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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非法修宪相关的国际法问题探讨(2)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14 共8971字

  日本战后和平体制的确立与国际社会的努力分不开,通过《日本国宪法》这一形式固定下来,认真遵守“和平宪法”是日本忠实履行其国际义务以及承担相关战争罪责的要求。“和平宪法”确立的战后和平体制,其实相当脆弱,其原因如下: 首先,日本战后改造并不彻底。天皇得以保留( 象征天皇制) 并且没有被追究战争责任,使得战后日本右翼势力及军国主义势力的回潮存有相当基础,一部分右翼分子对天皇仍抱有幻想,企图通过修宪恢复天皇权力。另外,一部分负有战争罪责的战前政府高官及战犯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清算,战后很多人得以复出并仍能翻云覆雨,比如:1957 年 2 月 25 日甲级战犯岸信介重新出山,担任日本首相。其次,美国因素的影响。二战后,美国对日本进行了“单独占领”并施行“间接统治”,这种模式并不利于日本的改造,整个盟军的对日占领关系,概化成了美日关系。日本要服从美国的利益,这对日本走和平道路形成挑战,例如: 朝鲜战争中美国要求重新武装日本,911 事件后美国要求日本派兵协助反恐等等。[18]112 -118最后,“和平宪法”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 “芦田修正”以及宪法的执行力问题。“芦田修正”是指对宪法第9 条第2 款,可以解释为“在一定条件下不保持战斗力”.也即在“另外的一些条件下保持战斗力”,“‘芦田修正’为日本重新武装留下了可能性,为日本宪法的修改开了一个恶例”.法制定得再完美,如果不能被遵守,则为一纸具文。

  从日本战后的宪法史看,日本的“和平宪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2 “非正常国家”修宪的“合法性”之殇

  2. 1 “非正常国家”的国际法理据

  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成为了“非正常国家”.“非正常国家”具体表现为: 一是国际法上的“敌国身份”; 二是放弃战争,不保有军事力量,战争的“非法化”; 三是国家安全保障依赖他国( 美国) ; 四是国家主权存有一定残缺; 五是领土范围的模糊化。[20]73 -74“非正常国家”状态,在战后新型大国关系中,日本颇有遭受不公正对待之感,因此其提出了成为“正常国家”的战略。谋求成为“正常国家”,出于日本大国梦想的感召,挂着为国际社会做贡献的牌子,其核心语义是武装力量的“国际化”.因此,“和平宪法”成为其路上的绊脚石,一个法理上的重大障碍。[21]22 -23“非正常国家”是否有如日本国内认为使日本遭受了重大不公以及“非正常国家”在国际法上有怎样的法理? 本文试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非正常国家”符合国际法上国家的界定。国家是国际法上的重要主体,是国际关系的主要参与者,是国际权利、义务、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在国际法上国家应具备四个要素,它们是: 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上述四个要素,即使在某个方面存有不完备性( 仅维持到极弱的 程 度,甚 至 缺 失) ,也 不 影 响 国 家 的 存在。因此,“非正常国家”虽然在主权、领土等要素上存有一些不完备,但是其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享有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权利,履行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义务,承担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责任。从主权这个角度讲,其实“主权作为最高法律权力和权威( 国内) 是不适用于各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的……虽然国家往往被称为‘主权’国家,但是,这只是说明它们的国内宪法地位的,而不是说明它们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的。不少国家在它们的宪法中为了国际合作的利益而明文规定对它们的国内主权权力的限制。”

  第二,“敌国条款”为《联合国宪章》的重要内容。根据《国际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敌国条款”是指: “《联合国宪章》第 17 章过渡安全办法第107 条和第 8 章区域办法第 53 条第 1 款的但书,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联合国宪章》签字国的敌国所作的限制性规定。”《联合国宪章》第 53条第 2 项规定: “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因此,日本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起国,其“敌国”身份为《联合国宪章》这一当今最为重要的国际法所确定。虽然日本在国际舞台上极力推动修改《联合国宪章》并要求删除“敌国条款”,联合国大会也通过了拟取消“敌国条款”的议案,但在《联合国宪章》正式修订并删除“敌国条款”前,“敌国条款”对日本仍具有约束力( 日本申请加入联合国时承诺遵守联合国宪章) .日本战后同很多国家签订了和平条约,但是这些条约都是在战后且在《联合国宪章》这个框架下签订,因此,不影响日本二战敌国身份的认定。根据“敌国条款”,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有关安全问题上( 主要指敌国再施侵略之步骤) ,对《联合国宪章》53 条第 2 项所界定之“敌国”,可以不经安全理事会的授权,“个别地采取包括武力行动在内的制裁措施”,这对于二战敌国企图再走侵略战争老路形成巨大威慑。

  第三,“非正常国家”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基础。国际关系中,各个国家间虽表现为平等、独立的关系,但实际上他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从维持正常国际秩序的视角看,一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违反义务时不承担责任。“非正常国家”有国际法上的权、义、责基础。日本的“非正常国家”状态,首先是一系列国际条约义务在日本的体现。《波茨坦公告》这一对结束二战以及对奠定战后世界和平体制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性法律文件,“至今仍然是一项处于效力期间的有效多边国际条约”.

  《波茨坦公告》规定了“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图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 “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 “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等等,对日本战后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内容进行了安排。战后日本还同其它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和平条约”,比如: 《旧金山和约》、《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对日本的领土、安保、军事、和平发展、同其它国家的友好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处理。作为侵略战争的发起国,重归国际社会,当然需要做出更多的承诺、让步。其次是日本承担二战战争罪责的体现。法谚云: “无义务,则无责任。”尊重他国的权利、保障人权、不滥施武力等国际义务,任何国家都应严格遵守,违反这些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日本发动二战,公然践踏他国权利,以致生灵涂炭,很难说此种行为不应受到惩罚。减损、限制其再战能力,由国际社会为其提供安全保障,做到权、义、责最大限度的平衡,无疑已是最好的情况了。

  2. 2 “非正常国家”修宪的“合法性”问题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非正常国家”有充分的国际法理据,由此,就产生了“非正常国家”修宪的“合法性”问题。关于一国修宪的“合法性”,可以从两个维度来考察。一是从国家主权权利/权力的角度考察,主权作为一国对内的最高权威,其权能当然包括对一国宪法之修改。

  当然,对于现代法治国家来说,其行使要受复杂的国内法安排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修宪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具体化为修宪是否符合相关国内法的安排,比如: 修宪是否满足法律( 或宪法自身)规定的特定程序。二是从一国国际权利、义务、责任的角度来考察。正如前文的分析所述,主权这种对内最高权威并不适用于一国的国际地位,一国的国际地位有着复杂的决定因素,本文在此不赘。一国一旦提出修宪,如果违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责任,那么其就会陷入国际法上的“非法”,不管这种行为的性质( 主权属性) .“非正常国家”是在国际法上负有特殊义务或者承担着特定责任的国家,一旦这种国家提出修宪,对其所负的国际义务、责任进行违反、否认、颠覆,其就构成了“非法”.日本作为“非正常国家”,如前文所分析的,其修宪实质是要解构“和平宪法”所确立的战后和平体制,因此,这种行为从国际法上讲是“非法”的。日本推动修宪,虽然打着“国际贡献论”、“自卫合法论”等旗号,但仔细检视,我们不难发现其挑战国际和平秩序的阴谋。战后,国际社会基于和平理念,对日本进行了改造,为日本设定了一系列的义务,日本作为战败国而被动予以接受。

  那么,这里面是否就有强权的逻辑或者说带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答案是否定的。善恶终须有别,“赏善罚恶”是顺乎天应乎人,是天道、人道。在国际社会中,是非善恶有确定的边界( 从国际法的发展史我们可以清楚这一点) ,对善进行奖赏,对恶进行处罚,是亘古的。日本犯下罪行,接受处罚就理所当然,况且这些处罚、义务、责任的设定具有合目的性( 维护和平) ,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从广泛的视角看,“和平宪法”就不仅仅是一部国内最高法,而且还是一系列国际义务、道义、责任的表征,恶意的修改已构成“非法”.

  3 “非法”修宪带来的和平主义危机

  和平主义原则是当今最为重要的一条国际法原则。前文对日本修宪中的“非法”性进行了分析,那么这种“非法”修宪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呢?

  答案即是造成了和平主义的危机。当今国际,总体上保持和平,这种局面得益于二战的结束以及战后对战争发起国的清算。结束战争,建立维护世界和平的长效机制( 设立联合国等) 以一系列法律文件为基础,如果这些法律文件得不到遵守,世界和平将渺无希望。日本的修宪( 主要指修改宪法第 9 条等内容) 具有不合道义性、“非法”性,是对世界和平的挑战。为明晰这种认识,有必要结合日本国内近些年发生的一些变化来分析。

  首先,日本政治思潮日益多元化,和平主义日渐式微。日本的政治思潮可以归为三类,即和平主义思潮、保守主义思潮和民族主义思潮。和平主义为日本“和平宪法”所确立,是日本宪法的核心。日本和平主义思潮的主要内容有: 承认日本在二战中犯下的战争罪行,反思战争,主张国家走和平发展的道路,放弃战争。日本和平主义思潮随着保守势力的崛起,以及围绕和平主义的一些争论展开,其核心语义发生了很多变化,最后逐渐走向衰落。保守主义有传统保守主义、新保守主义和民族保守主义之分: 传统保守主义主要指“战后初期,以吉田茂为代表的保守本流思潮,主张轻军备、重经济、专守防卫”; 新保守主义主要指对内主张“战后总决算”,对外主张“普通国家论”、“国际贡献论”的思潮; 民族保守主义主要指主张“安邦立国”,否认日本侵略史、鼓吹民族自信心、民族精神的思潮。

  民族主义主要指主张恢复日本民族优秀传统,加强爱国心教育等内容的思潮。这三大思潮,总和起来主导着日本的政治,但是和平主义思潮颓势明显,其它两种思潮占先。其次,日本开始谋求大国地位。经济上的大国,政治、军事上的侏儒,在日本饱受诟病,其迫切希望改变这种现实。推动修宪解禁集体自卫权、派遣自卫队出国、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话语权、争做地区老大、热炒中国威胁论、松开武器出口禁令、与邻国发生领土争端等一系列举措轰轰烈烈的展开,仔细地观察,我们会发现日本在大国路上越走越偏。

  结合上述语境,我们不难发现,日本在战后和平发展道路上有所偏向,盖此,日本“非法”修宪带来的和平主义危机不能小觑。当今国际,大国之间的博弈日趋激烈,世界本已动荡不堪,若威胁和平的因素再得不到有效规制,世界将陷入进一步的混乱。将和平理念浇铸人心,调整好国家间的关系要靠国际法,国际法上的一些甚深理念、核心价值( 如和平) 不容有丝毫进犯,模棱两可( 非法即是非法) 则贻害无穷。

  4 结 论

  日本修宪在不同历史语境下浮浮沉沉,其实质是要解构“和平宪法”所确立的战后和平体制。修宪如果单从主权这个视角看,会陷入“合法性”的误区,主权这一范畴不能为一国的修宪活动提供充分的“合法性”.因为从国际法上看,主权不适用于一国的国际地位,一国的修宪活动如果违反、否定一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责任,仍将陷于“非法”.日本作为“非正常国家”,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基础,实际上是其履行众多国际条约义务及承担相应战争责任的结果。日本修宪,虽打着为国际社会做贡献或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旗号,但实质是要摆脱战后和平体制,有违其承担的国际义务、责任,因此,是“非法”的。“非法”修宪带来的恶果即是造成世界范围内和平主义的危机。如果世界各国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不负责任,那么世界将变成一个零和的战场。和平维系任重道远。所谓政治者乃众人之事,国际政治即国际大家庭中众人之事,和平话语虽常念口头,但实际行动却有万种偏差。国际法作为“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总体”,不能任由解释、自由遵循,如此,对错是非则自然明矣,正义得倡。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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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苏祖辉。 日本“手里”的法律[J]. 法律与生活,2005( 10) .
  [3] 刘茂林。 公法评论: 第二卷[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 陈海燕,杨素群。 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M]. 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
  [5] 文鸿飞。 日本战后修宪运动及政治走向[D]. 济南:山东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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