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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应对国际反倾销反补贴规则演变的挑战(2)

来源:国际贸易 作者:李思奇
发布于:2018-03-28 共77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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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中国在反倾销调查中仍面临不利情形
  
  正如前文所述,即使我国在2016年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也仍然在反倾销调查中面临诸多不利情形,比如目前的"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做法的延伸.以欧盟为例,根据欧盟立法,即使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涉案企业也有可能在特殊市场情形下不完全反映出口国价格,其部分组成要素的成本需要用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成本来代替.这就意味着即使欧盟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也可能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特殊市场情形",采用替代成本来计算我国企业的倾销幅度,这与目前对我国适用的"替代国"做法类似.
  
  澳大利亚早在2005年就承认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也多次适用"特殊市场情形",全部或部分拒绝使用我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准.美国企业认为中国企业获得的主要补贴形式资料来源:USCBC2014ChinaBusinessEnvironmentSurveyResults:GrowthCon-tinuesAmidstRisingCompetition,PolicyUncertainty.此外,欧盟在我国诉其紧固件反倾销案中败诉后,修改了"一国一税"做法,规定应当为每一个企业分别确定税率,同时在确定税率时应当考虑企业与国家之间或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控制或实质影响某些出口商价格或产量的情况以及出口国的经济结构.
  
  其中,将出口国的经济结构作为是否赋予企业单独税率的标准具有对我国的歧视性,在具体适用中我国企业很可能因为这条标准而难以获得单独税率,仍然面临"一国一税"风险.
  
  (三)中国国有企业始终是反补贴调查的主要目标
  
  自2004年我国开始遭受反补贴调查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是国外反补贴调查的重点.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USCBC)2014年的调查显示,仅有4%的美国企业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没有接受有形补贴.,美国企业认为中国国有企业接受的补贴类型包括政府融资优惠、许可和审批优惠、税收优惠、优先获得政府合同和更低的土地成本的优势以及其他财政补贴等.正是因为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固有看法,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对中国企业采取了严格和武断的处理方式,"只要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不管其是否应诉,都很难获得较低单独优惠税率,而是一律按照最高税率执行".
  
  三、中国未来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调整与对策
  
  (一)研判国外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最新动态
  
  当前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2016年中国入世议定书中"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后美欧等WTO成员的态度转变.可以预见的是,即使我国相关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到期,也并不意味着我国出口面临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能够迎刃而解.美欧等发达成员很可能在反倾销调查中适用新的歧视性做法.同时由于"非市场经济地位"而引发的反补贴规则争议将不复存在,WTO成员很可能将贸易救济重心转移到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上来.对此我国应客观地看待"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首先应坚决要求各成员切实遵守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在2016年后取消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企业的"替代国"做法,否则我国将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仍然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WTO成员,应继续争取这些成员从政治或法律上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拒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成员,也无需做出政治和经济上的过多让步以强求,而是应警惕其在2016年后对中国采取的其他歧视性做法,积极制定相应对策(李思奇,屠新泉,2015).
  
  我国面临的另一大问题是应审视TPP等大型区域贸易协定在其他规则领域的高标准可能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带来的影响.例如,TPP协议针对国有企业单列一章.而国有企业一直都是WTO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针对的重点,特别是我国国有企业目前在反补贴调查中面临十分不利的局面.暂且不考虑中国未来是否加入TPP,如果我国参照TPP对国有企业的高标准,结合我国实情有计划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将有利于改进现有体制的弊端,也将更有利于我国应对国外频繁的反补贴调查和贸易争端.
  
  再如TPP在环境章节中涵盖了渔业补贴,而渔业补贴也是目前多哈回合规则谈判的重要内容,TPP关于渔业补贴的相关规则自然可以表达美国等WTO成员在该议题上的立场.对于中国而言,TPP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等传统议题上的高标准和在新议题上的突破无疑会对中国带来一定影响,但中国积极参与规则制定的舞台仍应是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体制.即使美国已公开呼吁放弃多哈回合谈判,中国作为发展中成员的代表,仍应坚定地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积极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等领域取得成果.
  
  (二)提升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理解与运用水平
  
  首先,应反思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制度性原因,包括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不完善、市场未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部分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和过分依赖出口的瓶颈、企业内部经营与财务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其中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繁杂、中央和地方部门制定的补贴政策层次不齐、缺乏对各级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审查,导致WTO成员能够找到对我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有利依据.
  
  实际上,无论是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做法、反补贴中公共机构认定和"外部基准"的使用,还是针对中国补贴政策所采取的多边诉讼和监督,都反映出WTO成员对中国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关注,认为中国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资源配置扭曲,尤其是国有企业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陈德铭,2015).因此,我国也应在遭遇贸易摩擦常态化的现实中进一步审视我国存在的制度性问题,加强补贴等相关政策的合规性审查.其次,应加深我国对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特别是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涉及的法律和程序性问题.作为全球"双反"调查的首要目标国,我国对外发起的"双反"调查也屡次遭到美国的强烈质疑,将我国对美取向性电工钢、白羽肉鸡、进口汽车等多例"双反"调查均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上述多例争端中,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支持了美国的大部分主张,裁定我国的做法违反了WTO规则.这也暴露出我国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运用上仍存在缺陷,从法律和程序上都亟需加强.因此,我国应加快融入现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体系,从技术细节上强化我国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运用.
  
  (三)更加积极地引领与推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谈判
  
  从目前多哈回合谈判进程来看,我国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一些核心议题上仍然未能体现作为最大的发展中成员所应有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我国在入世时已经对一些问题做出了极大让步,并努力对这些条款设定了约束条件,再去讨论并无实际意义,例如我国入世议定书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等.另一方面是我国的立场较为特殊,我国作为进出口贸易大国,国内产业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潜在需求很大,但我国又是全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首要目标国,管控贸易摩擦的任务艰巨(刘永平,2014).因此,我国对于规则谈判的度的把握十分重要,既要严格反倾销和反补贴纪律,杜绝国外对我国的不公平贸易救济行为,又要在某些议题上强烈表达诉求,确保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贸易救济效果.
  
  虽然内罗毕部长级会议并未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谈判上取得实质性成果,但其表明要继续多哈回合谈判的态度仍然为中国引领未来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谈判提供了机会.中国对此应好好把握,积极与其他发展中成员沟通与合作,通过在其他规则领域的协商推动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领域的进展.并且中国在坚定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的同时,也应努力寻求在其他规则谈判舞台上的更大话语权,加强在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重构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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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李思奇. 国际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新演变及中国对策[J]. 国际贸易,2016(07):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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