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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内容、标准及其经验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5 共2139字
论文摘要

  一、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概述

  与大陆地区所施行之土地公有制有所不同,台湾地区施行土地私有制,即个人或团体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于 2000年《土地征收条例》之颁布而逐渐形成其相应之体系,一扫过去“一制多法”之状况,保障台湾地区私权主体之合法利益。

  其后,台湾地区以该条例为中心,逐渐将征收内容、征收程序、补偿项目、补偿费用等纳入到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增加各目次法律规范,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台湾地区将土地征收划分为公用征收与政策性征收两种。公用征收,即一般意义上之土地征收,被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 3条,是指为公共利益之需要进行之土地征收。政策性征收是土地征收的特殊形式,其目的是实施国家经济政策、改善土地产权分配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区段征收是政策性征收中最重要的形式,其范围被规定在《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 4 条。区段征收是指地方政府将划定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后重新整理与开发,被征土地者可以选择更换相应的已整理开发之土地或直接拿取征收补偿费用。区段征收作为都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在高雄、台南、苗栗等地区都得到广泛应用。

  虽民间及学界对区段征收评价褒贬不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区段征收确实提升土地价值,振兴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征收补偿内容与标准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公益性、补偿性,即土地征收必须是在法律规定之下,为公共利益之目的,通过相应补偿的形式来合法剥夺土地权利人之权利。征收补偿是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最为重要之部分,也是与土地权利人之利益切实相关之方面。虽然人民应当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但在法治前提下,私人利益也应受到平等保护。因此,合理的补偿内容及标准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保护被征收土地者之私人权利,更有助于土地征收行为之切实施行。

  根据两种征收方式的不同,其征收补偿之内容与标准也有所不同。公用征收之补偿内容专章列于《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地价补偿、相关改良物补偿、合法营业损失补偿及其他费用。
  
  1、地价补偿,即土地价值之补偿,其标准为征收当期之公告土地现值,不同地区公告现值应依内政部地政司所公布之数据为据。

  面临台湾地区地少人多之现状,为推动土地征收之顺利进行,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可对征收土地加成补偿,但加成补偿之标准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评议。在实务中,各地区一般均会采用加成比例进行补偿。

  2、相关改良物补偿,包括建筑改良物、农作物改良物、土地改良物三类。

  建筑改良物系指依法兴建或实施建筑管理前兴建完成之建筑改良物。

  由于前项已对地价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建筑改良物之赔偿标准应当按土地征收当时该建筑改良物之重建价格估定。农作改良物之补偿费,类似于大陆地区之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依征收时土地上农作改良物之现状与其成熟期的时间差距而有所不同: 时间差距在一年以内者,按成熟时可收获之价格估算; 时间差距超过一年者,按其投入培育的费用及现状酌定估定。
  
  3、合法营业损失,建筑改良物原供合法营业之用,因征收而致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缩小之损失,应给予补偿。至于其补偿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4、其他费用包括对于必须迁移的人口、设备、畜产等而发放之迁移费; 他项权利价值及依法应补偿耕地三七五租约承租人之地价所形成之应有负担清偿费; 被征收之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原设定之他项权利因征收而消灭所形成之设定权利之消灭及债权额之清偿费用等。

  区段征收是公用征收之特殊形式,因此,区段征收之征收补偿内容及标准以公用征收为基础,惟两者有所不同在于抵价地部分。区段征收赋予被征收者两种征收补偿方式: 直接得到相应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亦或待区段征收整理完成之后取得相应抵价地外加一定补偿费用。按《条例》第 39 条之规定,前者之补偿内容与标准与公用征收完全一致。

  而后者需要增加抵价地分配部分。区段征收公告发布之后,事业单位开始抵价地分配作业,待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好抵价地分配合同之后,才对征地其他费用进行补偿。抵价地分配作业首先应当由事业单位拟定抵价地作业单位、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待公告无异议后,再以相应程序分配抵价地、登记抵价地所有权及后期价差补偿。

  三、对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之借鉴

  虽然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土地所有制不同,但依现行台湾地区之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比大陆地区进行得更加顺利,究其原因,亦在于更加丰富之征收补偿内容与标准。因此,可借鉴台湾地区土地征收补偿,来完善大陆地区土地征收制度。首先大陆地区征收补偿种类过少,可以适当增加补偿种类,对被征收者进行全面补偿。例如,补偿之内容应扩大到保护被征收者在土地上所设定之利益,台湾地区所规定之“应有之负担及清偿”、“设定权利之消灭及债权额之清偿”等类目。其次应当完善补偿标准,可借鉴台湾地区对“土地价值加成补偿”之做法。即可对房屋补偿进行加成计算,各地根据当地现状制定加成补偿之标准,并将被征收房屋者之实际情况纳入考虑。通过对征收补偿之完善,更加注重保护私权主体之利益,进一步推动大陆地区土地征收补偿之实务进程。

  参考文献:

  [1]宋均梅,陈利根. 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J].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5( 12) :10.
  [2]徐聪. 台湾征地立法: 区分公用征收与区段征收[J]. 中外房地产导报,2011( 01) .
  [3]维基百科. 大埔事件[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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