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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干部聘用与解职的法律规定解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5-12 共24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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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斯拉夫宪法和《联合劳动法》规定,经理和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由工人委员会决定任免。经理应在公开招聘的基础上,由招聘委员会提议任命之。招聘是南斯拉夫选用干部的一项重大改革。过去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经理由政府任命,现在改为招聘。南斯拉夫强调,领导工作岗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岗位都必须通过招聘来补充。无论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学校和团体需要工作人员和教师都要公开登报招聘,尤其是经理人员,法律规定必须在报上发布“招聘公告”,因此,在报纸上,“招聘公告”比比皆是。

  招聘要按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首先,要成立招聘委员会。它是由基层组织的代表、有关工会组织的代表、社会政治共同体(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指派或选举产生的代表和共盟代表(各地不一,有的派代表有的不派代表)组成。数目3一5人或5一9人不等。招聘工作从经理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开始,由招聘委员会负责。招聘委员会是工人委员会设立的、由各方面代表组成的临时机构,一旦任务完成随即解散。

  其次,拟定应聘条件,各单位根据自己工作的需要,可自己拟定应聘者需具备的条件。在报纸上我们看到列出的条件各不相同,一般主要包括:年龄、健康状况、何种学历、懂几种外语、几年一l二作经验、熟知经济或法律、具有一般工作或专业工作水平、以及应有的组织能力和道德政治品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要考试和试用、录用后的待遇及住房问题等等。据实际了解,他们招聘经理的着眼点在于有能力、有开阔的视野、有经营头脑,而不管他是不是党员。在招聘经理的条件中,除公开列出的外,还有一些不成文的条件,如应聘者曾经是一个亏损企业的经理,或触犯刑律、受过监禁等则大多数不会被录用。有鉴于此,新上任的经理大都兢兢业业,埋头苦干,设法在任期内把生产搞上去,使工厂和职工的收入都能月月、年年提高,争取连任或受聘到其他企业担任经理。因此,他们在任期没有时间和精力,也没有必要网罗亲信,结党营私,经营小天地。否则,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得不到聘任,将断送自己的前程。

  第三,发布招聘公告,公开进行招聘。有关经理人员的招聘事项和决定应在报上公布,使所有应聘者都能知晓。应聘者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自由报名,不受限制。另方面,有关单位可向招聘单位推荐应聘对象。在南斯拉夫,从中央到各级共盟、社盟、工会、青盟、老战士协会等都设有干部协调委员会,其任务之一是共同商定干部政策、干部标准和协调干部,向招聘单位推荐应聘者。他们只有推荐权而没有决定权,是否录用要由用人单位决定。但用人部门对他们的建议和推荐是十分重视的。

  第四,作出挑选决定,提出任命建议。在公开招聘期满后,招聘委员会应以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票通过,作出挑选决定和任命建议。如果招聘委员会未能以2/3以上多数票通过建议,则i亥招聘委员会解散,重新组织一个新的招聘委员会。若新组织的招聘委员会也不能提出任命建议,就需举行一次新的公开招聘。在招聘委员会确定了一个或一个以上候选人之后,向工人委员会报告并推荐,供其考虑、选择。工人委员会要对候选人是否符合应聘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录用决定,交工人大会秘密投票,确认后方能正式任命。工人委员会只能从招聘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不得另行其事。若工人委员会没有选中被推荐的候选人,则需举行另一项新的公开招聘。

  第五,招聘作废,撤销任命。招聘过程中,如有严重违反招聘程序和原则时,招聘作废。被录取者不合格时,可撤销录取决定。凡应聘者、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者、社会自治法律保护人,若认为招聘没按规定程序进行,或所选经理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可在工人委员会发出任命之日起八天内,向联合劳动法院提起诉讼。经联合劳动法院认定招聘没按法定程序进行,可取消公开招聘及任命经理的决定,若是经理不符合规定条件,仅撤销任命的决议。招聘在南斯拉夫使用普遍,深受欢迎。

  避免了任人唯亲,使所有职务对一切人都开放。但是,实际生活中,“关系学”并未根除,舞弊现象还存在。个别经理利用“关系”,乘“招聘”之机把自己的亲属、妻子、儿子招收进厂的事例,报上时有揭露。一旦被查出,不仅招聘作废,舞弊者还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应聘者在接到书面的录用通知后,就正式开始担任经理职务。法律规定经理任职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实际所见,一般连任一届,届满之后往往受聘到其他组织任经理或改任他职。这样做的好处是保证了干部的轮换、、.年轻化、知识化和结构合理化,能使干部保持旺盛的精力,也避免了在一个单位呆的太久可能产生的种种弊病。

  由于某种原因经理或管理委员会主席的职位出现空缺,而又不能及时的由新经理或新主席填补时,工人委员会可以不通过公开招聘,临时任命代现经理或代理主席。代经理或代主席享有同经理或主席同样的权利,负有同样的义务和职责。由代经理或代主席从事经理或主席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务,但代理不得超过6个月。

  经理或主席及其成员可因下列原因在届满前解除职务:(1)本人要求,(2)不能胜任工作,并给履行管理职能、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和组织内部各种关系造成不良影响,(3)严重违反或一再破坏有关工作或活动的规定、自治协议、章程和其他自治条例,无理拒绝执行工人委员会的决定或明显地违反这些决定,(4)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犯错误、越权已给基层组织或社会共同体造成重大损失;(5)因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自己的职责,而未能完成计划或其他基本任务,或大大妨碍完成这种计划或任务,(6)因他们的行动或疏忽,使工人的自治权利无法实现,或使自治关系受到破坏和使社会利益遭受严重损害;(7)出现某形势,依法必须终止他们的工作等。

  工人及其工人委员会的代表、社会自治法律保护人、区议会、其他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和工会组织,有权提出控告,要求解除经理或管理委员会主席及其成员的职务。工人委员会要认真考虑控告并作出决定。工人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征求区议会、或其他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和工会的意见。若工人委员会拒绝解除职务的建议,他们可向联合劳动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具有最后约束力的判决。若被解职的经理或主席认为,解职毫无道理,或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可在解职决定送达之日起30天内,向联合劳动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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