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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嫁资制度及其对中国彩礼体制的启示(2)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陈年凤
发布于:2017-05-31 共4076字
  (二)彩礼性质的探讨。
  
  当代彩礼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理论界其性质至今未达成共识。当前有关彩礼法律性质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一般赠与说:
  
  即认为彩礼的给付与一般赠与无异,认为彩礼一经给付即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当婚约解除时,彩礼给付一方无请求返还之权利。该学说忽略了彩礼给付的目的,与一般赠与合同存在差异。其次,还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2.目的赠与说:
  
  即认为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如果赠与目的未实现,则有权请求返还彩礼。但在彩礼交付之后又无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享有请求返还彩礼,目的赠与说很难给出合理的解释。
  
  3.从契约说:
  
  该学说认为彩礼是婚姻的一种从契约。如果最终未缔结婚姻则作为从契约的彩礼也就不复存在。
  
  4.附条件赠与说:
  
  即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该学说是目前大陆法系较为认可的学说。
  
  (三)彩礼现象的法律规制。
  
  1. 彩礼给付行为的制度化:
  
  彩礼给付行为,是指男方向女方的家庭或女方送“彩礼”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付彩礼的行为”是向特定人做出以缔结婚约为意思表示的要约行为。以受要约人接受彩礼为承诺,彩礼一经给付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彩礼”包括“现金彩礼”和“贵重物品彩礼”两类。
  
  彩礼的给付应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公序良俗原则。“彩礼”不应该过分追求礼金数额,而应该注重其传达的内涵和礼仪。二是自愿原则。在彩礼给付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应当自愿。三是平等协商原则。彩礼给付应该遵守平等协商的原则。四是公平原则。五是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彩礼在为给付之时,诚实并不欺不诈。
  
  彩礼给付的效力:彩礼的给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相关风俗中一旦“彩礼”进行了给付,即确定男女双方之间具有婚约关系,由于我国的法律并未彩礼的给付做出任何规定,就彩礼给付的效力应依习俗而定。
  
  2. 彩礼返还行为的制度化: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彩礼”纠纷的发生,且这些纠纷常常涉及到彩礼的返还问题。而我国法律对此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仅仅只有一条司法解释,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对彩礼的返还规则进行具体规定和补充是十分有必要的。此外,有关彩礼的返还立法还存在“应当返还、不予返还和酌情返还”三种情形。
  
  “应当返还彩礼”早在古代罗马法中便有相关规定。且其中有关嫁资“应该返还”的规定,可谓是“彩礼应当返还”最早的渊源。欧陆国家大多承袭了有关罗马法的规定,对彩礼“应当返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瑞士、德国。而“不予返还”的情形在意大利有所规定,在意大利民法中:婚前所赠的财产,适用赠品的规则,一般不予返还。在美国有的州则存在“酌情返还”的情形。
  
  三、中国彩礼制度对罗马嫁资制度的借鉴。
  
  (一)基本原则。
  
  对于彩礼返还案件的处理,多数学者主张遵循:善良风俗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两者均是公平正义原则的衍生原则。而罗马的嫁资制度正体现出其公平正义的理念。此外,罗马嫁资返还制度可以帮助我们破对彩礼返还制度传统思想观念上的禁锢。
  
  同时,保障女性享有家庭财产权利是罗马嫁资返还制度的最终落脚点,保障女性的基本的生活。体现了罗马法公平正义的精髓,即使婚姻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消灭时能够得到“公正分配”,保证“各得其所”.
  
  (二)彩礼返还之诉的建立。
  
  目前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仍存有较多问题,如返还彩礼的时间不明确、彩礼返还请求权基础不适当等等,而这在罗马的嫁资返还制度中均可找到相应的立法参考。
  
  我国彩礼返还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可参考罗马嫁资返还制度的规定,三年是较为合理的时间段,时间过长或者过短都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此外,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规定即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返还彩礼,此种立法倾向,是对妇女权益的忽视,未考虑到妇女的弱势群体地位。
  
  因此,应引入罗马嫁资返还制度中的过错原则,施以一定的惩罚,将过错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标准。对照我国《婚姻法》的过错离婚规定,可予以直接援引。
  
  (三)设立“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起始于罗马法,并在嫁资返还制度中不断完善其功能。优先权的创造随时代的发展变化应运而生,对弱者保护和维护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优先权有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达到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且优先权在嫁资制度中直接体现为对女方的救济。因此,优先权可以作为嫁资返还制度的返还保证。
  
  我国彩礼返还制度如将优先权作为保证机制。有利于预防婚姻中恶意欺诈或借婚谋财等情况的出现,从根源上保障婚姻关系的持续。同时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对彩礼的返还立法提出了更艰巨的考验。
  
  四、结语。
  
  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罗马嫁资制度,通过罗马法的传播对各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基于传统习俗,我国在短时期内,彩礼和嫁妆婚俗仍将活跃于我们的日常生活。虽然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但由于中国独有的婚嫁习俗十分复杂,因此,要建构系统全面的嫁妆、彩礼的权属规则,仍非易事,而罗马法的嫁资制度则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因此,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扬弃的吸收嫁资中的有利制度和精神,为“嫁资”这棵古树增添中国红。
  
  注释:
  
  罗马原始文献 D.23,3,3,乌尔比安语,前揭页,第 79 页。  
  郭爱玲。浅析罗马妇女法律地位的变革。西南政法大学 2010 年硕士学位论文。
  [古罗马]优士丁尼着。罗冠男译。学说汇纂(第 23 卷)婚姻与嫁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57.  
  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2.
  
  参考文献:
  
  [1]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意]桑德罗·斯奇巴尼着。费安玲译。民法大全:婚姻·家庭和继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原文出处:陈年凤. 嫁资视野下的中国彩礼制度[J]. 法制与社会,2017,(10):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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