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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伤心理康复的重要性及对策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5-24 共2911字
论文摘要

  康复期工伤职工是指那些受到工伤且已经度过了最危险的躯体健康威胁阶段,处于身体和心理康复期的职工。过去,对于工伤职工的康复,政府和医疗单位着重于职工的躯体健康,康复目标多以劳动能力和肢体运动能力的恢复为主。随着传统医学模式向生物一社会一心理模式的转变,心理健康、生活质量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重视,康复医学模式也已转向新的医学模式。

  康复主要针对的是各种残疾引起的功能障碍,亦即病、伤残者的功能障碍,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生活质量,最终回归社会为目标。它是一个综合的,全面的范畴,不仅涉及到医学的许多方面,而且还需要综合应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以及工程学等多方面的措施来恢复、代偿或重建患者的功能,使患者达到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四方面在内的整体康复。在医学措施中强调多学科协作的重要性,又必须注重以功能训练为基础,是一种处理和治疗的过程,是专门针对有身体功能障碍者而设计的,竭力减少残疾的影响程度,使患者尽可能地应用其残余的功能,即要在功能上,也要在心理上,就业能力上得到恢复,通过训练以提高残疾者对周围环境的适应能力。

  康复在工伤保险中的运用,正在日渐为我国理论界和社会保险实践操作部门所接受。随着对康复事业的重新认识,中国传统工伤保险开始从偏重待遇给付,低水准的疗养休养和有限的矫形技术应用,向现代观点的康复学理论与操作方向发展。目前,我国正努力建立职工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

  一、工伤后心理状态研究

  遭受工伤的职工很多有抑郁焦虑的情绪。研究发现煤矿井下工人工伤后抑郁和焦虑的发病率分别为25.67%、23.67%,远高于同工种未受伤人员,抑郁焦虑严重程度与其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工作年限、伤情部位与严重程度、家庭经济收人、家族成员是否有精神病史等因素有关。

  有一部分工伤病人在伤情稳定一个月或几个月之后,还可能会出现一些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症状,主要表现为:受伤时情景的重复体验,以想象或梦的形式回闪;拒绝谈论与受伤有关的事情,避免回到受伤场所;持续对这种回避行为的刺激,可能导致病人变得易激惹;变得缺乏安全感,警觉性增高,容易被突然的声响或动作惊吓到。

  研究发现在受伤后到康复前,工伤职工往往会经历以下四个时期的心态变化:

  (一)应激期:当职工遭遇到任何人为的或自然的伤害时,虽然他的身体遭受到巨大的伤害,但这种严重的变故会激发任何保持清醒的受伤职工的强大求生意念,这种意念会使他们坚持到救援的到来,并努力将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减到最小。

  (二)蜜月期:在接受了强有力的救援之后,在获致伤残情况之前,工伤职工会感到短时间劫后余生的振奋感,并使其恢复的希望值达到最高。此时过于乐观的人往往在后期会感到强烈的情绪反差,以至康复效果不佳。

  (三)二次创伤期:当职工得知自己真实的伤残情况后,知道现实情况要比他们预想的差,会产生严重的希望破灭感。此时将带来对工伤职工的二次创伤,这种创伤主要是来自心理上的,通常会对现实情况产生否定,拒绝接受,并伴随一系列抑郁、焦虑情绪。

  (四)康复期:康复期将是工伤职工逐渐恢复躯体机能、逐渐稳定心态的一个时期。这个时期通常是漫长的。而我们对职工的心理干预也将在这个时期介入。健康积极乐观的心态有助于工伤职工更好的恢复躯体机能,更好地重新走入社会。

  工伤职工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人群。因工受伤的群体除了躯体健康受到严重打击,与普通受伤者相比,其心理上也存在一些独特之处,同时还存在一系列赔偿、康复以及再就业等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与国家的相关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目前,国家对于工伤职工的躯体康复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并在及时落实,效果比较理想。但是针对工伤职工的心理康复策略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康复的标准应该从躯体和心理双方面来考察,从工伤职工在住院期和出院后最希望得到改善的方面来了解他们一般的心理状态,为他们的心理康复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策略,以期康复的工伤职工能够更好地重新走上工作岗位,更好地融人社会。

  二、开展心理康复的重要性及对策分析

  随着新的医学模式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实行,人们对于健康标准的认定越来越多的转向整合观点,即:臼理和生理的双重健康。

  对于康复效果的评定不应单单只是对于躯体创伤恢复水平的判定,而应考虑工伤职工重入社会和工作岗位的心理健康水平。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很多康复期工伤职工躯体上的创伤已经基本愈合,但是创伤事件以及创伤事件之后的很多因素使得他们的心理状态处于不佳的水平,直接影响他们对于自己康复效果的预判。躯体的创伤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平复,但是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心理干预,遗留下来的不良情绪却可能会伴随工伤职工的一生,甚至转变成心理障碍。在调查过程中,有医务人员提到,一些老工伤职工已经受伤几年,躯体创伤已经完全恢复,但他们仍自述伤口疼痛,严重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

  经检查后,也无任何病理异常。这种情况就十分可能是由于心理引起的躯体疼痛。因此,对康复期工伤职工住院时以及出院后的心理干预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住院时应与躯体康复给予同等重视程度,在出院后应摆在首要位置。心理健康水平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自身的生活与工作质量,更有助于国家的安定团结,有益于和谐社会的创建。

  基于研究结果和国内外经验,我们认为对工伤职工的心理干预需要同时从社会结构的不同层次介入。

  主要包撬个体家庭干预、医院干预、单位社区干预和政府干预。

  (一)个体家庭干预:工伤职工的心态既是现代康复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影响躯体康复的主要因素之一。心理康复主要应从改变工伤职工的负性认知,改善应激应对方式和情绪管理技巧等方面进行;而对于那些不良情绪十分严重,甚至达到心理障碍标准的工伤职工,应该要求心理专家会诊,进行专业的心理咨询与治疗。

  工伤职工大多是家庭的重要支柱和主要经济来源,一旦遭遇工伤,意味着这个家庭失去了支柱的支撑作用和大部分的经济来源。家庭支持和理解是社会支持中最基本、最重要、与工伤职工联系最紧密的一个环节。在个体干预的基础上联合家庭干预,对工伤职工的伴侣及家人普及工伤、康复的相关知识,强调家庭支持的重要性,引导他们构建新的、积极的家庭模式。

  (二)医院干预:医院是心理康复开展的主要场所和专业场所。心理康复的开展要具有及时性、针对性和专业性,具体表现在心理康复应该从受伤之后就开始介入,对于不同心态和不同阶段的工伤职工采取不同的心理康复策略;一般的心理康复可由受过专业培训的其他医务人员开展;严重的心理障碍者应由心理或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诊治,因此,康复机构应设心理康复科或有固定的心理康复专家联合诊治机制。心理康复的形式可以是各种各样的,除了面对面的个体干预之外,更多地可进行团体干预,包括成立互助小组、评选康复明星、名人讲座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三)单位社区干预:工伤职工回归社会是其康复的最终目的。单位和社区应从尊重理解、提供心理咨询和再就业培训、安排生活工作等方面考虑建立有效的心理康复机制。

  (四)政府干预:政府应在康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监管中体现心理康复对工伤职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在5工伤保险条例6或配套法规中增加心理治疗的条目;成立针对工伤心理康复的相关机构或专家咨询团队等。总之,心理康复是工伤职工康复必不可少的主要成分,工伤职工的心理康复应从个人家庭、医院、单位社会和政府等层面尽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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