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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实践哲学中的实践概念研究(3)

来源: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詹世友;傅适也
发布于:2017-06-26 共21277字
  理性有什么性质? 我们可以从知性的使用中发现理性的性质是法则。知性只是理性应用于经验时的名称。理性的法则在面对现象事物时,就是先天的知性范畴,它们能整理感性事物而给它们以自然法则。但是,在它超越经验时,它的法则就是自由法则,也就是说,在这里,它没有任何感性事物需要整理,即不需要用知性范畴把感性事物整理成知识,于是,理性事实上只能以自己为对象,这可以说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沉思或思辨是一回事情。只是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最高的知识,而康德则认为这不可能是知识,因为我们对此对象没有直观,故而做不成知识。但这种以自己为对象的理性可以发挥其实践能力,即能使事物按照应然的秩序而出现。康德认为,首先,这是在限制知识,从逻辑上说,我们可以设想有超越经验必然性的自由,这并不自相矛盾。也就是说,在理论认识上,我们对自由概念只有一种否定性原理,这只是彰显了自由存在的可能性( 即只是在逻辑上不矛盾) .然而,这种否定性的原则在与意志即欲求能力相关时,却具有一种积极作用,即能使“对意志的规定”“建立起扩展的原理,这些原理因而叫做实践的”
  
  [3]180.也就是说,它要以自由概念来规定意志而做出应然的现实行为来。
  
  可以说,对康德而言,真正的“实践”概念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得到界定的,因为就对意志的规定性来说,自由概念能够扩展其活动范围。也就是说,当我们考虑人是有欲求能力的,是有意志的,那么意志应该被什么东西所决定而形成行为动机,这个时候就体现出自由的积极意义来。只有我们的意志能够为纯粹的理性法则的形式所决定,则我们的意志就是自由的。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康德认为,对于道德法则为什么能直接决定意志,我们的道德关切为什么能产生等问题,我们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我们对这些东西没有直观,也就形不成知识。显然这是因为受到知识论的思维方式的限制。但是,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不再承继这样的思路,而是直接面对本体界和纯粹的理性,把在道德法则下对义务的意识看做“理性的事实”.所以,对于纯粹实践理性具有实践能力这一点不需要批判,倒是一般实践理性由于混杂有经验成分,如果它要运用到道德领域,就必须彻底清除其经验成分,否则就是误用,因此才需要批判。那么,把道德法则看做“理性的事实”是否有根据呢? 我们认为,康德确实有根据。因为前面我们已经说过,理性在现象世界中使用时,就表现为先天的知性范畴,它们整理经验事物而形成自然法则,而经验事物自然而然地会遵循自然法则; 但当理性超出经验使用时,就只能以自己为对象,其表现必定是一种能够约束意志的自由法则,也就是康德所说的纯粹理性在道德领域中的立法能力。按照康德的想法,先天的知识的存在是理性自身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产生真正的实践哲学,没有这种先天的知识,则实践哲学就是徒劳的。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就“好像是有人想要通过理性来证明不存在理性一样”[3]13.既然理性是存在的,所以道德法则就是一种理性的事实,当然它只有“观念的实在性”,而没有经验的实在性( 即不是知识的客体) .况且,普通实践理性就能分辨出理性中的自由法则。比如我们能够分辨出出自哪种动机的行为是真正高尚的。例如,对于一个诚信经营的行为,我们只要反省一下,就可以分辨出两种不同的动机,即或者是为了在顾客面前建立信誉,从而使生意获利; 或者是认为诚信本身就好,哪怕因此而遭到利益上的损失也必须这么做。普通实践理性都会认为,只有出于后一种动机的行为才是真正道德的、高尚的。一旦反省到我们的动机中杂有感性偏好的成分,我们就会认为自己行为的道德性要大打折扣。也就是说,我们的确会对理性法则产生一种敬重,会去出于理性法则自身而行动,这样的行为就不以结果为动机。理性法则的作用是对意志进行规定,以产生一个善良意志,于是,这种善良意志的产生就是理性自身的实践能力的发用,或者说就是实践理性本身。
  
  显然,理性法则是处于本体界的。然而,按照康德哲学,本体界是与现象界相对应存在着的,从本质的角度说,它们是我们思考这个世界的两个视角,只有从这个两个角度看待世界,理性的超验使用时所导致的二律背反才能得到解决,其中第三个二律背反就是关乎自然必然性和自由的。正论是: “按照自然规律的因果性,并不是世界的显象全部能够由之派生出来的惟一因果性。为了解释这些显象,还有必要假定一种通过自由的因果性”; 反论是: “没有任何自由,相反,世界上的一切都仅仅按照自然规律发生”[5]300.从理性的经验使用来看,自然界就是由因果必然性所支配着的,所有事物都处于互为因果的必然性链条之中; 但是,从理性的超验使用来说,就只能有自由的因果性,也就是说,在本体界,理性就只能是原因,在它之上,没有更高的原因,它不是任何其他事物的结果。从实质意义上说,所有人为的现象事物都应该是理性的实践能力发用的结果。这样看来,理性就是绝对自主的,并且是绝对自发性的,所以理性的属性就是自由,但它只有在应用于实践领域时才是自由的,由于意志即是实践理性,所以我们能意识到意志的自由。这样,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就得到了解决,自然必然性和自由都能同时存在,只是需要从两个不同的角度看这个世界。这个问题在人身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也最能为人所理解。作为有肉身的存在者,我们完全服从自然的因果必然性; 但同时,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我们又是自由的。康德说:“自由当然是道德法则的 ratio essendi ( 存在根据) ,但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 ratio cognoscendi( 认识根据) .因为如果不是在我们的理性中早就清楚地想到了道德法则,我们就绝不会认为自己有理由去假定自由这样的东西( 尽管自由并不自相矛盾) .但如果没有自由,在我们里面也就根本找不到道德法则。”[3]180这就是对“理性的事实”的说明,正如 Paul Guyer 所解释的: “这种理性的事实是一个认识根据,从这里我们才可以把意志的自由推导出来,并且仅仅是为了实践的目的。”[6]86所以,对康德而言,道德法则与自由是同属本体界的。然而,在我们的思维中,自由只能是消极的,因为我们意识不到自由,只是在逻辑上假设它的存在是可能的。所以,康德说,我们的出发点不可能是自由,“原因在于,我们既不能直接地意识到自由,因为它的最初概念是消极的,也不能从经验中推论到自由,因为经验给予我们供认识的只是显象的法则,从而只是自然的机械作用,这恰恰是自由的对立面。”[3]32然而,如前所述,理性自身就表现为法则,所以,理性法则是我们能够直接意识到的。于是,如果理性要有实践能力,它必定与意志直接发生关系,就是说,意志要成为善良意志,一定要以理性法则的纯粹形式来决定自身,于是,道德法则就展现在我们面前。这时,道德法则从根本上说,就是不让感性偏好占上风,并且完全独立于感性偏好地成为意志的直接决定根据,由此,道德法则就直接地导向自由概念。这就是说,所谓自由,就是意志摆脱感性偏好的决定,即摆脱自然界的因果决定的必然性的链条,而以道德法则来决定自身。从这个意义来说,如果没有道德法则,自由是不能被认识到的,因为我们无法形成对自由的知识。而有了道德法则,我们才能发现自己的意志原来应该被道德法则所决定,从而使我们意识到独立于感性好恶的自由的积极存在; 但是,如果没有自由,则道德法则也不能存在。正因为有自由存在,理性要进行道德实践,就要使意志摆脱感性好恶的自然必然性的约束,就需要以理性法则的纯粹形式来先天地决定意志,于是我们就直接地意识到了道德法则。
  
  事实上,康德之所以以彼此共存的形式来彰显道德法则与自由,是因为本体界在理性的经验使用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一个空无,而在实践中,则这个空无就只能被理性本身所占据。
  
  当我们实践地思考理性的功能时,这个空无才能成为纯粹理性的一个事实,理性在此以自身为对象而思考,但是这种思考显然不能是思辨的,而必须是实践的。而要成为实践的,就必定要处理理性与意志的关系。因为意志“是一种要么产生出于表象相符合的对象、要么规定自己本身去造成对象( 无论自然能力是否充足)亦即规定自己的因果性的能力”[3]16.说到底,意志就是一种诉诸行动而产生某种自然后果的能力。在它作为产生与自然法则的表象相符合的对象的能力时,它就是受到感性好恶决定的意欲; 在它作为决定自身而导致这些对象的能力时,它就只能是受到理性的自由法则的决定的意志。
  
  由于在本体界之上再也不能设想更高的东西,所以,本体界的概念只能用作实践的目的,只有这种实践能够赋予行为以绝对的、无条件的道德价值,而任何有条件地实践的东西,就必定是以经验为条件的,其价值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所以,康德的实践哲学,从其自身的性质而言,需要界定那种无条件地是实践的东西。
  
原文出处:詹世友,傅适也. 康德的“实践”概念格义[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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