍,以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网络反腐的规范化治理; 第三,应尽快建立网络“实名制”和网络举报人半“虚拟化”的双重运行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分析、转办、答复和监督机制和网民举报之间应该尽可能“阳光化”,接受民众监督,在保护网民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试行“实名制”与举报人半“虚拟化”并存的网络双重管理机制; 第四,应注重提高各级检查、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尤其是监督部门领导干部“信息鉴别力”,使他们能够真正地做好公权力监督工作的鉴别、识别工作。
   
    从促进规范治理的指导理念的科学化方面进行规范。传统制度反腐作为一种“授权性”监督形式在反腐过程中发挥了主渠道作用,但由于这种授权本身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政策空转”、执行不到位等现实问题,使得容易出现“传递性信息阻塞”现象影响反腐实效。基于此,新的网络反腐作为一种民间反腐形式,应该在吸收传统网络反腐经验、扬弃传统的利弊基础上,树立新的网络反腐规范治理理念。
   
    总体上讲,就是要树立战略性全局治理理念。对网络反腐与传统制度反腐的比较分析,说到底是要使二者在相互借鉴中实现各自规范,联动发展,而不是非此即彼、各自攻击,这就要求规范理念应该是实现制度反腐和网络反腐制度化对接; 党和政府要激励约束网络民众充分挖掘传统制度反腐的强大的经验性优势和制度性资源,以更好指导网络反腐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应努力把创建巩固的“政、民联谊”科技反腐联盟作为重要的战略依靠力量,在政、民反腐信息的有效、便捷沟通与交流中实现反腐规范机制的建立健全。
   
    从创新规范治理的方式方法的互动化方面进行规范。网络反腐作为新时期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新形式,其核心是呼吁公权力和网民之间建立一种政治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要求党和政府把网络反腐作为群众监督“新武器”.各级反腐机构应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积极效用,努力实现传统制度反腐与网络反腐的良性互动,将“网络反腐”拉入到传统制度反腐的系统中来。以弥补传统制度反腐过程中的诸如“集体沉默”、反腐部门自我监督失范失效等方面的不足。另一方面,传统制度反腐必须走出制度困境。实践证明,反腐倡廉工作最强有力的根源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因而,应充分尊重广大民众、社会组织的反腐败主体地位和参与热情,从而切实打破靠传统制度反腐 “孤军奋战”的局面,在不断地进行 “制度跟进”过程中,形成以 “纪委、监察部门、反贪局、检察院和法院”为主体的传统监督体系与网络化时代民间反腐有效对接与联动的新局面。
   
    (三) 网络反腐的外部法制规范
   
    依法规范网络反腐是实现其健康发展的根本出路,但首要的问题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从 1994 年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我国也制定过几部规范网络舆论的法规,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新闻网站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这些规定和办法本身仍不完善,实施情况也不是很理想。”
   
    这就要求既要相关立法部门根据网络反腐的形势要求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同时还应注重思考法的执行问题。具体来说,一是网络反腐法作为一种权力结构扁平化、分散化格局下的法律规范,其产生主要从治理的角度出发,发挥网民尤其是意见领袖的建设性作用,使得法律成为参与者们共同研究与决定的产物,这样有利于法制执行力的提升; 二是网络反腐法律规范需要跳出“一管就死”与“一放就乱”的极端思维怪圈,必须拿捏好网络反腐法律规范的“度”,做到网民们能够参与、愿意参与、积极参与但却不损害公民合法人身权和财产权,这就要求网络反腐法律规范的价值原则必须清晰准确。三是网络反腐法要本着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在网络“浅阅读”时代,网络反腐法律规范要统筹兼顾法律的逻辑周延与网民反腐执行的简便易行法则。在网络反腐法制化规范的实践中,这个问题才刚刚起步,需要更多的人尤其是网络反腐参与者根据参与实践进行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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