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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辅佐人制度和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30 共2279字
论文摘要

  2009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对网民 31 个意见建议答复情况”中公开承认中国法院已经实行了专家证人制度;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的制度。尽管如此,我国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制度的具体规则仍是空白。日本的诉讼辅佐人制度和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都是大陆法系国家强职权主义模式保护当事人主题地位,增强当事人诉讼能力的成功实践。

  一、日本辅佐人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辅佐人的概念及特点
  近年来,作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在民事诉讼方面逐步淡化职权主义的色彩,开始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辅佐人制度正是这一趋势的最好体现。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60条第一款有言: “当事人亦或诉讼代理人,得到法院之准许,辅佐人可与之一同出庭.”这里表述的辅佐人即为诉讼辅佐人,“于期日中,随同当事人、辅助参加人或诉讼代理人一同出庭,并对之陈述予以补充。”

  ( 二) 辅佐人的选任和诉讼规则
  对于诉讼辅佐人的选任资格规则,日本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宽容态度。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 “辅佐人无须诉讼能力。”在具体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往往聘请的都为十分专业的人士作为诉讼辅佐人,比如建筑师,医生等。在参加诉讼方面,法律严格规定了辅助人出庭程序,“经法庭许可并于法庭指定期日之内,方可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对于辅佐人的陈述内容也有裁量权,“欠辩论能力之辅佐人,法官可立即禁止其发言.”

  ( 三) 辅佐人的功能
  辅佐人的功能主要在于其辅助功能,其辅助性是贯穿于诉讼活动始末的,可以随同当事人参与到任一诉讼程序中,在当事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其所作阐述将被视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由此可见,辅佐人制度的设计在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制度相比较而言,辅佐人不具有强烈的专业色彩,更倾向于担当当事人专业问题的代理人之责。

  ( 四) 日本辅佐人制度与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对比
  第一,诉讼辅佐人所作的陈述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效力,从属于当事人陈述。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并未规定专家证人意见的诉讼效力; 第二,日本诉讼辅助人参与诉讼须于期日之内,作出诉讼行为也需在法庭规定的期日内才产生效力。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笼统,亟需详尽细则。第三,相比较于我国专家证人地位的不明了,诉讼辅助人在性质上更倾向于是当事人专业问题的代理人,而并非仅限于对鉴定制度的对抗平衡,从侧面也体现了辅助当事人,而不是辅助法庭的特点。第四,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选任规则,立法并未有具体规定,这就为我们借鉴日本民事诉讼法的成功经验预留了很大空间,也许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也可以采宽容的态度,放宽对专家的专业性的限制。

  二、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技术顾问制度的启动
  意大利的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有任命自己的技术顾问的权利,在司法救助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获得技术顾问的协助,所产生的费用由国家支出。”由此,技术顾问制度的启动,依当事人根据具体的诉讼情况而自行决定,启动方式有两种: 第一,由当事人自己支付聘用的费用,第二是在当事人申请下,由国家为当事人委派支付相关费用。可见,国家强调要保障当事人双方事实上聘请技术顾问权利得到同等的实现,也充分支持和重视技术顾问在诉讼全程中的介入。

  ( 二) 技术顾问的诉讼地位
  技术顾问制度是虽属于刑事诉讼领域,但是其在设计上体现了权利保障的价值与程序公正,这也正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重要出发点。技术顾问既可以服务于当事人,也可以服务于公诉人一方。对于意大利技术顾问的诉讼地位,诉讼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 三) 技术顾问的资格认定
  意大利刑事诉讼规则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技术顾问的专业资质,相比较鉴定人资格,对技术顾问的标准设定宽容得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从反面以禁止性的方式,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被禁止的包括那些暂时禁止担任公职的人,被禁止或者暂停禁止从事某项职业或技艺的人; 第二,未成年人、被禁治产人、被剥夺权利的人、精神病人; 第三,被处之以人身保安处分,或者防范处分的人; 第四,有权回避作证的人或者不能担任证人的人,被要求担任证人或译员的人.”

  意大利刑事诉讼规则都是从回避制度和行为能力方面作探讨,没有涉及专业资格问题。法官只根据技术顾问的专业背景考量技术顾问意见的专业性。

  三、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与我国专家证人制度的对比
  
  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对完善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有很大的启发作用。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技术顾问既可以服务于当事人,也可以服务于公诉人一方。由此,法庭和当事人也都应赋予权利聘请专家证人。第二,由当事人自己支付聘用的费用,第二是在当事人申请下,由国家为当事人委派支付相关费用。据此,我国专家证人制度在完善立法是,可以考量由国家公费支付专家证人的费用。

  我国的法律制度是根植于我国特有的法治土壤,反映出特有的司法理念和法律文化,正如萨维尼所言: “法律首先是一个民族的特性,即民族精神决定的,”尽管我国同日本和意大利在具体法律制度上有差异,但我们可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做出有益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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