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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的代表性模式及启示(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0 共4525字

  第三节 上诉委员会模式

  上诉委员会模式是指成立相对独立于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裁决机构,它一般设置在社会保障案件行政救济的最后阶段,通过发挥强大的行政审查职能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采取上诉委员会模式的代表性国家是美国。

  一、形成和发展

  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制度产生于 19 世纪 80 年代的德国,而美国则是世界上最早试行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国家。

  美国学者称“社会保障权”为“福利权”.20 世纪 30 年代罗斯福总统在美国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推行新政,在他的倡导下美国立法拓展了传统权利内涵,融入了“新的社会权”的权利理念和“一般福利宪法”的宪法概念。1935 年标志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诞生的《社会保障法》出台,它是美国第一个以解决老龄化和失业问题为主要任务并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的全国性立法,其内容不仅包含社会保障、公共补助,还涉及儿童保健,福利服务等问题。

  当时的福利权或许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但该法的颁布意味着公民实际享有的“福利”与政府责任相互联系,从而扩大了政府的社会责任。

  1965 年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在肯尼迪总统“向贫困宣战”口号和约翰逊总统“伟大社会”纲领的引导下,政府通过了《健康医疗照顾法案》等涉及医疗照顾和援助的法案,同时政府推行的各类福利政策也逐渐拓展至住房、城市发展、教育等多种领域,社会福利政策涉及面日渐庞大。而 60 年代后期至 1996年美国推行的福利改革和福利权宪法保障的路径似乎已被宣告失败。1996 年《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协调法案》中将“贫困家庭临时补助”项目取代了“失依儿童家庭补助”项目,同时限定了 5 年的补助领时间,并规定受领者必须在补助申领的 2 年内积极工作,进一步限定了福利权的内容。而在司法实务中,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司法判例否定了福利权的存在,但在具体审理中仍对实体权利进行关注和判断,进而保障其正常的权利程序。

  二、司法实践

  简而言之,美国对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法律救济流程一般分为申请、行政复审、听证和上诉四个阶段。具体而言,首先争议当事人需向社会保障部所属辖区的地方办公室提交资格审查申请,由地方办公室对争议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若申请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一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审。若行政复审的申请被拒绝,则可申请进入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由行政法官主持进行的。如果申请人对行政法官的处理决定还不满意的,最终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律救济模式中最有特色和代表性的就是处于行政救济流程最后环节的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的组织建构。它隶属于美国社会保障委员会,成立于 1940 年 1 月,性质上属于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争议案件裁决机构,功能上发挥着重要的行政审查和行政监督的作用。在成员入职条件上,上诉委员会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入职成员至少有 7 年以上在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从事过相关法律工作的实践经验。现阶段美国上诉委员会成员大多是前任行政法官,或者曾在社会保障部等其他政府机构有过相关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诉委员会处理的社会保障争议案件分为两种,一种是之前已被行政法官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审查请求”;另一种是依据职权进行的“主动审查”.关于“审查请求”,上诉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准许申请的处理决定。准予申请后,上诉委员会将对案件进行裁决,裁决结果有退翻、退还、更正和确认四种。而“主动审查”有五种类型:1、随机抽查;2、对刚上任行政法官所作出判决的审查;3、对给付裁决案件比例特别高的决定进行特别审查;4、对其他机构有异议意见的案件进行审查;5、根据政府负责人的特别意见审查。而当上诉人拒绝接受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时,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第四节 西方各国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救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一、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相辅相成

  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救济不能仅仅局限于行政或者司法的某一救济途径,而应该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任何一种救济都不应是孤立存在的,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在更多地依赖行政强制力作用的同时应将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而司法机关在立法理念的指引和法律法规支持下开展工作的同时也离不开行政机关的配合。所以,两者应相互衔接,密切联系,从而使两者相辅相成,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提升养老保险权司法救济的专业性

  由于养老保险是一项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高且政策性强的事务,因此鉴于养老保险缴费争议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西方各国均通过设立专门的纠纷处理机构来解决养老保险争议。借鉴到我国司法实务中,可以考虑在法院系统内部建立专司社会保障诉讼案件的法庭。

  三、设置一定比例的非专职法官职位

  西方国家诸如德国,其社会法院组成人员中设置了一定比例的非专职法官职位,进一步提高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非专职法官负责对拟判的案件结果进行审阅,并针对判决结果提出法律意见之后判决结果方可下达。非专职法官设置制度不仅保证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准确性,也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四、特别程序的适用
  
  与传统意义上解决平等主体间纠纷的程序如民事诉讼程序和非平等主体间纠纷程序如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养老保险缴费争议在处理解决时尤其需要注重便捷与效率原则,即可以通过如简易程序等特别程序设置来提升争议解决的效率,进而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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