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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食品安全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2-13 共52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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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食品安全责任险软强制模式探析
【绪论】国内食品安全责任险优化研究绪论
【第一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我国食品安全责任险发展状况
【第三章】 发展食品安全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四章】我国食品安全软强制责任险运行模式探索
【参考文献】中国食品安全责任险改进研究参考文献

  3 我国发展食品安全软强制责任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1 发展食品安全软强制责任险的必要性。

  从企业角度来看软食安险实际效果与强制保险十分相似,虽然软强制模式对企业施加的压力没有完全强制模式大,但在软强制的有效外部监管之下食品企业更加有利的选择是投保责任险。从推动企业投保食安险和保护消费者角度出发,我们主要考虑软强制责任险"具有强制特性"这一问题,因此在这一视角下软食安险的必要性与强制险类似。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全体国民的利益的头等大事,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相对不足,粮食供应处于基本平衡状态,食品安全对我国来说尤为重要。食品问题关系全体国民切身利益,它涉及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社会稳定和谐。同时,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巨大,往往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就能导致大量食用有害食物的消费者健康遭受侵害,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经历这些负面冲击以后企业经营通常面临着巨大困难。更重要的是,频繁而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不但危害公众的健康,危及食品企业的经营,而且会导致公众对本国食品失去信心,这方面的事例不胜枚举。我国在经历 2008 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后,"三聚氰胺"的阴影始终挥之不去。公众随之对国产奶粉彻底失去信任,妈妈们不再购买国产奶粉,国产奶粉乏人问津,我国奶粉业面临着严重的公共危机。此后,出现了大量大陆游客去香港购买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奶粉的现象,甚至导致香港奶粉断供。2014年,新西兰恒天然公司的"乌龙"事件中,该公司错误地以为本公司产品遭受污染,这一消息一出恒天然公司的股价大跌,但随后的分析证实这是虚惊一场。资本市场变动清楚地表达了大众对食品安全的极度关注和负面新闻对企业生产的巨大不良冲击。

  我国发展软食安险的必要性,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3.1.1 保护广大公众利益,保证社会和谐。

  食品安全事故对公众的健康危害巨大,赔偿责任较大,许多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企业尤其是中小食品企业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公众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即使有少数消费者会选择状告食品企业,但是高额的诉讼费以及长时间的人力物力消耗使得许多维权消费者望而却步,最终不了了之。一方面一些企业认为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不严,即使维持较低的食品安全等级其生产经营仍然不会受到较大影响,企业所产生的负外部性的成本由社会承担。另一方面,公众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切身利益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公众虽然人数众多,但由于自身因素以及地域分布等往往不能形成合力维权,而食品企业在对食品安全相关法规了解、律师资源以及证据提供方面具有有利地位。现实中,除非食品安全事件影响重大造成社会舆论关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的维权之路都异常艰辛。食品安全风险将对公众的利益和社会安定产生巨大的影响,从维护公众利益和保证社会安定角度来看我国需要大力推广食安险。

  3.1.2 企业的逆选择倾向。

  早在上世纪中页,西方国家研究信息理论的经济学学者就开始关注信息不对称时存在逆选择行为。乔治·艾克洛夫 1970 年就在论文中提出了逆选择倾向理论.

  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厂商会根据其掌握完全信息的优势地位,做出有利于自己而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愿意主动投保的投保人可能是那些风险较大的企业,即根据自身信息判断认为投保对自己更有利的人才会向保险人投保。风险较小的企业常常不会投保,而采取企业风险自留,这势必会导致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风险过于集中,存在保险事故大量集中爆发的可能。如果处于强制的监管环境之下,必然会有大量企业投保,防止企业根据信息优势进行逆选择,而大量同质风险符合保险机构经营原则,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会因为数量巨大的投保人而相应降低。

  3.1.3 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广泛存在。

  保险经营的费率厘定要求可保风险具有五个要件,即风险具有投机性、偶然性、意外性、各标的发生重大损失的概率相同以及具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其中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大量同质风险保证了保险公司可以依照大数法则进行费率厘定,使得保险的运营在技术上可以实现。只有标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并且每个标的都有相同的概率发生某一损失风险,保险人才可能承保该标的(保险人会谨慎看待发生损失概率大于平均水平的标的,因为这些高风险标的很有可能存在逆选择倾向或者诱发道德风险,如果轻易承保很可能导致保险人承保风险急剧增加。当然这些次标准体并非完全不可承保,在修改保险合同某些条款,比如费率等的情况下,保险人可能会考虑承保该类标的),使食品安全责任风险能够在大量标的之间被分散。得益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食品行业规模巨大,行业内不但企业数量多,而且企业的规模和业态类型不同。我国食品以及餐饮行业的现状决定了食品及餐饮企业中存在大量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如同投资学中投资组合理论一样,当有足够多被投资对象组成投资组合时其组合整体内个别风险对整体风险的影响微乎其微,此时只存在系统风险即市场风险。我国各类型食品企业数量众多,都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各个类型和规模的企业都有足够数量满足保险的大数法则原理,如此众多的风险如果不采取措施使企业分散和转移风险,食品行业将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集中状况之下。

  3.1.4 企业分散和转移风险的现实需要。

  2014 年,台湾顶新公司产品被查出为"黑心油",此次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冲击了顶新的正常经营,该公司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虽然顶新企业是故意生产劣质产品,但这次事件也提示许多食品生产商分散和转移企业风险的重要性。每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都会有风险出现,但是不同的企业对风险的态度不同。有些企业可能在风险自留,并对风险规避和控制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一般情况下只有极少数特大型企业才有风险自留的能力和必要。当企业进行风险管理时,其可以采取的策略有三种,分别是:损失控制、损失融资、内部风险抑制。保险是损失融资中的手段之一。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将风险分散和转移给保险公司比其自留风险更有优势。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组织机构,其控制风险的技术能力要优于一般企业,而且在风险转移社会化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可以集中大量的风险进行经营,相对于某个企业自我分散和转移风险保险人具有规模优势,保险人分散和转移风险的综合成本大大低于单个食品企业。因此,相比较之下食品企业投保食安险来转移风险是对其更为有利的选择,而且这一方式也使整个社会的风险组合起来,有效地分散了个别风险。正如投资学中一样,我们可以用企业经营的波动性来表示企业的风险,如果要对风险进行量化企业现金流量作为变量组成的方差是一个很理想的指标,经过方差量化风险后我们便可以用单个企业的方差来表示其自身的风险。进一步,将单个企业资产证券化,此时的企业或者项目与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无异。充分投资组合的风险,只受证券之间的协方差的影响而与各证券本身的方差无关,即数量足够大的组合里,各个单个企业风险的影响已经无足轻重,整个组合(全部企业)的风险关系才是正真影响其风险值的因素,也就是只存在系统风险而抵消了个别风险。

  3.2 我国发展食品安全软强制责任的可行性。

  3.2.1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成果不断。

  保险成熟市场的经验显示,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体系,以及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有力的执法,建立健全法制体系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本要求。

  只有明确规定食品企业的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并且严格执法,食品企业才有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动力。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先后推出多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立法机关颁布了食品卫生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以及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不断变化,我国立法机关又于 2009 年颁布实施了新的食品安全法。新的食品安全法适应了时代发展,对食物的生产、运输、储存等各领域进行了细致规定,并且规定以风险评测作为国家食品相关标准修订的依据,它是在新的背景下保证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建设。2014 年,我国负责监管食品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一起制定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新规则以破解以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低、难以形成威慑力的难题。各部门最终决定今后我国要成立专门负责食品和药物安全监管的强力执法机关--食品药品违法侦查局,并且这个负责监管食品的执法机构由公安机关领导,这将极大地提高食品安全执法力度和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者的威慑力和打击效果。设立由公安机关领导的执法机构将改变过去我国虽然颁布并实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是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的现象,因为我国很多法律都只是"纸面法律",它们并没有在调整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方面发挥本来应该产生的作用。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缘由就是我国长期存在着执法不严以及不严格依法办事的现象,违法企业的不良生产经营行为成本极低。今后,强化执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将会使违法者为其违法行付出相应代价,提高其触犯法律的成本。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法是食安险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立法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后我国基本上已经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3.2.2 我国巨大的食品安全责任险需求潜力。

  我国拥有世界第一的人口数,食物是维持人类生存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我国具有世界规模最大的食品市场。根据 2014 年统计年鉴,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食品产业规模十分庞大。截止 2013 年末,我国已有餐饮业限额以上法人企业26743,餐饮业年末从业人数为 2467693.全国餐饮业实现营业额 4533.33 亿元,餐饮业餐费收入 4056.07 亿元。原盐产量 6460.30 万吨,精制食用植物油产量 6218.60 万吨、成品糖产量 1589.73 万吨、啤酒产量 5061.50 万吨。食品工业规模以上企业 3 万余家,食品工业产值超过 10 万亿.食品工业是我国重要产业,食品工业企业众多,食安险需求量潜力巨大。风险无处不在,任何企业只要生产经营都存在风险,并且风险与收益有明确的正相关,这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多数食品企业都对自身的风险有所了解,但大部分企业迫于财务压力或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处罚不重不愿意运用保险的形式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但是企业在目睹近年发生的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部分企业在舆论的重大压力下破产的事例后,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也逐渐有了足够的认识,食品企业的风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为了保证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厂商必须要对风险做出合理的具有预见性的财务安排。颁布实施新《食品安全法》和建立食药警察制度之后,今后的食品安全事件中大众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极大地保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企业的责任,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设立食药警察将极大地震撼食品企业,强化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大大增加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事件诉讼中获胜的可能。随着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加强,食品企业面临的外在监管环境越来越严苛,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运用食安险分散和转移风险的愿意越来越强,食安险的潜在需求也会越来越大。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的刺激和 NGO 组织的宣传下,消费者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在外界强大的压力作用下,企业对食安险的潜在需求会逐渐转变为有效需求。

  3.2.3 我国保险企业承保责任险的技术实力提升。

  从全行业来看,截止 2013 年底保险机构达 174 家,职工人数 831303,全部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突破 8 万亿。多家保险公司发展成为保险业巨头,并且成为世界 500强企业名单的常客。截止 2013 年底我国已有产险公司 63 家,财险实现保费收入6481.2 亿元,其中责任险实现保费收入 216.6 亿元。长期经营积累的保险业运作经验,使我国保险公司基本掌握的了责任险的经营规律。我国甚至出现了专门的责任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公司便是其中的佼佼者,长期的责任险运营实践也保证了我国保险企业在责任险领域拥有足够的技术储备。经过多年的发展,国内已经建立起一支实力不俗的责任险经营人才队伍,我国在保险标的风险评估、保险产品设计以及费率厘定等领域技术水平良好。因此,发展软食安险是可行的。并且,我国目前己经着手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新《食品安全法》也完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这些可以为保险公司在风险分析、评估和保险产品定价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

  3.2.4 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仅仅 2014 年发生震动全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就有数起。顶新"黑心油"、福喜腐肉、家乐福散装菜、昆明毒米线、三无产品"吸血鬼饮料"、"毒豆芽"、汉丽轩的"口水肉"、粪水臭豆腐、20 万斤毒凉皮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在媒体的报道下,强化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得到极大提高。如今,民众在食用食品时一般会对食品的安全性做出考量。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和维权意识增强都会迫使食品企业维护自身品牌形象和声誉,加大食品安全风险分散和转移投入,以更加安全的食品和对消费者权益更好地保护来吸引消费者。来自消费者的压力会极大地推动食品企业投保食安险,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效的监管和风险信息公开之下,软食安险可以很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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