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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味精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8-23 共5502字
摘要

  一、审计失败相关概念。

  (一)审计失败与审计风险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标准开展审计业务,也没有遵从一般地审计程序,从而草率地完成了审计,编制了审计报告,导致没有客观公正的表现公司的实际情况。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对象的账目中存在差错或造假,但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这些问题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审计失败和审计风险的结果都是注册会计师因为某些原因而提出了失实的审计报告,当审计风险给被审计对象造成了损失,审计风险就成为审计失败。但审计风险仅仅是可能发生的事情,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不会给被审计对象带来损失,就不成为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是由专门监管部门鉴定,确实给被审计对象带来损失才能确定。

  (二)审计失败与审计舞弊 财务舞弊是被审计对象为了自身利益,而对财务报表进行造假的行为。被审计对象财务舞弊是造成审计失败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审计对象没有造假,即使注册会计师提出了不合理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也会提出意见,从而不会出现审计失败。但是被审计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而存在财务舞弊,假如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标准,遵从审计程序,没有发现被审计对象的财务舞弊,就会发生审计失败。因此,只有认真审核被审计对象的财务报表,保证其真实性,才能从源头防范审计失败的发生。本文重点以上市公司莲花味精的审计过程为例,分析其财务舞弊做法,深入挖掘没有发现财务舞弊的深层次原因,为防范审计失败提出有效对策。

  二、莲花味精案例分析。

  (一)莲花味精基本情况

    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面向全社会募集股份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在上交所上市。其前身是河南省周口地区味精厂,由于逐步扩大规模,成为全国最大的味精生产企业,成为国家扶持的三百家企业之一,被认定为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二)莲花味精舞弊过程。

  (1)重大事项违规披露。一是没有按照规定披露诉讼。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6年2月,莲花味精在工行项城支行有2.958亿元的四笔逾期贷款,由于未及时还款,被提起诉讼。

  3月份收到了项城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8月份又收到法院要求还款的判决书。2008年,莲花味精欠浦发银行郑州城东路支行、郑州分行以及广州粤财控股公司3.806亿元,被提起诉讼。2008年7月前项城市人民法院都下达了判决书。莲花味精没有及时披露,也未在当年公布,而是分别在第二年进行了披露。因此,莲花味精应该对投资人经济的损失给予赔偿。二是2009年度绩效披露不实。在2009年年度报表公布的内容中可知,本年度莲花味精盈利归因于领导转变经营思路、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管理技术以及扩大销售市场等因素。但是通过调阅有关资料得到,当年味精行业发展环境非常好,每吨价格从七千到八千元,增加到每吨一万两千元,价格大幅提升。同时,国家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关停了小型味精企业,供应量明显减少。加之,国外味精企业相继关停了部分味精企业,国际市场明显较好。

  但莲花味精没有在年度报表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而是单纯公布是公司管理层的因素,存在信息不实的问题,也体现了财务舞弊的嫌疑,从而误导了投资者。亚太所会计事务所在开展审计过程中,没有对相关问题高度重视,没有对公司披露的信息提出质疑。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亚太会计事务所对味精行业不熟悉,或者存在包庇行为。

  (2)虚增利润。一是政府补贴超前下账。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莲花味精把政府未到位补贴超前下账,导致两年分别虚增利润1. 945亿和3.001亿元,从而致使利润变亏为盈(如表1)。根据有关要求,企业对发生的有关交易或有关事项,都需要及时公布,既不能提前也不能延后。由于莲花味精违反了有关规定,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

  二是坏账准备计提不正常。按照惯例,对于存在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应该是100%,而莲花味精3年以上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18%,与同行业公司梅花生物集团相比,明显存在不合理报表。如表2、表3所示。2009年度莲花味精财务报表指出,截至年底,公司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预付款账面金额共4. 942亿元,占到公司净资产的30. 33%.由此可知,莲花味精3年以上应收账款有可能存在坏账,按照相关要求对该部分应收账款应计提应做为坏账,但如果这样可能导致公司破产。所以,莲花味精采取了虚增利润的方式。然而,亚太会计事务所没有对莲花味精进行严格审计,不是对行业知识不熟悉,就是审计本身存在不端行为。

  (3)关联方交易问题。莲花味精关联方关系如图1所示。

  在2008年到2013年五年间,其向天安食品采购原料达到19.23亿元,占每年同类交易额的比例在12.2%到18.2%之间;莲花味精也向天安食品消费味精,销售额达到3.753亿元。经过深入分析发现,天安科技是莲花味精的第二大股东,同时也是天安食业的控股方,而天安食业又是莲花味精的控股方,因此天安科技直接掌握两个公司的话语权,在这交易中必然存在利益输送。在利益输送中,最终获益的大股东是天安科技,而受损失的则是广大的投资者。在审计过程中,亚太会计事务所没有发现莲花味精的关联方利益输送,审计报告不得不令人质疑。

  (三)莲花味精舞弊处罚结果

     第一,对莲花味精的惩罚。2010年4月河南证监局对莲花味精下发了调查函,到了2014年6月莲花味精才由于虚增利润、公布信息违规受到处罚,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处罚50万元;并对莲花味精20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罚5-30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符合要求的持股股民依法给予赔偿,因此莲花味精必须赔偿有关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第二,对亚太会计事务所的惩罚。亚太会计事务所在莲花味精审计过程中,对其2007年和2008年的财务报表没有审计出问题,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对亚太会计事务所给予警告处罚,并没收审计项目收入,并给予处罚共计264万元。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秦喜胜、赵强给予警告处罚,分别处以4万元、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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