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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与权力“期权化”的契合点(2)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9-06 共11279字
(二)权力“期权化”腐败查处率对社会公众的消极信号效应分析
  
  如果权力“期权化”腐败查处率趋近于0,那么表明国家对权力“期权化”行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但没有查处。这时一些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在看到腐败者从事权力“期权化”行为后,没有受到惩罚,便可能腐败,从而说明反权力“期权化”的行为以失败而告终,这不仅是对权力“期权化”行为的“合法性”默许,而且扭曲众多党政领导干部的是非观念,使其思考法律法规是否值得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都是理性经济人,如果不权力“期权化”比权力“期权化”的代价大,那么他会选择从事权力“期权化”腐败行为。如果越来越多的权力“期权化”者得以幸免,最终结果将是导致反腐制度形同虚设。
  
  (1)“示范效应”.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腐败查处率不高,给了某些党政领导干部在位时足够的以身试法的胆量,助长了其侥幸心理,使“期权化”腐败更加严重,而且还会以一种消极的“示范效应”,在经过其他党政领导干部的反思性运用后,导致更多权力“期权化”腐败行为的产生,结果形成一种普遍性的腐败。简言之,权力“期权化”现象一旦蔓延,政治生态将会被扭曲。(2)从众效应。众所周知,许多党政领导干部并非是天生腐败,在开始掌握公共权力时,对法律有一定的敬畏感,也有比较强烈的权力界限意识,渴望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对腐败行为十分厌恶并且拒绝。但是当看到其他领导干部从事权力“期权化”而不被查处,就慢慢地失去了对权力的敬畏之心和对人民的敬畏之心,效仿其他领导干部。这种从众心理导致越来越多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位时运用公共权力为自己退休后积累人脉资源,导致权力“期权化”现象的泛滥。(3)扭曲党政领导干部的心态。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现象如不及时加以治理,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破坏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浪费社会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加剧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甚至随着党政领导干部离职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干部在任期间就以积累人脉资源为工作目标,而不以为人民服务为目标。如果这种腐败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那么今后即使是正常的领导干部“弃官从商”,公众也会对他的清廉产生怀疑,这损害了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四、公共权力---经济责任审计与权力“期权化”的契合点
  
  权力“期权化”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于附在党政领导干部身上的公共权力。其本质是权力异化、以权谋私,且在一段时间后(如离职以后或者退休以后)再兑现利益。我国多年的反腐败经验表明,依靠中央派员调查、凭举报信突击整治、事后的严厉查究以及“运动式”反腐,都无法高效率地治理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要治理权力“期权化”腐败,必须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提高权力“期权化”腐败的被发现率,实现对党政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全方位、全过程、常态化的监督,从而让公共权力回归到为人民服务的轨道上来。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监督的对象主要就是领导干部的公共权力,通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扩张和滥用。而且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一种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定性、系统化、规范化、连续性和常态化的专门审计监督,对其法定审计范围内的所有经济责任人,无论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论是否有群众举报,审计机关均可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实现公共权力运行到哪里,经济责任审计就延伸到哪里。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是治理领导干部权力“期权化”的必然选择,在治理权力“期权化”中具有独特的优势。经济责任审计通过让隐性的权力显性化,显性的权力规范化,促进党政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使对领导干部行使的一些行为尤其是极有可能产生权力“期权化”的腐败现象受到监督,而且使监督公共权力运行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新常态”,从而确保权力运行始终处于有效监督状态,使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所掌握公共权力的监督,政府必须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落到实处。
  
  (一)经济责任审计发挥预防作用治理权力“期权化”
  
  经济责任审计发挥预防作用治理权力“期权化”是指,审计机关在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通过与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的广泛接触、收集信息,对与腐败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分析和判断,对认为有可能会产生权力“期权化”腐败的风险源进行监测,特别是在重要人事任免、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重大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有可能出现权力“期权化”腐败现象的事项上,重点做好对权力“期权化”腐败行为的监测工作。“春江水暖鸭先知”,权力“期权化”发生之前通常会有一些蛛丝马迹。相关部门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经常性监督活动,及早感知、识别和揭示风险,对权力“期权化”进行检测和预测,及时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预警信息传递给有关决策层面,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提前制止各种管理漏洞的出现和扩大,堵塞权力“期权化”的易发点和高发点,降低权力“期权化”产生的几率,中止权力“期权化”行为,防止权力“期权化”意念转换为违法行动,从源头上预防权力“期权化”.与事后的惩治权力“期权化”相比,预防权力“期权化”不仅可以将权力“期权化”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还能有效杜绝“腐而不败”、“越腐越升”等异常现象的出现[5].如果党政领导干部在职时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那么他们在退休、离职后就无法得到“期权利益”.据《香港商报》2004年12月报道,前房屋署副署长钟丽帼任职恒基地产一事,已引起社会普遍的关注,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双方无条件解除劳动关系,从而预防权力“期权化”.
  
  (二)经济责任审计发挥揭示作用治理权力“期权化”
  
  经济责任审计发挥揭示作用治理权力“期权化”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中,将发现的权力“期权化”现象,在经过提炼和总结的基础上,及时地揭示出来,极大地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防腐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识别权力“期权化”的风险源,实现审计机关的资源共享,最终使更多的审计人员受益。另外,审计机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揭示转让审批、产权交易、内部决策、资产评估、转让款支付、清产核资等环节存在的权力“期权化”现象,让腐败分子曝光于天下,将发现的权力“期权化”作为反面教材,教育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从而中止现有的权力“期权化”行为,威慑潜在的权力“期权化”行为,在国家反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
  
  (三)经济责任审计发挥抵御作用治理权力“期权化”
  
  经济责任审计发挥抵御作用治理权力“期权化”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权力“期权化”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和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则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来予以诫勉引导、纠错改正;如果被审计单位查实确有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情节较重,则有关部门强化责任追究制,严肃处理到位,给那些以身试法搞权力“期权化”交易的党政领导干部以有力震慑,避免“前腐后继”现象对政府信誉造成的损害。随着经济责任审计将查处的权力“期权化”案件揭示出来,权力“期权化”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力“期权化”行为产生压力,对治理权力“期权化”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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