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律论文 > 食品安全法论文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就与不足(3)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11-07 共9605字
  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一方面是原料的污染、生产企业地理环境和产房的污染、手部细菌二次交叉感染、生产工艺和设备造成的污染、化学色素、化学添加剂使用不适当( 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比如: 在面粉中超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本甲酰”、在腌菜中超量使用苯甲酸、在饮料中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示剂,使馒头、包子增白滥用二氧化硫、使大米饼干增亮滥用矿物油、加工水发食品滥用硫磺、双氧水、福尔马林等化学原料,用来增强食品的韧性、亮度,延长保存期等等。另一方面使用劣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也是造成食品污染的另一因素,商贩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比如: 用病死畜禽加工熟肉制品,用“地沟油”加工油炸食品等等。
  
  此外,产品包装不当以及在流通和销售过程中的“不注意”,均会造成食品污染。
  
  ( 五) 管理部门多,监督不到位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较多,实行的是“多部门、分段、分环节”管理模式,如种、养殖环节,是由农业、畜牧兽医、海洋水产部门管理; 生产加工环节,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流通环节,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 食堂、餐饮消费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 综合协调,则是各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则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由各级农业部门全程质量安全机关管理。
  
  实践表明,这种“多头”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出现“责任不清、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可以说,这在某定程度上也是我国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 六) 安全标准低,涵盖指标少
  
  据《国际在线专稿》(2013年7月12日) 报道: 近年来,国家卫生计生委不断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截至目前,中国已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尤其是在新形势下,仍然存在“安全标准低,涵盖指标少”,以及“指标老化”,难以适应“新要求”等问题,亟待进一步修订、加强和完善。
  
  ( 七) 制度不健全,法规待完善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法规未完善”的问题。
  
  首先,不系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的首要表现就是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如《食品卫生法》规范的是食品的生产,《产品质量法》规范的是食品( 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 的生产、销售活动,《农业法》则对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以及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进行了规范。从整体上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尚未覆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如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就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
  
  其次,不严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还表现在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够严厉。在发达国家,法律对“问题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罚非常严厉。由于法律责任大,制裁措施严,违法成本高,使得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但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未规定违法者应承担的严厉的法律责任,从而缺乏应有的威慑力,以致于很多经营者敢于以身试法,甚至一犯再犯。
  
  第三,不科学。目前,我国制定的各种“制度、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标准交叉重叠,缺乏统一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较低,一些标准与国际标准差距很大,技术指标落后; 标准指标体系孤立,只研究“数值”,不考虑生产; 有些标准照搬国外,不考虑我国食品工业实际。
  
  ( 八) 人员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一是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隐患突出。食品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从业人员绝大部门来自农村或者是城镇下岗职工,文化水平相对较低,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实行进货查验及台账登记、索证索票制度或者记录、索证索票不全,不能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缺乏,留下巨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二是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高,维权困难。很多消费者没有基本的食品安全意识,特别是一些老人、小孩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基本不会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这些标识,这就给一些不法经营者可乘之机; 而部分经营户往往不会主动提供发票和小票,一但出现问题,维权就会比较困难。三是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服务意识差,对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熟悉,责任心不强,缺乏“担当”和“公心”,尤其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明确,在执法过程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等等。
  
  四、应取的策略
  
  针对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坚决而有效的策略和具体措施[8]: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