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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诉求权利的成本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7 共391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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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劳动者诉求权利的成本分析
  
  5.4.1 财力成本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市场效益”的理念也逐渐成了各个社会领域所追求的事物。这既体现在企业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上,同时也体现在一些事业单位乃至于政府部门的利益追求上。为此,不少服务机构把服务对象看作市场客体,不断提高服务价格和门槛,有意模糊甚至忘记了自己的身份,这使得市场上出现了各种“费用”水涨船高的现象。不仅消费领域会出现“维权成本高”问题,就在老百姓选择司法维权的时候,也会遇到负担不起太高的司法成本问题,即所谓的“打不起官司”。那么,当诸如此类的诸多矛盾无法通过市场解决时,就需要加以政府的强制性调控了。
  
  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以及设立的各个社会管理部门,在本质上来说,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即使受到危害也能够诉诸法律,不会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但事实上,为什么有那么多的人在遇到问题时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私了呢?原因是,在现实中不仅投诉程序烦琐复杂,维权成本也是畸高的。这导致了劳动者主体在维权时缺失信心,法律法规、执法部门都处于尴尬的境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必然花费一定的经济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部分。
  
  (1)显性成本。一是维权程序上的支出,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等等。现行的劳动法规定了两种维权途径,一是行政处理,通过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二是司法途径,即劳动仲裁和诉讼。在进行行政处理时,除了受害人本人支付经济成本外,政府也需要花费一定的经济成本。2007 年 4 月1 日施行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为每件 10 元;如果是正在接受法律援助或因追索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工伤事故请求赔偿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缓交诉讼费用。此外还规定仲裁庭可以收取“案件处理费”,以实际支出为标准,且规定争议双方都收取,一般“案件处理费”的成本从 200 元至 1000 元不等。可见,提起仲裁的成本还是很高的。2008年 5 月 1 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降低仲裁成本,取消了劳动仲裁收费。
  
  并且做出“一裁终局”的制度安排,减少了小额劳动争议案件的繁多程序,使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大幅度降低。二是维权所用的差旅费。劳动者虽然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以缓交费甚至不交费,以上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维权成本,但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会仍然会产生的其他成本,交通费、律师代理费、食宿费、电话费等不能得到法律补偿,这会阻碍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
  
  (2)隐性成本。劳动者在寻求司法保护,进行维权的过程中还会发生一些误工费以及因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费用等等一些机会成本。劳动者在维权的过程中,因为一些不透明和不公开的因素,出现了一些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使得一些争讼掮客混迹其间,中饱私囊,延长了争讼周期,使得隐性成本不断增高。
  
  5.4.2 精神和时间成本
  
  (1)精神成本。精神成本是指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亲属所付出的精神代价。精神成本是一个定性分析,其成本不可估量,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创伤严重影响其今后的工作、生活质量,甚至对周围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发展。
  
  (2)时间成本。时间成本是指“货币的时间价值”,即一定量资金在不同时点上的价值量的差额。在本文,时间成本是指为达成特定协议所需付出的时间代价。长期以来,劳动者发生权益纠纷,都要花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找对方进行协商,劳动者依法维权必须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程序繁琐、周期长,在此期间,受害者出于对依法维权时间漫长、花费较多、钱少不值得、举报了也没人会管、没有任何证据等方面的顾虑,以及对用人单位及其老板承诺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诉诸法律,而是一等再等。然而,劳动诉讼有一定的时效性,按《劳动法》的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仲裁法》第 27 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因调解、投诉等原因中断,从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采取“协商、调解、一裁两审”的方法,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法定期限一般是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二审法定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劳动者打一个官司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是非常多的。一个官司下来,少则十一个月,如果是工伤事故官司中用人单位不主动履行法定赔偿义务,还必须先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才能进行工伤待遇索赔。这样就需要 3 年 9 个月的时间甚至于更多。
  
  5.4.3 法律成本
  
  法律成本是指法律系统运行的全部费用支出。它贯穿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各个法治环节中。主要包括当事人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法律成本的高低是人们作出法律供给决策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法律修改和废除时更要认真考虑,法律成本是法律主体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晴雨表”。法律成本性质是交易费用,产生在各个主体的交互活动环节。法律的制度构造,以维护人们的交互活动,减少非交易性因素,降低交易费用为目的。
  
  科斯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了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即“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第一定律是:“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因为其结果总是能够使产值增加。”
  
  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法律权利的所有分配都能达到效益成果。然而,那只是理想效果,在实际生活中,不存在没有成本的交易。究竟怎样的权利分配可以产生最有效益效果呢?科斯提出了科斯定理第二定律:如果存在交易成本,不是每个法律规则都能发生有效益的结果。合理的法律规则是能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的规则。
  
  通常意义上,我们把正义看成是法律的基础,甚至是唯一的基础。根据罗纳德所认为的,要维持法律的存在,社会必须付出一定的成本,这样道德力量才会在逻辑上发挥作用。他还认为,道德这一社会文化的核心可以在法律的成本与效率问题上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本包括:法官、法院、律师、警察、公众守法意向及社会的参与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首先是法律的制定成本。作为具有强制性的制度,法律是对现实利益关系的一种肯定与维持。如果国家颁布新法律或修改、废止旧法律,就说明它对既往利益安排的评价发生了转变,这会直接影响到利益格局的调整与发展。如果以此因素研究法律成本,立法成本可以界定为:国家为建立新的制度结构或利益格局而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规划制定某项法律并组织实施的费用。包括国家在立法准备阶段因讨论、拟定草案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2)废除旧制度和消除变革阻力的费用。正因为立法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所以难免有些人的利益绝对或相对被侵害。因此,在立法中,被侵害利益的人,必然会有反对或者抵触的情绪,就有可能依靠他们自身的权位来进行阻挠,那么为了顺利立法,国家就要拿出一部分时间、金钱来权衡和消解这些阻碍因素。
  
  (3)因制定法律造成的社会损失。法律毕竟是人为制定的,即使具有相对的科学性,也不可能十全十美,都会对社会带来利益和弊害,具有双刃性。当然,弊端是可以被缓解和尽力规避的,但是也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以《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为例,它一方面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有利,符合市场优胜劣汰原则,而一方面,企业破产造成大量失业人员流入社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即便有《社会保障法》作为辅助,也不能全部解决。
  
  (4)法律制定导致的社会损失。现实社会关系缺乏强制的规范就会要求法律的维系与制约,立法的确起到了规范社会的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社会的交易费用也增多了。所以,一定行为规定的规范是立法者要充分考虑的。由此可以说,法律制定导致的社会损失应是立法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是法律的执行成本。一个法律的生效,需要组织和人员来进行贯彻落实。执行成本是国家为维护一种法律制度的运行而支付的所有费用。
  
  (1)保障法律照常行使的各个机关(警察局,检察院和法院等)的费用,以及各个机关人员的工资福利等。这些都是法律执行时的成本。
  
  (2)法律宣传费用。一项法律的运作需要通过强制使它具备威慑力,也需要得到社会的一致性认可,它毕竟是一种人文现象。国家在贯彻法律时,一定的宣传诱导就成了必备环节,因而产生执法成本也是必然的了。
  
  (3)公众反应的信息归集成本。执行法律所产成的社会价值和制定法律所产生的社会价值一样是无法用具体的固定的数据来进行衡量和统计的。虽然我们不可能准确的、定量的分析法律运行后对大众造成的效应究竟如何,但是通过各种途径的信息收集,仍能使我们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量化处理。所以,执法成本应当涵盖这一内容。
  
  再次是容错成本。法律是理性的,需要社会实践的检验,所以试错是必然的,这个过程中的成本问题便也是不能忽视的。具体来说,容错成本包括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解释、监督、制约及社会参与等。容错成本的存在决定于任何一条合理的法律原则都是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检验的,甚至于许多法律条款可以追溯到非常遥远的过去。法律成本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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