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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森林公安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04 共4393字
标题

  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执法质量是执法工作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森林公安机关的形象及公信力。作为一名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发现民警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诸多瑕疵和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办案质量。现结合执法实践,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

  (一)接处警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或者不会摄录

  无论是盗伐滥伐,还是擅自开垦林地,抑或森林防火案件等,不同的警情,都有其特殊性、个别性,这些都应该在处警录像中予以体现,而不少同性质的林政案件,如,盗伐案件,从其摄录的现场录像情况看却很雷同,没有体现个别性的特征,看不到对处警全过程的录制。按《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要求,处警录像应具备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果、何因、何过程。通俗地说,你摄录的这段录像,要说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是什么人所为,什么原因,什么过程和结果怎样。而不少处警录像缺东少西,有的只是对现场简单地录制,根本起不到客观、公正、原始、真实记录和固定执法者与被处罚人的言行活动、现场及现场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就更无法起到证据证明作用了。因此,办案人员必须用心掌握处警录音录像所需的方法和技巧,用心思考和实践如何客观、完整地将上述七何要素反映到具体案件处警录像中,学习和熟练掌握执法记录仪等摄录工具的使用方法。同时,在体现"七何"要素前提下,还要注意摄录光线、角度、内容、人身安全等因素。

  (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 重案件查破,轻证据收集,使案件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充分一个案件只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实践中,仍有不少办案人员存有"案件查破了,其他都不重要"的思想,致使不少林政案件的事实,只有个大概轮廓,许多与案件有关的情节、事实都没有弄清或者没有核实,即对行为人做出了处罚。例如,有一起因筑路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该案办案部门,仅凭行为人高××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即对其作出4000元林政罚款处罚,而该行为人笔录中已反映,其是为某筑路队铺路,同时还辩称自己是个体工商户等,对上述情况,办案人员都未加以核实。那么高××的行为,是该筑路队指派,还是自己擅自做主所为;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若是受指派或者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所为,受处罚主体就是单位;若是以自己名义所为,受处罚主体就是个人。因受处罚主体的不同,办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也不同,就如该案,若受处罚主体是个人,告知其有听证申请权利(2000元以上)没有错误;若受处罚主体是单位,就不需告知其有听证申请权利(30000元以上才告知)。同时因该案主体不同,审批程序也不同。

  2. 取证不规范或者不按要求取证

  不同证据收集和固定,都有其自己的规则。同时,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和要求。而实践中不少办案民警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遵照相关规范去收集和固定证据。如有的办案人员已在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了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却没有进一步核实拍照固定;还有的虽然提取了作案工具,却没有制作证据保全通知单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还有办案民警因取证不及时,取证意识差,拖拉、懒惰,时过境迁,失去了收集固定证据的最佳时机。有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办案人员欲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挖掘机进行拍照时,挖掘机却早已不知去向。再如,一起盗伐林木案件,因为没有及时保全,卷内竟无法显示盗伐木材的处理去向等。另外还存有取证走过场、粗略不精细的问题。

  如,有些案件的询问笔录,问的不细不全,甚至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关系不大;有的办案民警对涉案的证人,认为无关紧要,而没有对其进行询问核实等等。

  3. 法律文书使用、制作不规范,有的甚至违反法律程序

  这个问题在执法实践中比较普遍,有的办案民警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仍然很严重,认为案件我已经查破了,文书制作欠缺点无大碍。殊不知,许多案件败诉,大多输在程序上。实践中存在着应该填写的项目不填写或者填写错误。如,以林业厅名义处罚的案件,复议机关应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是国家林业局",却填写成了"××森林公安局";诉讼法院应该是"××市××区人民法院"却填写成"××县人民法院".由于时间填写错误而导致了程序违法,如,一起擅自开垦林地案,告知行为人听证申请的时间是6月25日,按规定告知3日后才可决定是否做出裁决,而该公安局当日即6月25日就做出了处罚决定,剥夺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还有询问笔录结尾页,办案人员、行为人没有签名,影响了文书的证明效果。处罚决定书中,"禁则"条款,"罚则"条款不分。文书制作时,分不清是以林业厅名义还是以本公安局名义处罚,混淆了处罚主体。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个别办案人员竟然新旧法律文书不分,公安行政案件与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不分,在办案中混同使用等。这些都暴露出某些办案民警平时不学习,不钻研业务的不良现象,责任心亟待加强,业务水平能力亟待提高。

  4. 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如,应该听证的案件,不按规定履行听证告知义务;需要鉴定、评估的案件,不制作《呈请鉴定、评估审批报告》等法律手续,等等。

  (三)警综平台录入中存在的问题

  按要求所有林政案件都应录入警综平台,案件实现网上审核、网上审批、网上打印法律文书。实践中却存在案件网外流转,办案民警不会录入、案件部分录入或操作不熟等问题。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原因之一是承办案件的民警对警综平台在办案中应用的方便性、快捷性及监督保证等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还停留在传统办案模式上,进而没有学习相应技术的动力,致使不掌握或没有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不能或者不能熟练的录入。

  二、对策建议

  (一)解决人的问题

  事在人为,没有人就没有事".事"的核心是人,人的问题解决了,事的问题也就解决了。林政执法质量的提高也是如此。

  1.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观念要通,是做好执法工作的方向保障,特别是领导人的思想意识对执法方向正确与否,起着关键性决定作用。思想意识偏差越大,投入的执法力量、使的劲头越大,离提高林政执法质量的要求就越远。实践中一些执法民警,甚至是执法单位的"一把手",对办案过程中履行的法律手续觉得过繁,法制审核是对执法的羁绊。从立法精神看,法律手续的完备,监督机制的加强,是为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上述人员简单陈旧的执法观念确实需要更新。

  2. 合理配置警力,进一步提高办案人员的执法能力水平

  科学合理调配警力,充分发挥每一名民警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是不断提高林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同时,不断提高人员执法能力水平,是公正、高效执法的关键保证。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开展多年以来,森林公安执法人员能力水平,都有了长足的提高。但是,随着经济化、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民警的执法素质亟待提高和加强,尤其是在森林执法工作中,科技信息的加入,如案件网上流转、执法记录仪的应用等,都为民警公正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新法律的出台,旧法律的修改,对民警法律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不断加强法律业务、技术培训,不断创新、探索培训模式。除集中组织相关法律、技术培训、聘请专家进行一些有针对性培训外,应更多地倡导主动自学,做到生活中学、工作中学,积极交流,不断调动民警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自觉性、主动性,真正将学习法律、网络技术等变为自身的需要而不是负担。

  3. 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协作,培养执法

  人员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分工是为了更好地合作。在突出专业性的前提下,更应积极倡导和谐有效的协作配合,树立全局一盘棋的理念,共同完成统一的目标:有力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森林公安公正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切实培养执法人员大局意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如警综平台案件顺利录入,网上通畅流转,都需要办案部门、监督部门、通信部门等多部门、多警种通力协作,用心配合。还如,办案部门对法制部门提出的执法问题,认真对待,用心整改;法制部门对执法问题督促纠正的同时,要加强指导,为执法办案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制保障等,都会使执法质量和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二)切实落实科学规范管理监督机制

  在落实机制方面,除加强日常执法检查、监督,做好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全面落实上级公安机关有关精神外,还要重点强化相关机制的落实。

  1. 落实"一把手工程"机制

  局、所、队领导重视,尤其是执法部门"一把手"的重视,是提高森林公安林政执法质量,推进森林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保证。领导要以身作则,在执法原则、审核原则上做出表率,使执法人员、审核人员敬畏效仿,就不敢做出有违规则的事来。之所以存在上述执法问题,并且有些执法问题屡屡出现,办案人员,审核部门,审核领导,审批领导都应负有相应的责任,都存在审核把关的失职,甚至放纵。试想,其中有一个环节认真负责,也不会出现,至少少出现上述问题。特别是,负责审批的领导坚决制止并依法落实审核部门、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定不会出现或者少出现上述问题。

  2. 科学运用奖惩措施,加强民警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民警在执法中不但不敢触犯制度底线,而且会发自内心,自觉主动去执法,提高执法质量。一方面,要坚决落实奖惩机制,执法责任终身追究制,作为刚性要件绝不含糊。实践中不少办案部门不是没有建立执法管理制度,而是贯彻落实不力,不是碍于情面,就是出于心软怕得罪人,使很好的制度不能落实,形同虚设。

  因此,提高森林公安林政执法质量的关键,在于坚决强化制度的落实,对那些把执法过错不当回事,屡屡纠正,屡屡不改正的人,坚决予以惩治;对那些兢兢业业,埋头苦干,用心做事的民警,坚决给予奖励。不断加强执法监督的刚性和权威,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民警的核心价值观及职业道德素质教育,这是重点。高压态势的管理监督机制,只能治标不治本,达到的只能是口服心不服的效果,真要达到心口相一,变被动为主动的长效效果,就必须加强核心价值观、道德素质教育,使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将执法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化为自己的事,发自内心,尽心尽力予以改善,做给自己看,而不是做给别人看,这样森林公安林政政执法质量的提高才将会持续长久。

  3. 监督指导部门提供规范化模式及操作性强的规定依据与办案部门规范化模式创新相结合

  监督指导部门不仅要长期倡导规范执法的理念,更重要的是,要经常深入实际,多方调研,多方借鉴,结合本地区、部门执法实际,创新规范机制,为执法业务部门提供切实可行的规范化模式及操作性强的规定依据。如示范案卷、示范案例及可操作性行为规范等;另一方面,执法办案部门也应积极主动,从办案实际出发,研究适合本部门执法实际的规范化模式,先在部门实施,成熟后再推广扩大,进而促进整个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高,使整个执法单位的执法规范化程度有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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