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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风险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27 共22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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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问题探析
【第一章 第二章】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和发展状况
【第三章】我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因
【第四章】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模式
【第五章】 我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风险
【第六章】我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国内互联网保险长久发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我国互联网保险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风险。

  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与传统保险的融合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有别于传统保险的新风险,同时其天然存在的技术风险、快速发展带来的服务错位、监管缺失等问题已经浮出水面,互联网保险的风险轮廓基本呈现。从风险涉及的领域区分,互联网保险风险可分为业务发展类风险和法律监管类风险两类。

  5.1 业务发展类风险。

  5.1.1 信息安全风险。

  高度依赖信息技术的特点,使信息安全风险成为互联网保险的天然伴生风险。此类风险大致可分四类:

  一是操作风险,包括软硬件等基础设施故障、人为操作失误、利用信息技术本身的设计缺陷、安全漏洞、病毒或木马进行恶意的攻击或犯罪等。

  二是交易风险,指互联网保险在交易过程中,利用网络、系统漏洞私自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风险、电子支付与结算的风险。

  三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保险业务基于开放的互联网平台运行,业务参与方涉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第三方平台、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网络节点众多,客户及企业的信息泄露风险大大增加。

  四是关联风险,因某个系统中的局部问题而影响与之关联的多个平台或多个主体各自信息系统的风险。如某知名保险公司曾发生的数据泄露事件,起因就是第三方外包公司的系统漏洞。

  5.1.2 理财型产品风险。

  目前,在电商渠道热销的理财型保险产品多为高现价产品。其具有期限短、费用低、现金价值高的特点。此类产品虽在短时间内可以实现规模保费的突破,但存在着替代性强、销售误导风险大、现金流压力大等诸多风险。如部分产品对外宣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普遍较高,甚至高达 7%以上。在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为 6%的大背景下,如此高的预期收益率将给资金运作带来较大压力,存在资金安全性风险。

  此外,当短期理财产品到期或产品实际收益率严重偏离预期时将产生集中退保现象,届时保险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和投诉风险。同时,这类产品过多地掩盖了保险的本质,偏离了保险分摊风险、提供保障的基本原则,对增强保险业核心竞争力作用有限。

  5.1.3 网络声誉风险。

  互联网快速、广泛的传播特性使其有别于传统媒介,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通过论坛、微博、微信等传播渠道快速多次转发,能够产生信息快速发酵的作用,使得消息的影响效果难以预测和控制。

  例如,在与保险相关的退保问题、理赔问题、销售误导问题等事件中,经常出现媒体一曝光、舆论一边倒的现象,社会大众往往不问根究地首先同情保险消费者,此类新闻一经网络发酵放大,将对相关保险公司产生巨大的商誉风险和信任风险,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会受到一定的负面影响。

  5.1.4 代理人稳定风险。

  互联网对中介渠道的替代作用使得代理人作为客户发掘人和保单服务人的价值被削弱,生存空间遭遇严峻挑战。而代理人群体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业务水平普遍较差,决定了其应对互联网保险冲击的能力相对较弱。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代理人规模超过 300 万,如何引导这个群体努力提升自身能力,重新定位自身价值,比如向金融理财师转型,将是行业和社会稳定面临的重大挑战。

  5.2 监管合规类风险。

  5.2.1 法律缺失风险。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因素之一就是监管的放松。如何寻求支持创新与守住风险底限之间的平衡,是监管永远的话题。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框架性监管规则尚不明确。

  二是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规则与传统业务不一致,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如久争未决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三是互联网保险新模式的出现,使现有监管规则不适用。如销售过程的不可回溯、没有纸质单证及保户签字确认、难以实现客户回访等。

  四是对于已出现的互联网保险新风险点,监管存在空白。例如返还集分宝问题涉嫌违反《保险法》第 116 条不得给予合同之外其他利益的规定,但目前缺少法律依据认定集分宝的虚拟交易价值。

  5.2.2 产品违规风险。

  大数据对挖掘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寻找碎片化的风险需求提供了技术支持,保险公司纷纷脑洞大开,不断推出创新型产品。但创新永远行走在既有界限的边缘,保险产品的创新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难题:第一,寻求横向的数据关联与纵向的大数法则之间的平衡,避免沦为博彩产品。第二,寻求产品命名对社会公德的尊重与引人瞩目之间的平衡,避免沦为恶意炒作。

  部分产品创新就未能解决上述问题,出现了诸如"赏月险"、"脱光险"、"摇号险"等形形色色的"主题险".此类产品在赚足眼球的同时,逐渐偏离了保险产品损失补偿的本质,有损于行业形象,已被保险监管部门迅速叫停。

  5.2.3 销售误导新伪装风险。

  部分保险公司打着"互联网创新"的旗号,借用各种互联网概念,给违法违规行为披上了新伪装。

  例如理财型保险产品大多与互联网理财看齐,弱化"保险产品"字样,强调高预期收益率及"保本保底",对于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退保损失等说明尽量采取模糊处理,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在实际兑付时引发投诉。

  又如,部分保险公司采取返还"集分宝"、赠送彩票等促销方式,变相提高产品收益水平,存在突破报备条款费率的风险。

  此外,部分保险产品采用"饥饿营销"策略,容易导致客户在购买保险过程中缺乏对产品属性的足够认识和对潜在风险的理性判断,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5.2.4 服务错位风险。

  为赶上互联网保险的快车,部分保险公司匆匆上马,只重视销售端的互联网化,忽视了服务能力的配套建设,线下服务与线上销售对接错位,导致消费者的服务体验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引发投诉。

  比如,部分公司系统建设滞后,可以线上购买却无法线上退保,导致"买得快、退得慢".又如,部分公司在互联网销售时突破了区域限制,但对于车险、健康险、家财险等需要专业理赔定损的业务,既在当地没有设立服务机构,又无法提供在线理赔,导致"买得快、赔得慢",引发理赔服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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