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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安全生产培训规制研究导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1 共7933字
  1 导论
  
  
  1.1 选题背景(The Background of Selected Topic)
  
  1.1.1 国内背景
  
  2001 年诞生的《职业病防治法》经过 2011 年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培训上的法律责任。2002 年,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2014 年 8 月 31 日,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正,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协会、劳动派遣单位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上的作用;扩大的安全生产的培训对象,严格规定了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生的培训;建立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制度;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具体责任;加重了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责任。自此,我国安全生产培训法律逐渐完善。
  
  到目前为止,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规章,此外,还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40 余份,组织制定、修订了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 60余种,形成了较完善的安全生产培训法规体系。但是,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仍然存在很多差距,故要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
  
  首先,我国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自 2007 到 2011 年以来,我国发生的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安全生产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很高。频繁的事故和严重的伤亡既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又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据调查,多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上严重不足,甚至缺失。这使得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据安监总局调度统计:2004 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854570 起,死亡 136755人;2005 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727945 起,死亡 126760 人;2006 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627158 起,死亡 112822 人;2007 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06376 起,事故死亡人数 101 480 人;2008 年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13752 起,死亡 91172 人;2007 年全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506376 起,造成 101480 人死亡;2008 年全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13752 起,造成 91172 人死亡;2009 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为 9 万余人;2010 年全国发生安全事故 363383 起,死亡 79552 人;2011 年全国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347728 起,死亡 75572 人。①2012 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1 万起,死亡 7 万多人;2013 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0 万起,死亡 6.9 万人,2014 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9 万起,死亡 6.6 万人。(见图 1-1):
  
  其次,当前我国对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要求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我国学者对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的研究较少,多数研究是从管理学角度进行,并且很多人混淆了安全生产培训与职业安全培训、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职业健康教育概念。故而,对于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实有必要。
  
  最后,安全生产培训良好的实施效果要求我们应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1995 至 1996 年,香港公务工程和房屋委员会工程的承建商为地盘工人提供了基本入职培训。在两年实验性计划实施后,这些工程项目的意外事故率与其它没有提供安全入职培训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关数字相比下降了 78%.
    
  另外,截至 2006 年 10 月底,河南省有 650 万名农民工参加了安全生产培训工程,培训后,全省发生各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同比分别下降 18.0%、4.3%、10.9%和 15.7%,工矿企业事故发生率、死亡人数也都有下降。②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安全生产培训的效果是立竿见影的。
  
  大量事故案例证明,减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引导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和安全理念,改变不良安全习惯,以达到避免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总之,由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现实需要,我国应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探究。
  
  1.1.2 国际背景
  
  对应于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国外相类似的称谓是“职业安全培训”、“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等。
    
  国外对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较早,美、日及西欧一些发达国家,把安全生产培训提到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先后建立起一整套各有特点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体系。
  
  美国并未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将其纳入职业安全健康法规的管辖范围,建立了以《职业安全健康法( OSHAct of 1970)》为指导和基础,以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 系列标准为核心内容。
    
  由各州或地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完善,再由行业协会进一步补充、细化的单主线、多层次的法规体系。此外,美国政府重视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建立起了完善的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准入、聘用、评估和资格证吊销制度。
  
  德国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法律条文具体,易于操作。一方面,德国在完备法制体制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从学历教育到就业以后的终生培训教育体系。
    
  另一方面,德国重视同业工会的作用。为保证培训效果,同业工会通常在培训前制定出严格、详细、周密的培训工作计划,全方位考虑被培训人员在企业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劳动组织方式和人员的配置情况,有针对性地培训。

      日本 1945 年日本制定了《工会法》,1946 年 9 月制定了《劳动关系调整法》,1生培训有不同层次的规定。日本的安全生产培训重视班组长的培训、高龄工人的1[7]澳大利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由联邦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由专业机构进行。主要的培训机构有州或地区政府、联邦政府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机构;教育协会、大学;雇主机构和工业协会、工会及其下属机构,如各州和地区工会的劳工委员会;培训咨询公司及其他私营机构等。[8]
  
  英国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对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的投入比例。2002 年 8 月至 2003 年 8 月,英国职业安全健康执行局(HSE)提供 200万英镑资金实施了“小型企业资助计划”(SFAS),其中补贴资金中一半以上直接用于安全与健康顾问人员对小企业提供诊断和培训服务。
    
  正如美国矿山安全与健康监察局局长莫格利斯先生说过:“监察重要,培训比监察更重要”.日本安全学者青岛贤司指出:“安全管理的核心是安全教育”.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应该理性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制度问题。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析(Dynamic Analysis of the Domestic andForeign Research)
  
  1.2.1 国内研究动态
    
  当前我国国内学者普遍认可的是广义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含义,即安全生产培训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活动。其培训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目的是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实施主要依托各级、各类安全培训机构。我国对于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不断深入和细化,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
  
  (1)从业人员的受训权研究
  
  2004 年,常凯在《劳权论》中提出个体劳权主要有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 集体劳权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和民主参与权四项。
    
  2008 年,刘超捷,傅贵在《论职业安全卫生权》一文中提出安全卫生受训权:是指雇员有权获得安全教育培训, 免费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且享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未经安全教育培训, 或虽经安全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有权拒绝上岗的权利。
  
  2010 年陈诚在《论工人职业安全卫生参与权及其法律保护》一文中建议赋予安全卫生代表受训权,即安全卫生代表有权获得企业提供的安全培训的权利,免费获得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并且享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拒绝提供安全教育培训的,安全卫生代表可以提请监察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2011 年,刘超捷和郝万奇在《论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中介绍了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的含义的同时,指出了当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受训权存在着立法不够完善、法律实施效果不好、权利的现实侵害较为严重等诸多问题。文章同时建议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法》,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尝试对企业开展行政指导、扶持工会和工人力量,通过执法、守法、维权三方有机合作,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2)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研究
  
  2011 年,《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中提出了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也加强了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问题的研究。2011年张佳,赵宝柱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现状调查》中从系统内、外两个维度,从职业教育培训的需求与意义、现状与问题、对策与建议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梳理,给出了安全生产培训的建议。
  
  2011 年刘寿堂在《当前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卫生教育培训的着力点--以加拿大人民法律学校的相关实践为例》一文中指出通过专门的宣传教育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及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与技能是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的重要途径。
  
      2010 年沈央儿在《关于农民工职业培训效应与对策的分析》一文中通过农民工职业培训对收入的效应分析,指出了培训和收入正负相关的效应因素,指出了培训的重要性。
  
  2010 年,崔付荣在《农民工输出大省职业安全培训的调查研究》中结合河南省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进展情况,指出了近几年农民工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同时给出了有关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2010 年廖晨歌的《关于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维权困境的法律探讨》,2010 年李文武在《关于农民工职业病维权的思考一以尘肺病为例》等文章都指出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性,即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问题研究是安全生产培训的一部分,对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探究具有借鉴意义。
  
  (3)安全生产培训中生产经营单位主体地位的研究
  
  2003 年潘西华在《建立企业职工教育网络培训系统初探》中,2011 年陆爽在《非煤矿山职业安全培训机制的思考》中,2001 年杨书宏在《关于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培训的战略思考》中都提到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培训中的主体地位问题。2005 年徐甲昆《保障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的受益权》一文中提出了当前我国安全培训教育形式化的倾向在一些企业程度不同的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同时给出了企业提高安全生产培训的一些建议。
    
  2005 年杨荣生在《当前安全形势下的煤矿安全培训》一文中指出当前煤矿工人安全素质低下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然而要杜绝违章,只有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现状。2005 年隋海东,王晓芳,张虎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问题的探讨》一文中指出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性。
  
  1.2.2 国外研究动态
  
  一些发达国家特别重视安全生产与健康教育培训,大都建有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其中,美国确认了一批高校或中介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英国的多样化培训方式、德国重视同业工会培训、日本的三层次教育培训方式、加拿大重视政府和社会力量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澳大利亚重视培训单位的考核等理念都能够给我国安全生产培训以启示。综合国外学者研究成果来看,国外在以下两个方面值得肯定和借鉴。
  
  (1) 国外学术研究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的作用
  
  Katherine A. Margolis, Catherine Y. Kingsley Westerman, Kathleen M.Kowalski-Trakofler 在 Underground mine Refuge Chamber Expectations Training: Programdevelopment and evaluation 一文中介绍了 2006 年美国地下煤矿发生爆炸,导致 19人死亡,由于该事件,美国加大了对矿山安全和健康的的立法,及时新补了 ERAL立法,特别是改善煤矿的矿工法案和加强能动性应对的美国公法。包括支持研究背景资料、训练方法,现场测试内容和地下煤炭的训练等,对我国安全生产培训以启示。
    
  Alexander Cohen, PhD 和 Michael J. Colligan, PhD 在 Assessing OccupationalSafety and Health Training 中提出了识别安全工作中的危险和预计预防措施有助于减少伤害的职业风险的和疾病的观点。
    
  Michael J. Burke, PhD, Sue Ann Sarpy, PhD, Kristin Smith-Crowe, PhD 在Relative Effectiveness of Worker Safety and Health Training Methods 指出 1970 年的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案》建立了电子数据库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电子数据库加强对“健康和安全培训”和“安全培训干预”的干预。
    
  Jane Smith-Strom Hilde Smith-Strom 在 Improving patient safety by usinginterprofessional simulation training in health professional education 一文阐述了利用跨专业培训提高病人安全生产培训仿真。文章利用球队实验来模拟训练结果,证实了学生们更想通过更多的专业团队的培训来提高技能。事实证明,参与跨专业团队培训学习的学生技能提高的更快,了模拟训练效果成效高。
    
  (2)国外学术研究强调不同主体在安全生产培训中的作用
  
  1992 年,Balinder Singh 在 The State's Role i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administration 硕士论文中提到了国家在安生产培训上的重要作用。论文介绍了国家干预、进化等级结构、集体力的崛起等概念。倡导工人赔偿立法、重新评估的国家干预成立联合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指导职业健康及安全,保持监管多元性。
    
  2010 年,John Michael Price 在 Risk assessment in the work environment ofadolescents and their attainment of occupational injury or illness as young adultworkers 一文中提到了青少年和年轻成年工人由于缺乏经验,缺乏工作安全意识,甚至遭到雇主剥削更容易受到伤害。而定期功课和国家级境外获得的职业技能培训是执行劳动安全法律风险为工伤的两个关键因子。来自美国劳工统计局的数据监管机构的检查和人口普查局的数据显示,国家应该重视青少年的和年轻成年工人的安全生产培训问题。
    
  2000 年,Tobi M. Anne PhD 在 Empowerment-Based Health and Safety Training:Evidence of Workplace Change From Four Industrial Sectors 一文中通过电话调查的方法评估了工会的作用,在采访中,42%的工人和 41%的经理人要求增加工会活动,工会活动增加了培训效果,减少了工作场所危险的可能性。
    
  另外,澳大利亚的 OHS training requirements 侧重分析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问题。文章在安全生产培训问题分析上采用的一些数值分析方法值得借鉴。National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Regulator Act 2011 法令规定了占用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的强制执行和市民的处罚建议值得我们借鉴。
    
  1.2.3 国内外研究评析
  
  当前我国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研究切入点各有不同,大多数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有的从职业安全教育角度进行分析,有的从职业卫生培训角度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切入的较少,这就导致当前我国对于国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仍不成熟,难以提出创新性、建设性观点。
  
  由于国情、体制的不同,国外安全生产培训研究有其特有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国外在安全生产培训上的研究立足点高,在宏观把握的同时,能够着眼于具体细节。国外重视对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效果的探究,重视政府作为安全生产培训主体地位的研究。
  
  1.3 选题意义(The Significance of Selected Topic)
  
  1.3.1 理论意义
  
  安全生产培训和从业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权、受训权息息相关。人的生命权是人权的首要方面,没有生命和健康权作为基础,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致使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或陷于不健康、不自由的处境,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安全生产培训不仅保护生命权,还通过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方式,间接保护从业人员的其他权利,比如劳动权、收入权和自由权等。职业安全卫生权是 19 世纪初期伴随着劳动法的起源而诞生的,而且是最初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职业安全卫生权,亦称劳动保护权,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受训权是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子权利,它是指雇员有权获得安全教育培训,免费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且享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的权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或虽经安全教育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有权拒绝上岗的权利。对于从业人员而言,享有职业安全卫生权,就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自己进行培训,要求加强监察监管工作,来避免或减少职业伤害。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相关理论,有利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
    
  1.3.2 实践意义
  
  根据国际经验,与工作相关的事故和疾病是可以预防的,预防工作应占劳动保护工作总量的 90%以上。安全生产培训的宗旨就是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病的伤害。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大大减少了工人因生产事故而引起的伤亡率,但是由于制度上原因,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仍然难以落到实处。本研究致力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通过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职业安全卫生权、受训权,从而提高工人的安全、卫生意识,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到实处。本研究将为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提出可行性建议。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Research Routes and Methods)
  
  1.4.1 研究思路
  
  本文以法学理论为指导;以“完善我国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为目标;以“理论准备--文本研究--实证考察--综合分析-结论建议”为研究路径,对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进行综合研究。具体路径如下图所示。
  
  1.4.2 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本选题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通过文献研究法我们可以更系统的了解国内外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发展现状,从而来获得详实的资料为以后的研究打下基础。
  
  (2)比较研究法
  
  本选题重点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我国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和国外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对比,发现我国与其他国家在此方面的差距,以便完善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
  
  (3)实证研究法
  
  本选题采用此研究方法对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培训加以阐述,通过比较,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总结出我国现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存在的利弊,以期能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产生一定借鉴。
  
  (4)规范分析法
  
  本选题还使用规范分析法,对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进行分析评价。
  
  1.5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Research Focus, Difficulties andInnovations)
  
  1.5.1 本文研究重点
  
  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对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剖析,找到我国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上的不足,从而提出建设性建议。
  
  1.5.2 本文研究难点
  
  本文的研究难点在于找出安全生产培训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当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体系,培训主体不断扩大,培训监管也基本形成。想要深层次进行剖析,必须要结合实践,从实践中发现问题,然后回归到我国的立法,并且结合国外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这样才能找到问题,解决问题。
  
  1.5.3 本文研究创新点
  
  当前我国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研究切入点各有不同,大多数是从管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有的从职业安全教育角度进行分析,有的从职业卫生培训角度进行分析,没有系统全面的分析。本文从法学的角度进行立意,结合当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我国当前在安全生产培训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从这一方面说,选题比较新。并且,当前我国学者并没有针对具体培训法律法规的系统研究,没有针对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安全生产培训救济这几个角度进行研究,从这一方面说研究内容比较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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