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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辩证法与互联网科学研究

来源:课程教育研究 作者:韩忠楠
发布于:2020-04-13 共3738字

  自然辩证法课程论文(完整版范文8篇)之第五篇

  摘要:《自然辩证法》是对于哲学来说是代表了里面的最精髓的部分之一, 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互联网的浪潮中世界变成了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 由于计算机的使用, 人类的科技实力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发展速度, 把《自然辩证法》的理论观点运用的互联网经济中, 研究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显然是非常的重要的。

  关键词:互联网,自然辩证法,恩格斯,形而上学

自然辩证法课程论文

  《自然辩证法》是对于哲学来说是代表了里面的最精髓的部分之一, 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互联网的浪潮中世界变成了一个互相联系的整体, 由于计算机的使用, 人类的科技实力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和发展速度。《自然辩证法》本身就是随着人类自然科学和各种技术的不断进步而逐步被证实出来的辩证法, 是力求与自然的正确的方法论。把《自然辩证法》的理论观点运用的互联网经济中, 研究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显然是非常的重要的。本文就将《自然辩证法》在互联网进化中的运用进行讨论。

  一、运用自然辩证法正确认识互联网中的技术进步

  (一) 移动互联网从诞生、发展到完善

  移动互联网作为未来社会的主要发展载体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技术, 在这个移动互联网时代, 人们每天都运用各种移动设备在互联网上进行各种操作。首要, 第一代移动互联网技术非常粗糙, 功能也非常的少, 它只能进行简单的语音业务, 只能说这是一种语音通信, 和互联网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当时的人们根本无法想象未来的移动互联网的样子。第二代移动技术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 它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移动通信, 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为未来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奠定了技术上的, 人才上的, 基础设施上的基础, 如果没有第二代的移动通信技术上的发展, 不可能有现在的移动互联网技术, 在发展2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同时, 开始出现Wap (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 技术, 这种技术的是一种移动通信的协议, 是变成了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Wap是一项全球性的网络通讯协议。它使移动internet有了一个通行的标准, 它的诞生正式的宣告了移动互联网的诞生, 人们开始进行移动互联网的尝试, 通过多次的实验和实际的摸索, 人们开发了第三代移动通信, 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可以说是比较完善的一种移动互联网技术, 人们可以用移动终端在有网络覆盖的地方进行的使用, 人们可以进行工作交流, 学习、娱乐、资讯的收集。可以说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帮助人们合理运用移动通信网络, 并且为未来移动通信技术奠定了发展方向。随着第四代移动通讯技术的到来, 人们将迎接一个更加快速、高效、安全可靠、稳定的移动通信的网络。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 不但在性能上优于以前的一切移动互联网技术, 它从根本上让移动互联网技术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必需品。

  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 我们不难看出, 作为一项科学技术, 它的发展历程经历了诞生, 发展到完善的一个过程, 这与《自然辩证法》中所阐述的理论是完全相同的, 它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自然辩证法》的正确性。在整个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 看不到一点形而上学的影子, 只有客观的、合理性的、科学发展。如果人们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是无法发展出这么完整的, 而且符合生产、生活、学习等各方面需要的合理的科学移动互联网体系的。

  (二) 从IPv4到IPv6的发展体现了自然辩证法的逻辑与理性的特点

  IPv4作为众所周知的互联网协议已经被使用了很长的时间, 对于这个协议, 用户们的反应是满意的, 但是由于先天性的不足这个协议将有更加具有活力的IPv6取代。首先IPv4的地址资源对于现在的经济、科技等行业的发展来说已经面临枯竭, 由于IPv4的管理繁琐, 选择路径困难的方面的原因, 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生产、生活、科研、学习等方面的需要。其次, IPv4的服务是缺乏质量保证的, 移动性和安全性方面不能胜任现如今移动互联网的需求, 而且, IPv4的使用方式和配置方式都比较复杂, 对于现阶段来说IPv4勉强可以承受着巨大的需求的冲击, 对于将来来说IPv4必将成为科技发展的绊脚石。

  从《自然辩证法》的角度分析, 自然辨证法中的逻辑与理性在IPv4到IPv6的转变中被显示的淋漓尽致, 由于技术上, 需求上的刚性的要求使得IPv6作为IPv4的更高级的代替者有着IPv4完全不具备的优势。首先, IPv6的地址获量非常的巨大, 优于IPv4的地址枯竭, IPv6拥有海量的地址资源, 完全可以胜任现在和将来的人们对于ip的值的需求。第二, IPv6在安全方面, 可实用性上都非常的方便, 完全可以胜任未来人们对于技术的需求。

  二、用自然辩证法解读互联网之中人与人和人与互联网的关系

  (一) 互联网中人与人的关系

  互联网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互联网中的各种关系的一部分, 这种关系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人与互联网的关系。在《自然辩证法》中在实践活动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同时发生的, 这两种关系互为中介、互相制约。现实中社会关系的异化势必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异化, 而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同样反映了社会关系的恶化。因此, 只有在把握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 才能正确解释和说明人与自然关系的实质。

  (二) 互联网与人的关系

  如果把互联网看作是一个数字组成的自然的话, 人与互联网的关系就如同现实生活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自然辩证法》的理论里, 世界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统一体, 互联网就是一个大的矛盾集合体, 互联网由人类制造, 依赖于人类。我们每天都在使用互联网, 也在依赖着互联网, 生活, 生产, 学习, 娱乐时时刻刻无不与互联网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人类和互联网相互渗透的越来越密切, 人类与互联网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紧密的生存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 人类改造的互联网这个大的数据自然集合体, 也被这个互联网这个巨大的数据载体所支配着。

  互联网对人类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对人们生活的积极影响不言而喻, 但是除了对人们的积极影响之外, 也有很多消极的影响, 例如网络的存在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陌生, 网络犯罪层出不穷, 对社会治安和人们生活稳定也造成很多影响, 另外, 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让青少年的价值观开始改变, 这也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

  互联网一开始是服从于人类意志的产物, 但是在此之后, 一个又一个的问题出现, 由于人类的简直不懈的开发, 互联网在现如今已经成为具有庞大规模的数据群体, 依托于软硬件资源, 互联网在近几年成长的非常迅速, 人类也越来越担心自己以后会控制不住互联网, 在《自然辩证法》中这就是我们在第一步中得到了胜利的结果, 但是第二, 第三步的结果完全是我们没有预料, 并且不希望看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 只有通过正确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让两者趋于平衡, 才能和谐的发展。由于互联网这种新兴事物的不确定性, 人们对于未来发生的后果的估计往往是不足的。所以, 造成的后果也让人感觉到是始料未及的, 只有提高认识, 正视人类与互联网的关系, 建立人类与互联网的和谐发展, 实现人类合理构建互联网, 才会真正实现互联网为人类所服务。

  三、用自然辩证法解读互联网的进化论

  内因指事物发展变化的内部原因, 即事物自身的矛盾;外因指外部原因, 即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外部联系和外部矛盾。外因是变化的条件,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 外因通过内因而其作用。内因与外因相对, 组成辩证法的一对范畴。由于事物的范围及其广大、复杂和发展的无限性, 内因和外因的区别是相对的。

  互联网的进化发展就是内因与外因一起作用的结果。内因起主导作用, 外因影响食物的发展方向。人们发展互联网, 为了各式各样的目的, 其中内因起到了互联网进化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 比如人类对于互联网的用途的要求直接影响了互联网的结构, 形式和发展程度。外因比如外界的环境, 条件对于局部的互联网的发展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当然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 互联网进化论身上体现出了强大的实践的精神, 互联网进化论作为一种未知的新型事物不可能被大家所预测, 比如电子商务的产生, 比如互联社交SNS的发展, 人们在这些新兴事物产生之初, 根本无法预料到后续的结果。互联网进化的过程中不但预示着人类的未来, 也是人类实践的结果, 因为互联网进化的过程中, 人们只能猜测结果, 却没办法用现有的手段来证实发展的结果。所以说, 互联网进化是实践的结果。

  结论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除了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之外, 也主宰着我们的将来。如何运用互联网, 是我们都要思考的问题, 《自然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关于自然科学和技术的反应, 集中的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世界的认知, 是科学的认识论, 是科学的方法论, 是科学的世界观。恩格斯开创的《自然辩证法》让我们对于自然科学有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认识, 在各个方面都极大的丰富和完善了我们对于科学的认识。在今天这样一个互联网无孔不入的世界里, 单个人的认知相对于互联网的庞大来说简直是微乎其微的, 如何科学的面对互联网技术成为每个人心中的疑惑。《自然辩证法》为我们打开了一扇通往真理的大门, 通过对于《自然辩证法》的学习, 人们对互联网上很多发生的现象有了正确的、客观的、完善的认知。

  参考文献
  [1]杨海凤.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生态思想研究[D].曲阜师范大学, 2013.
  [2]孙彦梅.论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合法性[D].扬州大学, 2012.
  [3]马瑞丽, 吴宁.论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及其当代意义[J].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3 (5) :1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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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韩忠楠.自然辩证法与互联网科学[J].课程教育研究,2018(17):23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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