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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8801字

 

  在现阶段,要重点培育的(与食品安全治理相关的)社会组织包括:生产者社会组织、消费者社会组织、生产者-消费者联合型社会组织与媒体社会组织。食品安全问题的源头关键在生产(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和食品加工诸环节),因此使生产者走向联合既能保证作为整体的生产者利益,又能一定程度上规避其机会主义行为。以初级农产品市场为例,我国食品生产既多又散,单一的小农生产无法抵挡市场价格波动,也没有生产安全食品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化肥、农药和兽药等的滥用。

  倘若这些生产者能联合起来,如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集体方式来组织农业生产并与企业进行博弈以达致利益均衡,其生产安全食品的积极性必将获得极大提升。食品加工环节企业应依照"业必归会"原则组建各类行业协会,规范添加剂等的使用。消费者是食品安全最直接、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食品安全与否不仅与他们的物质利益相关,更事关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但原子化的消费者普遍将食品安全治理失败归咎于政府或企业,既看不到自身的潜能,也体现出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日常食品消费实践中,他们"强调自由贸易,忽视公平贸易;强调消费者权益,忽视消费者责任;强调消费者是受害者,忽视其'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在消费者协会无法将消费者组织起来的情况下,有必要开辟消费者联合的"第二战场",在这方面欧美日等的经验尤其值得借鉴。

  例如,在日本存在大量的消费者组织,如日本消费者联盟、家庭主妇联盟及生协等。他们通过联合购买、共同抵制等方式来发出自己的声音,共同捍卫餐桌安全。我国可依据消费者的现实条件与需要,组建相关社会组织,如婴儿奶粉联盟、社区共同购买联盟等。

  随着食品系统逐步工业化与精细化,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链条越来越长。过长的食品链条使小生产者遭受严重的利益盘剥,既无法维持生计,也失去保护生态环境和提供高品质安全食品的内在动力。对消费者来说,这种脱嵌的市场关系不仅使食品从"亲密商品"变成冷冰冰的"工业商品"从而丧失本真性价值,而且过长的食品链条也意味着更大的食品安全风险。由此,必须建立一种生产者-消费者联合型社会组织。在西方社区支持农业组织(Community Support Agriculture,简称 CSA)便属于这一类型的社会组织。例如,截至 2007 年美国的 CSA 型组织便达到 12549个。近年来,我国大都市中蓬勃兴起的"租地种菜"联盟也是迈向生产者-消费者联合的新尝试。

  之所以需要培育媒体社会组织,是因为在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不仅具有现实性的一面,也有建构性的一面。在"媒介即讯息"的时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风险感知主要由媒体所塑造。但媒体是一个"场",在利益与能力的双重制约下,媒体报道存在以下问题:(1)内容失实;(2)混淆关键概念;(3)夸大问题程度;(4)解释说明不够;(5)互设议程,以讹传讹。于是,不负责任(或无知)的媒体报道便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了人为放大,从而引发消费者不必要的安全恐慌与焦虑。

  通过培育媒体社会组织,一方面能使媒体及其从业者不当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约制,另一方面经过社会组织专业化的培训,媒体从业者向社会传递正确食品安全信息的能力势必进一步增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意味着社会自我调节能力的提升,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这样,社会组织的成功运转既有效降低了政府的治理负荷,又通过价值引领与理念倡导的方式吸引更多公民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来,并塑造新的公民意识。当公民能够以公民的勇气将"能动社会"与"公民社会"同时生产出来时,社会便成长起来了。

  社会成长起来的标志是公共性的生成。这种公共性不是计划经济时代所宣扬的"大公无私",而是建立在利益均衡基础上的"公私两顾".正如日本学者今田高俊所言:"在个人主义也已普及的时代,如果我们无法提出一种能够兼顾'私利'的公共性理论,就无法实现公共性的再生。"国家、市场与社会协调: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国家的释放与再造,社会的发育与生长为国家、市场与社会共同治理食品安全风险创造了基本条件。但食品系统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将三大行为主体(即国家、市场与社会)协调起来、形成合力,才能产生"1 +1 >2"的效果,食品市场才可能从无序走向有序。复杂系统理论也表明:越是复杂的系统,系统协调的要求越高,协同效应也就越明显。质言之,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协调能力建设成为迈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

  要建构协调能力,必须在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建立信任。因为信任是一种社会系统复杂性的简化机制,信任机制的建构有利于合作秩序的产生与维存。但在我国,信任关系呈现出"差序格局",即对熟人信任度高于陌生人,对中央政府信任度高于地方政府,政府信任、市场信任与社会信任的三重缺失及其叠加效应导致合作秩序难于建立。而且,在现代社会中公众信任感极为脆弱,不信任的发展比建立信任来得快,信任一经破坏便难以在短期内修复。信任机制的建立与维系有赖于制度支撑。除了上文提及的限制政府权力,加强社会组织监督外,还亟需:(1)加强制度化信用体系建设;(2)建构有效信息传递的风险交流机制;(3)建立利益相关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体制、机制。

  在传统社会中,人们由于熟悉而得到信任。

  "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随着社会转型,我们步入一个陌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互动具有匿名性,容易导致责任分散从而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故而,有必要建立一套制度化的信任体系以约束与惩戒失范行为。2014 年 6 月 27 日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纲要(2014 ~2020 年)》为重整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制度保障。例如,其中提到"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政策能否切实落地,并具备可操作性,而非仅仅停留在文本层次。事实上,对于制度化信任体系的建构还有一种方案---组织化路向。这一思路的奠基人涂尔干认为,失范现象的产生缘于国家离个人太远,社会整合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通过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职业群体(即法人团体) 所孕育的职业伦理(professionalethics)则能为现代社会的公民道德奠定基础。

  与其他市场不同,食品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不能提供有效信息,社会共治的目标便无法达成。因而,有学者提出以信息为基础建立声誉机制(即信用信息系统)来打破信息鸿沟,以便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阻吓。

  这一理论的优势是看到了信息供给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但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却有待商榷。因为,现代社会是一个脆弱的信息社会,这就决定了有效信息传递绝非建立一个信用信息系统所能达成的。事实上,2009 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也未辟出专门章节来探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信息问题。在西方,食品安全治理是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框架下展开的,风险交流贯穿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全过程。与单向信息告知不同,风险交流注重将与食品安全治理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科学社群、生产者、消费者与相关社会组织等)都纳入风险交流框架中,在开放、透明、双向与长期互动过程中重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为此,应当首先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机制制度化,在即将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常规性风险交流和应急性风险交流。

  不信任问题的产生与公众被排斥在食品安全治理机制之外也不无关系。这不仅不利于信任关系的建构,也无法降低食品安全负荷、提高治理效能。与我国不同,欧美食品安全善治型国家普遍注重在公开、透明与平等的基础上的参与机制建设。这要求我们重新审视公众参与机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这一机制是公开和透明的,而非封闭的,因为封闭型治理既无益互信,也容易滋生私利;这一机制是平等的,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合作伙伴,他们之间的互动既不能流于形式,也不能"赢者通吃".公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方式有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所使用的工具是"退出"、"呼吁"和"忠诚".

  政治参与方面,主要包括:对国家、市场及其他社会主体(如社会组织)的监督,以及参与食品安全法律(如《食品安全法》)、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等。这要求国家能够搭建一个具有广泛包容性和代表性的制度化参与平台,并完善相应制度(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社会参与方面,公众能够通过共同购买、联合抵制以及个体化消费实践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中来。在公众参与过程中,利益相关方应以组织化为基础展开利益表达与利益博弈,在此基础上最终达致利益均衡。

  以上只是对国家、市场与社会协调模式的理论建构,属于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在食品安全共治实践中,治理也有可能失效。例如,作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业协会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从而产生负向外部性。又如,由于制度漏洞的存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能行政不作为从而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局面失控。治理失灵呼唤元治理(meta governance)的兴起。所谓元治理,即"治理的治理",指对国家、市场与社会等治理形式或力量进行宏观安排,重新协调各方行动的一种机制,包括内部元治理和外部元治理。基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国家理应成为"元治理"的唯一主体。

  国家应当发挥顶层设计和兜底功能,在治理目标选择、不同治理模式校准、治理资源配置以及治理过程中的内耗和利益博弈等方面充当"稳定器"和"引导者"角色。但由于实践具有模糊性、紧迫性及策略性等特性,元治理也可能失灵。因而,在元治理过程中要反对僵化,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必要的多样性和必要的反讽性。

  具体做法是:将食品安全治理实践看做一个不断演化的过程,在动态协调中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逐步引向深入。

  结 语

  随着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传统国家主导下的食品安全"一元治理"模式呈现出"内卷化"的趋势。在这一模式下,食品安全丑闻不断出现,"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不可避免。为此,必须重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新的治理体系应当围绕降低治理负荷和提高治理效能来展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念为此提供了可能性。

  对于食品安全治理的未来走向,国内外学界达成了基本共识,即要走一条国家、市场与社会相互合作与协调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之路。但对于社会共治的前提、基础与关键这些核心要件,即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这一基本问题,国内并无系统研究。本文认为,国家的释放与再造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前提。没有国家向社会的释放,社会就会陷入孤立的原子化状态而毫无力量可言,国家向社会组织松绑的过程也是激活社会的过程。如果不再造政府,政府就会养成行政傲慢的习气、只顾追求自身利益,不愿与市场和社会合作,甚至吸纳市场和社会。社会的发育与成长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础。这既需要国家的襄助,也要社会自身的发力。当与食品安全治理相关的社会组织成功运作起来,吸引更多公民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中且孕育出"公共性"时,社会便成长起来了。而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协调则成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关键。要建构协调能力,需要在三大行为主体之间构筑信任。这不仅需要建立制度化的信用体系,还要打造制度化的风险交流模式,并在此基础上,拓宽公众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共同治理食品安全风险。

  由于社会系统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可能暂时失灵。这要求国家担负起元治理的重任,拨正或重新规划食品安全治理的方向。在食品安全治理实践中,国家不应将社会共治仅仅作为一种缓解执政合法性困境的权宜之计,而应当真诚地将市场与社会作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在不断摸索与创新中完善体制、机制,在动态协调中推动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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