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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经验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1 共4729字
  4 国外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经验4 Foreign Legal Systems of Work Safety Training andExperiences
  
  4.1 日本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经验(Japan's legal systems ofwork safety training and experiences)
  
  安全生产培训在日本称为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日本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日本的劳动三法是指 1945 年《工会法》、1946 年《劳动关系调整法》,1947 年《劳动标准法》[56],三法中对安全生产培训各有规定。1958年以后,《职业训练法》和《职业训练基本计划》的出台,标志着日本的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更加深入。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明确规定了日本的 6 项强制性安全培训,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员培训、新员工培训、调入人员培训、特殊培训、班组长培训、健康培训。其中《劳动安全卫生法》第 5 条第 3 款规定了特殊培训的培训对象是从事危险、有害工作的员工,并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要求、任课教师条件和课时数要求。[57]
  
  4.1.1 日本实行自上而下的专门安全生产培训监管
  
  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督机关是劳动基准监督局。日本《劳动基准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机关的设置,包括中央和地方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机关的设置,厚生劳动省的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机关的设置,都道府县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机关的设置。其中厚生劳动省的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机关是劳动基准监督局,都道府县的安全生产培训监督机关是劳动基准监督局。在以上行政机关分设内阁劳动大臣、劳动基准主管局长和劳动基准监督署长。
  
  各个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将计划提交给劳动基准监督署进行备案、审查。此外,日本《劳动基准法》还严格限定了劳动基准监督官的任职条件,出任劳动基准监督官的官员必须要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上任。
  
  4.1.2 日本建立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在日本,高龄工人是指 45 周岁以上的职工。日本在制定高龄工人就业促进基本法的同时,配套制定了其他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完备的高龄工人培训法律体系。1963 年,日本出台了《就业保障法》,对高龄工人如何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进行了具体的规定。2004 年,日本《高龄劳动者就业安定法》进行了大幅度修订,对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定必须由企业实施高龄者安全生产培训,改善高龄工人的作业场所环境,提高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高龄工人的安全健康等。日本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具有以下特点:
  
  (1)日本重视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培训。日本除了对高龄工人从事的危险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场所环境进行合理配置外,也将提高高龄工人安全生产意识列为培训重点。一方面,日本企业在进行经营首脑或安全监督者的再培训时,在实施机械设计人员和制造人员的安全再培训时,都有包含针对高龄工人身心特点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另一方面,由于年龄增长会降低人的身体机能,日本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员工也积极开展适应其身体机能变化的作业方法等内容的安全生产培训。
  
  (2)日本采用一切激励措施保障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首先,日本规定雇主必须为高龄工人制定书面再就业培训计划,在计划中必须包括培训时间、培训考核、培训内容的具体规定。其次,日本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也负责为高龄工人提供免费的安全生产培训,办公室建立了“银发人力资源中心”,为已经退休但是仍从事工作的老年人提供短期安全生产培训。其中,在促进高龄工人技能发展方面采取的专门措施有:①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指派人力资源银行、职业咨询师为高龄工人提供支持和建议。②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利用私营机构等广泛的教育资源为高龄工人进行提升工作技能的培训。③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引入教育培训补贴制度,为高龄工人的失业培训补贴高达 80%.
  
  4.2 美国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经验 (American's LegalSystems of Work safety Training and Experiences)
  
  安全生产培训在美国的称谓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美国并未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将其纳入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管辖范围,建立了以《职业安全健康法( OSHAct of 1970)》为基础,以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公布的系列标准为核心,由各州或地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再由行业协会进一步补充、细化的单主线、多层次的法规体系。其组成结构如图 4-2 所示。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定了美国的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是 OSHA 、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NIOSH )、矿山与健康局(MSHA)。
  
  2006 年 4 期,OSHA作为美国劳工部的下属部门,是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所辖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一部分,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标准,提供相关信息咨询、培训教育与资助项目,负责开展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科学研究,并提供专业培训等。MSHA 负责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其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由其下设培训与教育司来负责。NIOSH 是于 20 世纪 70 年代建立的专门提供安全生产培训的专业机构,如今分布在美国十多所大学的教育与研究中心。
  
  4.2.1 美国重视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首先,美国建立了“高龄者国民会议”,它是一个为帮助高龄工人就业的国家机构。其次,美国根据《老年美国人法》设立了“经历工作公司”(ExperienceWorks Inc),这是一个全国性非盈利机构,旨在为全美 55 岁以上的高龄工人提供就业培训和咨询服务。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帮助高龄工人求职、获得工作岗位、转换工作岗位和增加收入等。再次,美国政府设立了老龄教育委员来管理老年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同时出台各种政策鼓励民间老年教育培训组织参与到老年教育培训中来。
  
  在美国,老年教育培训有多重形式,具体来看分为以下两种:①充分利用高校教育资源,开设老年班,鼓励老年人参加安全生产培训。②地方开设短期培训班,举办讲座,为老年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提供服务。
  
  4.2.2 美国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丰富
  
  美国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丰富,包括基础知识、岗位技能、专业知识和学历教育等。2010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有详尽的指导和明确的要求,将最新研究成果、工业实践纳入培训内容,部分州或地区对个别项目实行强制执行。外展培训项目是 OSHA 为企业雇主和雇员提供的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涵盖作业场所危害的识别、消减、避免和预防,以及雇员的权利和雇主的职责等。苏珊哈伍德培训资助项目是 OSHA 专门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64],展面向企业雇主和雇员,特别是技能较低、文化水平不高和从事高危行业的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与外展培训项目类似。
  
  4.2.3 美国实行安全生产培训领域三权分立的监管方式
  
  美国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管方式是三权分立式。政府分别设置管理、研究、仲裁 3 个不同部门,相关权力既有分散又有制衡。美国《1970 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规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OSHA)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教育、宣传、推广活动。
  
  矿山与健康局(MSHA)是美国主管煤矿安全的政府机构,其下设培训与教育司,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MSHA 主要职能是研发安全生产培训项目,开设安全生产培训课程,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从而提高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改进工作场所安全条件,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从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2.4 美国安全生产培训资金来源广泛
  
  美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美国的安全生产培训资金主要来自于由政府、企业、社会。通过政府资助、企业支付、社会捐款以及有关基金支持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例如,美国煤矿企业成立了煤矿工人培训教育基金,每年能够筹集大约 2000 万美元用于矿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煤矿企业可以以每工时0.08 元的培训经费比例提取经费,为矿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供保障。同时,美国法律也规定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在培训经费上的提供义务,以增强雇主和雇员识别、避免和预防可能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因素。
  
  可见,美国安全生产培训资金的来源广泛。不仅有企业的提供,也有政府资助、社会捐款、相关基金支持等。政府还以立法的形式专门筹措培训经费。而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费主要来源于生产经营单位,来源范围狭窄,保障力度不足。
  
  4.3 德国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经验 (Germany's LegalSystems of Work safety Training and Experiences)
  
  德国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与其后制定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劳动安全法》、《劳动保护法》、《工业安全和健康法》、《职业培训法》、《年轻工人保护法》等,一起构成了职业安全与健康防护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了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内容。
  
  4.3.1 德国安全生产培训实行同业公会专门负责制
  
  德国的安全生产培训主体是同业公会。同业公会依法设立,独立开展工作,实行自主管理,自己执行法律赋予的任务,不受任何政府部门领导,国家只在遵守法规方面对其实行监察。它享有监督企业执行安全法规的权利。同业公会十分重视对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为能够保证培训效果,同业公会通常在培训之前就制定出严格、详细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对培训活动进行周密的布置,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
  
  4.3.2 德国重视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
  
  总体来说,德国没有对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定专门的基本法,只是通过制定一些相关的单行法共同构成了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体系。如,制定了 1984 年《提前退休福利促进法》,1999 年《促进老年工人的兼职工作法》,2007 年《促进老年工人就业机会法》等单行法。此外,德国采用积极措施对高龄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首先,德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雇工在 100 人以下,持续雇佣高龄工人的中小企业”予以资金补助或补贴。其次,德国实行岗位轮换制,即对聘任失业人员并且给予其培训的企业实行工资补贴以弥补损失,一方面实现岗位的轮换,另一方面使员工得到了培训。
  
  最后,德国实行免费的培训计划。主要是由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高龄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语言和软件课程、撰写工作申请和面试等。
  
  4.3.3 德国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来源渠道较多
  
  德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了社会保障体系,雇主、国家和社会都有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的义务。其中,雇主要支付 10 000 德国马克(DM)社会保险金用于安全生产培训、事故预防工作;德国政府每年投入大约 60 亿 DM 用于安全生产工作,10 亿 DM 用于安全生产培训的项目研发和实施,50 亿 DM 用来支持工伤人员重新恢复工作。
  
  此外,德国公民作为社会群体的一员,每年要投入 10 000DM 到社会保险基金之中,用于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3.4 德国安全生产培训实行专项监管
  
  德国安全生产培训的监管机关是政府、企业联合会,安全生产协会。德国政府在安全方面的职能是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法案,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企业联合会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方面的经费支持,并对联合会中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协会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专项监管。
  
  4.3.5 德国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普通职业教育中
  
  德国的教育体制中,职业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学生从小学毕业后,即可根据个人爱好,选择今后的就业方向。喜欢学习技术的,即可直接进入职业技术学校学习,学生在职业学校学习期间,不仅学习操作技能、操作知识和工艺,还系统学习本领域的安全注意事项。在此过程中,安全生产培训与职业培训同时进行。将安全生产培训融入到职业培训过程中,为安全生产培训对象设立与实际环境相同的操作空间,使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大大提高。当前我国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职业学校联系越来越密切。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职业学校的培训中,有利于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的教学资源,节省社会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职业学校的教育具有专业性,也能够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所以,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职业学校的培训,实行普及性的安全生产培训中也是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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