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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陈斯洋
发布于:2020-03-09 共3443字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论文(学术推荐8篇)之第七篇

  摘要:本文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征进行分析,阐述当前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结合相关理论提出建议,旨在为相关主体提供理论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知识产权,网络环境,着作权,专利权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论文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发展的核心配置因素,对于推动前沿科技领域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几十年的长足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起来并愈发完善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弊病,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中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更是存在漏洞。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网络环境生态视域下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发现现有机制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建议,从而努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由多向优、由大到强的转变。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征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具有私权的性质,它强调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财产的私人所有。在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知识产权保护更为困难。知识产权呈现出数字性的特征,人们可以在某一个网域中轻易地对信息资源进行传播和复制,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可避免的得到弱化。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地域性特点明显,互联网则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信息资源的共享范围扩大化、知识产权呈现出无国界的特性。在这样的生态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以及管辖保护都会变得更加的困难[1]。第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界定更为纷繁复杂。一方面,虽然网络实名制这一概念提出了很久,但基于现有的社会环境以及法律环境,要实现网络实名制全覆盖较为困难。网络中仍然存在大量匿名用户,这些匿名用户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后广泛的进行传播,肆无忌惮的共享传播这些信息资源。网络匿名用户数量较多也使得难以追查到侵权责任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困难。另一方面,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某一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或者产品一旦被泄露,人人都可以接触,要想从广泛接触的人群中找出侵权主体十分困难。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着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第一,跨国着作权保护问题。各个国家关于着作权的规定并不统一,有些国家也没有加入到相应的着作权保护协定当中,这就导致在对着作权进行保护时困难重重,因版权引发的冲突加剧[2]。第二,下载和浏览着作权作品引发的着作权行使问题。网络信息资源在网络上产生和传播后,社会公众能够极为便利的接触到这些信息资源。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社会公众下载和浏览着作权作品的行为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些行为能否认定为复制行为?网络信息的服务商和供应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等问题。第三,作品数字化引发的复制权问题。复制权是着作权保护的核心要素,在网络环境中,作品呈现出数字化的特点,对作品进行复制更加简便。作品数字化后,作品原有的形态从纸质化变为了数字化,作品载体也发生了相应变化。根据着作权法以及对作品的理解,作品表现形式的变化并不影响对作品进行着作权保护,但是复制行为具有广泛性和无形性,如何找到复制作品者十分困难,更何况对数字化作品进行着作权保护。

  (二)专利权面临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中,对专利权进行保护主要面临着取证难、发现难、认定难以及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的难题。首先,侵犯专利权案件取证困难。知识产权法综合性强,专业程度高,我国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层面的律师在整个律师群体中所占比重本就不高,而专利权又需要涉及专利技术问题,要求律师对相关专利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加之网络环境中还需要律师了解相关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法规,对律师的要求较高。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这种复合型人才在现实中十分缺乏,这就给专利权侵权案件带来了取证困难,非专业化律师进行取证时不知从何入手,不知道该收集并调取哪些与案件事实关联密切的证据。专业化的律师又收费较高,需要耗费专利权人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部分专利权人聘请律师的意愿不高。其次,专利权侵权发现困难、非法利益认定困难,专利权往往是一种技术,技术运用到生产生活中具有无形性,不进行实地调查是难以发现他人窃取了专利权人专利权的。

  (三)普法工作有待加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现阶段,我国重视在民法、刑法等基础法律学科的普法工作,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普法工作不够重视,这就导致部分公众没有树立起保护意识,部分公众甚至不知道什么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网络上存在大量的盗版作品和盗版软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6年公布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印度、中国、越南以及缅甸知识产权纠纷最多,这其中固然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存在漏洞的缘故,但更多的则是社会公众保护意识、尊重知识产权意识的匮乏。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路径

  (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第一,立法部门可以细化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规定,明确侵权标准,立足于当前司法实践对侵权行为进行合理界定,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额度。第二,立法部门可以借鉴域外立法例,进一步完善跨国着作权保护、下载和浏览着作权作品引发的着作权行使问题以及作品数字化引发的复制权问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进行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为审判实践提供指引。第三,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及时革新知识产权立法理念,保障知识产权立法进度,针对网络环境的新特性来弥补现有法律的漏洞。对于实践中不符合我国实情以及审判实践中暴露较多的弊端,可以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也可以由司法部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来阐述原理,从而使网络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审判实践接轨。

  (二)重新界定合理使用机制

  合理使用是各国公认的对着作权权能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立法初衷是为了在尊重作者精神权利的基础上,提升信息资源的共享度,让社会公众能够接触更多优秀的文化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原有的合理使用制度遭受了冲击,有必要对这一领域进行重新界定。笔者认为应当继续坚持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来修缮这一制度,从以下五个基本要素考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第一,该着作权作品是何种性质;第二,网络用户使用该作品的目的及性质;第三,使用的结果不会对着作权人的实质利益造成损害;第四,网络用户使用该作品的程度和方式;第五,网络用户使用该作品的主观心理。

  (三)进一步加快律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专利权领域的优质律师

  为了解决专利权保护中存在的难题,我国可以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律师进行培训,加强律师对于专利权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和应用程度。同时,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以专利权保护为主题的培训,进一步优化律师的知识结构,打造综合能力强、专业素质高的律师队伍。律师队伍的优化能够帮助专利权人更好地进行维权,解决网络环境中专利权侵权的问题,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深入推进普法工作,提升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在“人人上网”的这一大社会环境中,仅仅依赖立法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努力,很难保护知识产权,关键还在于形成全民参与机制,有赖于在社会上形成全民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尊重知识产权的人愈多,社会上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自发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起步较晚,人们对这一领域的认识还不充分,以致于发生侵权时不能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自我救济。同时,由于很多生产经营者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知识产权保护概念模糊,在无意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的知识财产。为此,我国要加强网络宣传工作。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开通相应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官方微博,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使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及维度更广。同时,相关部门可以利用网络和媒体来报道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起到一个警示与教育作用。

  结束语

  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构建一个规范化、高效化和合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理论学界和实务领域亟待解决的重大命题。知识产保护机制不仅在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与运用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其关系到我国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文化创新的发展步伐。如果不能从互联网的视角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势必会抑制我国社会公众创新的积极性,影响我国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鉴于此,我国要进一步立足于网络环境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同时,要进一步推动律师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快对公众的普法,营造全民守法的环境,有效降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

  参考文献
  [1]米竞.共享经济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郭啸虎.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0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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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原文出处:陈斯洋.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策略[J].法制博览,2020(01):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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