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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河长制对水污染的有效性治理

时间:2018-06-29 来源:云南化工 作者:庞剑锋 本文字数:2124字

  摘  要:河长制是破解我国当前水污染的治理难题是一种制度的创新。但是制度发挥实效, 关键在于落实。水污染治理制度的方面不完善易伴生一些问题, 需进一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以实现对水污染的治理效果。在阐述了河长制的历史及特点后, 进一步分析当前河长制实施中存在的难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河长制对水污染的治理发挥长效机制的一些建议, 唯有多管齐下的对策, 水环境治理方可实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

  关键词:河长制; 水污染; 治理; 效用;

  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相继通过、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标志着河长制已经正式立法, 具有强制效力, 为国家意志。
 

河流污染

  1、河长制的特点

  确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立法是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实际实施时, 需要更细化的规定, 这其中环境追责问题比较棘手, 目前主要为地方环保局长, 政府的法定职责很难落到实处。

  2、河长制待解难题

  河长制经过了十年的发展, 在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 体制建设中也有所突破, 但是, 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难题。

  一是职责非法定。目前虽然有所立法, 但是其他配套规定仍不足, 也就出现各省在具体做法中形成各种不同经验的情形。例如, 昆明地方立法, 才让具体问题有所解决的依据, 无锡以政府令的形式赋予河长职责, 但如何落实依然存在法定手段缺位问题。

  二是权责不对等。县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担任河长的毕竟占少数, 大多数河长是副职领导, 或部门、街道和乡镇领导, 甚至是村委会干部, 缺乏必要的工作手段和协调推进能力。尤其在人事管理、资金调配等关键环节做不了主, 往往力不从心。

  三是协同机制失灵。在水污染治理中, 很多地方力求改以往的治理积弊, 但实践中, 很多地方存在条块分割不清、边界模糊等问题, 以往的沉痼不是一时就能够全部剔除的。那么出现问题的关键在于协同机制的失灵, 以苏南某市的河道治理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看出, 一方面政府积极治理, 但河道周边居民却依旧往河流中倾倒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这则是边治边污染的现状, 如果没有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方面每日再如何努力治理, 也很难实现有效的水体清洁治污。

  四是全面考核机制不科学。当前的地方河长考核主要以结果为准, 设定了一些综合数据, 但是设定的标准是否全面, 数据是否过于固定化, 没有考虑到地方区域不同特点, 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3、河长制对水污染的治理效用对策

  3.1 加强立法, 明确责任和要求

  《意见》中关于河湖管理的保护、监管和治理都是从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条文出发, 没有专门论述河长制的主体责任、权利、如何协同配合等。因此, 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 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相应的职能, 或者颁布地方的法规、政令, 鼓励地方进行合理探索, 弥补法律暂时缺位的问题。广西为此做了较多的实践摸索, 粤桂两省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十条”和“河长制”, 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 联合编制《九洲江-鹤地水库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方案 (2014-2017年) 》, 签署了《九洲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备忘录》, 抓住养殖、生活、工业“三污水”治理重点, 以问题整治倒逼产业转型发展, 确保九洲江流域跨省界考核断面水质每月稳定达地表水Ⅲ类标准。

  3.2 建立更加科学的考核机制, 确保公平公正

  各级党和政府要统筹全局, 合理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治理的关系, 在河流湖泊开发过程中同步甚至优先进行保护措施, 否则对造成环境破坏及损失的要终身追责。这就要求对河长制的考核要科学合理, 奖惩并重, 真正让河长切实履行职责, 在更加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环境整治效果。

  3.3 以提高公众参与和加强第三方服务化解难题, 健全共同治理体系

  非政府组织和民间河长在治理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能及时对环境治理提供反馈和实施检测监督, 发挥监督作用。所以, 《意见》要明确建立成为健全共同治理体系, 引入第三方机构和服务, 化解政府失灵问题, 通过信息平台发布河湖管理信息, 聘请社会监督员, 接受社会监督, 构建新型治理体系。

  3.4 建设河长制的信息沟通平台

  此信息系统应包括有管理机构、人员、治理措施、考核监督等内容, 利用互联网优势, 各地域可以直接通过后台操作, 企业可以查询有关信息, 此系统为河长制的决策提供了操作上的支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 地方环保部门为依托, 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协同, 同时可以通过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从事河长制实施的监督与制约, 建立电话、QQ、微信等联系制度, 结合河长制信息平台巡查、发布违法行为及信息。

  4、结语

  “守一而制万物者, 法也。”在河长制全面推行阶段, 得有法可依, 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格赋予地方政府及各级领导、负责人相应的权力, 同时也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利用多方力量, 多种措施, 采取多管齐下措施。措施为执行之剑, 但剑之出鞘必须要有一定的经费的支持, 公平合理的考核体系支持, 以期待更大程度地实现河长制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任敏.“河长制”:一个中国政府流域治理跨部门协同的样本研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15 (3) :27.
  [2]李成艾, 孟祥霞.水环境治理模式创新向长效机制演化的路径研究——基于“河长制”的思考[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 2015 (6) .

    庞剑锋.河长制对水污染的治理效用研究[J].云南化工,2018,45(02):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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