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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用车安全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9-11 共2058字
论文摘要


  联邦法律对商用车检验作出原则性的指导,各州依据本州实际情况出台更严格的行政法律予以落实.美国商用车安全检验制度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联邦的强制定期安全检验; 二是运输公司的不定期检验; 三是驾驶人的日常检验; 四是政府部门组织的路检路查.联邦层面对非商用车安全检验没做强制规定,各州根据需要,通过州立法、颁布行政法规等方式规定机动车安全检验.同时,联邦政府、州政府经常制定各类交通安全行动计划( 如 U. S. C. 402 - HIGHWAY SAFETY PRO-GRAMS) ,车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作为推动开展机动车检验的指导性意见.美国联邦层面对机动车安全检验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美国注册或使用的商用车,如挂车、半挂车、普通货车、大客车等.对于非商用车适用各州具体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依据

  美国联邦层面对机动车安全检验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有: 一是美国联邦法规第 49 篇 570 章( CFR49. 570) ,详细规定了在用车的最低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在用车的检验要满足上面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是美国联邦法规第49 篇396 章( CFR49.396,2008 年12 月17 日修订) : 对商用车定期检验周期、检验员要求、检验记录等作出规定; 三是美国法典第49 篇 521 章( USC49. 521) ,明确了各交通参与实体的职责关系,重点规定了对商用车检验机构违法处罚; 四是各州颁布的车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细化规定了检测站和检验员的准入与监管、检验项目、检验流程、检验费用等内容.

  二、主管机构及职责

  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在美国联邦层面由交通部主管,州层面由州交通部或公共安全部等部门负责.联邦层面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其职责,美国法典第 49 篇 521 章( USC49.521) 中,规定了交通部对检测站和检验员有监管的职责,可检查检验报告和检测设备,对检测站及检验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三、检验机构

  美国联邦层面只对商用车检验机构作出规定: 一是以车辆所属运输公司内设检验机构为主,也可委托检验机构,如商用汽车站、汽车租赁公司、货车停车场等开展检验; 二是对检验机构的具体要求方面,只规定了检验员的资质要求.

  四、检验员

  联邦层面只对商用车检验员资质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基本要求: 第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车辆安全标准; 第二,掌握检验项目及方法、熟练使用检验工具及设备; 第三,具有一年以上相关工作或培训经历; 第四,经过州政府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试.二是商用车制动性能的检验,由具有商用车制动性能检验专门资质的制动检验员进行.

  五、检验周期

  联邦层面法律法规只对商用车检验周期作出规定: 一是定期检验规定是每年至少一次; 二是对于大客车推出式车窗、紧急逃生门、紧急逃生指示灯,至少 90 天检查一次.

  六、检验项目与判定标准

  美国联邦层面只对商用车检验项目和方法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联邦法律列出 13 个基本检验项目: 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灯光、燃油系统、排气系统、轮胎、玻璃等.二是明确了判定标准,即检验结果符合联邦法规第 49 篇570 章( CFR49.570) 规定的在用车最低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三是联邦法规第 49 篇 570 章( CFR49. 570) ,详细规定了所有在用车的最低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采用定期检验制度的州,其检验和判定标准应不低于 CFR49.570 的具体要求.

  七、检验流程

  联邦层面法律法规只是列明了商用车三种检验方式: 一是运输公司雇佣的有资质的检验员进行检验( 以此方式为主) ; 二是运输公司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是联邦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局、州政府、运输公司等组织开展的路检路查,如果检查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视为通过年检.

  八、检验机构监管与违法处罚

  联邦层面法律法规没有对检验工作监管作出详细规定,只是在美国法典第 49 篇 521 章( USC49.521) 中,规定了交通部对商用车检测站和检验员有监管的职责,可检查检验报告和检测设备,对检测站及检验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另外,联邦法典第 49 篇 521 章( USC49. 521) 对商用车检测站和检验员违法处罚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对检测站违法行为,由交通部处以不超过 10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并由法院裁决检测站负责人或质量经理是否构成犯罪; 二是对检验员违法行为,由交通部处以不超过 2500 美元的民事罚款,并由法院裁决其是否构成犯罪; 三是对检验报告、检测设备、基础设施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由交通部处以不超过 1000 美元的罚款,或暂停其检验资质; 四是如果交通部认为经检验的车辆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可责令部分或全部经该检测站或检验员检验的车辆停运,重新进行检验,并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另外,联邦公路运输安全管理局、州政府、运输公司等组织开展路检路查,检查随车携带的检验记录,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验,如果检查项目及结果符合要求,视为通过年检.

  参考文献:

  [1]夏均忠.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M].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M].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3]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编. 美国法律概况[M]. 金蔓丽译. 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

  [4]卡尔维,科尔曼. 美国法律与法律体系[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5]严朝勇,洪家龙. 机动车检测站检测监控系统应用研究[J]. 交通标准化,2007,( 10) :128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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