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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城市公共空间问题研究(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1-10 共10437字

  三、新型城镇化视域下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的问题及成因

  对照新型城镇化的基本特征以及《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 -2020 年) 》提出的五大发展目标,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 一) 公众参与缺失,供求矛盾突出

  新型城镇化的目标之一是让城市生活和谐宜人,这就要求城市公共空间等服务设施更加完善,能够满足人们社会活动与日常生活的需要。然而,目前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短缺现象严重,与公众的需求不相适应。一是绝对数量不足。近年来,全国各地屡屡发生“广场舞”噪音扰民事件,这很大程度上正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不足的体现。二是地域结构性不足。城市公共空间地区分布贫富不均,通常表现为: 新城区多、老城区少,中心城区多、城中村与郊区少,同时城市公共空间的品质也有着极大的地区差异。三是类型结构性不足。一个城市应当拥有多类型、多尺度的公共空间,以满足不同活动主体的差异性需求。可是,我国多数城市热衷于建设用于庆典活动的大型广场,而服务居民日常生活的中小型公共空间则显着偏少,远远不能满足老人、儿童对公共空间的需求。以深圳市为例,尽管它是我国公共空间最多的城市之一( 仅各类公园就有近 900 个) ,但仍然存在结构性不足的问题[13].众所周知,深圳是一个“年轻”的城市,老年人所占的比重不高,因此公共空间的供给与老年人的需求之间一度能达到平衡。然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迁移到深圳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公共空间的需求急剧增加,导致在一些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城市公共空间的供求矛盾日益显现。

  长期以来,少数投资者与决策者掌控着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与运营的全过程,在规划设计时很少征求或完全不征求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建成运营时不收集( 或不重视) 实际使用者的信息反馈,广大民众自始至终都没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渠道与机会。如此一来,城市公共空间就沦为少数人展示资本、权力及其个人成果的牺牲品,而不是民众对公共空间的真实需求[14].

  ( 二) 破坏自然肌理,人地关系失调

  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是新型城镇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原则,要在充分保护所在区域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以及相关自然景观的基础上对地理环境进行适度改造。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长期存在一个倾向,即追求宏大与平整。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建设过程中势必要“削高填低”,这必然会严重破坏城市肌理。例如,随着全国各地大广场、大绿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不断涌现,城区内的山丘、湖泊、湿地则快速减少甚至消失。另一方面,与公共生活关系更密切,更能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中小型城市公共空间,尤其是那种随势而建、更能展现人地和谐之美的公共空间却很鲜见。这种行为无疑扼杀了城市个性,使得不管是何种基底的城市( 山地城市、平原城市) ,还是规模迥异的大中小城市,其公共空间的外貌与结构均高度趋同化,这也成为城市内涝等“城市病”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导致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长官意志主导的审美异化,即认为视野开阔、宏大与平整的公共空间才是最美的; 二是追求可视化的政绩工程。不少城市公共空间的兴建是为了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来访者展示政府造福于百姓的决心与取得的成绩,因而会一味追求“视觉冲击力”与“深刻印象”.

  三是土地经济利益的驱动。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均有追求 GDP 快速增长的冲动,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众所周知,对地理环境的大幅度“改造”可以带来更多“可用”的土地,因而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往往就成为各地实现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主要手段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肆破坏城市自然肌理、忽视人地和谐关系的构建就成了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常态。

  ( 三) 规划思想错位,忽视人文关怀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人的城镇化重视人的权利、人的福利、人的主体性,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最终 归宿”[15].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应遵从人的行为特点、活动规律,满足人对空间数量、质量、尺度、质地与形态的实际需求。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的建设状况却并非如此。第一,空间尺度与形态更加注重审美价值。突出表现为: 用于举行纪念和庆典活动的政府行政广场、绿地、公园等城市公共空间偏多,且一味追求大尺度设计,而那些与人们生活关系密切的中小尺度公共空间数量明显不足。同时,公共空间建设很少考虑人的实际使用需要,缺乏诸如卫生间、座椅以及相关遮荫设施等。第二,公共空间功能单一。只有具备混合功能的城市公共空间,才能更好地满足不同活动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换言之,良好的公共空间应当同时拥有人流聚散、纪念、庆典、文化与商业等多种功能。可是,我国多数城市公共空间往往侧重的是某一项功能,而其他功能不够明显甚至受到了压制,与人们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第三,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不足。城市公共空间要服务公众生活,就必须具有良好的易达性,这就要求公共空间与社区之间应当有合理的交通线路联结。

  但从具体实践来看,一些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却不符合这一要求。例如,滨水公园被机动车道所围绕,其与社区之间的联系被切断,可达性大幅度降低,难以发挥服务公众生活的应有价值。第四,公共空间的参与性不足。

  城市公共空间是公众活动的场所,其设计与管理必须方便人的参与。然而,我国一些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主要关注的是视觉效果。

  比如,为了保护草坪不被破坏,有的城市公共绿地甚至禁止公众入内,从而沦落为城市的“布景”.导致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缺乏人文关怀的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是规划思想错位。

  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常常被当做政府的形象与“面子”工程,偏离了公共空间服务于人的本质属性。因而在规划中无视人的普遍感受和实际需要,对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参与性与功能多样性考虑不足,使得城市公共空间“橱窗化”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经济目标至上对人性的压迫。在决策过程中,地方政府更多的是以经济利益为本位,相关活动的开展都紧紧围绕经济增长这个主题,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也不例外。这样,公共空间的建设与运行更多关注的是投资回报与物质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关切与需求。

  ( 四) 切割历史脉络,丧失文化个性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 2014 - 2020年) 》明确要求在城镇化进程中“自然景观和文化特色得到有效保护,城市发展个性化”.这就意味着城市公共空间应当能有效延续历史文脉,充分表达区域文化。也只有如此,城市公共空间才能让人产生强烈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才能拥有更大的影响力与竞争力。公共空间文化个性的形成是传承与发展的辩证统一。一方面,要体现不同历史时期重要人物、重大事件、风土人情与建设成果所承载的文化信息; 另一方面,要及时吸纳与反映新时期人们的物质生活、价值观与审美心理,让区域文化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环境,从而让公众在城市公共空间里感受到清晰、完整的历史脉络。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普遍重物质结构、轻文化价值,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个个缺乏历史底蕴和文化个性的城市公共空间。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 第一,城市规划约束功能不足。在目前相关机制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官僚精英很容易通过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方案中,而此前已经评审通过并实施的规划又很难对他们构成有效约束。由于个人的偏好大相径庭,随着地方主政者的更替,城市公共空间的面貌往往也随之改变,很难留下历史的印记。第二,对短期政绩效应的追求。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为了获得更快的经济增长并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以“短平快”为显着特点的跟风式建设模式在全国异常盛行,大拆大建也就基本贯穿于我国城市建设的全过程,从而严重割裂了城市的历史文脉。第三,缺乏文化自觉。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决策者或设计者要么认识不到生产生活方式、人们价值观以及历史记忆与城市公共空间形成的相互关系,要么对本土的地域风貌、历史遗迹、特色风物与民俗风情了解不够,要么不研究与梳理所在区域的空间肌理与历史脉络,从而打造出来的是没有文化特色与个性的城市公共空间。第四,缺乏文化自信。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透过产品贸易与人员交往管道,西方发达国家文化强势侵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差,西方发达国家文化在人们心目中就有了某种天然的优越性,更容易被接受与认同。相反,对自身文化身份认同的焦虑感在我国政府与民众中则普遍存在,甚至对本土传统优秀文化产生怀疑,在思想上表现为对西方文化的盲目崇拜,在实践中表现为对西方文化的追随与移植,即出现所谓的“文化殖民”现象,由此带来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西化”和“趋同”[16].

  ( 五) 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

  新型城镇化要保证城镇化进程中人与人之间权利的平等。在此过程中,人们应当享受到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同时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交往都能够得到保障。城市公共空间的核心特征是“公共性”,它必须能够包容所有的活动主体,允许人们自由、平等地参与公共生活。然而,在我国一些城市公共空间运行过程中,不同群体的使用权并非是平等的。也就是说,部分人的使用权被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了,呈现出明显的“社会排斥性”特征。这种状况无疑不利于人们的正常交往与密切联系,从而加剧了社会分异。第一,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与质量差异形成的社会排斥。如前所述,公共空间数量多、品质高的城区拥有更好的环境与更高的房价,往往成为高收入群体的居住区; 相反,数量与品质均不足的地段则成为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区,从而产生了不同阶层居住的空间分异。由于受公共空间服务范围的制约,两类人群均主要使用自己所在区域的公共空间。换言之,城市公共空间分布的这种非均衡性会间接导致优良公共空间对低端人群的排斥。在这种情况下,不同阶层的人群在空间活动上的交集不多,相互联系减少,久而久之,就会从居住空间分异发展到心理隔阂。

  第二,可达性不足形成的社会排斥。由于被机动车道环绕,部分公共空间的可进入性大大降低,导致其演变为少数人( 主要是毗邻居民) 的私人空间,客观上形成了对多数人的排斥。第三,空间“商品化”形成的社会排斥。

  在公共空间运营与管理过程中过度关注投资者的“安全回报”,为此,会千方百计为消费者的娱乐、购物创造舒适的环境条件,通常的做法是把有可能“破坏”环境形象的人群隔离出去。具体的手段有两种: 一是直接的行为限制( 并非违法或非道德的行为) ,二是安放诸如“衣冠不整着不得入内”的提示牌。被隔离或排斥的主要是民工、小摊贩、街头艺人、乞讨者等所谓的“社会弱势群体”[17].第四,空间“私有化”形成的社会排斥。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部分公共空间的门票收费制度( 如公园) 对低收入人群的排斥; 二是“封闭型社区”对区外人群的排斥。这是因为,尽管这些社区内部拥有大量不同类型的高品质活动场所,但却是不对外开放的。事实上,“这种‘封闭型社区’已经成为‘公共性’最危险的敌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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