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司法鉴定论文

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不足与发展思考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03 共6805字
摘要

  一、对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再认识

  足迹与手印、工具痕迹、枪弹痕迹、其他痕迹及DNA鉴定相比,有着非常显着的特点。 一是足迹现场出现率高。 由于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现场手印提取率越来越低,据统计,全国手印提取的平均水平大概为14%左右。 随着DNA鉴定技术的成熟,现场寻找提取DNA检材的意识不断增强, 但是由于遗留条件有限,DNA检材的提取率比手印的提取率还要低。 与手印、DNA检材的提取率相比,目前,足迹的提取率最低也达到了35%. 提取率高成为足迹检验技术的一大特点,因此一旦发生了刑事案件,一定要特别关注足迹的寻找、发现和提取。 二是足迹不容易被伪装。
  
   这个特点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戴手套作案,也能注意其动作行为,致使该留手印的地方没有留下,但足迹则不同,尽管也会有一些伪装情况出现,总体上来说,犯罪嫌疑人只要作案,在现场上就会有走动,从而留下反映行走特征的足迹,所以同其他痕迹相比,足迹是更难被伪装的一种痕迹。现场勘验工作中一定要想办法提取到足迹,为侦查破案服务。三是利用足迹进行现场分析具有明显优势。 足迹具有特定性,由于人体形态结构存在个体差异,每个人的足迹形态及其特征具有与他人不同的特定性,这一特点成为足迹检验鉴定认定嫌疑鞋或人身的根本依据。 足迹具有连续性,在一定年龄阶段内,人体运动器官的理化性状和生理机能不会发生显着变化,只要造痕体、承痕体、速度等基本条件相同或接近,无论什么时间在多处形成足迹,其形态及特征反映是一致的。 现场分析是现场勘查工作的重要方面,因为足迹在现场的出现率非常高,又有以上特点,所以足迹成为分析中最重要的依据。
  
  比如分析判断作案人数,分析判断嫌疑人身高、年龄、性别、体态等个人特点,是其他痕迹无法相比的。 因此,现场勘验中要注意足迹的发现、提取、分析和检验,充分发挥足迹在侦查中的重要作用。 四是足迹检验技术发展前景广阔。 足迹检验技术是痕迹检验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现场各类痕迹物证中,足迹是最容易被提取的一种物证,利用价值潜力很大。
  
   足迹检验技术在原有的形象检验、步法检验的基础上,发展了鞋底磨损检验、足迹动力形态检验,并向足迹定量化检验等新领域努力,内容丰富,方法多样。 总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足迹检验技术从基础理论到检验方法均已形成自己的特色,并将足迹检验技术从鞋印的单纯形象检验认定鞋发展到从动态足迹认定人的高度, 无论是检验对象、检验内容还是检验方法与手段等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 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标志着足迹检验技术已经开始从以个人经验为主走向以仪器设备检验为客观依据的定量化检验阶段,正在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足迹检验技术体系,在侦查破案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我国足迹检验技术自身存在的问题

  (一)现场足迹提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提取率偏低。 有些侦查、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中思想认识不到位,发现、提取足迹工作不全面、不细致,该发现、提取的足迹没有发现、提取。 在案件现场上一般都能留下犯罪嫌疑人的足迹,勘查中多数勘查人员只要提取了认为比较清晰完整的足迹就大功告成了,对现场遗留的其他足迹则不再提取。 由于提取足迹的数量不足,致使后期检验工作中缺乏参照、对比和互相印证的足迹,有时会导致对足迹本质特征的确定比较困难。 二是足迹提取方法存在问题。 近年来,已经研制出了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仪器设备,但目前实际工作中多数地方提取足迹的方法还只是采用静电复印和石膏制模等传统的方法,由于这些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操作的技术要领又有一定要求,稍有不慎,特征就会受到破坏或提取失败。

  (二)缺乏对足迹进行综合分析利用的意识

  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忽视了对足迹的综合分析利用,导致犯罪足迹利用率较低。 目前,在足迹的现场勘验工作中,重视对重特大案件现场足迹的搜集利用,忽视一般案件现场足迹的搜集利用;重视对现场清晰、完整足迹的分析利用,忽视对现场模糊、残缺足迹的分析利用;重视对现场足迹进行形象特征的检验,忽视对现场足迹进行步法特征、动力形态特征、鞋底磨损特征的检验;重视对现场立体足迹的固定、提取,忽视对现场平面足迹的固定、提取;重视对现场单个足迹的分析利用,忽视对现场成趟足迹及“足迹群”的分析利用;重视对现场足迹单一特征的检验,忽视对现场足迹多个特征的综合检验;重视对单一现场足迹的分析利用,忽视对多个现场足迹的串并分析利用。

  (三)足迹分析中常出现误差

  足迹检验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涉及人体运动学、物理学、生理解剖学、橡胶工艺学等多个学科。 要求痕迹检验人员有丰富的相关学科知识和实践经验,否则足迹分析就很容易出现误差,影响足迹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足迹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误差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年龄与步法的因素。 年龄是生理过程时间的标志,遗留的足迹与人的年龄有着普遍的规律性,所以可以利用现场的足迹分析年龄。 由于人的发育状况、生活条件、职业等诸方面的因素影响,加上随着人体机能的变化,人的足部也在进行生理的演变,步法也会发生相应改变,导致个体特征与普遍性规律之间产生一定的差异。 因此,利用普遍规律来推断某个具体人的个体特征时,就极易产生误差。二是制鞋工艺与系数选取的因素。随着制鞋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市场上鞋子款式众多,有些鞋子的内外差、放余量与已有的经验系数有一定的误差。 如果分析中不考虑具体鞋子的实际情况,直接利用已有的经验系数推算误差就会很大。 在利用穿鞋足迹长分析身高时,由于要减去不同鞋种的系数,而这个系数都是有一定取值幅度的,怎么掌握取值幅度对推算身高的结果影响很大,如身高=(鞋底痕迹全长-系数)×7,已有的系数经验数据都是有取值区间的,模压底单皮鞋2~3厘米,模压底棉皮鞋3~4厘米等,实际工作中具体推算身高时若此系数选取相差0.5厘米,那么推算的身高就将相差3~4厘米,于是身高分析结果受人为选取系数幅度的影响较大。

  三是技术人员个体认识和操作的因素。 足迹分析是运用足迹学的理论和方法,综合利用足迹中反映出的形象特征和步法特征,对遗留足迹的人性别、年龄、身高等个人特点做出科学判断,无论运用什么方法分析判断都是以技术人员对足迹特征的具体认识为基础的,个人认识水平和经验对分析结果影响较大。此外,技术人员具体操作也会产生误差。如利用压力面分析年龄的方法中,需要测量足迹压痕的大小,特别是由于承痕体的情况比较复杂,致使足迹压力面的划定难以准确把握,如果足迹压力面的划定相差1毫米,分析推断的年龄就会与实际相差1岁。

  (四)足迹鉴定难度大

  一是足迹检验鉴定的理论基础相对薄弱。 尽管到目前成熟的足迹检验的方法有几种,但其理论都不是很完善,足迹特征还缺乏统一化、定量化、标准化的基础。 由此导致对足迹特征的认识凭经验的程度较多,有时对同一特征的确认因人而异。 除形象特征检验鉴定外,动力形态检验等方法的鉴定还只是少数专家凭经验进行的鉴定,由于这些检验方法经验性较强,难度较大,多数痕迹人员不能对足迹进行这些方面的检验鉴定。 二是足迹检验研究方法缺乏先进性。 目前痕迹检验人员从事足迹检验鉴定研究的人很少,制约了足迹检验新技术的应用和进一步普及。 在足迹检验领域引进科学的研究方法、技术手段还很不足,多数地方痕迹人员对痕迹的检验鉴定主要是靠人眼观察、测量对比、归纳整理,而仪器观测验证的方法用得很少。 三是鞋底花纹繁杂和使用难度大。 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全国共有28 600家鞋子生产企业,由于作为造痕体的鞋的花纹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也给足迹检验增加了较大难度。 四是现场足迹遗留条件复杂,提取过程还会引起足迹特征受到一定破坏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致使足迹分析难度大,容易出现误差。

  三、发展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几点思考

  (一)提高犯罪现场足迹勘验质量

  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在犯罪现场寻找、发现、确定犯罪足迹是勘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在现场勘查时,要抓住重点,由外围向中心或由中心到外围,由室内到室外,从杂乱的足迹中找到与案件有关的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嫌疑人足迹。 现场足迹一般情况下非常杂乱,现场工作中必须结合足迹遗留的位置、新旧程度、足迹和其他痕迹物证的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通过甄别到过现场的人的足迹,认定嫌疑人的足迹。 一是增强做好现场足迹勘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痕迹人员要充分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肩负的重任,克服不良情绪和模糊认识,在现场寻找、发现、提取和利用现场足迹上下功夫,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提供有力证据做好基础工作。二是提高现场勘查率。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转变理念,在重视重特大案件现场足迹勘查的同时,也要做好小案件现场足迹的勘查,要坚持对有勘查条件的犯罪现场都进行规范的勘查,尽可能地搜集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足迹。三是提高现场足迹勘查质量。为了保证现场与犯罪有关的足迹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搜集,现场勘查必须迅速、及时,到达现场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从犯罪现场获得有利于侦查破案的足迹,就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勘查。

  做好对关联现场、外围现场以及变动、伪装现场的勘查,提高对足迹勘查提取率。 提取现场足迹时要按规定细心操作,尽量不引起足迹特征的变异。 有条件的部门在提取立体足迹时最好采用立体足迹采集与分析比对系统,实现无损提取的同时,能为分析比对提供参考,进而不断提高现场勘查质量。 四是创新足迹勘查的技术方法。 有的现场与犯罪有关的隐形足迹用肉眼是难以发现的,但利用多波段光源等仪器设备就可以顺利发现。 实践证明,现场勘查中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能够大大提高足迹发现提取率。 五是完善刑事犯罪现场分析制度。 坚持做好勘查工作的临场讨论环节。 六是探索现场勘查的标准化。 要细化现场保护规范化、现场指挥员职责规范化、勘查员职责规范化、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化、现场分析规范化等管理标准。 七是完善勘查程序。 严格执行由侦查人员主持现场勘查工作的规定,实行现场勘验主勘制、搭档制、勘鉴分离制。 实行现场勘验复核点评、质量评判与考核等制度
  
  (二)认真做好检验鉴定工作

  现场勘查中搜集到的足迹只有通过检验鉴定,认定同一,才能成为诉讼的证据,因此,鉴定工作是发挥足迹作用的重要环节。一是不断提高痕迹技术人员的素质。为提高足迹分析、检验的准确性,痕迹人员要不断强化学习意识,系统掌握有关足迹检验的新方法、新技术,并要做到活学活用。要善于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做了明确规定,为应对出庭,鉴定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法庭上体现出较好的应变、答辩能力,体现出鉴定人员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形象。 二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工作原则。 坚持遵守和执行政策、法制的原则。 足迹检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足迹检验工作要按照《新刑事诉讼法》和《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的要求,严格遵循鉴定程序。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检验工作的客观真实性,从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出发,全面观察、客观分析足迹特征的出现与变化,要防止以现象代替本质、以片面代替全面、以主观代替客观的错误做法。要坚持以辨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原则。要坚持用对立统一的观点来分析足迹特征,通过综合判断,以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做出正确结论。

  坚持依靠群众的原则。 足迹检验工作范围广泛,种类繁多,变化较大,新问题、新情况会不断出现,因此,必须坚持“走出去”的做法,把各行各业有关的新技术和科学成果,应用到足迹检验工作中,要注意同其他技术人员密切配合,互相复核,遇到难度较大的足迹鉴定,要采取“专家集体会诊”的方式,以保证足迹检验结论的可靠性。 三是确保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足迹鉴定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认真分析足迹特征,分析成痕条件,选用好比对特征,分析遗留部位,做好实验样本,合理使用检验方法,综合评断后是完全可以得出科学意见的。 一定要做到认定有理,否定有据。 要使足迹分析和足迹鉴定的方法更加科学,新技术、新方法是提高检验鉴定的重要途径,要改革以往“一把放大镜搞定足迹鉴定”的方法,采用先进的鉴定仪器来进行足迹鉴定,以提高足迹鉴定的准确率。 四是鉴定文书要规范,符合要求。 鉴定文书既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又是重要的证据,要严格按照制作规范要求制作鉴定书,提高法院对刑事案件足迹鉴定意见的采信力。

  (三)强化现场足迹的综合应用

  侦查实践表明,足迹作为现场常见的犯罪痕迹,在分析和利用过程中,如果能够从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进行综合分析利用,不仅能够吃透足迹特征,为单个足迹的检验提供依据和条件,也能够扩大足迹的利用范围,充分挖掘现场足迹中储存的多种犯罪信息,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更多线索和证据。 对足迹的综合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析足迹的形成条件。犯罪现场足迹是作案人在现场来去路线上所留下的。既要考虑到现场足迹自身的特征,还要充分利用现场足迹形成的环境条件,重点分析犯罪足迹形成时的动作特点、心理状态,作案时所穿鞋子的种类、质地、足迹所在承痕体的表面形态以及和其他痕迹的相互关系,据此才能掌握足迹步法特征及其变化,准确认识作案人的步法特点,为刻画作案人打下基础。 二是分析作案人的伪装。 作案人伪装的常用手段是换穿鞋、穿专用鞋、在鞋或脚上包扎其他物品、改变行走姿势等。针对这些伪装形成的足迹,要着重研究足迹压力面和鞋底磨损面是否相匹配。如果所穿鞋子不合脚,压力面和磨损面必然发生脱节的现象。 成年人在行走动力定型的控制下,作案人足迹中必然要反映出某些固有的步法特征。 三是利用足迹直接认定作案人。 现场中一旦出现赤脚足迹要注意赤脚形状与步法特征的综合利用。 赤脚足迹在南方多见,近年来北方地区有些案件也出现了赤脚作案。 对于赤脚足迹,抓住内外沿形态、脚趾的排列关系、足底面长宽、拇趾节、掌前沿等,并结合足迹区域的步态特征,如受力角、着力点、压力面,能够准确地直接认定作案人。 四是充分发挥足迹综合分析在追踪中的作用。 对于能够进行步法追踪的现场,只要已经掌握了作案人足迹的形象特征和步法特征,作案人逃窜中换鞋子也好,改变步法也好,通过种种复杂的地面条件也好,我们都可以通过综合分析把握作案人的足迹,不为假象所迷惑,提高追踪的成功率。

  五是注重利用足迹串并案件。 既要对单个案件中的足迹进行全面分析利用,又要对系列案件和本地区具有串并案条件的现场足迹进行综合分析利用。 六是注重对足迹中微量物质的利用。 现场足迹尤其是平面足迹,往往附着一些微量物质,如灰尘、油漆、沥青、血污、果浆等。 根据这些微量物质在足迹上的分布形态,能够推断足迹的压力面。 通过微量物质的性质分析,能够确定现场足迹是否为作案人足迹,能够确定作案人所到之处。 通过提取微量物质的气味作为嗅源,能够为警犬追踪提供线索。七是注重足迹综合分析方法的利用。足迹分析的方法众多,有些具有一定的地方性,足迹分析一定要考虑地区、民族、职业特点等。如步态特征和鞋底磨损特征的应用。磨损是鞋底相对于地面的机械运动而产生的鞋底物质的逐渐损失,主要是摩擦力作用的结果。 磨损特征是以点、线、面形态反映出的特殊点或特征形态,它既能反映赤脚形状的特征,也能反映一定的步态特征。 步态特征是脚与地面相互作用所遗留的,反映了脚与地面挤压、擦、划、蹬、抠等运动特征。 如果在足迹鉴定中将步态检验和磨损检验方法结合起来,能够更完整地认识运动特征。 即使作案后已将鞋子销毁或改穿他人鞋子,对鉴定也毫无影响。 又如,综合利用单个或残缺单个足迹。 单个足迹、残缺不全足迹在城市犯罪现场出现率越来越多,有平面的、立体的、加层的、减层的。 在纸张、人造革、塑料、地板、照片、纺织物等客体上均可遗留。 留在上述物体上的足迹多数条件较差,分析难度大,必须全面、细致地将足迹几个区域部位的形象特征综合分析检验。 特别注意在单个足迹中找出稳定的多次再现的特征,对比加以分析,排除非本质特征。 在综合利用分析时要注意,我们不但要分析不同部位所反映的特点,还应该对同一部位用不同方法去分析,以期互相验证,提高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林维业。我国当代足迹检验技术的反思[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
  [2]陆林峰。足迹分析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及其改进[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1,(3)。
  [3]张丽,陈卓。足迹检验中出现误差的原因[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2)。
  [4]孙传森。浅议犯罪现场足迹检验[J].经济研究导刊,2009,(3)。
  [5]周湘平,秦汉平。对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现状和发展的思考[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8)。
  [6]曲卫东,沈琦祥,杨波,董润艳。足迹检验技术刍议[J].刑事技术,2004,(3)。
  [7]杨扬,刘海辉。犯罪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政法学刊,2009,(8)。
  [8]钟新文。对“四战”背景下强化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政法学刊,2013,(5)。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