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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论文摘要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胡老师
发布于:2017-05-16 共2434字
  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和重要的结论,有时也包括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涉及到学术论文的写作领域,摘要是论文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那么如何写好论文摘要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看。
  
  首先我们得知道摘要的功能有哪些?摘要能够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摘要的分类有哪些?摘要分为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及报道-指示性摘要。想要写好论文摘要一定要明白摘要的注意事项:
  
  1) 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用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 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 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4) 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
  
  5) 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
  
  6) 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 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着作。
  
  8) 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下面我们列举一篇摘要,尽可能让大家明白。
  
  题目: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摘    要
  
  我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了庭前会议制度,该制度是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对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中的庭前会议是指在正式庭审开始之前,为了保证庭审能够公正而迅速地进行,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的以案件争点整理、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为内容的会议。
  
  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定位,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首先,庭前会议是一种庭前准备程序,为正式庭审的开始做准备乃其核心宗旨。其次,庭前会议是一种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加的会议,具备最基本的诉讼构造。最后,庭前会议是一个程序承载平台,某些具体程序或制度以庭前会议为程序载体,即以庭前会议的形式去进行。总的来说,庭前会议最根本的功能就是尽可能地提前扫除可能影响诉讼进程的障碍,避免诉讼不必要的延滞,为庭审的运行提速。以庭前准备为主旨,庭前会议有三个方面的功能:信息集中功能、争议解决功能以及程序分流功能。
  
  诉讼效率是庭前会议制度的核心价值。正义不仅要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也要以有效率的方式去实现。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分配诉讼资源的装置。诉讼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不得不把效率作为重要的衡量因素。通过减少诉讼成本和优化诉讼资源配置两种效率机制,庭前会议能够实现程序性事项和部分实体性问题的集中前置解决和整理。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庭前会议制度也要守住正义的底限,应至少满足以下几个程序方面的正义要求:第一,当事人的参与性。第二,对等性,即控辩平等。第三,裁判者的中立性。
  
  庭前会议应有一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有适用庭前会议的必要,其衡量标准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存在程序性请求或争议,可能导致庭审进程的延滞;二是案件重大复杂,需要对证据及事实争点进行整理。庭前会议的内容即在庭前会议上要处理哪些问题直接决定了庭前会议能发挥多大的制度性作用。庭前会议的内容设置应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二是不能“僭越”正式法庭审理所要处理的内容,防止庭审被架空。庭前会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程序性请求和争议等问题的集中处理,二是对部分实体性问题的整理和归纳。
  
  庭前会议的程序构成包括启动方式、主持者与参加者以及效力等方面。庭前会议的启动既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并由法院决定,也可直接依法院之职权。庭前会议的主持者与本案的审判人员应实现分离,即应由本案审判人员以外的法院工作人员来担任。庭前会议强调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但被告人并非一定参加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效力大致包含三个方面:程序的时效性、结论的约束性以及如何救济的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重点内容之一,本文对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进行了专门的探讨。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采用的是一种不严格的“审判中的审判”模式,但非法证据尽量在庭前程序中即被排除应是更为理想的方案。我国可建立非法证据的“庭前会议排除模式”,即原则上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在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上解决。庭前会议制度为上述构想提供了机会,该模式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构建:首先,启动方式方面,“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可依辩方申请或法庭主动依职权启动。其次,调查程序方面,公诉方对证据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调查程序应主要受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支配。最后,救济程序方面,目前应赋予控辩双方与实体裁判救济方式相类似的庭后上诉权,但理想的救济途径是应采取中间上诉的方式。
  
  关键词:庭前会议,庭前准备程序,诉讼效率,正义,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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