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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司法侦查和勘验技术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8-04 共3358字
标题

  尸体检验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是战国末年秦国南郡地方的司法文书程式(或者说模板),供基层官吏学习使用,一共二十五条,其中有许多条记载了司法勘验的方法和技术。

  其中有一条“贼死”,是一件故意致死(当时的术语叫“贼死”)案件的调查记录书模板,它的内容如下:

  记录书:“某治安岗哨的一个治安员甲来县廷报案,说辖区内某处发现了一个被人故意杀害的头发扎起来的不明身份男子。我当即派出一名令史(基层办事员)前往调查。”

  令史的记录书:“我和看守所杂役跟随甲前去勘查。不明身份男子的尸体在房屋的南端,正面向下卧倒。他左额角上有一处利器创口;背上有两处利器创口,都从头连到背,各长四寸,互相沾染,宽一寸,中间都塌陷,像是斧头的痕迹。脑部、额角、眼眶下都出血,把头、背和地面都浸染了,浸染的血迹无法测量长宽。其他部位都完整。

  他穿着单层布裙和襦衣各一件,其中襦衣背面与尸体创口相对的地方被利器割开两处,形状与创口相符合。襦衣的背部和对襟处都沾染了血迹。该男子的西边有一双上漆的草鞋,一只距离男子六步多一点,另一只距离十步,用这双鞋穿在男子的脚上,正合适。

  地面坚硬,不能看出行凶者的足迹。

  该男子是成年壮劳力,肤色白,身高七尺一寸,头发长二尺,腹部有以前烧伤的瘢痕两处。该男子尸体的所在处距离报案治安员的治安岗哨一百步,距离某社区居民丙的田间农舍两百步。

  我命令治安员甲用布裙把男子的尸体掩埋在某处,等待命令。把襦衣和鞋子送到县廷。讯问治安员甲的同事和居民丙:知道该男子是哪天死的吗?听见了抓坏人的喊叫没有?”

  如上,这位令史带着他的助手赶到案发现场,作了尽可能完善的调查,然后忠实地在公文书中记录下了他所有的调查和处理活动。我们看到,他的调查中包括了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物品检查等勘验活动,也尝试了痕迹检验,还作了走访工作。利器伤痕的位置表明这确是一场他杀无疑,伤痕形状则表明凶器可能是斧头;死者的年龄、身材、肤色、腹部的烧伤瘢痕可以用于死者身份的查明,因此他作了详细记录;衣服的破损与死者创口相合,鞋与死者脚的尺寸相配,于是他采集了这两项他认为有用的证物;由于死亡时间难以判定,他因为害怕发生传染病而迅速掩埋了尸体;随后他走访了现场附近的人员,希望获得案发时间。也许从今天的观点来看他对尸体和证物的处理未免失于草率,但他调查工作的有条不紊以及资料测量和记录的精确性,已经足够让后续的调查及审判人员还原案发现场并作出应有的判断了。

  人身检查

  除尸体检验外,秦国的人身检查也十分细致全面。《封诊式》中有一条“出子”,是对斗殴导致妇女流产案件的调查记录书。

  记录书:“某社区居民的妻子甲来县廷起诉,说自己怀孕已经六个月了,昨天白天和同社区的成年女子丙斗殴,互相撕扯头发,丙把甲打倒仰卧在地上,同社区的丁来救,把甲、丙分开。甲回到家中即腹痛,到昨天夜间所怀的孩子吐出。现在甲把孩子裹好送来,自首斗殴,同时也起诉丙。我立即命令一个令史去逮捕丙。立即检验婴儿的性别、头发和包裹襁褓的情形。又让曾多次生育的女杂役检验甲阴部的出血和臃肿的情形。又讯问与甲同处一室的人,甲回到家后的活动和腹痛流产的情形如何。”

  县丞乙的记录书:“我让一个令史和杂役检验甲送来的孩子。先前已经用布巾裹好,外观像淤积血块的样子,有手掌那么大,不能判断是否是孩子。于是立即放入水中摇晃,发现确实是血块中的孩子。头、身、手臂、手掌、手指、大腿以下到脚掌、脚趾像人的样子,而不能看见眼睛、耳朵、鼻子和性别。从水中取出又变成血块的样子了。”

  另一份记录书模板:“命令两个曾多次生育的女杂役检查甲,都说甲阴部旁边有干血迹,现在仍在出血但已经少了,这不是月经。一个女杂役曾经怀孕而流产,她的阴部和出血的情形与甲相同。”

  在这份记录书中,负责检验妇女身体的人是有多次生育经验的女杂役,而且还动用了两人,可谓十分谨慎。检查的结果排除了阴部出血是月经的可能,而与曾经流产的女杂役的情形一致,这个结果对流产事实的确认无疑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在同时进行的相关调查中,有一项是讯问甲的同室之人甲回到家中后的活动和流产的情形,这是为了查明是否有其他因素阻断了甲的流产与甲、丙斗殴之间的因果关系链。这样细致的调查对审判工作的支持无疑是非常有力的。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是西汉初期南郡县级官吏编纂的案例集,其中有一则发生在秦王政二年(公元前245年)的案件,一个名叫“讲”的人被控共谋盗牛,已经判处了终身服重劳役、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终身服杂役、并没收所有财产的重刑,但他向廷尉(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申请再审,理由是自己在审判中受到了刑讯逼供。为了核实他的说法,廷尉派出官吏对他作了身体检查:

  检查讲的背部:竹杖击打的瘢痕大如手指的有十三处;小瘢痕互相叠压或并列,从肩膀下到腰部,稠密得不可胜数。

  这项检查结果与讲的说法及初审官吏的供辞相符,为最终撤销讲的初审判决提供了十分有力的帮助。

  现场勘查

  前面几个案子中有不少涉及现场勘查,但没有哪一个能像《封诊式》中的“穴盗”那样集中且具有代表性。“穴盗”是挖洞盗窃的意思,这个案子是对盗窃现场的勘查。

  记录书:“某社区居民乙来县廷报案说,昨天夜间把自己的双层丝衣藏在侧面房间里,关上了窗户,自己独自与妻子丙睡在大厅。今天早上起来开窗取衣服,有人已经在侧面房间上打洞,贯穿了进来,丝衣找不到了。不知道打洞盗窃者的身份、人数。没有其他的损失。我当即命令一个令史去勘查,找出盗窃者。”

  令史的记录书:“我和乡负责人及看守所杂役跟随乙和社区负责人丁勘查乙的侧面房间。侧面房间在主房间的东面,与主房间相邻,南面有窗。房间后面有一间小堂。

  房间里有新挖的洞,贯穿到房间里面。

  洞的下边与小堂的屋顶平齐,洞顶高二尺三寸,下边宽二尺五寸,洞顶像猪洞的样子。

  挖掘的工具像是‘旁凿',其痕迹宽二寸四分之三寸。挖洞挖出的土在小堂的屋顶上,正对着洞,溅洒出的土由这里进入房间里的。

  房间里和洞里、外的土上有膝盖及手的痕迹各六处,洞外的土上有草鞋的棋盘纹鞋印,长一尺二寸,前部稠密的棋盘纹长四寸,中部稀疏的长五寸,脚跟稠密的长三寸。鞋印像是旧鞋子。

  房间的北面有院墙,高七尺,院墙北就是街道了。院墙在小堂北屋檐的北边一丈,在房间的东边五步。院墙上有新的略微崩坏处,方向是贯通里外,像是脚蹬踏的痕迹,都不能测量尺寸。小堂的下方和院墙外的地面坚硬,不能看出足迹。不知道盗窃者人数和往哪里去。

  房间里有竹沐床,在房间东北,东向、北向距墙壁各四尺,高一尺。乙说,丝衣就藏在沐床中央。”

  根据这份详尽的记录调查书,我们对案发现场的格局有了十分清楚的了解。盗洞和小堂的位置关系表明盗窃者是在小堂屋顶实施挖掘的,院墙上的崩坏说明了盗窃者进入的大致路径,没有其他财产损失说明盗窃者很可能早已有了明确的目标。与“贼死”、“经死”不同的是,这次在挖洞掘出的土上发现了清晰的鞋印。非常凑巧的是,秦陵兵马俑的底座上留下过秦代工匠的鞋印,我们正好可以把它们与《穴盗》记载的盗窃者鞋印作一对比。

  对比的结果非常有意思。秦时的一尺约相当于今23.2厘米,“穴盗”中的鞋印长一尺二寸,与兵马俑底座上的鞋印尺寸相近;但前者的鞋底棋盘纹印的分布呈前后稠密、中间稀疏的状态,与后者正好相反。

  本来,鞋底前后部的使用磨损更加频繁,而中间由于足弓的弯曲磨损会较小,随着鞋子长时间的穿着行走,鞋印应该呈现前后稀而中间稠密的样子,就像兵马俑底座上的鞋印那样。而“穴盗”中的旧鞋鞋印却是完全相反的形态,这种特殊的鞋印对案件的侦破无疑能提供非常大的帮助。

  2200多年前的《封诊式》中的司法勘验技术已经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它提倡的很多原则,如要求尽量在第一时间赶往案发现场实地勘查、检查工作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执行等等;总结的很多经验,如对他杀、自杀的尸体及痕迹特征的准确归纳等等,往往与今天的刑侦和法医科学有相通之处。

  尤为引人注意的是,它对与法律适用有关的信息特别注重,因此大大增加了调查成果在审判中的可用度。这些甚至仍然值得今天的同行们参考和借鉴。

  秦国司法勘验技术并不是局限于秦代南郡的一时一地的产物。事实上,直到150多年后的西汉中期,在位于今天甘肃、内蒙古等地的汉代长城要塞驻军留下的简牍法律文书中,司法勘验的内容、手段、流程乃至所用的术语都与《封诊式》是一致的,这并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这套发达的司法勘验技术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流传、运用的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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