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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REITs典型特征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基建管理优化 作者:彭宇文;陆镱文
发布于:2018-04-17 共4692字
  摘要:房地产REITs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但发展潜力巨大。论文在总结我国房地产REITs发展历程的基础上, 结合对房地产REITs典型特征及我国房地产REITs发展困境的分析, 抛砖引玉地提出了促进房地产REITs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 投资信托; 资产证券化; 资产包;
  
  房地产REITs最初产生于美国。为了规范房地产REITs的发展, 美国联邦政府于1960年颁布了《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 开启了房地产REITs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快速、规范发展之路。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实践, 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发达国家, 以及中国香港地区, 都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房地产REITs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和运行模式。事实证明, 房地产REITs不仅切实可行, 还能解决房地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约束, 促进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REITs发展历程
  
  在市场经济国家房地产REITs如火如荼地展开的同时, REITs产品概念悄然进入中国。自2005年12月, “越秀REITs”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以来, 房地产RE-ITs经历了从无到有的探索发展过程。内地方面, 2003年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 成为我国内地首支投资于收益性房地产的信托产品。项目最后取得成功, 但“欧尚天津”的资产包是单一的物业项目, 附加了“溢价回购”条款, 份额不能在市场上流转, 采取私募方式、投资门槛较高, 这与完全意义上的房地产REITs分散投资于多个物业项目、无“溢价回购”条款但可上市流转、公开募资等特征不同, 因而只能称之为“准REITs”产品。2007年, “上海快鹿”以其所持有的物业资产为抵押担保, 拟发行中国内地中国首只工业地产产权式REITs, 原计划筹资1亿元。发行首日就已成功筹资1700万元, 但第二天即被政府叫停。“上海快鹿”产权式REITs最后以失败告终, 主要是三个原因:一是发行REITs的资产包中, 部分资产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二是发行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 涉嫌非法集资;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不合规。“上海快鹿”产权式REITs失败之后, 在房地产融资领域, 中信启航 (2014) 、汇富武汉 (2015) 、上海宝龙 (2016) 等多个项目, 尝试推出了多种准REITs产品, 但我国内地至今没有出现完整意义的、成功的房地产REITs案例。
  
  二、房地产REITs典型特征分析
  
  总结房地产REITs的典型特征, 并根据这些特征加以规范运作, 是推进我国房地产REITs的重要基础。与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内地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成功的房地产REITs.但是, 从发达国家房地产REITs的实践来看, 可以将房地产REITs的典型特征总结如下:
  
  (一) “资产包”产权清晰、收益稳定。
  
  从房地产REITs的国际发展经验来看, 绝大部分房地产REITs都是通过购买地产项目出租, 并以稳定的租金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其中的“资产包”包括多过物业项目, 产权十分清晰, 收益相对稳定, 这是西方国家房地产REITs能够得到投资者亲睐, 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以房地产REITs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 REITs的长期平均回报明显优于债券和股票, 风险普遍较低。尽管受2008年次贷危机等突发事件的影响, 自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 美国仍然发行了127只房地产REITs产品。截至2016年12月底, 美国REITs市场总规模已超过1万美元的规模。2016年, 在美国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REITs产品, 全年共支付了510亿美元的分红, 平均收益率超过9%.目前, 美国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效率最高、运作最规范的房地产REITs市场, 物业涉及商业地产、住宅地产、旅游地产等诸多领域, 甚至连监狱等政府工程项目都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体系之中。此外, 在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 房地产REITs不仅仅局限于出租型物业, 还包括道路设施、收费公路、机场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其共同特征是产权清晰、收益稳定。
  
  (二) 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是吸引投资者的重要基础。
  
  作为房地产REITs的发起国, 美国同时也是房地产REITs最发达的国家。房地产REITs之所以得到美国投资者的认可, 很大程度上源于其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以收益分配为例, 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 REITs收益中, 至少90%归投资者 (REITs持有者) 所有。澳大利亚同样以法律形式明确, REITs的税后收益应该全额分配给投资者。此外, 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 都对REITs的收益分配作出了相关规定。与此同时, 各国还针对房地产REITs, 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不仅规避了双重征税问题, 而且减轻了投资者税负, 提高了投资的实际收益率, 最后有利于提高投资积极性。例如, 美国法律规定, REITs仅仅是收入传递工具, 凭借REITs份额获得的收益, 可以免征所得税。可见, 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是吸引投资者积极性、促进REITs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
  
  (三) 法制环境完善是项目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房地产REITs属于金融范畴, 事关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事实证明, 健全的法制环境, 正是发达国家房地产REITs顺利推进、市场持续壮大的重要保证。例如:美国早在1960年, 就颁布了《房地产信托投资法案》, 之后又陆续颁布了《税收改革法案》 (1986) 、《综合预算调解法案》 (1993) 、《房地产投资信托现代法案》 (1999) 、《房地产投资信托改良法案》 (2003) 等多部法律法规。其中, 《税收改革法案》和《房地产投资信托现代法案》, 既赋予了REITs经营性公司的法律地位, 也赋予了REITs直接参与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权力;《综合预算调解法案》放宽了对REITs投资者的限制, 使得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有机会参与REITs投资。此外, 澳大利亚、日本等, 都围绕房地产REITs, 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促进了房地产REITs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我国房地产REITs发展困境
  
  房地产REITs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且没有完整意义上实践经验。与房地产REITs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 我国房地产REITs的发展困境, 可以归纳如下:
  
  (一) 房地产REITs“资产包”质量不高。REITs“资产包”质量, 决定了REITs的盈利能力, 从而决定了投资者回报和投资风险。目前, 尽管我国尚未出现完整意义上的房地产REITs, 但从已发行的准REITs产品来看, 其背后的“资产包”质量一般, 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 “资产包”中所包含的物业资产项目单一, 不仅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而且难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其次, 房地产REITs投资主要依靠物业租赁收益, 而不是物业本身的升值。进入新世纪以来, 我国房地产发展较快, 价格涨幅较大, 但租金水平上涨幅度不大;再次, 支撑我国房地产REITs的多数物业, 存在物业运营成本过高、硬件设施条件不足、运营管理能力欠佳等问题, 造成物业分散出租, 不仅影响了物业整体出租率, 还造成了租户质量低劣、租金回报率低。可见, “资产包”质量较差, 是制约我国房地产REITs的首要因素。
  
  (二) 房地产REITs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内地房地产REITs起步较晚, 法律制度建设也相对滞后。已发行REITs, 主要依据《信托法》、《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的相关条款。但是, 这些法律条款不完全适应于房地产REITs.例如:根据《信托法》 (2001) 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投资于REITs的收入, 要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物业运营过程中, 又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或租赁税) , 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双重课税”;再如, 在产权政策方面, 现有法律尚未对信托类投资产品的产权登记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造成RE-ITs权属界定不清, 制约了REITs产品的市场流通;又如,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作为投资信托产品的REITs, 只限于在金融机构之间流转, 其它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无权参与, 影响了REITs在二级市场的流通。
  
  (三) 房地产REITs专业人才相对匮乏。房地产REITs在我国发展滞后, 既有法律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 更有专业人才匮乏的影响。一方面, 房地产REITs收益主要通过专业团队运营已建成物业而获得。因此, 管理团队对物业的经营、管理能力, 以及对经济周期的把握能力, 都将直接影响物业运营收益, 从而影响房地产RE-ITs的投资收益。过去, 我国房地产开发基本上采取“开发-建设-销售”模式, 较少采取“开发-建设-运营”模式, 造成物业运营团队经验不足, 运营管理人才匮乏;另一方面,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行为, 房地产REITs涉及财务审计、会计咨询、风险评估、信用评级、入市保荐、法律咨询等多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的专业人才较多, 而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却很少, 这不仅影响了我国房地产REITs的法律制度建设步伐, 也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开展。
  
  四、促进房地产REITs发展的对策
  
  结合发达国家房地产REITs的实践经验, 以及我国房地产REITs的发展困境。笔者认为, 推动我国房地产REITs发展, 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 积极探索提高“资产包”质量。
  
  房地产REITs的收益, 主要来源于物业租赁收益, 其次是物业本身的升值。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未来房地产价格上涨空间有限, 不能过多地寄希望于依靠“房价上涨”获取收益。因此, 提高“资产包”质量, 应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优选物业标的。作为房地产REITs的发行主体, 应综合考虑未来政策调整、网络经济影响、物业地理位置及发展空间等多方面因素, 更多地选择升值空间大、租金上涨潜力大的物业, 提高“资产包”的整体质量;二是加强对物业的经营管理, 主要是在提高物业经营管理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 注重引进有品牌、有实力的承租方, 并严格控制运营管理成本和维护费用, 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二) 完善房地产REITs法律制度体系。
  
  要想推进房地产REITs的发展壮大, 法律制度建设必须先行。首先, 应该结合房地产REITs的内在特征, 尽快制定、出台《行业投资信托法》, 从房地产REITs的市场准入、组织模式、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多个方面加以规范, 以此保障开发公司、基金公司、投资者等各方利益, 促进市场合理竞争、有序发展;其次, 要积极完善房地产REITs的财税制度, 主要是优化降低整体税负、强化财税支持, 并保持相关政策的持续性, 从而为房地产REITs营造有效激励、公平竞争、有序运营的制度环境;最后, 要组建包括房地产管理、工商管理、证券监管、财税管理等多部门在内的联动机制, 加强对房地产REITs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 促进房地产REITs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 加强房地产REITs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对房地产REITs的专业人才培养, 首先要通过“外部引进+内部培训”的方式, 加强市场研判人才和物业管理人才的培养, 避免因物业项目选择不当、经营管理不当, 影响物业盈利能力和投资者利益;其次要加强房地产REITs专业人才培养, 主要是培养兼具房地产知识、金融知识、财务知识、法律知识的综合型人才, 在创新产品设计的同时, 避免房地产REITs的盲目发行, 降低企业发行RE-ITs的风险性;最后, 要加强财务审计、会计咨询、风险评估、信用评级、入市保荐、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培养, 为企业发行REITs提供财务管理、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 提高房地产REITs的成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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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彭宇文,陆镱文.我国房地产REITs发展历程、困境及对策探究[J].基建管理优化,2018,3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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