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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与行政追责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4 共1850字
摘要

  2008 年 9 月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热潮,随后而至的地沟油、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更是让食品安全成为了媒体热词。于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紧迫性与艰巨性催生了 2009 年 6 月 1 日---第一部《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然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就此风平浪静,毒豆芽、毒血旺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曝光,拷问着我国食品安全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与道德底线的同时,也凸显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所存在的空白与漏洞。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食品安全法》,相比以往,这部食品安全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旨在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监管体制,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大格局,以建立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政府行政责任

  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要求地方政府负食品安全总责实行,并分级管理。在中央政府的统筹规划下,地方政府要落实权责一致,保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人员、资金和设备充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问题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政府应当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作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形成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有效领导,形成有效的上下级政府之间行政管理秩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从立法上规制食品安全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人大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抑或是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因此,以法律规章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便高效执法和便利民众。新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制,对于违法不报、瞒报食品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

  新《食品安全法》大力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防范风险于未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①对待食品安全信息,特别强调了信息的及时性、公开性和准确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 108 条规定: 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就食品安全信息而言,除了涉及食品本身的信息数据,还应当包括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后续调查处理结果的公布等。如此,才能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体现了行政法的程序正当主义,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实质含义。

  三、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以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经常采用“行政罚款”的惩罚方式,罚款数额较低,对商家来说违法成本不高,从而不具备足够的威慑力和惩戒性。此次新法修订后,除去“行政罚款”,增加了“拘留”这一行政处罚措施,并提高了行政罚款的数额。另外,对于多次违法者、多次处罚不改者,新食品安全求食品监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灯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②新食品安全法主张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强化对食品来源的监督,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全程监管,对于明知是违法生产不安全食品却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食品监管部门对场所提供者进行处罚。

  四、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评价

  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注重从完善立法、执法的角度来严格规制食品安全问题。相比于以往的责任追究不明,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严格的惩罚和责任机制,不仅追究违法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追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明知者,此外还增加了对政府行政责任的追究。就处罚措施而言,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财产罚的额度和增加行政拘留。

  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主体,由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权责一体。以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监督食品安全问题,发挥社会公众的有机作用,形成整个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到食品监管之中,形成社会共治。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吸收借鉴了以往的社会经验和教训,对于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和农药的使用监管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形成从源头出发到全程监控的一体化链条式管理。

  新食品安全法以重典治乱象,反映出中国官方和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新法的改革和创新之处值得肯定,当法律得到切实有效地施行,为民众所信仰,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必将得到改善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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