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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产生

来源:学术堂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19-11-26 共4736字

国际经济法论文精选10篇之第十篇: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产生

  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矛盾不断加剧, 致使国际经济法旧秩序已经无法满足目前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际经济领域正面临着平等理念缺失的危机。本文借鉴罗尔斯的平等观对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进行分析和重构, 为促进全球经济平稳发展提供价值支撑。

  关键词:平等理念; 国际经济法; 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起点在于近代以来国际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 在产生后, 它的发展是阶段性的, 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 时刻充斥着各个国家为了争取地位平等、利益均衡而对平等理念的不断追求, 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促进了平等理念的发展。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平等理念面临缺失的危险, 应当重视对国际经济法平等理念的研究。

国际经济法

  一、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产生、发展与转折

  (一) 平等理念在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中的产生

  公元前到中世纪随着各国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 各国经济交往的逐渐加强, 日积月累中, 商人们注意到只有在平等理念指导下制定的规则才能真正保障商务的有序发展, 因而大部分制度与习惯都是在各方处于平等地位的条件下制定的。处于国际经济法萌芽阶段平等理念主要体现在经济主体在交易方面的地位平等以及经济主体在履行合同方面的权利平等两个方面。国际经济法萌芽阶段的平等理念, 也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此时的平等理念多倾向于形式上的平等。

  (二) 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中的曲折发展

  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平等理念经历了曲折发展的过程。首先, 近代国际习惯中所形成的征服、先占、时效谋取自然资源和财富的形式, 在当今看来是完全背离平等理念的, 而在当时却被西方资产阶级专家所肯定, 披上合法化外衣。其次, 由于力量对比悬殊, 在此期间平等的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签订, 只可能发生在强国与强国之间。再次, 在此期间, 出现了许多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以及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但是这些公约和协定在当时多用于发达国家之间, 其中含有的平等理念也仅仅惠及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仍然处于不平等的环境中。

  (三) 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转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发展中国家对平等理念孜孜不倦地追求, 促进了国际经济秩序的不断发展, 也使得平等理念发生了巨大转变。在新时期, 发展中国家不断谋求自己的国际地位, 争取自己的应得利益, 为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要求确认一切国家, 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在一切世界性经济问题上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并促成一些纲领性文件的通过, 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从而确定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这也标志着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发展达到了新的阶段, 更进一步接近了实质的平等。

  二、平等理念面临的挑战与价值取向

  (一)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中平等理念缺失现状

  一方面, 就国际经济法的立法现实来说, 现有的立法成就只是初步满足了资本扩张和市场膨胀所要求建立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以及统一的自由市场体系的需求。资本的扩张与市场膨胀是无止境的, 他们不会满足于现有的国际经济立法成就, 而会不断在深度和广度上争取自己的需求。成就毋庸置疑, 但是国际经济法自身立法所隐含的平等理念的缺陷也应当被正视。

  另一方面, 当今国际社会在平等理念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仍然明显。如果说国际经济法自身平等理念立法的缺失是造成国际经济法平等理念缺失现状的主要原因, 那么, 对平等理念实践的缺失便是造成其现状的催化剂。从WTO相关制度, 例如普惠制 (GSP) 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S&D, Special and Different Treatment) 以及特别提款权条款 (SDR条款) 等的实践均有所体现。

  (二) 全球化背景下平等理念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方面, 从宏观主体的角度来看。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宏观主体即国家, 国际经济法规则的不平等是发展中国家陷入发展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有的国际经济法偏向"程序平等"的体制实际上是对发达国家有利的制度安排。当前国际经济法秩序是在原有的国际经济法旧秩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旧秩序所具有的不平等和等级特性也被继承下来, 这些旧秩序本身具有市场规则的普遍主义倾向。

  另一方面, 从微观主体的角度来看。以跨国公司为载体的资本市场与以消费者和劳工等为载体的非资本市场之间的实力差异很大, 而国际经济立法着重保障资本权益, 从而导致微观主体的个人与跨国公司所受的保护有很大差异性。此外, 经济全球化也在冲击着公共机构的传统权利范围, 大量权利正在向私益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转移, 而私益机构对于国际经济法秩序的干涉会使微观主体之间的差距加剧。"权力的失衡不仅在国家内部存在, 而且在双边的、区域的或全球的层次上更为突出。从外部看, 主导世界的"新的权力"首先是为私益服务;从内部看, 国际机构内部民主的缺乏常常成为用来发展私益的论据或借口".在微观主体领域里, 平等理念同样面临着私益机构与公共机构分工变化所带来的冲击。

  (三) 全球化背景下平等理念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全球化背景下平等理念仍然值得贯彻与落实。一方面, 平等理念有着其本身的价值:首先, 它彰显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 即在国际经济关系中, 明确国家的主导地位, 强调国家主权的平等性和神圣性, 构建国际经济的秩序, 承担条约义务等。这些基本精神的贯彻实施都离不开平等理念的指导。其次, 平等理念作为最高层面的法律指导, 拥有广泛的适用性, 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的任何领域均可以适用。它从整体上把握国际经济法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同层面的利益诉求, 对国际经济法秩序有着概括性的指导价值。再次, 平等理念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国际经济关系受诸多因素的影响, 呈现出复杂性、不稳定性和多样性。平等理念从萌芽到当今, 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变化, 历久弥新, 在当今仍然彰显出强大的价值, 对国际经济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协调着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另一方面, 平等理念对国际经济法原则的指导价值。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是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特殊表现, 平等理念对其起着指引作用。可持续发展原则、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共谋发展原则、公平互利原则都是对平等理念的体现。只有在平等理念的指导下才能最终谋求所有国家平等的发展权, 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才能践行实质平等理念的要求, 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贫富差距, 使世界经济稳定增长。

  三、平等理念的重构与对策选择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平等理念的指导, 平等理念的重构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背景下有着现实意义。应当引入罗尔斯的平等观, 在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对平等理念的重构进行指引, 以实现国际经济法的长远发展。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总结了两个平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即: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其中, 第二个原则又分为两个层次, 并包含两个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罗尔斯的思想特点正在于他所强调的"差别原则", 该原则是从最终结果的不平等为出发点制定出来的, 它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关注个体在经济收益上的实际差异, 在经济领域内采取差别对待来保障处于弱势个体的平等权利。这种强调实质意义平等的观念, 值得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制度进行借鉴。给予发展中国家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待遇, 以平衡二者的巨大差异。差异原则并不等同于要求结果的平等, 也不要求根除不平等的天赋, 而是对收益与责任的方案进行安排, 使得最不利的人们得到幸运资源。

  国际经济参与主体由主权国家以及跨国公司、消费者、劳工等"个人"组成, 即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两种主体作为国际经济舞台上的活跃分子, 都对平等理念有着诉求, 因而, 本文将借鉴罗尔斯的"民主的平等观"从宏观主体与微观主体两方面对重构国际经济法中平等理念进行分析。

  首先, 从国际市场宏观主体视角进行分析。全球化背景下, 国家间经济联系十分密切, 要保障主权国家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领域实现平等, 不仅要遵守"平等自由原则", 建立能够促进国际市场自由与竞争的体系, 同时, 还应当照顾站在较低起点上的发展中国家, 遵守"平等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平等自由原则"要求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 在际经济立法时必须以自愿原则和尊重各国主权原则为条件;缔约时, 缔约双方应当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 非自愿的条约不具有约束力。"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求给予各国在国际经济市场中同样的准入门槛, 不能因发展中国家处于较低起点而设置障碍。当今, 发达国家往往在国际贸易中设置关税保护, 形成关税壁垒来保障本国的经济,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 需要贯彻该原则, 给予市场交易主体平等的市场准入与交易机会, 保障国际市场的开放性。"差别原则"要求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发展中国家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 占有的市场份额较少, 即使国际社会对欠发达国家有所倾斜, 也不会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影响, 但是这种援助对于欠发达国家却很有意义。欠发达地区作为国际经济主体中不可忽视的分子, 对于国际经济稳定与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 应当贯彻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对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给予优惠和帮助, 以促进国际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其次, 从国际市场微观主体视角进行分析。国际经济活动不仅仅是主权国家进行的参与, 更少不了跨国公司与中小企业、消费者、劳工进行的参与, 他们是国际经济活动主体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经济法的平等同样需要给予这些国际经济法意义上的"个人".罗尔斯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对于保障国际经济法中微观主体的利益至关重要。市场的最主要形态是竞争, 作为国际经济的一种常态, 需要平等理念对其进行指导与保障。竞争有利于发展, 但作为微观主体中相对弱势方的消费者、劳工以及中小企业与跨国公司无论是在生产技术、交易经验还是在经济实力上都不处于同样的水平。因此, 在制定国际经济规则的过程中, 应当关注这些微观主体中弱势群体的利益。给予他们平等的市场交易机会, 平等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健康发展。

  综上, 平等理念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源, 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伴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阶段。在注重实践的今天, 对理论知识的探索具有现实的意义, 对实证法起着指引的作用。当今世界是全球化的世界, 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密切, 合作与交往也更加频繁, 国际经济法的作用将越来越大。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谋求国际经济地位平等的期望也在日益上升, 发达国家力图维护既得利益的行为是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客观规律相违背的。当前, 平等理念由于种种原因正面临着缺失的危机, 重构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对于指导当今国际经济法新秩序的建立有着现实的价值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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