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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收入税收征管困境与完善建议

来源:纳税 作者:马宽
发布于:2021-03-19 共3041字

  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迅速。尤其是2020年受新冠状肺炎病毒的影响,全国人民万众一心自行居家隔离,抖音斗鱼等直播成为人们消遣娱乐的重要方式。网络大咖级主播动辄上百万的直播收入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新的税源,但是由于互联网信息化与电子交易的流行,传统的账簿、凭证等税收征管显得尤为不足,本文立足于此,指出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主播;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一、主播收入性质分类

  (1)主播与直播平台直接签约。主播与直播平台签约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网络直播打赏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按照一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按月累计预扣预缴代扣个人所得税,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会计

  (2)经纪公司派遣主播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如果主播属于经纪公司的员工,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合作派遣其员工到直播平台进行直播,那么主播从平台获得的收入应该属于经纪公司,经纪公司按月为其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经纪公司作为中介促使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合作。经纪公司作为中介平台为主播和直播平台牵线搭桥,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该由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实行加成征收。2万以下,适用税率20%;2万到5万之间,适用税率30%;5万以上,适用税率40%.

  (4)以个人名义使用直播软件进行直播,取得的收入应该由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或者直播平台代扣代缴。

  二、打赏行为的法律性分析:赠予还是消费

  有人认为,打赏属于个人自愿性的小费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应当按照20%的偶然所得税率征收。按照《合同法》规定,赠予合同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予的合同。虽然赠予可附加条件或义务,但赠与行为本身是无偿的,是一种单向的施惠行为。然而在现实中"打赏"行为具备了购买服务的特征,观众是直播平台的客户和消费者,主播则是平台的合作方或雇员;观众通过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的方式进行消费,这样一种"双向互惠".事实上,直播"打赏"通常情况下并不是一种单向的施惠行为。相反,观众之所以"打赏",通常是因为从主播的表演活动上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获得了现实的利益,一方提供表演服务或者思想启发服务,另一方支付服务价金,并希望获得主播的回应,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打赏"归类为购买服务的行为更有说服力。

  三、网络主播收入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

  (一)不同直播平台计税方法存在差异

  (1)以斗鱼直播平台为例,斗鱼直播平台上面的主播大体分为三类:独立主播、公会主播和签约主播。独立主播是以个人名义加入直播平台,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模式是根据每个月获得鱼丸或者其他一些礼物的数量,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另外如果获得礼物数量较多,斗鱼平台会按照排名发放一些额外奖励,对这部分额外奖励斗鱼的扣缴模式是按照偶然所得进行计税的。

  独立主播加入平台上入驻的公会,与公会签订相关经济合作协议,就变成了公会主播。公会主播所获得的收益先由斗鱼与公会进行分成,然后再由公会按照与公会主播约定的比例与主播进行结算。其个人所得税扣缴模式是在公会与主播进行结算时,由公会以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2)以淘宝直播为例,淘宝直播平台上面的主播大体分为两类:卖货主播与带货主播。卖货主播是指消费者通过直播间中的商品链接至店铺下单购买商品,店主获得的商品销售所得。如果店铺属于主播个人的店铺,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模式是按照经营所得,由主播自行申报纳税。如果店铺属于主播企业的店铺,其个人所得税扣缴模式是依据主播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带货主播一般是由网红主播在镜头前向观看直播的观众实时解说产品信息,如果观众想要购买,可以直接在直播间下单。带货主播的收入来源一般有三种:商品导购佣金、动态奖励推广费和平台奖励。商品导购佣金一般是商家与淘宝达人自行约定,其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商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进行代扣代缴。动态奖励推广费一般是由淘宝达人在公域场进行商品或者服务推广时,可以获得来自公域渠道(淘宝或阿里平台)发放的动态奖励推广费。若主播为个人,其个人所得税征缴模式一般是由阿里或者淘宝平台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若主播为企业,其个人所得税征缴模式是按照经营所得进行缴纳。平台奖励是淘宝或者阿里平台为鼓励淘宝达人,会对淘宝达人进行的额外奖励。若主播为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缴模式是由淘宝平台代扣代缴;若主播为企业。按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小结:不同直播平台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多种多样,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巨大挑战。

  (二)税源难以控制,税收信息难以追踪

  传统的税收征管是纳税人需要在经营地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通过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会计资料进行税源的监控。但是随着网络交易的盛行,纳税人又缺乏主动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很难像实体经济一样对税务信息进行全方位监控。另外,由于网络主播认证门槛较低,大多没有使用实名认证,而且提现方式不仅仅局限于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提现的方式更是多不胜数,税务机关很难通过银行掌控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完全脱离了税务部门稽查范围,加之我国税收制度长期实行源泉扣缴,很少有纳税人主动登记纳税申报,使得当前税务部门难以监控应税所得。

  (三)犯罪成本的低廉助推了网络主播偷税的嚣张气焰

  天津财经大学财税学院院长陈旭东老师曾经在文章中指出:经济的问题实际上还是法律的问题。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初犯免刑,即对于第一次偷税漏税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由税务机关下达补缴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税款,可以免予刑事责任,范冰冰偷税案就是最好的例子,最后补缴税款8.8亿免于刑事处罚。

  四、网络主播个税征管的完善

  (一)逐步推行建立纳税识别号码,倒逼纳税人自觉纳税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0%左右,征管效率如此之高且公民自觉纳税,关键在于欧美这些发达国家有一套完备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系统,每个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纳税识别号码。美国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是采用社会保障号和纳税代码二者相结合的形式。他们一出生就有一个终生不变的税务代码,而社会保障号是公民进行一切经济活动的号码,比如银行开户,享受政府服务,签订合同,社会保险缴费等等。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识别号码随时监控纳税人的缴税情况和个人信息,可以掌握纳税人的一切税收来源,经济活动和财产情况。由于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纳税识别号码,因此建立纳税识别号码是倒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有效手段。

  (二)容易忽略的环节-第三方支付平台

  无论什么形式的主播,他们取得的收入最终流入自己的口袋里无非是常见的三个途径:银行卡提现、支付宝提现和微信提现。随着互联网+税务时代的到来,税务机关与银行系统的数据交换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支付宝和微信等支付手段的流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更加重要的税收监管渠道。解铃还需系铃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管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可以考虑实行税务电子发票制度,相比于传统发票更加高效便捷并且具有同等效力。把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媒介,网络主播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提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发票,由于电子发票制度可以规定明确的纳税人信息,从而可以严密监控网络平台上的税源,切实做到网络直播平台的以票控税。

  五、结语

  信息管税的应用迫在眉睫,建立纳税识别制度和高效的数据筛选机制,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电子发票信息技术,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个税征管效率。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马宽.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研究[J].纳税,2020,14(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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