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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美国司法大案谈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7-16 共2404字
论文摘要

  一、建设法治社会,遵循依法治国、宪法至上

  纵观美国发展,在短短二百多年的历史中,美国敏锐的抓住两次世界大战的机遇,经济迅速发展且以超级大国的地位领先于世界,这与其严谨的宪法规范、司法体系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建国之初的1787 年宪法,短短 7 个条文简洁有力,成为美国宪政的开始,也是美国后世社会的准绳。受悠久的英国普通法传统影响,美国法律崇尚以自然法为核心的人权与理性。正如 13 世纪英国大法官布雷克顿所说:

  “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根据美国法治精神,自然权利是神圣的,契约权利是神圣的,私有财产更是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和西方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

  如本书中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就涉及到契约问题,最终判决对契约的维护,体现了美国神圣的契约权利。美国法治建设始终坚持法律至上,重视对法律权威的保护,以宪法条文为准绳,使其发挥宪政的作用。由此可知,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第一步。

  二、建设法治社会,重视司法权威的建立与完善

  在一个自古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我们或许无法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拥有的司法权威。从最初美国社会对联邦法院不重视,行政首脑不理睬,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院无人问津。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

  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终极权威。在一个有判例法传统的国家,“法官造法”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所有的生杀大权最终落在最高院手中。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说: “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因此,树立有效的司法权威,是建设法治社会亟需重视的问题。只要对司法机关作出的事实判断、法律解释、司法立法给予足够的尊重、理解和支持,法官才能摆脱外在的各种压力,真正走向自治和自强,从而不断地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三、建设法治社会,妥善处理法律与经济利益关系

  有人说用法律来维护正义是一个飘渺的梦,因为法律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当涉及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时,法律是否能一如既往的发挥作用呢? 正如“斯科特诉桑佛特案”中,多数派法官做出明显偏向南方蓄奴州的荒谬判决,根本原因在于背后的经济根源。尽管奴隶主是一种毫无道德的罪恶行为,但是在廉价劳动力,巨额经济利益的诱导下,南方奴隶主怎会轻易放弃“私有财产”? 这就是法律与经济的碰撞,道德与正义的考验。即使是民主国家典范的美国,也不可避免遭遇“经济面前,法律失语”的状态,因此不能不说这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棘手问题。

  四、建设法治社会,坚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公众信服力

  法律是正义的维护,是平衡多方利益的调节器。公平公正是古体“法”字左侧象征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 是古罗马司法女神朱蒂提亚手中举起的天秤; 是正义女神无视被告容貌、权力、身份、家世、地位的眼罩。

  如在“布朗诉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中,就涉及到种族平等,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宣布公立学校的黑白种族隔离制度违反宪法,吹响了全面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号角,成为黑人民权运动的开始。在一个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不是看大多数人的权益是否享有,而是致力于对少数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必然有着完善的司法保障机制。注重司法公平,致力社会保障机制建设,是法治社会应当具备的要素。

  五、建设法治社会,培养高素质,富有正义感的法官

  读完此书,除了了解美国宪政历程,更多的是感受联邦大法官超凡的智慧、清晰的头脑、严谨的思辨,妙语连连。一场大案,就会出一些优秀法官; 一次判决,就是一场思想的交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为最高法院建立权威的马歇尔大法官; 报效母校,为达特茅斯学院辩护成功的韦伯斯特律师; 学识渊源、经验丰富,捍卫神圣个人产权的詹姆斯. 康德大法官; 思想超前、与时俱进,为劳工权益奔走的霍姆斯大法官……每一位法官都是精通法律,且富有正义之感,手持公正的天秤,为社会公平辩护。正如霍姆斯法官所说: “任何职业都不像法律那样给予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能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它能够让它的从业者以目击者和参与者的身份,去享受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

  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品质直接关系到法治社会建设的成败,他们是沟通法律与人民的桥梁,是正义与道德的捍卫者。因此,培养专业精良,具有正义感的法官是法治社会需要高度的重视的问题。

  六、建设法治社会,坚持法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常言道,法律和制度永远是灰色的,社会和民情的生活之树常青。所有的智慧之笔,都无法描绘出万世永续的法典。就像杰斐逊所说:“美国宪法属于活着的人,不属于死者。”短短的 7 个条文能够延续至今而不失僵硬,就在于美国宪法不断的创新、修改与补充。在“从梅里曼诉讼案到米利根诉讼案”中,迫于内战紧急状态下,国会授权总统可在战时暂停人身保护权。在法律传统遭遇现实的质疑,我们应当有新的见解和应对措施。正如林肯所说: “过去太平时期的教条无法适应今天的暴风雨。局势艰难,我们应运而生。我们面临全新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有新思想,有新行动,我们必须解放自己,这样我们才能拯救我们的国家。”因此,赋予法律以现实意义,与时俱进是法治社会法律得以延续的根本。

  如美国宪政历程的艰辛一样,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同样困难重重。

  从立法、执法、司法,到守法,需要完善的法制来保障。但从影响美国的司法大案中,我们看到了法律的神圣、司法的重要性,汲取建设法治社会的经验。维护公平正义,做到遵纪守法,是我们每位公民的责任。正如伟大哲学家康德所言: “那最神圣恒久而又日新月异的,那最使我们感到惊奇和震撼的两件东西,是天上的星空和我们心中的道德律。”公民惟有对道德、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法治精神才能深入人心,从而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参考文献:
  [1]赵文洪. 对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历史考察[J].社会科学战线,1998( 04) .
  [2]季金华. 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理[J]. 法律科学,2013(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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