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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达哥拉斯学派“数与和谐”观的主要观点与评价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9-20 共8331字
论文摘要

  毕达哥拉斯是古希腊时期重要的哲学家和科学家,以他为核心所形成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对后世哲学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其中的“数与和谐”理论是西方社会和谐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辩证分析该思想,对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一、毕达哥拉斯学派“数与和谐”思想的主要观点

  毕达哥拉斯学派非常重视对数学的研究,他们将数与世界的本原相联系,认为数是万物的基础,是真正的实在、事物的实体和根基,一切东西都是数的表现。从数是事物的本质出发,毕达哥拉斯学派将其哲学思想运用到自然界、人类社会生活甚至运用到整个宇宙。比如,“数有奇偶,其中,奇数不能用二整除,而偶数则可以,因此,前者有限,后者无限。奇数与偶数,有穷与无穷、有限与无限构成实在的本质。自然界也是对立面的结合,即奇与偶、有限与无限的结合。物质世界也具有数的性质,以单元为基础。点是一元,线是二元,面是三元,立体是四元。土是立方体,或是四面体,气是八面体,水是二十四面体,如此等等”。此外,他们还将某些数赋予特殊的含义,如,他们认为:1是万物之母,也是智慧;2是对立和否定的原则,是意见;3是万物的形体和形式;4是四种元素,也是正义;5是奇数与偶数的结合,也是婚姻;6是灵魂;7是机会;8是和谐,也是爱情和友谊;9是理性;10包容了其他一切数目,故是完满、美好。从数是事物的本源出发,毕达哥拉斯学派将数的特性与事物及事物之间关系相联系,认为只有符合数的规律,事物及其之间的关系才处于某种和谐状态,并由此提出其独具特色的和谐理论。

  (一)和谐是最美的

  “什么是最美的?———和谐”,这是毕达哥拉斯学派最著名的格言之一。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和谐观念在毕达哥拉斯学派思想中的重要地位。如果说,数是世间万物的本原,那么“和谐”就是世间万物及至宇宙的最高追求,事物的发展过程就是追求和谐的过程。“和谐是最美的”也折射出“和谐”与数的关系。因为,数是事物的本原,只有符合本原的才是“真”的,而唯有最真,才会最美。所以和谐就是对事物本原的真实与客观反映。如果我们把“数”理解为客观规律性,那么,和谐就是这种客观规律性的表现。既然能够真实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性,“和谐”当然是最美的。在这里,毕达哥拉斯学派不仅表达了朴素的真、善、美的观念,认识到由真而达至善与美的关系,而且将和谐视为真善美的统一。

  (二)和谐就是对立统一

  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谐思想深深地扎根于他们以“数”作为事物本体的哲学观念,认为事物及其之间关系的和谐正是符合数的特性的体现。因为数具有对立统一的特性,因此,事物及其之间的关系也同样是对立统一的。“他们没有否认事物对立面的存在,而且还把对立作为存在物的本原。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他们认为数目的元素是偶和奇,其中偶为无限,奇是有限的。‘一’这个数则出自这两者(因为它即是偶的又属奇),而数目又出自‘一’这个数。如前所述,整个天不过是一些数目而已。这一学派的一些成员认为,存在着十对本原:有线和无线、奇数和偶数、单一和众多、左方和右方、阳性和阴性、静止和运动、直线和曲线、明亮和黑暗、善良和邪恶、正方和长方。可见,在他们看来,数和万物的本原是一,而‘一’就包含着奇和偶两个对立的方面,因为‘一’加奇为偶,加偶则成奇。”

  因此,在毕达哥拉斯学派看来,和谐就是对立统一。不过,与赫拉克利特不同的是,该学派在承认对立统一的同时,更强调统一对于和谐的意义。

  和谐是对立统一的观点被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成员广泛运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如作为学派成员的克罗顿的阿尔克迈翁,既是哲学家又是医生,照他的说法:健康取决于热和冷、干和湿、苦和甘等性质在体内的均等分布,他们之中有一方占优势就会引起疾病。这种“健康就是体内物质均势”的理论正是“和谐即对立统一”思想的体现。

  可以看出,毕达哥拉斯学派不仅认为数是万物的本原,而且还认为对立也是万物的本原。而和谐来自对立,是不同因素的统一,是相反的因素的协调。但是和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抑制这种对立而追求事物之间的统一。

  (三)和谐社会就是有秩序的社会

  希腊语中的“科斯摩斯”,原意指“秩序”或“好的秩序”,到公元前5世纪初期时已有“世界秩序”或“宇宙”的含义了。早期毕达哥拉斯学派在其天文学、宇宙学、音乐的研究中,将和谐与“科斯摩斯”结合起来,从而提出宇宙谐音问题。他们将天体的运动秩序比作音乐的谐音。竖琴的琴弦由于粗细长短不同,但都由于合乎一定的数的比例,所以能够发出悦耳的和谐音调。同样的,天空中的各个星体,由于大小和运动速度不同,也都由于合乎一定的数的比例,所以也能产生出和谐的音调,这就是和谐的谐音。毕达哥拉斯学派把这种“和谐”理论运用于社会问题,认为和谐的社会意义就是维护“祖先传下来的秩序”。社会秩序就像直角三角形各边的比例关系一样,形成一种永恒的、和谐的秩序。并认为,只有贵族统治才符合这种“和谐”,平民的要求和民主制都是破坏“和谐”,违反秩序的。

  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的“和谐”学说反映了他们对宇宙万物统一现象的直观把握以及对道德完善、社会公允等理想状态的追求,这既是古希腊哲学发展史上的重要思想成果,也对其后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学说以及后世社会主义理论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对毕达哥拉斯学派“数与和谐”思想的评价

  毕达哥拉斯学派提出“数与和谐”的理论不是偶然的,而是具有某种必然性。这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前期相关哲学思想的积累有关,更深刻的原因还在于该学派对“数”的重视及所作的深入研究。无疑,该学派正确地认识到了事物的和谐状态总是呈现出一定的数量比例关系,但错误之处在于,将这种外在的数量比例关系作为和谐的本质,不仅颠倒了质与量之间的辩证关系,而且忽视了和谐是包括质、量、度在内的总体性指标。

  (一)毕达哥拉斯学派“数与和谐”理论的合理性

  1.“和谐”是强调差异基础上的求同存异,是矛盾对立面的统一

  毕达哥拉斯认为,和谐是“不同音调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其中,不同音调的存在是构建和谐这一目标的前提。如果只有一个音调,就既不会存在矛盾,也不会有和谐之说。所以和谐并不是否定差异,更不是要消除差异,恰恰相反,和谐必须承认个体的差异性,必须尊重个体的特质,是对个体差异间所形成矛盾的调和。对此,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和谐就是指对立面相结合而成的”事物是由对立面所形成的思想其实早在米利都学派中就已出现,如阿那克西曼德认为,作为万物本原的“无规定者”内部包含有对立面的力量,如冷和热、干和湿等。但是以前的思想中都没有就对立面之间的关系进行明确阐述。毕达哥拉斯学派则不仅指出“奇数和偶数”、“一个和多个”等多个对立面,而且将对立面视为数的本质特征,因而也是世间万物的本质特征,这对希腊早期朴素辩证法的形成做出了贡献。

  可以说,“毕达哥拉斯学派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对立面的普遍性问题,把对立面的统一与和谐作为世界观的根本思想”。

  当然,毕达哥拉斯学派所主张的“对立面的协调统一即和谐”的思想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其中的不足体现在过分强调和夸大了对立面之间的统一,忽视了对立面的斗争,因此具有一定的形而上学特征。所以,该派的和谐观实际是一种“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相互交织的二重和谐观”。但他们的“和谐”思想“反映了他们对宇宙万物统一现象的直观把握以及对于道德完善、社会公允等理想状态的追求”,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这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建构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2.“和谐”强调在尊重对公民权利基础上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优化

  人类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具体的个人联合而成的,个体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与基础。但同时,人类自形成以来就是以群居方式存在的,因此在人类整体生活方式上,个体是无法长期以离群索居的方式生活。于是,个体与社会,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就成为长久以来实现社会和谐必须正视和妥善解决的问题。在古希腊,每个公民都是城邦中的政治动物,公民属于城邦,而城邦也是属于公民的,公民私人利益与城邦公共利益紧密结合甚至是深深融合在一起的。离开城邦,每个个体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所以,以城邦利益为核心的一种整体主义政治观念就成为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

  在此背景下,要么是将个体与城邦不分,要么是赋予城邦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优势地位,总之,个体主体性往往被忽视或者受到压制。毕达哥拉斯也难免受到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所以,其和谐理论重心仍在于如何实现矛盾的统一从而谋求整体(城邦)利益的最优。但是,毕达哥拉斯和谐理论的难能可贵之处,在于或者有意或者无意间注意到了公民个体的主体性和公民之间的平等性。显然,承认和尊重个体利益的前在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毕竟“不同的音调”是发出和谐声音的前提条件。但遗憾的是,这种对个体主体性的关注似惊鸿一瞥,转瞬即逝。毕达哥拉斯接着教导:任何时候也不应该允许人们随心所欲,而必须努力使每个公民服从长官和廉洁的法治政权。

  作为毕达哥拉斯后学的柏拉图及其弟子亚里士多德等人则从毕达哥拉斯理论中受到启发,对以私人利益为核心的个体主体性作了进一步阐释和发扬。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指出了理想国,即和谐社会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人们都按照其禀赋分工合作,相互交换,从而使城邦成为一个能满足多方面需要的团体:“由于需要许多东西,我们邀集许多人住在一起,作为伙伴和助手,这个公共住宅区,我们叫它做城邦”。亚里士多德则更明确地指出:财产可以在某一方面的应用是归公,一般而论则应归私有。划清了各人所有利益的范围,人们相互之间争吵的根源就会消除,各人注意自己范围以内的事业,各家的境况也就可以改进了。可见,古希腊先贤已经认识到承认个体主体性、尊重私人财产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前提。

  3.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良好的秩序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那么如何维护好社会秩序?毕达哥拉斯学派一方面受到当时神学主义的影响而主张服从神灵和魔鬼的指引,另一方面主张实现法治。这看似矛盾的观点恰恰是当时神学主义法律观的自然流露:法律往往被认为是符合神灵意志的正义体现。正如不同音调保持一定的数的比例关系就能发出和音一样,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也需要保持一定数的比例,而法律无疑就是这种数的比例关系的体现。那么如何发现保持主体间利益和谐的“数的比例关系”呢?这实际上涉及法治的第一个层面,即良法的制定。良法无疑是普遍的正义。为了寻求正义的普遍原则,毕达哥拉斯在把作为酬报对等(以善报善、以恶报恶等)的正义的抽象特征具体化时,把注意力集中于“适当的尺度”的含义与本质上。他们认为,尺度和适当不是算数的平均值,不是最常见、最普通的东西,而是既有价值的东西。换言之,尺度具有价值的特性,而它所以称为标尺和准绳,是由于它在价值的等级中是最有价值的,并且能以适当的方式指导人们的行为,调整和评价人们的关系。良法的制定是非常困难的事,因为影响良法的因素很多。要想在人们不同的需要、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因素中找到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尺和准绳,几乎是不可能的。显然,毕达哥拉斯追求的是法治中的实质正义,而忽视了法治的程序正义。由于实质正义在实现中面临的现实困难和诸多歧义已迫使很多学者予以回避,所以在现代法治观念中基本是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但毕达哥拉斯学派努力从矛盾的普遍性入手寻找体现不同利益间“数的比例关系”的良法之精神是值得赞许的,它已经脱离开具体利益矛盾的表象而试图建立起调和不同利益的普遍之法。除了对如何实现良法的苦苦探求,毕达哥拉斯还强调了尊重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服从法律是最高的善”,并且服从法律要发自内心,不得“表面服从和装作服从”。毕达哥拉斯的法治理论不仅为其和谐社会理论的重要环节,而且对西方法治理论影响巨大:我们不仅从中看到了被誉为西方法治思想源头的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经典表述的雏形:“法治就是法律得到普遍遵从,而大家所尊崇的法律又是良好的法律”,甚至也能看到现代法治思想巨匠哈特关于对法律规则持有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之分的影子。

  (二)毕达哥拉斯学派“数与和谐”理论的局限性

  1.唯心主义哲学观导致其和谐思想脱离实际

  如前所述,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数是万物的本原。这一方面为推动古希腊哲学发展作出了贡献,毕竟,它使人类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脱离开感觉具体性(如泰勒斯就将世间万物的本质归为水,而赫拉克利特则将之归为火),用一种代表一切事物共性的抽象作为事物的本原,“这是人类理论思维发展的一个合理进程”;但另一方面,他们错误地颠倒了数和存在物的关系。数是存在物的本性在量上的一种反映,是人类思维认识事物本性的产物和工具。因此,数不可能决定存在物的本性,恰恰相反,应该是存在物的本性决定着数的内容。因而,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万物皆数”的哲学思想在现在看来并不正确。进而,他们关于“和谐取决于一定的数学比例”的观点也有很大片面性。事物是多种矛盾的集合体,是关于质、量、度的总体指标体系。量只是衡量事物性质的一个方面,也是衡量事物和谐的一个方面的指标。事物的和谐状态应当是在质、量、度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只在量的方面取得和谐,很难代表整体的和谐。这方面的实例举不胜举,比如,社会的和谐发展,是不可能用单纯的经济增长来代表的。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谐观的片面性,根源就在于其唯心主义立场,不是从客观事物本身出发,而是将人对事物的抽象概念作为事物的本质,颠倒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因此,无法认清事物的本来面目。由此得出的和谐观念有时就显得与客观事实的本质不相符。

  2.片面的对立统一观导致其和谐思想不健全

  毕达哥拉斯学派从数具有对立统一的本性出发,得出和谐就是对立统一的结论,这无疑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令人遗憾的是,他们对此思想的具体理解有很大的片面性。他们认为在和谐思想里,统一比对立更重要。这本身当然没有什么错,甚至是用心良苦的高明表述。的确,和谐就是通过妥善地解决事物之间的矛盾和对立,使之能在共同的时空中和睦相处。但问题在于,毕达哥拉斯学派“片面强调和夸大了事物的同一”,进而认为,“和谐是绝对的,斗争是相对的;和谐是美是善,斗争是丑是恶”,并说“美德乃是一种和谐,正如健康、全善和神一样。所以一切都是和谐的”。由此可以看出,毕达哥拉斯学派夸大了和谐状态中事物具有同一性的一面,而忽视甚至否认事物具有的对立性。这种思想已经不是和谐思想的内容了。因为,和谐就是对立统一。对立、差异、不同是和谐的前提,是在事物具有差异的个性基础上寻求事物之间的共性,从而谋求事物的和睦相处。统一并不是要消灭对立、差异和不同,恰恰相反,是在尊重对立、差异和不同的前提下求同存异。统一不是同一,二者的区别正在于是否承认和尊重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矛盾。和谐是在对立基础上的统一,而不是没有差别的同一。毕达哥拉斯学派否认事物之间对立、斗争的绝对性,最终导致其只能僵化地看待世界和认识事物,从而错误地将和谐认为是绝对的,认为一切都是和谐的。事实上,斗争性是绝对的,任何事物无时无刻都处在不同矛盾的斗争之中,也正因如此,人们才会有追求和谐的美好愿望。也只有承认斗争和矛盾的绝对性,才能客观、真实地认识事物的本质,才会找到实现和谐的途径。那种否认斗争、对立、差异,追求绝对和谐的想法是错误的,是一种不健全的和谐思想,最终只会导致事物的不和谐。

  3.僵化的发展观导致其和谐思想落后守旧

  唯心主义哲学观和否认斗争绝对性的思想,最终使得毕达哥拉斯学派只能持有僵化的发展观。这种僵化的发展观使其和谐社会理论呈现出一定的守旧性。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和谐社会就是有秩序的社会,但是他们所讲的秩序“体现在社会政治方面就是旧制度、旧秩序的保存”。所以,他们所讲的和谐社会就是使旧制度、旧秩序、旧风俗理想化、永恒化。为了给旧贵族制度辩护,毕达哥拉斯认为,无论在宇宙中、生命中、社会中或自然中,先有的东西总是比后来的东西更可贵,如日出之于日没,晨之于昏,开始之于终结,生之于灭。基于维护“和谐”的旧贵族制度,毕达哥拉斯学派在政治上主要反对当时的僭主政体。即使有一些僭主推行奴隶民主制,毕达哥拉斯也是积极提倡一种保守、倒退的复辟思想,“不是指出奴隶民主制的弊病和不可克服的矛盾,而是抓住个别僭主的道德品质,在政治上反对奴隶民主制”。

  由于毕达哥拉斯学派极力阻止旧制度被破坏,试图挽救旧风俗、旧习惯的覆灭,因此,它往往被认为是民主制的敌人。许多学者指出,毕达哥拉斯学派的政治社会观点中体现了一种落后的多利安精神,这种精神原籍的种姓宗族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落后、倒退的政治思想体系。

  三、达哥拉斯学派“数与和谐”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

  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尽管基于时代的局限性还显得不很成熟,但其中也包含着许多合理成分,这些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富有启示意义。

  (一)和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基本价值准则

  正如毕达哥拉斯所讲,和谐是最美的。自古以来,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社会主义也不例外。在社会主义时期,虽然有先进的生产关系,但是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比较低,劳动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人们谋生的手段,人们也会因为利益关系而自然形成不同的社会群体。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生活变化更加广泛和深刻,社会利益主体进一步多元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分配和就业方式等都进一步多样化,不同的利益主体、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行为模式、不同的利益诉求,等等,更加多了起来。这种‘不同’容易引发冲突和不稳定”。因此,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就成为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目标。

  和谐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价值准则。这要求我们将和谐观念贯穿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之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到实处。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

  毕达哥拉斯学派限于时代的局限性,将世界的本原归于数,这导致其最终陷入唯心主义泥潭;他们在其哲学观基础上所提出的和谐思想在本质上也是错误的:社会和谐归于数的力量,而人们必须认识到数的规律性并符合这种规律性才会实现和谐。从中我们可以得到正反两个方面的启示:从正的方面讲,毕达哥拉斯学派这种求真求实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他们认为只有符合事物的本性(真),才会实现和谐(美)。这种由真而致美的态度,是科学精神的表现,也是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应当坚持的基本立场;从反的方面讲,我们应当批判该派唯心主义思想,坚持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在当前,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纲领。具体来讲,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最终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和谐就是对立统一,这一观点既是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谐思想的重要主张,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这一观点表明:矛盾的对立是和谐的前提;矛盾的妥善解决是和谐的目标。这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是:其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个体权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努力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社会。因此,每个社会成员首先要有自己的主体独立性,而个体权利是这种独立性的重要体现。这就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方面要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行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保障。其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宽容精神。宽容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西方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和谐的精神基础。无疑,解决矛盾,既可以通过赤裸裸的暴力,也可以通过现代法律纠纷机制,但宽容是更富有智慧的解决或化解社会矛盾的策略。

  宽容不是回避矛盾或无原则的退让,而是在发生激烈冲突时,通过最大限度地较少主体非理性情感因素对矛盾激化的影响,最终将矛盾的解决纳入到理性对话程序中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现阶段所提出的重大理论,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最新成果,同时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和谐社会思想的先进经验与精华就成为当务之急。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和谐观自提出以来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其内容虽有很大的时代局限性,但也包含有合理的成分,仍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至少,自它提出“和谐是最美的”命题以来,构建和谐社会就已成为人类的普遍共识。

  参考文献:
  [1][美]梯利.西方哲学史[M].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7-18.
  [2]苗力田,李毓章.西方哲学史新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德]策勒尔.古希腊哲学史纲[M].翁绍军,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39.
  [4]十七所高等师范院校《西欧哲学史稿》教材编写组.西欧哲学史稿[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
  [5]苗力田.古希腊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64.
  [6]黄可波.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谐”思想的成因及其历史作用[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1997,(3).
  [7]程寿庆.毕达哥拉斯学派“和谐”思想及其现实意义[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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