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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背景下社会保险的构建与管控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 作者:陈谌
发布于:2019-12-18 共3287字

社会保险论文第五篇:共享经济背景下社会保险的构建与管控

  摘要:共享经济驱动下的新型劳动关系形式无可避免的对多重劳动关系或兼职劳动关系提出了很大的挑战,挑战的主要因素还会伴有合定性、保险义务以及责任分配等问题。社会保险账户本身的构建与监管,应该是建立在统筹账户与个人关系的基础上的,借助国家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平台来构建统一的社会保险账户体系,建立的过程中还应该思考制度层面的设计、法律层面的要求等,要做到确保自愿弃保或协议弃保的问题不再突出。

  关键词:共享经济;社会保险;重复保险;自愿弃保;企业年金;创新;研究;

  一、社会保险中捆绑、脱钩、分层概述

  目前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的捆绑关系。 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狭义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较为典型的劳动关系,这个劳动关系不包含由民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在社会保险体制中是相对典型的劳动关系。 依据这种较为典型的劳动关系才会诞生目前我们国家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 这种典型的劳动关系必然会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健全和发展。 目前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都已经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二者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个规定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属于法律强制性保险规范。 这个强制性的保险 规范是不 能自由的 约定和协 商的,更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任意制定,这是要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反之就是违反行为。 在“社会保险法”中明确的标注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这个明确是要求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起社会保险的义务与责任。 “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的规定都是使用于体制内较为典型的劳动关系的,也就是我们国家传统意义上“职工”的最佳诠释,对于体制外“非职工”也就是非典型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也是一个盲点。

  随着共享经济的诞生和发展,我们国家劳动关系的最大变化就是大量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爆发式增长,也就是体制外的劳动关系在不断地繁荣。就其本质而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交融是共享经济的最大特点,这也使得传统的劳动关系与其社会保险制度的捆绑正在逐渐的解绑。我们不难看出目前大量的有一定争议的社会保险正在增加,以工伤保险尤为突出,而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的发展则稍显滞后。这个滞后是亟待解决的,一方面要在制度上将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进行必要解绑,当然解绑过程并不是要降低其保险的广度和宽度,而是要坚持社会保险的根本性原则。另一方面,解绑过程就面临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脱钩,脱钩不能单单的脱体制内的劳动关系,对于全部的劳动关系都要进行适当的脱钩,这个过程就需要民法来调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了。

  无论是松绑还是脱钩,目的都是针对社会保险的分层而言的,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保险制度将其分层,第一层为传统的也就是前文提到的典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依据这种制度为其劳动者购买相应的五险一金。第二层则是建立在共享经济的基础上所衍生出来的多重劳动关系或者兼职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主要劳动关系之外兼职工作,其劳动关系单位则有义务负担他们的社会保险,不应该因为其多重劳动关系和兼职拒绝履行缴纳保险的义务。

  二、重复保险

  (一)重复保险分析

  重复保险一般情况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保险问题。尤其是在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势逐渐向共享经济过度的关键时期,这个问题日益凸显,有关重复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也应及时的更新和补充。在共享经济背景下的重复保险问题目前面临的困难是诸多的,也是急需解决的。理论上重复保险是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的。广义的重复保险就是被保险人在统一保险标准或者保险利益、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分别与不同的保险人签订多个保险合同其指向都是相同的,标准也基本相同。侠义的重复保险则是指不同的保险合同的总金额超过了表现标的价值额度。广义的重复保险不单单包含了侠义重复保险的内容,还会包含多个保险合同的保险总额小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的情况。

  (二)重复保险的义务与责任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重复保险的义务和责任还是社会上广泛热议的问题也是一个保险领域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其分为保费分摊、责任分摊两种较为典型的复杂情况。保费分摊就是在保险事故之前的各个义务主体的缴费金额进行分摊缴纳。而责任分摊则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的保险赔偿分配。在我们国家现行的保险体制下,商业保险的重复保险遗物与责任体系相对而言是较为成熟的,社会保险是可以学习借鉴的。商业保险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应该遵循比例主义和顺序主义的,其优势也是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险的发展有必要借鉴商业保险的分摊、分配原则。

  三、共享经济背景下社会保险的构建与管控

  (一)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关系

  我国在实行了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原则以后,国家社保账户是基于企业的养老保险而产生的。所以说,社会保险账户与养老保险账户不是一个概念,不能概念混淆。我国在1991年就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1997年又一次强调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允许进行适当的改革。这个社会保险改革就是基于我国社会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的统与分、做实与做空、现收现支与基金积累等问题而产生的。基于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创新应该是建立在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基础上的,统筹账户的属性一定是社会的公共财产,其强调的公平、公正的问题,其分配的原则也应该遵循几代人而完成的,不应该是下代人养上代人。个人账户的缴费也应该是自行缴纳,自行负担本人的养老金,国家层面可以采取一些激励机制来调动个人缴纳的积极性,以此来分担国家的社会保险负担。

  (二)个人账户整合

  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个人账户的整合牵扯的问题是诸多的,以劳动关系的多重性问题尤为突出。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既包含了体制内典型劳动关系,也包含了目前较为流行的体制外的多重劳动关系。这情况下应该将社会保险体制中的个人账户进行整合,将其整合为一个账户,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当然,目前我国个人账户的整合机制和体制还在逐渐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完全有助于帮助制度框架下的个人建立网络平台基础上的个人账户基础整合。构建有效、合理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是我国的郑秉文所长提出的“中国方案”,这个方案是较为稳妥的解决办法,也是最佳的解决办法。这个办法借鉴了很多国外的成功经验,但是其可以保证基本实现我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存在与国家的账户的从属关系,还可以利用成熟的互联网平台,实现有效的整合,以此来实现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基础。

  (三)账户信息共享

  共享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一定是多重的,种类不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所需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这种区别会导致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信息不对称,进而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地和实施,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个人账户信息共享,在高度发达的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共享,障碍和阻力都是可以克服的。信息共享可以帮助社会保险缴纳的劳动者清楚明白的知晓自己的保险待遇,还可以明确的显示其应尽的权利与义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共享经济是依托于互联网而产生和发展的,共享经济的灵活性开创了新型劳动用工形式,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而言,是一个新的挑战,需要引起新的思考。社会保险的很多历史问题在目前的新形势下是日益突出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不断地寻找新的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来破局,破局的过程中是需要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支持的。依据上述五个部分的论据对于我们国家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制度创新会起到一定借鉴意义和推动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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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张强南.试论我国双重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完善———基于整合52个判例[J].法制与社会,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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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吉林工商学院
原文出处:陈谌.共享经济下社会保险制度创新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9(3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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