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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监理与设计变更的关系与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7-20 共3256字
摘要

  1 设计变更的产生或存在方式,既可以是由于业主的原因

  引起,也可以是因为设计方面而导致,以及来自施工单位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的建议。

  1.1 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目的都是为了优化项目功能,节省项目投资,降低资金成本,提高项目效益。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在设计方同意的前提下,监理工程师只能在考虑其对项目本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考虑其对合同的影响,即就拟变更的设计部分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权衡其对项目的工期、投资和质量的影响情况,及是否会引起索赔等做好水利工程项目业主的高参,提出建议;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些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行为的不规范,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决定一切,设计变更成了水利工程项目业主一意孤行的产物,设计方的确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勉强同意降低了项目功能,设计方已经很被动,难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且,因为工程项目的应用效果,大大地低于期望值,所以,设计方的信誉势必受到不良影响。更有甚者,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还要逼迫监理工程师在设计变更联系单上签署监理工程师意见。其实,一旦项目出了问题,最终受损失的仍然是水利工程项目业主。

  1.2 设计方提出的设计变更

  尽管设计方一般并不主张频繁地变更设计,但设计变更仍然难以避免。总体而言,对于设计方,设计变更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完善性变更,即对设计差错的修正。如设计文件、图纸出现差错,设计方需要修改;设计出现漏项或设计的预计与实际的现场条件不相符合,设计方需要补充、修改和完善。这类变更数量上所占比例较大,其实这样的变更看起来是必须的,然而却是应避免的,完全属于低级变更。设计方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此类变更的发生。

  第二类是实质性变更,即真正涉及功能、结构、技术、工艺或材料方面有利的变更。其中有些设计变更对项目是真正有利的,而有些设计变更仅是项目的局部或某一方面有利,对整个项目可能不利。如新技术的采用,可能会使项目或缩短工期、或节省投资、或提高质量,但是,因为设计变更导致合同变更从而会引起索赔等。这样,原来期望的设计变更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甚至得不偿失。

  1.3 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般可归纳为三种情形:

  其一是真正从工程的总体目标考虑提出的合理的、善意的设计变更要求;其二是希望通过设计变更,制造索赔机会;其三是为降低工程施工难度,以方便施工,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就此三种情形而言,第一种是无可挑剔的;后面两种情形,施工单位利用、制造工程变更的机会来谋求减少损失,增加利益从而追求高额利润,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似乎也不足为怪。其实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也仅起到一个“中转”的作用,即把施工单位的意图通过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转达给设计方,由设计方拍板。

  显然,监理工程师仍然处于一种被动、旁观的地位。

  1.4 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利于三控制的情况,监理工程师会通过充分论证,主动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但监理工程师的建议只能向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提出,并向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详细报告设计变更的理由,再由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要求设计方变更。即监理工程师的建议,只有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同意了才会向设计方提出。除非拟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不涉及工程造价、工期时,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才有可能直接向设计方提出。

  所以,监理工程师的建议能否实现,还是取决于水利工程项目业主的意愿。

  2 综观以上设计变更提出的四种情况,监理工程师总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

  一方面我国设计变更的权限均在于设计方,另一方面业主的权力较大,地位特殊。本来,将设计变更的权限归属于设计方,无可厚非,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却显然束缚了监理工程师的手脚,而且也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2.1 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最后把关已被淡化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要“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而对于设计变更,从以上列举的四种情形看,显然,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审查几乎成为一种空洞的概念。因为监理工程师审查设计变更,主要是审查其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但是按现行规定,即使设计修改不合理,不利于实现项目的三控制目标,监理工程师也无可奈何。因为只要设计方不愿撤回,监理工程师无权拒绝指令实施。否则,等于监理工程师擅自进行了设计修改。这显然与现行法规相违背,如此违法、违规,监理工程师不能、也不敢为之。这样,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审查只能退却到检查其中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和矛盾,然而,这样的把握,本应是设计方的基本职责,而不应由监理工程师去考虑。因此,监理工程师的审查远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2.2 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专业管理的作用

  作为监理工程师,从项目的利益角度看,如果设计变更并非科学、合理,或并非必须,则应该否定,或不予执行。但是,实际工作当中却并不是这样,设计变更能否实现,决定性的因素不是权衡该设计变更对项目总目标的实现是否有利,而是取决于设计方的态度。如果设计方对此设计变更所持态度并不坚决,则监理工程师也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否则,如果设计方变更没商量,非变不可,则监理工程师只能指令施工单位执行设计变更。换言之,监理工程师在此难以进行有效的、规范的控制。因为,有关设计变更的权限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只在设计单位。

  3 我国工程监理与设计变更的关系之所以有如上情形,作者认为根本原因主要有三:

  3.1 水利行业对施工监理制度的接纳程度不令人满意

  这点已是人所共知。虽然,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执行了近 18 年,为水利行业建设做出了显着的业绩。但是,无论是水利工程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还是设计单位都不能做到心悦诚服地完全接受,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的尴尬地位可想而知。

  3.2 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到位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计变更的权限仅在设计单位。

  这样从根本上剥夺了监理工程师在设计进行修改、变更中的权力。

  3.3 部分监理工程师的素质、能力不理想

  尽管对监理工程师的定位,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理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从整体制度到监理工程师个体本身都需要一个成熟、完善的过程。实践中,不少监理工程师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的确不如人愿,所以监理工程师整体的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否则,纵使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也未必能很好地行使。

  4 有鉴于此,作者认为要很好地解决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与设计变更的关系问题,应该:

  4.1 修改相关法规和规章

  规定在水利施工监理中,对于非实质性的或比较小的设计变更,在取得设计方的授权时,监理工程师可以对设计进行变更。

  从根本上赋予监理工程师设计变更的相关权利,使监理工程师行使设计变更权有法可依,名正言顺,这一点至关重要,否则一切就无从谈起。

  4.2 提高各方主体的人员素质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涉及到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设计方、施工方、监理工程师等各方主体,要使设计变更真正地科学、合理,确确实实与项目的三控制目标相一致,则必须全面地提高参建各方人员的素质,如观念、知识、能力、水平、道德等等。因为,再完美的制度最终还是要靠人来实现的。

  4.3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 实施水利工程设计监理

  水利工程项目设计监理人员对设计任务的熟悉程度是施工监理人员无法相提并论的。设计监理人员对于项目业主、设计方、施工方、施工监理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方案是否合理,设计变更是否违反正常设计程序,设计变更方案的质量都可以进行有效的控制。

  水利工程项目设计监理工程师,代表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对设计变更质量进行控制的主要工作是审核设计变更图纸,即对设计变更成果进行验收。在现阶段我国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程师无法做到这一点,也是无权开展这项工作的。

  5 结语

  水利设计变更涉及建设各方,只有不断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水利工程项目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才能较好的满足各项工程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 [S](SL288-200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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