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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涂料质检的几点建议探讨

来源:化学建材 作者:石玉梅
发布于:2020-10-20 共3522字

  建筑涂料作为化学建材的主要品种之一, 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已经或正在制订有关促进建筑涂料发展的法规。如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沪建材 (2000) 第0059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外墙涂料的通知》中有如下内容:"自2000年1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0年4月1日起开工的建设工程, 应当推广应用建筑外墙涂料, 禁止设计、使用外墙面砖和禁止设计、使用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但底层或裙房外墙贴面材料除外。"这无疑为建筑涂料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建筑涂料能否在与其它装饰材料的竞争中充分显示其独到之处, 起到代替其它装饰材料的作用, 其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建筑物外墙饰面的装饰效果及耐久性, 因此严格把好建筑涂料的质检关已提到议事日程。在我国, 各省市均有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各级质检机构为建筑涂料产品把好质量关功不可没。近年来在全国各地的一些省市已经或正在推广的建筑涂料准用证制度更与质检工作密不可分, 进一步显示出质检工作的重要性。笔者在与建筑涂料厂家的接触及与质检工作者对某些问题的探讨中, 发现质检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否则将会影响质检机构的信誉, 影响建筑涂料质量的提高。为保证建筑涂料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精确性、可比性和重要性,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愿与业内同行商榷。

建筑工程

  1严格执行现行建筑涂料及相关产品标准的检测方法

  到目前为止, 我国共有12个建筑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1)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GB/T 9755-1995 修订中

  (2)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T 9756-1995 修订中

  (3) 《溶剂型外墙涂料》 GB 9757-88 修订中

  (4) 《复层建筑涂料》 GB 9779-88

  (5) 《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 JG/T 24-1999 (原GB/T 9153-88) 修订中

  (6)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 JG/T 26-1999 (原GB/T 10222-88) 修订中

  (7) 《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 14907-94 修订中

  (8) 《饰面型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GB 12441-1998

  (9) 《水泥地板用漆》 HG/T 2004-91

  (10) 《水溶性内墙涂料》 JG/T 423-91

  (11) 《多彩内墙涂料》 JG/T 3003-93

  (12) 《建筑室内用腻子》 JG/T 3049-1998

  上述标准中, (1) 、 (2) 、 (3) 、 (6) 、 (7) 正在修订中, (5) 已修订完毕正在上报待批。在新标准尚未公布之前, 建筑涂料的质检工作仍应以目前的国标或行标为检测依据。即使某些方法有缺陷或不尽合理, 但在未修订前仍要严格按标准检测, 不能自行修订。否则没有统一标准, 人为地造成市场混乱。目前已出现同一厂家产品在不同的质检机构测试得出不同结果, 甚至得出相反结果的现象, 使厂家无所适从。以腻子产品为例, 在已经公布的JG/T 3049-1998《建筑室内用腻子》标准中, 对粘结强度一项的测试方法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腻子层不象涂料饰面那样致密, 在用环氧粘结剂粘结试块时, 粘结剂易渗入腻子层中, 造成结果不准确, 往往偏高, 为此增加了腻子层上粘有固定尺寸的砂浆块, 并用环氧粘结剂粘结, 避免了上述弊病。该方法的制定是以大量试验为依据的。但在检验中, 某些质检单位未能严格按此方法操作, 结果造成同一产品在不同质检单位测试, 得出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检测结果表明, 同一产品按照此方法测试的粘结强度达不到标准要求, 而未按照此方法 (用环氧粘结剂直接粘结试块) 测试的粘结强度却高于标准要求。

  再如, GB/T 1865-1997《色漆和清漆》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暴露 (滤过的氙弧辐射) 标准中, 对GB/T 1865-80 (89) 漆膜老化 (人工加速) 测定法进行了修订。其中除工作室空气温度、相对湿度、降雨周期有所变动外, 重要的一点是规定了灯源的平均辐射度为550W/m2.这一修订较过去的方法更为科学, 使测试结果有公正性。修订标准于1997年9月发布, 1998年1月实施。但各地质检机构的试验条件、老化机的型号不完全相同, 是否均能达到试验要求还需打上一个问号。如果再加上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当然会造成同一产品不同检测结果的现象发生。人工老化试验结果的不重复性是目前质检工作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 应引起各地质检机构的高度重视。

  2加强各级质检机构的相互交流, 打破各自为政的局面

  我国国家级、省级、市级乃至区县级都有相应的质检机构, 在产品的测试方法中都遵循相应的国标或行标。但对标准的内容理解也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 应通过相互交流取得一致。如建筑涂料涂层耐洗刷性的测试方法中, 对试板检查与结果就有不同的理解。标准中的结果评定规定为"洗刷至规定的次数, 三块试板中至少有两块的涂膜无破损, 不露出底漆颜色, 则认为其耐洗刷性合格".有的试板经洗刷后虽未露底, 但已出现明显的掉粉和条痕, 是否应判为合格就有不同的观点。如果经常交流就会取得一致意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 在建筑外墙涂料重要的耐人工老化性能测试中, 各单位的仪器型号、所使用的冷却水质规格、试验条件的控制及影响结果的因素等等都需要质检机构经常进行相互交流。过去在这方面做的还很不够, 急需加强, 这样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重复性、可比性、准确性及公正性。

  3努力提高质检人员的素质, 确保产品质量关

  在全国各地的质检机构中, 从事建筑涂料检测的人员不多, 一般来讲人手都有些紧张, 平时忙于应付各种样品测试已占据了大部分时间, 很难再有时间对测试方法下功夫改进, 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的机会也较少。笔者一直提倡质检人员不应单纯做重复性的工作, 而应在重复性的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 加强理论学习, 提出对检测方法的修改。

  质检工作总的来讲是健康发展的。但也有虚假报告出现, 在检测报告上从送样及出示报告的日期即可判断出。因为各种性能的检测均需先按涂层制备方法制板, 在标准环境中至少养护7天, 再按具体要求进行检测, 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出测试结果。这种现象虽然是极个别的, 但在质检部门应当坚决杜绝, 不能搞黑箱操作。从质检部门将伪劣产品送入市场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4及时制订修订检测方法, 逐步与国际接轨

  据笔者统计, 与建筑涂料有关的国标或行标的检测方法有近70个。其中大多数是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制订的。虽然在1989年重新进行过确认, 但很多检测方法都已执行了十几年时间, 至今未变。随着建筑涂料业的飞速发展, 某些检测方法已经落伍或不适于当前形势, 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或重新制订。否则影响国标、行标甚至企标的制订。没有统一的检测方法, 缺乏竞争的公平性, 不利于建筑涂料的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 没有规定涂料的具体技术指标, 但有很多检测方法。对于建筑涂料, 除了日本有国家标准外, 其它国家都很少有产品的国家标准, 只有需要检测的内容及方法, 如美国检测方法 (ASTM) 多达几百个。我国在这方面相差甚远, 各地质检机构最了解产品性能测试方法的适用性, 及时制订修改适于我国国情的建筑涂料检测方法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此外, 与质检工作密切相关的建筑涂料准用证问题值得商榷。

  目前各省市对化学建材产品包括建筑涂料产品的质量、环保都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 许多省市都开展了建筑涂料准用证发放工作, 规定在本地市场上的建筑涂料必须经本地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后, 才能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准用证。开展这项工作的初衷是好的, 但由此产生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某些地区质检部门的检测方法不够严谨, 把关不够严格, 就有可能造成本地质量较差的涂料畅销, 而外地质量较好的涂料反而进不了市场的后果;二是虽然外地产品也可申请当地准用证, 但由于时间和操作方法的种种限制使得外地涂料无法取得当地准用证, 给地方保护主义开了绿灯。如某市在公布获建筑涂料准用证生产厂家后, 已经通过国家级质检部门检测的一些外地厂家的建筑涂料产品, 由于未办该市准用证而被迫停止在该市的继续使用。这些外地厂家虽然愿意通过检测获得该市准用证, 但该市又以停办或暂时停办为由不予办理。已经完成的工程由于无法办理准用证而被迫停止, 这就造成了经济和时间上的极大浪费, 给工程和生产涂料厂家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类似问题的发生有上升的趋势, 这是不符合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试想, 如果我们进入了WTO, 还有这样相互制约的必要吗?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既保证建筑涂料的质量, 又严防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是一个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是否可以对那些已通过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检测并获得建筑涂料准用证的生产厂家, 在进入另一地区市场时, 采取只要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即可的方法。如同过去的全国粮票一样有通用性。准用证制度不过是目前保证工程质量的阶段性产物, 不应成为发展建筑涂料的障碍。

作者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装修所
原文出处:石玉梅.加强我国建筑涂料质检工作的几点建议[J].化学建材,2000(04):7-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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