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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实践发展中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赵俊粟
发布于:2020-12-19 共4259字

  摘    要: 在世界经济发展中,市场经济体制发挥的主导力量已成为其发展动向。我国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同样也在不断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比如企业所有制的改变、政府由指令型变成指导型政府等措施的实行都是为了顺应体制改革。不过,企业资源配置按市场要求开始的同时,保险制度存在落后性,这就使得员工的后备保障得不到满足,从而引发众多社会问题,基于此现状,急需新的制度来解决。因此,本文就养老保险制度实践发展加以分析,重点对不同时期下的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解决对策进行具体说明,以供参考。

  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 养老保险; 实践发展;

  一、不同时期下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企业市场化改革期间的养老保险制度

  在改变企业所有制的过程中,企业自行支配的权利加大。使得社会保障方面出现了一支新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社保制度也得以问世。我国最早的社保法律条款中,明确了“职工退休养老期间的报酬”,并且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们可以上社保,聚集“支付退休收入的基金”。之后,在1991年,就养老保险资金这一问题上,建立了“三方负担”的标准,即国家、单位以及个人共同承担养老费用,开启了社保制度在方式上的改革之路。到1993年,我国又出台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法规顺应了改变企业所有制相关举措的需求,并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在之后的时间里,国务院一直强调这一模式,“统账结合”也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原则,到现如今,一直都得以引用。

  (二)《社会保险法》发布后的养老保险制度

  经济发展下,我国一直在改进社保制度。最终在十一大会议上决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一法律的实施,使社保制度更上一层,首次以“专门定制法”的方式出现在群众跟前,不仅脱离了劳动法律规范,还大大推动了社保制度的进步。另外,该法律中特别规定了养老保险制度,使其有了自己独立的法律规范,受到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关注,并且在《社会保险法》立法到现如今,大约十年的时间里,不断对其制度加以探索、改革,使其不断完善。
 

养老保险实践发展中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条款多概念性,难以在实践中实施

  我国社保制度从建立初到迄今为止,也不过近30年的时间,社保制度在此期间虽为成长过度,但其中蕴含着众多政策性制度的推论演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虽然打破了形式意义上的强烈限制,不过其内容方面不够精细,可实施性比较差,直白来说就是,该法律缺乏实际的法律特性,其中大部分的内容条件都不能根据假设、处置、强力管束并处罚的法律思维规律来进行,更多所展示出来的是表决心的、率先提议的、理性概念上的规范。并且,《社会保险法》所提出的规定不超过一百条,但其中却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规定是对我国五大类社保制度的说明,五类保险一平均,每一类保险制度的条例不过十多条而已。

  在我国五大类保险中,养老保险是极为重要的,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觉有多种形式体现且各不相同,制度和内容方面多而杂乱,很难确定其具体如何在实践中应用。所以在颁布《社会保险法》后,以五年为一个时间段,对其加以改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也取得一定进步与完善。与同一时期,或是发展较晚的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来说,已经具备了只顾自己,不管别人而又稳定成熟的实行标准。

  (二)省级统筹方式深入人心,难以实施新方式

  企业体制改革之后,我国的养老保险也开始了一些转变,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从县级统一管理到省级统一管理的转变,不过始终都是以当地政府来开展的,不具备全国统一的制度体系和引导社保事业前进的目标,更没有相对应的可具体实施的规定。虽说《社会保险法》早已出台,不过仅仅凭借不具体的、细节不明确的、笼统的规定也很难具体开展社保工作,因此,在大约十年的时间里,在养老保险上有很多存在争议的地方,并且至今没有完美解决。而且其中的规定在实际的案件中几乎都不适用,各省之间都偏于使用其各自的省级规定,但以这样的形式来判案,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有些省份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规定一直没能前进,还停滞在企业体制改革时期,没有在新的法规上及时革新,这类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有很多,下边就“南平市职工遗属养老救济案”为例进行具体说明。

  该案件中,原告为江某,是普通农民且有上养老保险,其丈夫为某一经企业体制改革的公司员工,在丈夫去世后,江某在其丈夫任职的公司领取了相对应的死亡补助费,但是之后仍然要求该公司支付遗属救济金并一直到江某死亡为止。当地法院鉴定江某胜诉。鉴定过程及结果是按照当地相关法规通知进行的,其中明确指出“只要是上了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在其过世后,直系亲属会获得丧葬补助费,这是由当地社保机构按当地相关条例的规定所付出的,至于其他待遇则有企业承担,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支付。”但是《社会保险法》曾明确“只要是上了养老保险的职工,不管因何原因而死亡,其直系家属都可领到相对应的安抚死者家属的费用以及丧葬补助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直接支付,与死者所在企业无关。”很显然,这两者规定完全是相反的。先不说新法规要优先使用,但说《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部法律远比当地发布的一些规定效力要高。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法律依旧选择以当地的相关规定为判案依旧,判定由企业支付江某的丧葬补助费用。

  由此案件也可以看出,虽然《社会保险法》已出台,但是还是有很多省份,没有按照该法律所提出的法规来进行相应的革新[1]。并且大部分法官在断案时,还是习惯性使用当地原有的规定来开展工作,这就导致国内的很多企业虽然已完成体制改革,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实践内,依旧要为员工的养老问题而负责,大大加大了企业的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企业自身发展,并且也导致多项争执,最终得不偿失。

  三、养老保险在实践发展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避免省级统筹差异化,做好全国统筹工作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在统一管理的层面上还不明确,多数省份采用“省级统筹”,各个省份根据《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政策和引导方向,实施各自当地的养老保险的资金筹备、征收保险税费、运营以及支付给职工。各省份之间没有实行合作,没有用于余缺调剂的专用基金,可以说各省份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在这种情况下,很直白的就能看出各省级在实际判案中存在的漏洞。比如,省级规定复杂多余、难以具体实施、实施效率低等不足,并且《社会保险法》的法规还处于比较抽象的阶段,各省对其理解存在误差,导致各省发布的规定各不相同。

  基于此,国内许多学者要求实施“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方式,说白了就是全国作为总机构,要按全国出台的法规来执行,而各省份只相当于分支。不过由省级政府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的制度在我国已有十来年的发展历程,还是比较完善的,可阻挡一定的风险,而且,我国领土广阔,各省份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经济水平与人民生活水平方面,这就导致全国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的可实施性低[2]。不过可以完善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并且在落实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让各省风根据各自情况而发布不同的、最适合当地的养老保险制度,此做法的效果会大不相同。不过也要对各省份的制度加以限制,在基础上推动养老保险的进步、完善。另外,各省之间还要加强联系,就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沟通讨论,相关借鉴、学习,可形成一种“网络化”的结构形式,方便解决因户口迁移而出现的众多问题。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加强法规可实施性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五大类保险体系中,工伤保险比养老保险实行要晚,两者都处于一定弱势,主要是因为两者都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社会保险法》中,对其规定少之又少,并且不精细,太笼统。不过,工伤保险发展至今,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政策规定,比如《工伤保险条例》,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做到有法可依,工伤保险的稳定性是大家都能预料到的;而养老保险制度在法规制定方面存在很大难度,一直都没有相关的、完善的法规出台。可以说是处于走一步看一步的状态下。因此,要迫切加快相关政策的改革,不断革新,不断完善,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实施。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首先,要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养老保险就需从小做起,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从而为基金单位提供有利的政策和环境支持,提高资金效益。

  其次,退休年龄可适当调整下。许多国家都采用了提高退休年龄的方法,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危机,比如养老金支付问题。在我国,退休费用支出速度较快,这主要是退休年龄低所造成的。国际相关组织通过研究表明,如果退休年限从60周岁延长到65周岁,那么养老费用可降低一半左右的支出。在这方面,我国也进行了研究,表明退休时间延期一年,将会减轻200亿左右的退休资金。从短时间来看,提高退休年限会对就业造成一些不利影响,而且退休年限所波及的范围比较广,贸然进行改变还会引起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社会动荡不安等。不过从长远出发,节省下来的这部分资金完全可以创造更多的新型的就业岗位,从而有效解决就业问题[3]。并且,对于提前退休这种情况要严格加以控制。

  然后,规范管理工资。目前,我国在个人收入分配这方面,没条理,没秩序,除了单位发放的工资外还有许多外收入,导致统计局的工资报表不真实。基于此情况,要加快改革相关的工资条例,明确工资关系,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实现个人收入货币化;另外,要严格规范工资统计工作,加强对其管理,从而提高工资数据的质量,规范养老保险申报制度;如果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同工资收入一致,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意义。

  最后,积极扎实推动法律制定工作。随着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在充分保证新制度确实有效的基础上,要加快制定法律法规,从而使社保制度做到有法可依,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除此之外,还要重视新制度在规划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比如,如何缴纳和支出养老金、享受养老金的要求以及提高养老金的方式等。要把增加收益作为清楚的标准,充分考虑长短期效应,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加强其可事实性。

  四、结语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极度不完善,要想实现其法制化、有序性并使其定性发展还需做出长久努力。首先,要确定制度改革的方向;然后,建立相对应的、实施性的法律法规;最后,组建专门的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对养老保险制度加以监督管理并确保其实施。以此,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使其真正在实际案例中适用。

  参考文献

  [1]赵畅.社会保险法实践发展之探讨——以养老保险制度为视角[J].劳动保障世界,2019(14):31+35.
  [2]曹京徽.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思考[J].法制博览,2020(12):44-46+81.
  [3]曹阳欣硕.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15.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原文出处:赵俊粟.社会保险法实践发展分析——以养老保险制度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20(23):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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