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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新闻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学长指导)

来源:学术堂 作者:王老师
发布于:2019-07-29 共4427字

  新闻学是以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新闻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的重点是新闻事业和人类社会的关系,探索新闻事业的产生、发展的特殊规律和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的一门科学。以下是我们整理的一篇广播电视新闻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课题名称:关于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

  1、选题意义和背景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之一。它通常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 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主性状态。[1] (P56) 新闻自由的权利主体包括公民和新闻媒体。其外延也极其广泛, 包括从创办新闻媒体到发表销售, 再到人们获知的整个过程的自由权利。新闻的最大特点就是传播迅速、影响范围大。现代新闻是舆论监督的重要形式, 这又加强了新闻的影响力度。基于安全秩序和保护其他合法权利的考虑, 各国一般都对它予以一定的规约。新闻自由是一种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自由。

  第一, 新闻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通过各种媒介或方式交流思想、互通信息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表达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 而新闻自由是表达自由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知情是现代民主社会人们主张种种权利的基本前提。新闻具有快捷性、灵活性、广泛性等特点, 它能及时、全面和深入地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新闻自由是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新闻自由不仅是一项基本人权, 而且是实现其他人权的重要条件。马克思曾猛烈地抨击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 他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第一篇论文) 》中指出:没有书报“出版自由, 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自由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种形式, 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问题, 那末, 整个自由都成问题”。[2] (P94-95)

  新闻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已经得到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支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宣称:人人都有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 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形式发表意见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为新闻自由提供了宪法依据。

  第二, 新闻自由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石。民主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之一。美国政治家托马斯·杰弗逊认为, 政府是人民设立的, 民主政府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而只有具有新闻自由和发表各种言论的自由, 人民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 政府才能听到人民的意见。他说:“一个正派的、得到共同理解的政府是打不倒的, 就连放肆的报刊的造谣也打不倒, 因而更不会被遵守合法而健康的真理界限的报刊所打倒。”可见, 他认为新闻自由与政府的管理秩序是不矛盾的。美国大法官P. 斯特瓦特构建了“第四权力”理论, 认为新闻自由是赋予新闻媒体的一种特殊的制度性权力, 与西方国家规定的其他三权 (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一道共同维护民主宪政。

  我国研究出版自由的第一人梁启超认为, 健全的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监督政府的社会监督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种。他主张报纸视政府“当如父兄之视子弟, 其不解事也, 则教导之;其有过失也, 则扑责之”。“教导与扑责, 同时并行, 而皆以诚心出之, 虽有顽童, 终必有所感动, 有所忌惮”。[3] (P154-158) 据此, 他认为立宪政治又可称为舆论政治。

  建国以来, 我国长期将新闻定位为“党和政府的喉舌”。1998年10月7日, 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电视台亲笔题词:“舆论监督, 群众喉舌。政府镜鉴, 改革尖兵。”这就真正从观念上完善了对新闻的认识。新闻是沟通人民、社会与党和政府的一座重要的桥梁。健全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党和政府的工作, 尤其是廉政建设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我国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需要新闻自由。

  第三, 新闻自由是实行法治的保障。在大力提倡法治的今天, 探讨新闻自由具有重大的意义。完备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马克思曾经说过, 法律并不在于创造, 而是在于发现。新闻是社会方方面面的重大情况的集中反映, 能及时反映出一定时期社会总体价值取向和对新型法律的需求状况。当某一法规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时, 对其加以修改或废除的呼吁以及新的提议都能通过新闻得以迅速地表现。新闻自由对于健全法制有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以创办法制栏目、庭审直播等形式有力地推动普法教育, 并且为社会大众提供参与法律、实践法律的机会。这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 加强社会整体的守法观念。

  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健全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法律监督中最为强劲的一种, 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填补由于吏治、法制不够健全而形成的某些真空。它通过传播重要信息、公开“暗箱行为”以及“内幕交易”, 促进秉公执法, 遏制司法腐败。

  第四, 新闻自由是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条件。新闻本身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文化, 是各种知识的浓缩体, 在普及文化知识、促进文艺昌盛方面起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新闻还是一种“含金量”极高的媒介。它通过报道经济新闻和经济信息, 发表经济分析和评论等, 向人们提供各种市场信息, 促进有限资源获得有效配置。它在繁荣经济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综合来看, 新闻深刻地影响着现代社会生活, 有着重大的社会价值。给予新闻自由以合理的保障是时代的要求。

  2、论文综述/研究基础

  任何自由的行使都存在一定的界限。如果自由的行使超过了这个界限, 侵害了其他的合法权益, 则构成对自由的滥用, 应依法受到制裁。新闻自由的滥用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实际生活中, 新闻侵权是滥用新闻自由的一般表现。在司法实践中, 新闻侵权总体适用规范一般侵权的原则, 但是也存在诸多特殊的方面。新闻侵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 其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般认为, 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权利主体和侵权的抗辩事由的不同。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 而隐私权的主体只是公民。法人的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之列。真实性可作为侵害名誉权而不能作为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

  英美法将侵害名誉统称为诽谤, 分为口头和文字两种形式。其中文字诽谤是指以文字或其他永久形式 (如图片) 进行的诽谤。根据现行英国名誉侵权法, 广播或电视上播放的诽谤性言论按文字诽谤处理。这种观点在美国也得到了普遍认同。在英美国家, 与大众传播有关的一般只是文字诽谤。美国纽约州刑法第1340条规定:“怀有恶意的出版文字、印刷品、图片、画像、标记或其他非口头形式的物品, 使活着的人, 或对去世的人的追忆, 受到憎恨、藐视、嘲笑或指责, 使他人受到孤立或有受到孤立的倾向, 或使他人或任何公司、社团在经营或职业上的声誉有受到损害的倾向, 皆为诽谤”。大多数美国法院通过判例进一步明确诽谤的构成要素为公开、指认使特定对象的名誉受损, 原告只要证明针对自己的诽谤内容已经刊出或播出, 并为不特定的第三人所得知, 即可诉请法院请求名誉受损的赔偿。[3] (P154-158) 现行英国名誉侵权法规定, 名誉侵权就是“公布使普通人对某人评价下降的文化”。其构成要件有三个:第一, 言论侵害了名誉;第二, 言论针对被害者;第三, 言论被公布。英国有判例认为, 声称受到暗示诽谤的原告不仅要证明存在引起暗示的特别事实, 而且要证明这些事实是人所共知的。

  在美国, 构成侵害隐私权的报道须具备三项要件: (1) 公开的信息是私人性的; (2) 由于公开造成了被公开人的极度烦恼; (3) 该信息没有公开价值或“报道价值”。[4] (P347-348) 英国虽然没有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 但在实践中, 凡私人通信、住宅、行为、健康状况等均享有隐私权而受到法律保护。

  英美法规定, 对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非财产性救济方式主要有撤回、来函照登 (即答辩权) 两种方式;财产性救济方式包括补偿性的经济损失赔偿和惩罚性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样, 英美两国就新闻侵权行为方式、侵权的构成和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形成了一套操作性较强、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这使新闻自由的行使有了一定相对明确的界限, 也使新闻自由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法律保障空间, 值得我们在制定新闻法和处理有关新闻侵权案件时参考。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新闻法。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中。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40条规定, 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这为保护公民名誉权、隐私权提供了宪法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款列举了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和法律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 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里指出了侵权行为的一般表现。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 报刊如果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要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他法规和司法解释还有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上述法规就新闻侵权行为方式、侵害的权利客体、侵权的救济手段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我国目前的新闻侵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总的来看, 这些规定还过于原则, 比较零乱, 也没有区分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 在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认定, 以及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地明确和完善。

  在批判地借鉴英美两国有关经验的基础上, 笔者认为, 我国新闻侵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3、参考文献

  [1]甄权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65.

  [3] [台]李瞻.传播法———判例与说明[M].台北:三民书局, 1985.

  [4]顾理平.新闻法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2000.

  [5]王利明, 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

  [6]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8.

  4、论文提纲

  一、新闻自由的涵义及其对现代社会的意义二、新闻侵权与滥用新闻自由的制约第一, 区分新闻侵害隐私权和新闻侵害名誉权。第二, 明确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第三, 完善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三、新闻自由对新闻侵权的制衡

  5、论文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内容

  本文拟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 就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保障符合时代需要的新闻自由。

  6、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 就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有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7、预期的结果

  本文通过对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设置合理的新闻侵权的法定抗辩事由 , 使新闻事业在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的互相制衡中健康发展。

  8、论文写作进度安排:略

  以上就是关于广播电视新闻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的相关接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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