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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伦理学论文(期刊特推版8篇)

时间:2020-03-10 来源:郭紫怡 作者: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 本文字数:8168字

  行政伦理是行政文化的体现,它是指规范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的道德准则,行政伦理学是当代新兴的学科,对于研究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该专业的研究重点与社会热点,本文特推了8篇“行政伦理学论文”,不管是毕业生、还是在职者,相信都能满足大家的写作参考需要。

行政伦理学论文

  行政伦理学论文(期刊特推版8篇)之第一篇:城管执法的行政伦理探索

  摘要:Z市城管执法存在权力边界模糊、执法方式简单、执法行为缺乏法律依据、相关部门合作执法程序复杂等问题。Z市城管执法既存在着与其他城市相同的问题,又表现出独有的困境。Z市作为中国第一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其发展步伐却远远落后于其他城市,这不仅与发展机遇相关,还与城市的管理有紧密联系。从行政伦理角度出发,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城管在执法中存在权利冲突、角色冲突和追求私利的情况,为此建议,从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水平、德治与法治结合和建立沟通机制等方面着手,以提升城市管理的水平。

  关键词:冲突,城管执法,行政伦理

  一、Z市城市管理执法中各群体的矛盾

  在城市管理执法中,涉及的人员包括执法主体(城管)、执法对象(摊贩)和利益相关的居民。这三个群体两两间会有矛盾,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尤为尖锐,很多情况下是直接且不可调和的;城管与相关居民以及摊贩与相关居民间也有矛盾,但相对缓和得多,根本利益之间没有冲突。

  城管执法的合法性与摊贩追求生存的必要性之间存在冲突,本质上是摊贩的生存压力与城管的职业压力的对立。摊贩为了讨生活而违规占道经营,城管人员如果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城市管理与执法会面临“不称职”而被辞退的风险。这对矛盾不容易解决,因此,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相比而言,摊贩和相关居民的矛盾,更多体现在经济方面;而城管和相关居民的矛盾,是通过摊贩和相关居民的矛盾而产生作用的,是间接矛盾。居民追求的是购物方便、价格便宜、商品安全,而且由这种交易模式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要尽可能低,但是摊贩关注的仅仅是利润,当居民在摊贩处购买商品所获得的边际效用低于他们在摊贩处购买商品的付出时,如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等,居民希望城管对摊贩进行处理,城管如果不去执法,就会被认为“不作为”。在相反的情况下,居民是不希望城管处理摊贩的,如果城管严格执法对商贩进行清理,居民会觉得这种做法影响了“民生”。

  二、城管执法中出现矛盾与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冲突

  城管执法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1],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可以自由选择的内容包括做出决定的权力以及最终处理的行为方式,这可能导致城管在执法中存在权力冲突,出现“越位”或“缺位”的情况。一方面,城管的执法地位相对于工商执法等基层执法人员来说较低,但管辖的面很广,也就是说城管的执法地位或执法权力与管理事项之多不匹配,“越位”处理了本该是工商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工作。另一方面,政府的要求和公众的偏好使城管执法处于两难境地。政府对于市容市貌有要求就需要由城管来解决摊贩违规占道的问题,而居民则需要从摊贩那里购买到便宜合适的产品或享受相应的服务。到底是履行上级的工作要求,还是维护居民便利生活的需求,这就产生了城管执法的行政伦理困境,这种行政伦理困境的存在“逼迫”城管的执法行为不符合行政伦理要求。

  (二)角色冲突

  角色冲突是指个体在每一个身份下被给予不同的期望,而这些期望往往有着相悖的要求,最终这些相悖的要求由各种心理和行为的矛盾体现,分为角色内冲突和角色外冲突。角色内冲突可以解释为个体对角色的期望与现实中角色行为存在差异。如在几年前“官本位”思想盛行期间,城管在执法时给人以盛气凌人的感觉,而其本人并未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角色外冲突可以解释为在同一时间个体的多重身份之间产生冲突。如城管的“人情执法”,即对亲戚朋友降低执法的标准和处罚力度。这是城管对自己角色的认识不到位,没有处理好“亲人的角色”与“工作的角色”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就会产生贿赂行为,或是导致不公平竞争现象,埋下社会不稳定的因子,这也是Z市存在的问题。

  (三)私利追求

  根据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部分城管将会通过自由裁量权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一方面,是经济方面的利益。正如角色冲突以及权力冲突中所涉及的,城管在基层执法有一定的权力空间,这就有机会收受贿赂。城管因此对执法对象有了分类———贿赂我的摊贩与未贿赂我的摊贩,从而对前者的违法违规行为视而不见,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此时,城管违背了个人道德以及职业道德,造成执法的行政伦理失范。另一方面,由于城管具有自由裁量权,他对某项工作的处理由于个人的偏好就可能产生偏差。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选择一种让自己工作量降低的方式,即选择性忽略一部分案件,或是凭主观判断草草决定最终的处理方式,忽视结果的正确性。加之摊贩等群体为弱势群体,更容易得到大众的同情,因此城管的形象受到损害,长此以往,公众对此形成固式思维[2]。

  三、完善Z市城市管理执法的建议

  (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水平

  1. 提升执法意识与文化素质

  根据Z市相关招聘公告,城管招聘中临时工居多,且学历方面要求高中及以上,甚至可放宽至初中学历。而学历与执法素质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实际情况中,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只能通过“回炉再造”才能有所提升。培养城管的执法意识需按期进行培训,意在培养执法人员的学习习惯。执法人员只有经过培训,尤其是知识层面的培训,才能使其与时代共同进退。在中央有了新指示、新举措时,还要举办不定期的学习活动,以保证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与上级的指示步调一致,不会出现“时差”。

  2. 提升城管形象

  因为Z市城管还属于街区管理,所以他们有时成了“店小二”这一角色,这十分有损城管的执法形象。因此,政府应当考虑这一因素,逐渐提升其地位,规范其管理范围。另外,部分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形象十分不雅,给执法对象和公众留下“无赖”的印象。例如,由于Z市属于亚热带、热带地区,天气炎热且时期较长,城管执法时,制服常常只扣一颗扣子,大腹便便,十分不雅。城管在外的形象就是政府的精神面貌体现,做好政府的“面子工程”,不仅对城市管理有益处,还可以提升政府的公众形象[3]。对于城管执法时的外在形象,必要时可举办仪容仪表相关的培训。城管局应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顾问对城管在外执法的形象、体态、言谈举止进行相关培训。该专业顾问数量可以控制在一到两位,由他们负责进行全市的定点走访培训,这样不仅可以控制政府财政预算,还能达到良好的培训效果。

  (二)道德与法律相结合

  1. 法律保底

  法律不够健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够全面,二是对于城管执法的行政伦理相关监督体制不够完善。在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既表现在内部,又表现在外部。内部监督在事前预防以及事中控制方面较弱,这可以借鉴昆山市的“律师驻队”的经验做法加以解决。同时更重要的就是要加强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如居民的监督。加强居民的监督就要建立相应的沟通机制,使居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官网、公众号、邮箱、电话、面对面等方式进行沟通。城管要对意见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公示,提高工作效率。

  2. 道德规范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忠德”之说,但如今“忠德”不再是忠诚于君王,其对象已经转换到我们的国家与人民,这也是目前行政伦理的一个核心价值理念[4]。在现代社会,它不仅仅是一种个人道德要求,更是与职业道德相结合的行政伦理要求。面对长期形成的一种“人情执法”局面,一套完备的城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建立将会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显示出极大的优势。道德规范应与上述城管执法素质提升相结合,在进行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培训时同时进行。

  3. 道德与法律相结合

  Z市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将部分道德层面的要求引入法律规范。当然,这还要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即通过在Z市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最终确定将要加入法律规范的各项条款。总之,规范权力的运行方式,不能仅仅靠强硬的法律手段,更应该将道德融入进来,柔性与刚性结合,互相弥补不足,达到融合共赢。

  (三)建立沟通机制

  面对城管—居民—摊贩三者之间的矛盾,人们认为沟通将成为化解矛盾,使得城管执法符合行政伦理的有效途径。沟通可消除彼此之间的误解,在此基础上加深彼此的感情,让彼此的关系更加和谐。

  1. 建立居民内部协商委员会

  城管面对居民的不同利益诉求以及上级部门治理考核目标,处于“多难”处境。因此,建立居民内部的协商机制十分必要[5]。居民区内部可以划分小区域,如以居民单元楼为单位,自发产生一到两位代表,向城管表达意见与建议。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终与城管协商达成一致。同时还应该提供个人参与的渠道,对个别突出问题,通过邮件、电话等途径提出意见和诉求。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要增强社区自治,建立居民内部的协商机制则是对此指导意见的良好贯彻。

  2. 建立摊贩自治体系以及设摊准入条件

  近年来,不管是日常生活的所见所闻,还是新闻媒体的报道,城管与摊贩暴力冲突的事件都逐渐淡出大家的视野[6],合作已经成为城管与摊贩二者关系的新出路。首先,可以划分设摊区域,或对部分区域限制设摊的时间,让摊贩不再流动。并且在每个区域内实行个人负责制,即安排区域内轮流值班表,每个摊贩值班一天,对当天的卫生、垃圾等事项进行处理,由城管进行线上监督,如建立微信群,拍摄视频检验垃圾处理情况。这样不仅减轻了城管的负担,还能为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其次,对于摊贩进入某一区域售卖商品应有所限制。例如,在人流量不同的区域规定不同的设摊费用。这笔费用可以用于本区域内的环境管理,或是对摊贩打扫区域卫生的补贴。这不仅是对交纳租金营业的临街店铺的尊重,还能在摊贩之间营造一个相对以前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3. 城管必须转变执法方式

  近年来,Z市城管转变执法方式,从粗放型转变为数字网格型执法,为摊贩自治数字化、科学化管理打下基础。而摊贩的自治也必须依靠城管的参与,以解决其自身难以处理的问题。

  具体做法:可以为各设摊区域建立数据库,内容包括设摊区域的面积、人流量,现有多少摊贩入驻,入驻摊贩的具体信息,并且为各区域的摊贩发放“入场券”,一摊一券,精准到位,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冲突。各区域可以将数据合并,将那些违反共同交易标准的摊贩计入黑名单,使任何区域都不再接收此摊贩。如故意抬高物价,产品有较大的安全问题的,一经发现,则交由城管处置,在教育无效后,加入黑名单,取消其领取“入场劵”的资格,以此加大对摊贩的管理力度。

  Z市X区在2013年创建文明城市时,一改“围追堵截”方式,将废弃的旧机械厂厂房改造成“便民钟点市场”,让摊贩“有家可归”。但实际上由于该市场容量有限,部分摊贩还是难以进入。对这类问题必须加以解决。

  结论与展望

  总的来说,城管执法中存在价值取向、手段、程序三方面的伦理缺失[7]。首先,法治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导致执法人员的行为逾越法律规范的要求。其次,对于综合性较强、处理难度较大的事件,仅仅以刚性的规则为依据,处理效果不好。再次,执法人员多为临时员工,年纪偏大,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导致执法程序或执法的行政伦理缺失。最后,由于城管执法时具有自由裁量权,若行使不当就会造成滥用权力,导致民众与城管之间的关系紧张。

  城管、摊贩、相关居民之间长期存在矛盾,而沟通与合作是必然趋势。如为居民提供一个表达利益的机会与场所,使得居民之间自行协调,达到一致或趋同的诉求;对摊贩要规范他们的经营活动;在此基础上,城管做出合乎行政伦理的执法行为。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他们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邵慧卓.简析我国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伦理困境: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视角[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71-75.
  [2]郭微,陈莉.在行政伦理学视角下浅谈城管执法行为[J].广东蚕业,2018(5):128.
  [3]方世凤.城市功能、城市管理与城市形象[J].党政论坛,2004(9):36-38.
  [4]鄯爱红.传统忠德在现代行政伦理中的转化与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6(4):101-109.

行政伦理学论文

  行政伦理学论文(期刊特推版8篇)之第二篇:行政伦理视域下的警察道德规范研究

  摘要:所谓行政伦理主要指行政道德规范, 其往往是以“责任”、“权力”以及“权利”等基本要素为基础。行政伦理作为行政管理领域内的重要道德角色, 其在我国行政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而警察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与国家安全的国家公职人员, 更应当始终秉承行政伦理的相关理论性要求, 从根本上推动自身道德行为的深化发展, 最终实现我国国家领悟内公职人员道德标准的增强与提高。

  关键词:行政伦理,警察,道德规范

  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深入发展, 行政伦理亦顺势成为我国构建服务型政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所在。众所周知, 针对行政伦理道德的学习与推广可以逐步增强国家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规范性、权威性, 因此, 在行政伦理视角下逐步探索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建设与履行乃大势所趋。

  一、行政伦理概念探析

  行政伦理作为一种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道德标准, 其主要由“伦理”一词引申而来。伦理是指依靠于社会传统习俗以及原则规范而建立的共性社会思维, 其往往表现为对于某一社会现象、社会行为的赞同或是反对。而行政伦理则是将所谓的“伦理道德”融入到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当中, 并将其视为判定行政行为道德性、规范性的重要依据, 其更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关键性制约力量, 其制约性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人员日常行为的规范、对行政管理目标以及行政效率的评定。总而言之, 行政伦理道德作为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理论力量, 不仅能有效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日常行为举止, 更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发展, 实现我国行政领域内的繁荣发展。仅有在行政伦理的基础上分析并探讨人民警察的道德行为与道德规范, 才能从根本上增强人民警察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行为, 实现我国公安系统的优化提升。

  二、警察道德规范的现状分析

  警察道德规范主要指人民警察在日常公安工作当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标准与社会道德规范, 这些为国家法律所确定、为社会大众所认可的原则和规范不仅是评价人民警察职业是非性的重要依据, 更是行政伦理思想在日常行政活动中的贯彻与落实。加强推进人民警察道德规范建设不仅有益于保障人民警察的先进性与纯洁性, 维护党和国家的社会声誉, 实现党和政府的全面发展, 更能从根本上增强人民警察的道德素质与专业素养, 实现社会不良风气的转变。然而, 就当前我国社会领域内警察道德规范的发展现状而言不容乐观, 其往往存在一系列的实践性问题, 现将具体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1. 部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不足

  逐步增强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不仅是加快公安队伍建设活动、增强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基本要求, 更是塑造优秀公安形象、提高公安工作效率的重要依据。但是, 实际情况却差强人意。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早已对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建设与推行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却由于在推行的过程中受到了一系列社会条件的制约与阻碍, 进而致使在人民警察队伍当中仍然存在部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表现较差的情况。例如, 在执行公务活动当中, 部分人民警察并不能就具体案件给予充分重视,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无法就必要的细节问题引起充分重视, 这使得人民警察的社会声誉度急剧下降。

  2. 部分人民警察专业素质不足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 社会经济、文化结构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人民警察作为维护社会安全、推动国家发展的中坚力量, 其仅有着力于增强自身的专业素质能力, 才能更为有效地适应于变化莫测的社会。然而, 就当前形势而言, 人民警察队伍的换代更新速度往往落后于社会环境的变化速度。一方面, 警察队伍内部人员流通速度较为缓慢, 新生力量无法有效作用于警察队伍当中。另一方面, 针对人民警察的专业培训较为匮乏。由于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 针对人民警察队伍的内外部培训较为稀缺。然而, 事实研究证明, 仅有着力于加强针对警察队伍的内外部专业培训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警察队伍的专业能力, 才能有效地推动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建立与发展。

  三、行政伦理视域下警察道德规范的研究

  在行政伦理视域下应当如何加快警察道德规范的建设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广为议论的重点话题之一, 笔者在结合行政伦理知识的基础上, 就警察道德规范的建设与推行提出了以下建议。愿能为我国警察道德规范的建设与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1. 坚持服务宗旨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部分警察往往无法切实履行自身的宗旨观念, 且具有较为严重的特权思想, 无法就群众服务、群众理论引起必要的重视, 这使得社会舆论此起彼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 其应当被视为检验人民警察工作纯洁性与正确性的重要标准。我党和我国的根本性质不仅决定了人民警察的服务宗旨, 更决定了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建设要点。因此, 在新时代背景下, 人民警察更应当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 坚决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的群众思想路线。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视为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使得每一位人民警察都具有强烈的道德感与事业感, 使得每一位人民警察都能有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

  2. 坚持科学执法

  具有关报道显示, 部分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情况, 这不仅是对我国有关法律规范的严重蔑视, 更是对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严重损害。一方面, 人民警察应当树立公正执法的基本理念。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 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规范, 有效保障自身执法行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有效保障人民公安在社会大众中的好评度与满意度。另一方面, 人民警察应当切实做到文明执法。部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暴力执法”的现象, 其往往缺乏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 且始终倾向于依靠权威性来保证自身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 这便要求加快建设人民警察道德行为规范。尽可能地保障执法活动的有效性与文明性。

  3. 坚持工作监督

  坚持工作监督不仅表现在人民警察日常理论工作中的监督与管理。更表现在人民警察出警工作中的监督与控制。就当今现状而言, 部分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以权谋私、专横跋扈的问题, 且在日常办公活动中往往缺乏应有的制度化管理, 工作期间玩儿手机、闲聊、打游戏等负面现象屡见不鲜。因此, 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这一系列问题的恶性发展, 就必须着力于增强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建设与发展。一方面, 在行政伦理视角下,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针对人民警察的法制监督与管理。自执法监督入手, 强化建设执法监督机制, 建设一套专业性、针对性较强的监督机制, 进而尽可能地规范、约束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 有效保障执法活动的规范性与文明性。另一方面, 在行政伦理视角下, 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对人民警察日常工作行为的监督与考核, 建立并完善工作监督机制, 尽可能地保障人民警察日常工作行为的规范性。

  总结

  综上所述, 人民警察往往被视为社会安全的维护者与社会正义的建设者, 其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 由于受到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 人民警察队伍的道德规范建设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隐患, 例如, 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不足、专业素质缺乏等问题严重危害着人民警察队伍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所幸的是。经研究表明, 行政伦理作为一种被实践验证了的、合理有效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 其往往在人民警察道德规范的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笔者在分析研究行政伦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坚持服务宗旨、坚持科学执法以及工作监督等切实可行的措施, 愿能为我国公安队伍的建设与发展推波助澜。

  参考文献
  [1]孙笑宇.从110“四有四必”承诺谈警察行政伦理困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 (4) :98-103
  [2]张波.行政伦理:降低政府公共文化政策道德风险的有效策略[J].学习与探索, 2017 (4) :64-68.
  [3]唐土红.基于行政伦理的政府公信力构建[J].理论探索, 2016, No.217 (1) :32-37.
  [4]邓娟.探讨公共行政伦理与公共道德的关系[J].现代商业, 2016 (4) :76-77.

行政伦理学论文(期刊特推版8篇)
第一篇:城管执法的行政伦理探索 第二篇:行政伦理视域下的警察道德规范研究
第三篇:浅析如何加强公务员行政伦理监督 第四篇:浅谈儒家为政观对行政伦理学的作用
第五篇:基于行政伦理的服务型政府建构策略 第六篇:浅析我国行政伦理学建设问题与途径
第七篇:少数民族地区行政伦理建构困境探究 第八篇:浅谈习近平行政伦理建设思想
    郭紫怡.基于行政伦理视域下的警察道德规范研究[J].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上旬刊),2018(07):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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