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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自杀行为分类与命名文献综述(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1 共4792字

  1.5 自我暴力分类系统(2011)

  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为了监控自我暴力行为,编制了自我暴力行为分类系统(Self-Directed Violence Classification System,SDVCS),该系统也用于美国退伍老兵的自杀预防[17,18].SDVCS 的建立参考了 Beck、O'Carroll 等人、Silverman等人和C-CASA的分类与命名。该分类系统包括自杀和非自杀自我暴力的相关想法与行为,分类标准为自杀意图、伤害程度和行为是否被中断,共有22个术语,见图3与表1.

  这22个术语囊括了所有自杀的、非自杀的、自我暴力的想法与行为,并且保持文化与理论中立。初步研究表明SDVCS有助于提高临床与研究领域的准确沟通[19].同样,自杀意图是划分自我暴力行为的重要指标。SDVCS判断自杀意图的操作性标准是:①死亡愿望;②自杀方式;③了解行为结果。

  2 评 述

  一门学科的进展,只要看分类及命名的更迭就可大体了解,因为它们的嬗变反映了认识的递进。自杀行为分类与命名的更迭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从理论走向应用;②分类的标准逐渐从“精确”走向“模糊”.

  2.1 从理论走向应用

  早期Beck等人、O'Carroll等人和Silverman等人的自杀行为分类与命名是理论层面的探讨与构建,而C-CASA和SDVCS是在此基础上的实际应用。

  从自杀行为分类与命名的发展来看,范围在逐渐扩大。

  不仅有自杀意念、自杀未遂及自杀,还包括了自杀准备、自杀威胁、有受伤或无受伤的自杀行为及被他人或自己中断的自杀行为等。分类与命名几乎囊括了所有自杀及威胁生命行为。尽管范围扩大了,但分类与命名的主要框架仍然是从认知(意念,想法)到行为。O'Carroll等人认为这只是逻辑上的区分,并非反映因果或自杀的行为路径。但从临床的角度来看,自杀风险的严重程度有所差异。自杀计划比起自杀意念更能预测最终的自杀[20],而自伤与自杀未遂比起自杀意念预测力也更高[21,22].

  2.2 从“精确”走向“模糊”

  尽管自杀行为分类与命名来自不同的领域或背景,如临床与科研、食品药物管理局与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但对于分类的标准逐渐达成共识:自杀意图与行为结果的致命程度,其中,自杀意图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纵观分类与命名的发展,可以发现自杀意图的分类逐渐从“精确”走向“模糊”.自杀意图是指以死亡为目的、或愿望,并以此指导行为计划。自杀意图是区分自杀与其他死亡的主要标识,如凶杀、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4,8].自杀意图作为分类与命名的主要依据,其评估等级的发展从早期“零、低、中、高”,到“零”与“非零”,再到目前普遍接受的“无”、“不明确”及“有”.这种从精确到模糊的转变从表面上来看是倒退,但事实上更符合自杀意图的特性及当前的测量水平。

  首先,自杀意图具有复杂性。一个自杀行为,其意图可能不止一个,甚至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意图,如死亡,报复他人,甚至是求救。Shneidman认为自杀者在割开自己喉咙的同时也在求救[4].生与死的愿望同时存在,但又瞬息万变。

  其次,自杀意图具有隐蔽性。如果自杀者生前没有留下遗言,或明确流露出自杀的愿望,将增加判定死因的难度。此外,自杀意图具有偏差性。由于记忆偏差、矛盾心理、冲动、醉酒及混乱等原因,个体在报告自杀意图时会产生一些偏差[23].一些自杀未遂者为了逃避住院治疗、污名或其他负性结果,可能会刻意隐瞒自杀意图,而那些没有自杀意图的个体又可能会通过伪装让周围人相信他没有活着的愿望。因此,直接测量自杀意图更显得困难重重。由于自杀意图无法直接观察,研究者便试图依据行为的致命程度间接推测自杀意图,但研究结果并不一致。有些研究表明致命性与自杀意图有关联[24,25],但另一些研究并不支持[26,27].由此可见,相对于精确的评估“,模糊逻辑”的区分更适用[10].

  3 展 望

  未来自杀行为的分类与命名可从两个方面深化。其一,提高研究水平。从前文所述可以发现,当前的研究水平决定了自杀行为分类与命名的现状,因此提高自杀意图的测量水平才能精准的对自杀行为进行分类。首先,需要准确清晰的操作性定义。其次,选取合适的测量方法,如临床诊断、生理指标、或自我报告。此外,自杀意图与行为结果致命程度的关系也需要深入研究。从逻辑上来看,致命程度越高,其自杀意图水平也应该越高,但研究结果并不一致。这说明,自杀意图与行为结果致命性之间可能存在第三变量,如工具的可获及性、自杀者对自杀方式致命性的预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及冲动性等。同时,还需要确定精神障碍、心理痛苦、情绪反应性及基因素质等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其二,提高术语名称的通用性。分类与命名的目的在于沟通、应用与理解,而非穷尽所有的现实事件。自杀行为分类与命名未能普遍接受,不仅是因为不同的领域采用不同的“语言”,还有可能是术语的名称过于繁琐,不利于通用,如“没有受伤的、被自己或他人中断的、不确定的自我暴力行为”,“不确定自杀意图的自杀相关行为Ⅱ”,“自伤Ⅰ”及“自伤Ⅱ”等。简便易懂的术语名称更有利于通用。

  最终,自杀行为分类与命名是否能统一,还需要实际应用来检验。理想的分类与命名是清晰的、理论中立的、不带文化信念与偏见的,但应包括所有自杀行为的发展过程:开始、持续、消褪及复发。【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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